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親屬借貸無字據 須舉證才可討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16


台南鄭先生問:
父親過世後,我幫弟弟支付大學、研究所學費,並借款投資補習班共310萬元,想打官司討回,卻因親人墊款不會有字據,被以無證據且超過20年時效敗訴,我難道都沒辦法自救?這些事情都是因為母親偏心導致,所以我打算母親過世後,對後事「置之不理」,請問我會不會違法?

律師邱怡瑄答: 
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借貸須當事人間有借貸的意思合致,且有移轉金錢於他方之行為。 
因此讀者如欲向弟弟追討借款,必須舉證:1、弟弟有借錢的事實,2、讀者有把錢交付給弟弟的事實,這樣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弟弟返還借款。此外,親人間金錢往來的原因眾多,讀者必須證明當初墊款的原因就是借錢,而不是贈與或其他法律關係。 

後事費未分擔恐遭討

但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依讀者所述,借給弟弟的錢,一方面已經罹於時效,弟弟可主張免還,二來讀者也無法證明與弟弟間確有消費借貸的合意,以及有交付借款的事實,法律上恐已無救濟途徑。
至於讀者對母親的後事置之不理,於《刑法》上不構成任何犯罪;然而該後事費用性質上是屬於繼承費用,應列為遺債予以扣除,並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擔,故其他繼承人可能以讀者未分擔為由,請求讀者返還未支付的後事費用等不當得利。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朋友借錢不還 追討須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12


讀者銀月問:
我朋友前年開始,以口頭和網路通訊陸續跟我借款12萬元,但只有網路通訊聊天內容和1張匯款單,可證明我確實有借出7萬元,去年對方曾口頭承諾每月歸還5千元到1萬元,但都沒還,我試著請他還錢,卻被他控告恐嚇騷擾等罪名,現在案子已經結了,請問我還能追回錢嗎?

律師邱怡瑄答: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當事人間必須有借貸合意,且有移轉金錢於他方的行為,始得當之。 

追款時效15年

而借用人如欲主張與對方存在消費借貸關係者,必須就「有借貸合意」及「已交付借款」的事實,負舉證的責任。依照讀者來信所述,如讀者欲追討借款,必須舉證:一、朋友確實有借錢的事實。二、讀者有把錢交付給朋友的事實,這樣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依照讀者所述,實際上朋友借款12萬元,讀者也依約交付12萬元,然依讀者與朋友的網路通訊聊天內容,以及匯款單所示,至多僅能證明讀者有交付朋友7萬元,所以當讀者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時,另外5萬元借款,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已交付,被法院駁回。另外,追回借款的民事請求時效有15年,時效消滅前,都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朋友返還。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無照騎車被撞 仍可提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11


讀者林姓高中生問:
我無照騎車返家途中,被女騎士從後方撞上,雙方各自扶起車輛離開現場,我本想無照駕駛不想多事,沒想到對方告我肇事逃逸,到警局對方才改口坦承是他撞我,母親要求對方負責機車、醫療費,但對方友人威脅「將無照罰款拿去看病修車,不然直接警察先對我開單」,請問這有無誣告、恐嚇?該如何處理?

律師施宣旭答: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因此受有死傷時,若逕行離去,在行政上,可能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錢甚至吊照;在刑事上,有《刑法》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可處1年到7年徒刑。 

要脅舉發涉及恐嚇

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設,故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應留置現場,待警察前往處理,並視情形呼叫救護車救助傷患。交通事故成因無法一概而論,應由專業人員判斷,建議先申請調閱事故路口監視器,釐清真相。若對方報案係為釐清責任歸屬,並無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提告的犯意,尚難成立誣告罪。
而讀者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機車損壞與醫療費用,與是否無照駕駛無關。若對方以舉發無照駕駛當做威脅,要求免除賠償,可能有涉犯恐嚇取財罪嫌疑,但成罪與否仍須依實際情況認定。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與17歲女發生關係 兩情相悅無刑責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10


讀者小賤問:
我今年20歲,如果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與已經滿17歲、未滿18歲的女生發生性關係,我會觸犯甚麼法令嗎?我會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嗎?

