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104/3/31 上午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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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104年司法、調查、國安、海巡及移民特考暫定考試類科組 |
內容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預定於5月12日至21日受理報名,8月15日至17日舉行考試,依據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彙轉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任用計畫,本5項考試暫定考試等別及類科組詳如附表。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為利有意報考本5項考試之民眾及早因應準備,考選部先依據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函,發布預定舉辦考試之等別及類科組,但仍須俟請辦考試計畫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後,再另予公告確定之考試類科及其暫定需用名額等考試訊息。另外,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取消應考資格之兵役條件限制,並增列握力為體格檢查項目;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國文科增採複選題題型,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國文科賡續採用複選題題型。有意報考本項考試之應考人,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考選新措施項下查閱。
考選部同時表示,有關本5項考試報名相關事項、確定之考試類科組及其暫定需用名額等訊息,預定於4月下旬公告,有意報考之民眾屆時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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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104年司法、調查、國安、海巡及移民特考暫定考試等別及類科組一覽表(WORD) 104年司法、調查、國安、海巡及移民特考暫定考試等別及類科組一覽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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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104年司法、調查、國安、海巡及移民特考暫定考試類科組
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勞工求改契約 資方不得解僱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27
不具名讀者問:
我應徵門市人員,僱主在契約上說明離職需提前30天告知,還要我們簽另一份附約「銷售師傅傳授申請表」,內容是由同事培訓教育銷售重點,如未滿30天離職,需給付培訓費,這份附約沒影印給我們,我事後請求更改為不同意申請,店長請示公司後,告知我不用上班了。請問,這有毀約問題嗎?
我應徵門市人員,僱主在契約上說明離職需提前30天告知,還要我們簽另一份附約「銷售師傅傳授申請表」,內容是由同事培訓教育銷售重點,如未滿30天離職,需給付培訓費,這份附約沒影印給我們,我事後請求更改為不同意申請,店長請示公司後,告知我不用上班了。請問,這有毀約問題嗎?
律師侯冠全答:
我國《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方欲解僱勞方,必須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須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可請求資遣費
另依第12條規定,資方可不經預告解僱的情形有: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對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因罪被判刑,而無緩刑或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等,或故意洩漏僱主營業秘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以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本案讀者只是要求更動勞動契約內容,雖資方不同意,亦非上述法定解僱事由,因此解僱有違約問題。建議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到法院提告主張解僱無效,再自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本案讀者只是要求更動勞動契約內容,雖資方不同意,亦非上述法定解僱事由,因此解僱有違約問題。建議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到法院提告主張解僱無效,再自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車禍遭求償 可請對方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25
讀者高同學問:
父親開車遇到塞車,綠燈也無法通行,好不容易前方車陣開始移動,前方小客車卻突然停下,父親閃避不及撞上,好險車速不快無人受傷,警方做的車禍紀錄,對方後保險桿刮傷。事後,對方去車行估價,稱輪胎鋼圈也要換掉,索賠1萬元,但根本沒那麼嚴重,請問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父親開車遇到塞車,綠燈也無法通行,好不容易前方車陣開始移動,前方小客車卻突然停下,父親閃避不及撞上,好險車速不快無人受傷,警方做的車禍紀錄,對方後保險桿刮傷。事後,對方去車行估價,稱輪胎鋼圈也要換掉,索賠1萬元,但根本沒那麼嚴重,請問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律師嚴奇均答:
誠如讀者所述,車禍當時並沒有那麼嚴重,警察僅記錄保險桿刮傷而已,但對方索賠範圍竟包含輪胎鋼圈,讀者可請對方先證明輪胎鋼圈壞掉是肇因於該次車禍,而當時警察到場應會針對受損部位拍照存證,可向處理員警詢問是否有相關照片,若對方無法舉證此車禍導致鋼圈損害,即無權要求賠償。
誠如讀者所述,車禍當時並沒有那麼嚴重,警察僅記錄保險桿刮傷而已,但對方索賠範圍竟包含輪胎鋼圈,讀者可請對方先證明輪胎鋼圈壞掉是肇因於該次車禍,而當時警察到場應會針對受損部位拍照存證,可向處理員警詢問是否有相關照片,若對方無法舉證此車禍導致鋼圈損害,即無權要求賠償。
主張零件「折舊」
再者,必須釐清雙方責任歸屬,假設對方也有過失,讀者父親依法可主張過失相抵,又如果讀者父親的車輛也有損害,尚可主張互為抵銷。
最後,如果對方鋼圈損毀真的是因為車禍造成,讀者還可以主張車輛零件「折舊」,畢竟對方原本的輪胎鋼圈可能已使用相當時日,如果要求依照全新價格賠償,自然是不合理,目前法院針對車輛損害賠償有一套「折舊」計算標準,可以蒐集相關資料再與對方洽談此事。
倘若無法自行和解,建議可向居住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對方恐會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讀者可備妥相關有利證物,交由法院裁判即可。
記者許淑惠整理
最後,如果對方鋼圈損毀真的是因為車禍造成,讀者還可以主張車輛零件「折舊」,畢竟對方原本的輪胎鋼圈可能已使用相當時日,如果要求依照全新價格賠償,自然是不合理,目前法院針對車輛損害賠償有一套「折舊」計算標準,可以蒐集相關資料再與對方洽談此事。
