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買房給兒 可出租當扶養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15


讀者讀者讀者問:
台北翁姓讀者問:我外婆幫兒子們在台北各買了1棟房產,其中大兒子遠住高雄,不願負擔外婆撫養費,外婆告知大兒子,要把他的房子出租,由親人幫忙收租,當撫養費。外婆病逝後,大兒子以房子早過戶給妻子,現在要把房子收回,並聲稱控告房客非法入侵等罪,請問房客或幫外婆收租的親人,真的有觸法嗎?

律師吳姿璉答:

就讀者所述,外婆買給大兒子的房產,似乎是外婆贈與給大兒子,只是後來大兒子同意外婆可以自己、或委託親人將那棟房產出租,並收取租金做為大兒子應付給外婆的扶養費。 

房客入住不違法

如果是這樣的話,外婆過世後,外婆的大兒子同意外婆出租,及收租的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條的規定,原則上就已消滅了。但是大兒子不能主張外婆過世之前,大兒子授權的出租或收租違法。
外婆過世後,除非大兒子之前還有積欠扶養費未付,不然大兒子對外婆已無扶養費的債務,因此外婆的其他親人,已沒有權利繼續收取這棟房產的租金,來充做大兒子應付給外婆的扶養費。
另外,如果房客是在外婆過世前簽訂租約,且經過公證,或者租約沒經過公證,但租期5年以下,依《民法》第425條的規定,就算大兒子把房產過戶給妻子,租約仍然有效,只要租期還沒屆滿,房客繼續住在這棟房子中,就不是「無故」,不會構成《刑法》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停車位被超線 可申訴管委會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14


讀者小毛問:
請問在一般社區大樓停車場,停車超過格線是否會違反相關法規?能有什麼辦法請其他人不要停車超出格線嗎?另想請教,一般停車超出格線的定義,是以車身(如車頭、車尾)為準,還是以車輪停放位置為準?

律師施佳鑽答:
在停車場停車超過格線情形,若其車體本身(非輪胎位置)已超過其所有權登記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或約定專用部分面積(約與停車格相同大小),而佔用其他共有部分時,貴社區若約定有停車場管理辦法,則建議向大樓管理委員會反映,由管委會依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督促其改善。 

未改善得處罰鍰

若仍舊未見改善,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讀者得要求管委會向縣市主管機關行文,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而依照實務的見解,主管機關通常得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在佔用到相鄰停車位情形,目前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基本上多可分為「區分所有建物而有獨立權狀」與「共有部分而無獨立權狀」兩種。倘若貴社區大樓停車位係有獨立權狀,而相鄰停車位若停車超過格線,致佔用讀者專有停車空間,則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主張排除所有權侵害及因此所受損害之賠償。
如果貴社區大樓停車位係無獨立權狀(約定專用),當相鄰停車位停車超過格線,致佔用到讀者約定專用停車空間,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停車超出格線之人請求不當得利。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賣掉過戶屋 未依約還債可提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13


讀者楊先生問:
甲女同意將名下約值4百萬元的房屋過戶給乙方,雙方簽約要求乙方賣屋後,應幫甲女丈夫償還貸款370萬元,扣除相關費用後若有剩餘均歸甲女所有,豈料房屋賣出後,乙方卻未幫忙還債,請問要如何提告?由誰出面提告?甲女戶籍地在金門、目前寄居台北市,應在金門或台北提告?要繳多少保證金?

洪若純律師答:

讀者未說明甲女因何法律關係將房屋過戶給乙方,若雙方確實約定乙方應將賣屋款用於償還甲女丈夫的貸款,乙方卻未依約辦理,甲女可依雙方所簽契約作為請求權基礎,起訴要求乙方返還賣屋款,契約雖約定乙方為甲女丈夫還款,但甲女是房屋所有人及契約當事人,仍應由甲女以原告身分對乙方起訴。 

裁判費勝訴可轉嫁

至於起訴地點,依《民事訴訟法》的原則為「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須到被告住、居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訴,除非涉及不動產物權或契約已明定債務履行地等情形,才須向具有特別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件甲女應到乙方住、居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訴。
此外,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預繳的是「裁判費」,若勝訴確定,可轉嫁給敗訴一方支付,計算標準約為訴訟標的百分之一,依司法院網站說明,若求償100萬元,須繳1萬9百元裁判費,讀者可上網自行試算。此外,勝訴一方還可請求訴訟中的鑑定費、地政測量費等費用,一併由敗訴一方負擔。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性愛片錄到小三 元配告通姦會贏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12


不具名讀者問:
小三知道男方有婚姻,但還是交往4年左右,小三想要分手,但男方恐嚇要告小三,叫她等著收傳票,小三心生恐懼找到男方家,跟男方的爸媽說明想要分手,男方仍不肯,男方手上可能有2、3年前的親密影片。請問,這樣元配有辦法告小三刑事通姦嗎?小三還可能要負怎樣的民事責任?

