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防診所卸責 病患應避簽文件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9


讀者林小姐問:
我做抽脂出了問題,因失血過多,輸血1000C.C.後右腳無法伸直需要復健,診所說願意免費幫我做第2次的修補凹凸,但要我簽「由於本人體質恢復較緩慢,導致術後仍有腫脹不適之現象,診所基於關懷關心立場,術後按摩及檢查之費用,由診所全額支付」的文件,請問我簽了還能提告嗎?該如何確保權益?

律師陳佑仲答:

這種文件寧可不要簽,因為「由於本人體質恢復較緩慢,導致術後仍有腫脹不適之現象」這句話,說白了就是診所在卸責,並為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築起一道防火牆。萬一讀者簽了之後,腳還是無法伸直,診所可以辯稱讀者已經自認體質有問題,且症狀只有「腫脹不適」,完全沒提到「右腳無法伸直」,腳傷與抽脂無關。
雖然簽了文件還是可以提起相關刑、民事訴訟,不過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依據該文件,認為診所已仁至義盡並無過失,或認為讀者接受手術後頂多「腫脹不適」,導致診所得以全身而退。 

可蒐證醫療紀錄

建議讀者,盡量針對手術疏失進行蒐證,例如該次手術的醫療紀錄、詢問動手術的醫師為什麼手術會失血過多、為什麼腳無法伸直,並找其他醫療院所的醫師診斷腳傷原因。
此外,讀者腳傷若達到「嚴重減損一肢機能」,可控告刑度3年以下的業務過失重傷害罪,相較於刑度1年以下的業務過失普通傷害罪,在另外民事求償官司時,獲賠金額會較高。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交屋5年後漏水 難向原屋主究責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8


讀者Margaret問:
要賣房子前2個月,修復客廳漏水情形,並在委託仲介售屋的屋況調查表上,勾選1年內修復,也註明修復漏水位置。若交屋後5年內同個地方又漏水,我需負責嗎?可否約定同個地方再漏水時,由買方自行修復?如買方不同意時,賣方可否拒收訂金,且拒簽買賣契約?若仲介未經授權代收訂金,我需負違約責任嗎?

律師嚴庚辰答:

讀者售屋時,於現況說明書勾選客廳有漏水情形,且告知曾在1年內修復,並註明漏水位置,並在簽約前,據實告知,讓買家清楚知悉房屋瑕疵,依《民法》第355條規定,讀者因此對於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將大大的降低甚至免責。 

除非曾給予保證

一般中古屋買賣,很少看見必須負擔交屋後5年內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賣家曾特別約定願意延長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間,或曾保證不會漏水,否則5年內,若同地方又漏水,很難要求賣家負擔保責任。
至於漏水修復約定問題,依當事人意思之自治精神及契約自由原則,如買賣時雙方約定同地方漏水時,須由買家自行修復,並無不可,只要雙方於合約說明即可。
如果買家不同意上開條件,賣家當然可以主張雙方買賣意思尚未合致,而拒收訂金及簽立買賣合約。又仲介未經賣家授權,當然不得收受訂金,即使收授也與賣家無關,仲介要自負其責,並且因為契約未成立,賣家亦無負違約責任之理。
◎記者許淑惠整理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房子有合約 繼承人須履行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4


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房子和鄰居是共用壁,當時是鄰居想蓋房子緊貼我家房子,所以跟奶奶簽約,現在我們與鄰居交惡,且因房子老舊想要把房子打掉重蓋,但是礙於共用壁的關係遲遲沒法動工,請問繼承房子,是否也一同繼承合約?假如我從別的繼承者手中買下那棟房子,是否也一定要買下那份合約?