倘若無法自行和解,建議可向居住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對方恐會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讀者可備妥相關有利證物,交由法院裁判即可。
記者許淑惠整理
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
舉辦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告
日期 | 104/3/20 上午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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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舉辦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告 |
內容 |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41400104號
附件:如文
主旨:舉辦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依據:民國104年3月12日考試院第12屆第2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普通考試:設62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77人。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設107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581人。
(三)除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經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四)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請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需用名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之公告內容為準。另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且該職缺於分配後亦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五)有關本項考試各職缺之用人機關另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
二、考試日期:
(一)普通考試:民國104年7月10日(星期五)至11日(星期六)。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民國104年7月12日(星期日)至14日(星期二)。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口試),考試日期視試務實際進度另訂之。
三、考試地點:
本項考試筆試計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十三考區,其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僅設臺北、臺中、高雄考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類科第二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民國104年3月31日起至4月9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繳款單及報名履歷表(報名截止時間為4月9日下午5時)。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請黏貼於履歷表背面,併同畢業證書影本等證件掛號郵寄報名地點。
(三)報名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五)報名費用: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筆試新臺幣1,400元整、口試新臺幣800元整(口試報名費考選部將另函通知繳納事宜);普通考試新臺幣1,300元整。
五、本(104)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者,得以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報名應試,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104年7月31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六、體格檢查標準: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航空器維修」、「航空駕駛」類科及普通考試「航空器維修」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實施體格檢查。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八、本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本項考試各項優待規定及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項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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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9月預計招725名新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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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今(104)年9月將辦理新進雇用人員甄試,筆試訂於9月20日舉行,招考名額暫定725名。台電近年積極推動經營改革力求轉型,人力也逐年「年輕化」,Y世代及X世代(48歲以下)的員工目前已佔整體員工的五成,但考量未來10年內仍有近約四成員工退離,為紓緩退休潮的衝擊,台電持續規劃補充退離空缺,充實現場技術人力,以傳承電業核心技術、更新人力結構。
台電以作為第一名的公用服務業為目標,不斷精進供電與服務品質,近年更因應電力科技日新月異,積極發展多元化能源,如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為提供客戶更優良的電力服務、研發綠色電力,並兼顧公司提升營運績效的目標,台電亟須募集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新血,因此本次甄試的招考類別暫定規劃包括配電、輸電、變電、電機、機械、土木工程、起重、廣告設計及綜合行政…等類別,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皆可報名,歡迎有志從事電力事業者報考。 本招考甄試簡章(含詳細類別及名額)及報考相關資訊預定於104年5月中旬上網公告,屆時請自行上網(http://recruit.taipower.com.tw) 或台電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查閱 (以上內容均為暫定,正確資訊應以甄試簡章公告內容為準) 。 |
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租騎樓擺攤 須申請營業許可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20
讀者簡小姐問:
我最近跟房東租騎樓做素食,把攤位擺在柱子的旁邊,攤位長度也才125公分,並不會影響任何行人走動, 才12天就被檢舉說我霸佔騎樓,警察叫我移走,可是租金都付了,也花那麼多積蓄在攤位上,真的沒法做了嗎?有看過法律信箱說,不妨礙行人行走是可以做的,我要如何處理?