律師嚴奇均答:

小三要構成《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必須在知悉男方有婚姻的情況下發生「性交」行為,若只是單純交往或只有親密行為並未發生性器接合,即不會成罪。雖然近年通姦罪除罪化的思潮盛行,但在修法刪除前,通姦於我國仍受《刑法》規範。 

元配可求償慰撫金

元配要控訴小三涉嫌通姦,必須證明小三和男方確實曾發生性器接合行為,所以,男方持有的親密影片,如果內容已明確記錄下性器接合的過程,小三即會成罪。
此外,縱使影片只是單純的親密行為,但若男方和小三均坦承發生性行為,並遭元配蒐證,如談話內容被錄音錄影、自書性交過程等,或男方能舉證曾與小三嘿咻的時間和地點、小三的私密特徵,且足以讓法官相信,元配仍可據男方證詞提告。
若法院最終認定小三構成通姦罪,元配可依《民法》,對小三請求精神慰撫金,縱使未構成通姦罪,但其親密行為已侵害元配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元配也可求償,至於金額由承審法官依個案認定。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大樓屋頂漏水 可向管委會請修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8


讀者徐榮貞問:
我是大樓頂樓住戶,因屋頂漏水導致家裡天花板滲水,請問頂樓防水部分,跟我家裡天花板部分,都可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求償嗎?

律師洪維廷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大廈屋頂部分由各住戶於其專有部分外供全部住戶所共同使用,屬於條例中所謂的「共用部分」;同法第10條並規定,屋頂的修繕、維護等事項皆應由社區管委會負責,其費用應由社區公共基金支付,而不應僅由頂樓住戶單獨支出。所以大樓屋頂漏水,社區管委會有修繕義務,且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 

拒處理將觸法

依內政部定頒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屋頂漏水修繕經費金額,只要超過新台幣10萬元,就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一般俗稱的「社區會議」、「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能動工;反之,若修繕金額未超過10萬元,則直接由社區管委會決定即可。
因此,屋頂漏水問題,你可請求社區管委會處理,若遭拒絕,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訴請地方法院要求社區管委會進行。
至於讀者家中天花板因屋頂漏水產生的損害,若能證明是因社區管委會疏於注意、管理導致,例如社區規約規定管委會應定期派人巡視屋頂檢查漏水情形,或經住戶通知漏水卻拒為處理,因而受有損害,你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管委會主張損害賠償。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阻生母接觸子女 恐涉略誘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7


具名讀者問:
我和我男友未婚生子,男友知道小孩是他的,也掛在男友戶籍下。我們本來住在從小養大男友的姑姑家,有次我和男友吵架,小孩被長輩帶出去,隔天姑姑叫我搬家,還要我付電費瓦斯冷氣費2000元。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把孩子爭回來?

律師陳尹章答:
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又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嚴重影響監護權

因此,雖然讀者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但依我國《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同時讀者也是小孩的監護人,可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依讀者敘述,由於將小孩帶走的長輩不是小孩監護人,所以基本上並不能禁止讀者照顧子女、與子女接觸,也不得自行將小孩帶走,此舉由於已嚴重影響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涉犯《刑法》上的略誘罪,建議讀者可就此部分向警察局報案處理。
另外,若讀者未來打算與男友分手,並分別生活,建議讀者可先向其討論子女監護權的約定,看是要共同監護,還是一方監護。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也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先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來解決子女監護權的問題。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受託分配獎金 不算侵占背信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6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保全公司駐點社區的小主管,過年期間收到住戶給的3萬元獎金,委託我全權處理,我就依職務及人員平時工作表現發放,但是一些平時表現不好、工作怠慢的同事認為應該平均分配,控告我業務侵占和背信罪。請問我受住戶委託處理獎金分配,會構成犯罪嗎?該怎麼主張清白?