律師鄧啟宏答: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規定,原則上繼承人除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外,亦必須承受被繼承人所負義務(債務)。 
因此,讀者奶奶與鄰居簽訂契約同意鄰居使用共用壁,契約內容成為奶奶必須負擔的義務之一,將來如讀者奶奶過世,繼承此棟房子的人,也必須一同繼承此部分的契約,也就是說繼承人亦受此份合約的拘束。 

難主張權利瑕疵

另依《民法》第349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原則上,若讀者是從別的繼承者手中買下房子,出賣人必須擔保鄰居不得主張使用共用壁的權利;但實際上,讀者已經知道共用壁使用契約,所以當讀者向其他繼承人買下系爭房子時,仍須受該共用壁契約的約束,且依照《民法》第351條規定,也不能向出賣人主張《民法》第349條所定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小三奪權 半年內可告通姦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2


不具名讀者問:
我老公有外遇,小三是跟老公同公司的一名女工包裝員,這個小三不僅跟我老公暗通款曲,還逼我跟老公離婚,但這個小三明明已婚且育有兩女,請問身為老婆的我該如何爭取,才能捍衛我的婚姻?

律師郭令立答:

依實務見解的定義,婚姻是以夫妻的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所以夫妻互負誠實的義務,而配偶權也屬人格權的一種,若配偶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例如通姦,而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則該第三者應與不誠實配偶,共同對被害配偶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也能請求慰撫金

讀者所述與老公外遇、暗通款曲、逼讀者離婚的小三行為,如外遇已達有證據證明的通姦行為,依《民法》規定,被害人可主張配偶權受侵害,向老公與小三訴請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另依《刑法》規定,通姦屬於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讀者可依情形決定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以保障自身的配偶權益。
前述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起訴,須在知悉後兩年的短期時效內提起,通姦罪告訴則須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逾期即無法起訴與提告,另請讀者注意,對於老公或小三兩人之一提告通姦,告訴效力及於另一方,但通姦罪可單獨對老公撤回告訴。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合約沒驗屋款 建商仍受約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1


不具名讀者問:
簽約買預售屋時,沒注意建商的合約沒有保留款(驗屋款),後來有跟建商要求,但建商回覆是「本來就沒有驗屋款!」請問真的沒辦法要求建商嗎?這樣不僅沒保障,且建商還說若有的話也是約5萬元內,並不是法規上的5%,真的嗎?

律師洪維廷答:

契約上沒有明文保留款約定,不代表建商就不必受拘束。依照行政院消保會所頒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的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驗屋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又規定,上述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內容。 

勿草率翻閱就簽約

縱使建商與買方未於契約中訂定5%保留款約定,或僅約定一般建商所稱5萬元「行情價」,依前述法令規定,買方仍可通知金融機構在房地總價5%的範圍內終止撥款,以維護在房屋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發現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的海砂或其他重大瑕疵情形,確保買方權益。
提醒讀者,跟建商簽約前,買方依法可將契約攜回審閱至少5日,建議民眾為避免紛爭產生,在簽訂買賣契約前,最好先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詳細檢視建商所擬定的契約約款,不要草率翻閱後直接簽名。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遛狗亂便溺 可連續罰款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7


網友薑母鴨問:最近因常下雨,我帶我家的狗去騎樓大小便,然後都會用水沖尿過的地方,也會把大便撿起來丟掉,但昨天有個人一路跟著我,當我在撿狗大便時,我家狗在聞牆壁,他就拿水往牆壁潑,把我家狗潑濕了,還說他要檢舉我讓狗狗亂便溺,請問我有違法嗎?他檢舉我會成功嗎?帶狗外出大小便須注意什麼才不會觸法?

洪若純律師答:《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民眾飼養的動物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應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如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緩,主管機關還可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因此遛狗時僅清理狗大便而不管狗小便,仍有違法之虞。網友如已一併清除愛犬大小便,自無違法。 

遇騷擾可通報蒐證

又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可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因此飼主在遛狗時除應注意妥適照顧愛犬,避免有暴力拉扯套繩、腳踢等情形,也須管好愛犬以免攻擊路人或其他動物,而造成自己須負擔過失傷害、毀損等刑事責任。
此外,如發現遛狗地點有惡意人士,應考慮在遛狗時請人陪同或以錄影等方式蒐證,若愛犬遭人無端踹踢或攻擊,可通報各縣市動保機關依《動物保護法》裁處對方罰鍰,必要時亦可報警請求協助。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增列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39名

日期104/4/16 上午 12:00
標題增列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39名
內容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04150029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增列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39名。
依據:民國104年4月16日考試院第12屆第31次會議。
公告事項: 
一、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增列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39名,其中三等考試15名、四等考試13名、五等考試11名,連同原公告暫定需用名額139名,合計本項考試暫定需用名額為178名。
二、本項考試各等別、類科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詳如統計表

法律信箱:機車佔騎樓 可找警察開單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6


讀者小艾問:
我們本身是店家,隔壁是中醫診所,可是他們的客人時常停放機車在我們騎樓這,曾告知他們的客人,停放在這會造成我們的不便,可是他的意思可能是只要是騎樓都可以停,請問他的說法是對的嗎?

