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監獄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監獄官考試介紹】
監獄官,顧名思義就是負責監所事務的公務人員。大體來說,主要從事於監獄受刑人的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工作。詳細而言,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受刑人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管教事項。因此監獄官的工作和受矯治者息息相關。
【監獄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測驗題) | 專業科目(申論題)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監獄學
2.刑法 3.心理測驗 4.監獄行刑法 5.諮商與輔導 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 |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報名日期 |
101.05.08(二)-05.17(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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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1.08.11(六)-08.13(一) | |
備註 | 1.待遇:月薪約60,000~70,000元。 2.協助處理戒護管理受刑人之勤務或負責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負負戒護管理人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勤務;受刑人突發事件之處理;對特殊案件受刑人之考核監督管理;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