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請育嬰假遭調職 僱主違法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6

網友苡琳問:
我在區域醫院上班,預計放育嬰假,但上司跟我說若放育嬰假6個月後,人力無缺額,就無法回原單位就職,需由醫院調派。我原是外科加護病房員工,被調到一般病房合法嗎?兩者工作內容、薪水不同,有學姐因此續請育嬰假,如果我請滿2年仍無法調回原單位,就只好離職,這和被迫離職有何不同?
律師羅國斌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只要任職滿1年後,就可在每1名子女滿3歲以前,向僱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為2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受僱者可以申請復職,除有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如歇業、虧損外,僱主不得拒絕。
讀者所述情形,醫院雖允許其復職,但卻調動其職務,其調職是否合法?有無濫用權利?可依「調職五原則」來判斷。 

「調職五原則」判斷

《勞基法》所規定的五原則,指的是調動是否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需;有無違反勞動契約;有無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工作相比,是否為勞工可勝任;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依照讀者所述,醫院的規定明顯不符合此一「調職五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已有違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的狀況,受僱者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可到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