律師嚴奇鈞答:
如讀者所述,因為擔任小主管才取得獎金,所以是因業務取得,此部分應無爭議;而「業務侵占罪」指的是,執行業務之人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將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物,擅自處分,或是把持有他人的財物,當成是自己的財物。
住戶交付獎金時,已經表示要讓讀者全權處理,也就是讀者有權依照公司其他同仁日常表現,來衡量應該如何分發獎金,讀者主觀上也沒有納為己有的不法意圖,原則上,不會因此構成業務侵占罪。 

意圖不法才犯罪

至於「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讀者已受託全權處理獎金發放,按照同仁平時表現分派不同額度的獎金,當然沒有違背任務,不會因分派方式不同而使住戶受到任何損害,所以原則上也不會成立背信罪。
如果讀者同事已經提告,讀者只需依照通知準時報到,並將整件事情來龍去脈交待清楚即可,毋庸太過擔心,當然,要適時表明可以傳喚哪位住戶當證人,證明讀者所言非虛。
記者許淑惠整理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當債務保人 勞保月退恐查扣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1


臺南楊小姐問:
我爸媽日前因朋友買房子而擔任保證人,後來房子因無錢清償而被查封到現在。也不知銀行是否有跟該友人求償,但最近我爸媽考慮將勞保領回養老,想選擇月退方式存入銀行,請問銀行會不會扣勞保給付的月退金?若未來爸媽過世,銀行會不會將尚未領完的勞保給付給扣走呢?

律師黃亞蘋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即於保證人尚未拋棄先訴抗辯權之前提下,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進行求償。又同法也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確認契約抗辯權

依讀者來信所指,建議先行確認實際債務金額,以及在保證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讀者父母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在銀行向你們請求時,可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為強制執行。如果讀者父母已於保證契約中先行拋棄先訴抗辯權,則可能就無法拒絕銀行的求償了,而勞保給付的月退金,在無法清償系爭債務的情況下,確實有遭查扣可能。
另外,若讀者父母過世後,銀行是否會將尚未領完之勞保給付扣走,則端視債務之清償情形,因此,建議讀者仍須先確認實際的債權數額。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業務挪用保費 有收據才能告公司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30


不具名讀者問:
我跟某家保險公司投保,業務員到家裡收款但沒給收據,不過有簽名表示收款,後來業務員竟把保費挪為私用,我發現已喪失權益,只好重複繳款2次,合計款項近30萬元,我向保險公司反映,對方卻宣稱是我和業務員的私人借貸,公司不負責,請問如果我要提告要告什麼?是告保險公司還是業務員本人?

律師郭令立答: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的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的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的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另依《民法》規定,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其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須舉證授權

讀者若能舉證業務員因從事保險招攬,而向讀者收取第一筆保費,則業務員挪用客戶保費,屬於侵占或詐欺的侵權行為,讀者可依法訴請保險公司及業務員連帶賠償。
若讀者無法舉證是被業務員收保費,此時僅能告業務員,主張返還借款或返還不當得利。
保險業務員是否獲保險公司授權收取保費,保戶往往不易判斷,所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較無風險,如透過業務員支付,應同時索取保險公司出具的單據,若業務員無法提供保險公司出具的單據,代表可能未獲授權收取保費,貿然支付可能徒生須重複支付保費的糾紛。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日期104/5/1 上午 12:00
標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內容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41500296號
附件:如文

主旨:舉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依據:民國104年4月30日考試院第12屆第3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五、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5
六、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7日(星期一)。
2、第二試口試:104年12月26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四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僅法警類科):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五等考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
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第三試口試:104年12月27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3、第三試口試:104年12月27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五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
2、第二試體能測驗: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第三試口試:104年12月26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五、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104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7日(星期一)。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參、考試地點:本5項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同時舉行,第二試及第三試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5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本5項考試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一)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二)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二、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陸、為積極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各類科組國文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型。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04年5月12日起至5月21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
(一)本5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路,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三)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惟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請依前項「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1、所填具報名資料無法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2、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3、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4、姓名有罕見字。
(四)以「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報名時,須上傳照片JPG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1MB以內),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憑以報名,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
三、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104年5月22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報名郵寄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四、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於該應試科目考試時,附發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玖、本5項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拾、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5項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