律師鄧啟宏答:

所謂的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道路面時依法應該預留的公共開放空間,其所在的土地係屬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雖然騎樓所有權屬於建物所有人,但不代表建物所有人即得封閉騎樓而不讓第三人使用,故是否得於騎樓停放車輛,仍必須視其他法規有無相關規定。

有設標線除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道路及人行道皆包含騎樓在內,另外依照該條例第90條之3的規定,除非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人行道設置必要的標線範圍內以供停放車輛外,如民眾任意在人行道停放車輛者,將可以依該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的規定,依法取締並處以罰鍰。
因此,依照上開規定可知,如民眾任意在未設置標線以供停放機車的騎樓上停放機車,將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而被取締,所以所謂騎樓都可以停車云云,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所不符,並不正確,如果讀者遇有行為人任意在騎樓停放機車者,都可請警察機關依法開單取締。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債務更生 銀行遲報可免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5


讀者shih問:
我因積欠信用卡債,申請清償通過,至今正常繳款3年,但最近卻接到另間銀行催款通知,原來是我先前幫親戚做保,如今變成呆帳!我想請問律師,我需要清償的債務,不是只有法院公告期間內呈報的為準嗎?這時又多間銀行要我負擔新的債務,我需要償還嗎?

律師陳思菱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規定兩種程序,一為「更生程序」,指的是債務總額不超過1200萬元之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並提出為期6到8年、每1到3個月至少要還1次錢的還款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即按計畫還款;另一為「清算程序」,債務人須提出其總資產及收入狀況,經法院統籌全部換成現金,再分配給債權人。依讀者所述,應是以更生程序履行債務。 

申報期不超過40天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成立之債權,屬於更生債權,而依我國於2012年修正的《債清條例》,讀者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可要求讀者將裁定時仍存有的為他人作保的保證債權,列入更生方案。
開始更生程序後,法院會公告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債權人得於上開期間內申報債權,期間最多不超過40日。若本案另間銀行逾期申報,則讀者依更生方案還款完畢後,原則上不須清償先前幫忙做保的債務。但若另間銀行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申報,讀者仍有清償債務責任。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承接公司遭騙 可直接辭職務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4


讀者Belly問:
公司老闆娘對我很好,有天突然要我做公司負責人,我傻傻答應了,之後因為個人因素離開公司,隔陣子再回去,發現人去樓空,我開始收到經濟部信件,上網查公司廢止,負責人變清算人,經濟部叫我問法院,法院叫我填單子然後找會計師,老闆娘又不接我電話,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處理?

律師徐承蔭答:

公司廢止後,依《公司法》規定,應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人格才算消滅;否則,仍會有補徵稅款問題,欠稅一百萬元以上,公司負責人也會遭限制出境。 

不用經股東同意

如果讀者是在不知情被冒用擔任負責人的情況,因公司廢止被選任為清算人,導致權利有受到侵害的危險,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之「確認之訴」,確認讀者和公司的委任關係不存在,透過判決除去負責人的身分。
如果讀者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傻傻答應」當了負責人,在《民法》和《公司法》均規定,有限公司之一切事務,由其董事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則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且董事不論其事由為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用經股東或公司同意。
所以,讀者可以向公司表示辭去董事職務,亦即表示終止委任關係,且不用等公司同意。不過,在擔任負責人即董事身分期間,公司產生的相關問題,仍須由讀者負責。■記者許淑惠整理 

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房產移轉 增貸繳清可出售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0


讀者小白問:
父親近10年獨自住在外面,我母親和哥哥住的房子是爸婚前買的,最近發現爸爸拿房子增貸450萬元,經過一番吵鬧,父親願意把房子過戶給母親。請問房子過戶後,我們把債務提前還完,可以把房子賣掉嗎?為了避免父親之後又欠債,要先辦拋棄繼承,避免父債子還嗎?