律師陳佑仲答:
與年滿16歲男女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在雙方都未婚的情況下,沒有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但若與年滿16歲、未滿18歲男女性交易,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年輕人熱情如火,有時候為了追求愛情,不惜離家與情人共築愛巢,如果有一方是未滿20歲男女,另一方可能觸犯刑度3年以下的和誘罪,甚至會被家長求償。 

對象未滿16歲可判刑

提醒讀者,兩情相悅的性關係一定要先確認對方年齡,因《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2罪也處罰未遂犯)。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猥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2個未滿16歲男女合意性交,雙方家長可以互告對方小孩民刑事官司,不過刑事法官通常會考量雙方兩小無猜而輕判,應不會坐牢。但或許因為社會觀念仍傾向女孩子遇到這種事比較吃虧,實務上較常見少女的家長告少男,比較少見到少男的家長告少女。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取得支付命令 可持證明查財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9


讀者Denise問:
請問,本票經裁定後,已取得支付命令,要如何知道對方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接下來的司法程序上該怎麼做呢?

陳昭全律師答:
不論債權人是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或者支付命令的裁定,一經裁判確定,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便可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若不知道債務人的財產所得情形,可持上開文件,向任一國稅局調取債務人最新的財產、所得清單,即可了解目前債務人有無財產、所得可供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須繳費

當從上開程序得知債務人有財產或所得時,便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寫明訴狀向該財產、所得所在地(例如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或存款銀行分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須繳納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8的執行費,之後法院會依債權人想要執行財產、所得的類別,進行扣押、拍賣變價分配程序,債權人僅需配合法院後續程序通知辦理即可。
但若暫時查無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為免請求權因為時效而消滅,仍有必要依法聲請執行,並請求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此時僅需繳納1000元的執行費即可。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公務員月退俸 不得預先扣押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5


讀者新北葉先生問:
我是退休老師,主要收入都靠月退俸、以及像過街老鼠的18趴公保優存,2000年的時候,弟弟以原住民身分向土銀貸款187萬元在部落自建住宅,我擔任保人,因弟弟繳息不正常,房子兩度被通知法拍,我幫忙補繳錢,很擔心若是哪天我無法再幫忙繳錢,是否財產會被扣押?我的退休俸是否會不保?

律師郭令立答:
依照《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依讀者來信所述情形,若真的無法再幫弟弟繳貸款,銀行在取得執行名義後,確有可能扣押讀者的財產,以清償弟弟積欠銀行的貸款。 

18趴不適用

不過《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均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即使讀者被銀行取得執行名義扣押財產,因月退俸屬於請領退休金的權利,銀行依法在發放前不得預先扣押,不致影響讀者請領月退俸權益,但須注意的是,月退俸一旦存入帳戶變成一般存款,仍有被銀行扣押的可能。
關於優惠存款利息即18趴部分,實務認為僅屬對公務人員於退休金額度偏低時的政策性補貼,不是獨立於退休金外的經常性退休給付,不屬於請領退休金的權利,所以不適用前述不得扣押的規定,換言之,若銀行取得對讀者的執行名義,18趴利息仍有遭銀行扣押而不保的可能。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保人代償債 可向借款人追討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4


讀者張小姐問:
我當朋友的保人,借貸金額2人各得一半,借貸期3年,約定各繳1年半,如今我的部份已快屆滿清償完,但是擔心對方如果不繳,或者無力償還,我該用什麼方式救濟?我知道對方有加盟便利商店,可以到時候要求他用加盟保證金來還債嗎?

律師鄭晃奇答:

雖然讀者和友人約定借得的金錢各半取用,但對於出借人而言,借款的是讀者友人,而讀者是保證人,2人的法律責任不同。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因此若借款沒有按期清償,出借人應該先要求讀者友人清償欠款,如果讀者友人不履行清償義務時,才能請求讀者代為清償。
再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此若讀者因保證人的關係,而遭到出借人要求清償借款,可以於清償限度內向借款的友人追討回來。 

恐難討加盟金

而便利商店的加盟保證金,一般在加盟關係還沒結束前,是屬於被加盟企業所有,加盟者無權要求返還。如果加盟關係已結束,經過結算無須扣減保證金後仍有剩餘,被加盟企業當然有返還全部或者剩餘加盟保證金的義務。此時,讀者才能要求友人將加盟保證金用來還債。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肇事者不聞不問 可提損害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3


讀者吳先生問:
我去年發生車禍,對方小客車跨越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而我騎機車未停在法定停車線內造成擦撞,我右腳骨折開刀休養半年,醫藥加收入損失近50萬元,事故鑑定說對方過失為主因,我為次因,但對方從不過問,對方保險公司說明最多賠償20萬,請問我打官司求償100萬元會贏嗎?