律師余德正答:

讀者父親願意將該房屋過戶給讀者母親,可以用夫妻間贈與的方式處理,該房屋過戶後,所有權即歸屬於讀者母親,讀者母親可以自由處分該房屋,所以讀者母親將讀者父親增貸的450萬元貸款提前清償後,讀者母親當然可以將房屋出售,出售所得之價金也屬於讀者母親。 

先拋棄繼承無效

至於拋棄繼承的問題,繼承人雖然可以拋棄其繼承權,但《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的拋棄,是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的意思而做此表示。所以要將繼承拋棄,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可以繼承的當天算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同時在拋棄繼承後,也應以書面通知因他拋棄而因此成為繼承的人。
另依最高法院民國22年台上字第2652號判例的見解,認為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之前預先拋棄繼承權,在法律上是不能認為有效的。所以讀者和母親為了避免父親之後又另外欠債,趕在父親去世前先辦拋棄繼承,依法是無效的。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遭擅列保人 無須代償卡債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9


讀者黃小姐問:
如果父親積欠卡債,請問母親跟子女需要負責償還嗎?當初父親擅自把家中其他成員列為信用卡保證人,且由父親自行簽名,家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當成保證人,這樣我們也必須負擔連帶責任嗎?一旦家人須負擔連帶責任,有何方法可解決?

律師馮梅君答:
因債權僅具相對性效力,針對積欠卡債的消費借貸關係,僅存在契約雙方之間,依本案情形,消費借貸僅存在讀者父親與發卡銀行之間,不及於讀者或讀者母親等家人。原則上,銀行僅能向讀者父親請求清償欠繳的卡債。 

契約自始就不成立

至於保證契約,依《民法》739條規定,效力存在於債權人及保證人之間,若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得改向保證人請求清償。但契約成立需締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讀者父親未經家人同意,自行將家人列為信用卡保證人並簽上家人姓名,因欠缺讀者家人願代償卡債的意思,表示該保證契約應自始就不成立,讀者及家人不必負擔清償責任。
若銀行執意要求讀者及家人以保證人身分,為讀者父親負擔償還卡債責任,讀者及家人可以主張信用卡保證人欄位之簽名,是遭父親冒名所簽,且讀者及家人並未授與代理權給讀者父親代為簽名,否認該保證契約之真正,進而主張讀者及家人都不具保證人身分,因而無須連帶負擔為讀者父親償還卡費責任。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手足不顧病母 可提告要求扶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8


不具名讀者問:
我一個人扶養90歲的老母,老母有糖尿病跟高血壓需要三餐照顧,讓我無法工作,而其他4名兄弟姊妹都不打算幫忙分擔支出,現在老母已經走不動,話也講不清楚了,總不可能叫老母去法院提告,我真的快撐不下去了,請問我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幫忙?

律師鄧啟宏答: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親等同一時,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另《民法》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如不能維持生活者,即有受扶養之權利。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依讀者來信所述,應可認定讀者母親顯然已不能自己維持生活,須由讀者及其餘子女共同扶養,至於讀者與其他4名兄弟姊妹要如何分擔扶養費,則須視各自經濟能力評斷。
依讀者所述,應是為免母親勞累,而不願再讓母親去法院提告請求另外4名兄弟姊妹給付扶養費,此時讀者本身亦可向法院提告,敘明另外4名兄弟姊妹依上開規定也應對母親負扶養義務,然一直以來卻是由讀者獨自扶養,並依《民法》第179條,對已經支付、但應由兄弟姊妹應分擔的扶養費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另外,讀者如欲請求另外4名兄弟姊妹繼續給付未來扶養母親的費用,建議仍以讀者母親的名義,向法院請求裁判讓兄弟姊妹給付。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自書遺囑託付女友 不須見證人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3

讀者郭先生問:
我正接受化療,或許將走到人生盡頭,有個相處10幾年的女朋友,雖然沒結婚,但以老婆、老公相稱,她在我最困難時扶我一把,如果我現在委託她幫我處理後事,是否要寫委託書?我預立遺囑讓她處理勞保事項,一定要經過法院公證蓋章嗎?預立遺囑有樣本嗎?