律師邱怡瑄答:

《民法》分別有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過失比例減賠償

依讀者所述,因遭對向小客車撞擊致受有右腳骨折等傷勢,得依上述規定,向該小可車駕駛請求損害賠償;然因讀者亦有過失,法院會依雙方過失比例,減輕對方賠償金額。
另依現行實務,車禍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項目有:醫療、機車修理、看護、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除精神慰撫金之外,讀者須檢具相關單據,證明確實受有所主張的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則須經專業醫療鑑定。
依讀者來信所述醫藥加收入損失近50萬元,雖可向小客車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讀者也有過失,損害賠償金額會被酌減,另會扣除保險理賠金額,所以法院判讀者可獲償100萬元的可能性不大。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員工掛名公司董事 提確認之訴自保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6/2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公司要我當10家公司的董事,但我從未執行業務,僅單純當掛名人頭,也不清楚公司財產狀況,後因公司欠薪,我已離職。最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函,其中2公司欠稅,我聯絡不上公司負責人,而且發現我掛名董事變成14家公司,我該如何去除我的董事名稱?

律師毛鈺棻答:

建議讀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與這14家公司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所謂確認之訴,指的是當事人一方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者,依法均得提起。 

可能被管制出境

讀者主張係遭冒名登記為14家公司之董事,故與14家公司間並不存在董事之委任關係。若由14家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有使人誤認讀者係14家公司董事之虞,讀者之私法上地位,自會因14家公司該項登記,或因14家公司或他人之使用該登記事項而受到被侵害的危險。
此外若這些公司另有欠稅問題,讀者因掛名董事,也可能會遭財政部、內政部等單位予以管制出境。建議讀者可依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的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一旦法院經調查認定讀者確非這14家公司董事,將於判決主文宣示,確認讀者與這14家公司間董事關係不存在,保障讀者權益避免徒增訟累。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違規閃車又擦撞 先釐清肇事比率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9


讀者Nico Kuo問:
我騎車在路口違規紅燈右轉,轉彎後4.5公尺,因路旁轎車違規停車並開門,我閃躲而與左方直行轎車擦撞,事後直行車向我索賠修車費用,想請問「紅燈右轉與它方違規停車開車門」,可併為同一事件處理嗎?我是否也可向違規停車者索賠?

律師嚴庚辰答:
讀者所述事發經過,雖然彼此間可能有連動牽連關係,但在交通事故鑑定上,係屬2個事故,故不管民事或刑事,應均屬兩個獨立事件,不會併為同一事件處理。
讀者若因轎車車主違規停車且突然開啟車門,導致受傷或是自己的車輛損害直行車輛,均可向違規停車的車主請求賠償,至於讀者違規右轉是行政罰則,是否與本事件的交通肇事相關,會影響到肇事責任分配比率問題,有待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釐清。 

先調解再興訴訟

若讀者與左方直行車擦撞時,左方直行車未違規,是讀者突然變換車道撞上來,讓直行車措手不及,讀者可能須負全部的肇事責任,必須先賠償該直行車所受到的損害,然後再向違停的車主求償,不過,本事件雙方肇事比率究竟為何,同樣有待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釐清。
建議讀者,倘若無法自行和解,可向居住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對方恐會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屆時就請讀者備妥相關有利證物資料,交由法院裁判即可。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突遭無故解僱 可調解或告僱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8


讀者陳小姐問:
我在外商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今年初面試說3個月試用期後,會給35K到45K,我農曆新年前2個禮拜開始上班,公司卻說過完年後才開始算試用期,等超過3個月了,老闆才說薪水只給30K,我無法接受,外籍老闆竟當場解僱我,並大聲咆哮要我馬上滾出去,我也不敢再去上班了,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權利??

律師施佳鑽答:

若讀者想繼續在公司任職,針對薪資部分,若公司在面試時提出的工資、試用起算日等條件,有訂入僱傭契約,可請求公司履約,若無訂入僱傭契約中,則需自行舉證,要求公司履約。 

提證明可申請給付

《勞基法》第11條規定,若僱主若因歇業、轉讓、規損或業務緊縮,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5種狀況,僱主需預告才能解僱勞工。除非勞工發生對僱主等人施暴、遭判有期徒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耗損機器、工具,洩漏營業秘密,導致僱主損害、無正當理由曠工等6種狀況,僱主才能依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解僱。
由於讀者並無第12條情況,僱主沒依第11條的預告解僱,實屬違法解僱,讀者可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保障工作權。
若讀者無意繼續任職,可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該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並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但建議提告前,先到各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房租申報扣抵 房東補稅就知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7


台中孫先生問:
我與2個孩子租屋生活,每月租金1萬元,房東一再警告不要將租金申報減免扣抵,但這是本人的權益,政府也一再重申要誠實報稅,如果我不想放棄自己的權益,堅持將每年12萬元的租金列舉扣抵,房東會知道是誰申報的嗎?房東可以因此不讓我續租嗎?

律師陳佑仲答:

有些房東想省麻煩或不願意將房租收入報稅,因此告訴房客報稅時不要把房租列舉扣抵,若房客堅持一定要扣抵,可能房租就要提高等等,看來讀者遇到的就是這種情形。不過誠實報稅是國民義務,讀者若堅持將每年12萬元的租金列舉扣抵,當然沒有違反租約的問題,但當房東日後收到補稅通知時,就會知道是讀者報稅時扣抵房租。 

提前解約可依約求償

至於房東會不會因此不讓讀者續租,這是房東的自由,不過這裡有2種狀況可以分開來講,假設房東要求讀者在租約到期前搬離,而租屋契約裡有載明雙方如果提前解約的賠償方式,那麼讀者就可以依約,要求房東賠償。
假設租屋契約中沒有提到違約如何賠償,讀者就比較吃虧,無法求償,不過這種情況比較罕見,因為現在的定型化租屋契約,一定會有提前解約的賠償條款。
第2種情況是租約到期,房東不續約。即使房東擺明是因為報稅的事而懷恨在心,不爽把房子繼續租給讀者,也是房東的權利,這種情況下房東並未違約,無須賠償。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共用消防設備 管委會應維修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1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在大樓租房經營補習班,大樓除了我們,其他是辦公室或住家,因我們的關係,消防局會定期來檢查,發現公設的消防幫浦壞了,需要維修,但其他住戶認為這是補習班的問題,不願意用公基金維修,請問我們可以用甚麼法律依據,請大樓維修呢?

師邱怡瑄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申報及改善的執行等事項,均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定期檢修備查

另公寓大廈為《消防法》所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同法第8條所規定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而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定期檢修,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如管理權人違反上開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甚或因而造成人員死傷者,將依《消防法》被處以罰鍰,或者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公寓大廈的消防設備係屬共用部分,有關共用部分的維修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除該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外,應該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亦即讀者可依上開規定請求管委會以公共基金維修該消防幫浦。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延長合約阻離職 公司須主張必要性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0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醫院簽約需工作滿2年,我作了1年5個月後,先後請產假及育嬰假,之後我依計劃在約滿2年時,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書,但公司說工作合約要延長,否則要賠違約金,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的工作合約是《勞基法》中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嗎?我還能拿到公司發給的服務證明書嗎? 

律師黃仕翰答:

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沒有限制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也沒有禁止勞動契約上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及違約金,僱主若要限制員工最低服務年限,就得主張「必要性」及「合理性」。 

有義務發服務證明書

所謂「必要性」,是指僱主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企業付出龐大的費用來培訓未來員工,或是企業出資訓練勞工,讓勞工成為企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等等。所謂「合理性」,是指僱主用所負擔的勞工受訓成本等標準,來約定勞工服務年限的長短是否適當。如果讀者可以主張醫院沒有須保障的利益,可拒絕給付違約金。
依《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除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者,得為定期契約外,其餘均為不定期契約,不受書面形式拘束。曾有判決認為,如果僱主不斷以舊約換新約的方式聘僱,應屬不定期契約。
此外,僱主有義務發給符合實際情況的服務證明書,如果讀者是自願離職,僱主應發給「自願離職證明書」。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