律師連世昌答:

委託特定親友幫忙處理後事,最好寫下書面委託書,而且載明具體委託事項,例如喪葬方式、費用等;若委託親友處理的後事包括買賣、設定不動產,更是必須要有書面委託,寫清楚不動產門牌、地號、處理方式等,以免繼承人或其他親友有意見,徒增紛擾。 

密封遺囑須公證人

至於遺囑種類,《民法》規定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述遺囑」5種,各種遺囑法定要件不盡相同,如「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其餘4種均需見證人,其中「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不但要有見證人,還要有公證人。若要了解詳細規定,可參閱《民法》第1186至1222條條文。至於遺囑樣本,可上網搜尋參考或向各地方法院服務處詢問。
另讀者問到預立遺囑請人幫忙處理勞保事項,是否要經過法院公證,得看讀者想立的遺囑種類而定,並非所有遺囑都要公證才有效,且公證除了找法院的公證人外,找民間公證人也有同樣效力。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已辦限定繼承 免繳亡父罰緩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親往生至今已經滿2年,我們已經辦理了限定繼承,也確定父親當時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但國稅局在今年開始先寄了1張父親以前逃漏稅的罰單來,最近又寄了1張給家中4個繼承者,請問父親的那張逃稅罰金我們需要繳納嗎?該怎麼處理國稅局寄的罰單?

律師嚴奇鈞答:

2009年修正通過《民法》第1148條,我國已揚棄傳統的「概括繼承」主義,改採「全面限定繼承」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僅就所繼承之遺產價值範圍為限,負擔被繼承人遺留債務之清償責任,繼承人毋須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提法院函文證明

國稅局對讀者父親逃漏稅開出的罰單,性質上屬行政罰鍰,假設國稅局開罰單時,讀者父親尚在世,卻因未予繳納而產生追繳罰單,並在父親去世後才寄出,因讀者已辦理限定繼承,本來就不用自掏腰包負擔父親生前債務義務,何況父親並無遺產可供繼承,原則上毋須繳納。
所以讀者可找出法院發給的限定繼承相關函文證明,若遺失可向法院另行申請,然後持該函文赴國稅局臨櫃,或以書面方式敘明本件已限定繼承並檢附該函文,如果國稅局不接受或遲未回應,可透過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此外,如果罰單是在父親去世後才開出要求繳納,由於當事人已不存在,變成無人可開罰,建議檢附父親除籍證明回覆國稅局。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誇張po文抵制餐廳 恐涉誹謗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

讀者AA問:
我們家巷子有間餐廳,除周一休息,每天營業9小時,該餐廳排煙管接入水溝,產生大量的蚊子、蟑螂、老鼠影響衛生,他們還會用抽風機把油煙排到巷子,讓其他住戶受害,戶外洗碗的尖銳聲音更是讓人發瘋。我們向環保局檢舉三次都只是口頭勸導,如果上網叫大家別去用餐,會違法嗎?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黃亞蘋答:
依照《刑法》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也就是說,指摘或傳述之事件,確實已妨害他人名譽信用,並指明地名、住址、姓名各項,而能夠推知被害者為何人時,就構成誹謗罪。 

提民事訴訟求償

同法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若所誹謗之事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屬誹謗罪之範疇。
若讀者是單純上網呼籲大家別去該間餐廳用餐,並不會涉犯誹謗罪,但描述該餐廳排煙管接入水溝,產生大量的蚊子、蟑螂、老鼠影響衛生等狀況時,若描述過於誇大,或過多形容背離實際情況,就可能觸法。舉例來說,如果看到3隻蟑螂,卻指控有很多蟑螂時,就很可能因與實際狀況不符,涉犯誹謗罪嫌。
若讀者向環保局申訴無效,可檢具環保局的回覆,透過行政訴訟要求環保局積極作為;也可提起民事的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廠商改善環境,並求償居住權及環境權受損的費用。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