我最近跟房東租騎樓做素食,把攤位擺在柱子的旁邊,攤位長度也才125公分,並不會影響任何行人走動, 才12天就被檢舉說我霸佔騎樓,警察叫我移走,可是租金都付了,也花那麼多積蓄在攤位上,真的沒法做了嗎?有看過法律信箱說,不妨礙行人行走是可以做的,我要如何處理?
律師施宣旭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
根據新修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若欲繼續合法擺攤,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現行法規,不論在騎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申請許可,以台北市為例,須經台北市市場處審查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始得擺攤營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
根據新修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若欲繼續合法擺攤,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現行法規,不論在騎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申請許可,以台北市為例,須經台北市市場處審查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始得擺攤營業。
妨礙與否視警方認定
而騎樓如何利用才不致有礙通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問題,由交警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視個案認定。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染髮髮質變差 母難告成美髮師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19
讀者劉小姐問:
我是美髮師,幫一名放暑假的學生妹染頭髮,染紫色跟桃紅色,事後她的媽媽打電話來跟我說,她在別的地方花了5、60萬元幫女兒把髮質救回來了,要是她女兒的頭髮壞掉的話,一定第一個告我。我想問的是,這名學生妹是花自己打工的錢來變漂亮,染完也很滿意,我真的會被告嗎?
我是美髮師,幫一名放暑假的學生妹染頭髮,染紫色跟桃紅色,事後她的媽媽打電話來跟我說,她在別的地方花了5、60萬元幫女兒把髮質救回來了,要是她女兒的頭髮壞掉的話,一定第一個告我。我想問的是,這名學生妹是花自己打工的錢來變漂亮,染完也很滿意,我真的會被告嗎?
律師葉又華答:
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法》第12條則規定,滿20歲為成年。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提告一方須舉證
因此在法律上,未成年又尚未結婚者屬「限制行為能力者」,顧及這類人可能還小思慮不周,若要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需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本人有行為能力後始能提告。
因此,讀者是否會被告,原應由學生妹本人的意願決定,但她若還未成年也未婚,就可能會以父母意願來決定是否提告。
若對方真的提告求償5、60萬元,這位媽媽必須舉證證明學生妹髮質變壞,但此時,何種情況叫做「頭髮壞掉」,將會產生認定上的爭議。
再者,這位媽媽也必須證明,因讀者依照學生妹指示染髮行為不當,導致學生妹髮質變壞。
也就是說,對方要告的話,必須舉證有此損害存在,還需證明這個損害與讀者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才有可能告得成。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因此,讀者是否會被告,原應由學生妹本人的意願決定,但她若還未成年也未婚,就可能會以父母意願來決定是否提告。
若對方真的提告求償5、60萬元,這位媽媽必須舉證證明學生妹髮質變壞,但此時,何種情況叫做「頭髮壞掉」,將會產生認定上的爭議。
再者,這位媽媽也必須證明,因讀者依照學生妹指示染髮行為不當,導致學生妹髮質變壞。
也就是說,對方要告的話,必須舉證有此損害存在,還需證明這個損害與讀者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才有可能告得成。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高普考月底報名 開缺20年新高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5/3/16 上午 11:07:37
捧鐵飯碗的機會更多了!年度最重要國考─高普考將在本月底開放報名,考試院上周公布今年高普考169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758個,比去年多了217名,創20年來新高,考選部表示,之後還會再增額。
考試院官員預估,去年起報考公職人數減少,今年需用名額又增多,高普考錄取率可望突破去年,再創下新高。
高普考今年暫定需用名額創新高,其中高考三級設一般行政等107個類科、名額為2581人,普考設一般行政等62個類科,名額1177人;考選部表示,需用名額較多。
考選部表示,高普考3月31日至4月9日報名,7月10日至7月14日考試,其中普考在7月10至11日、高考為7月12至14日,考生可兩項皆報考。
考選部表示,除高考三級的技藝類科、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7個公職證照組口試僅設台北考區,及普考新聞廣播類科僅設台北、台中、高雄等3考區外,其餘類科筆試均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3考區同時舉行。
高考三級須具備大學學歷、普考須具備高中學歷才能報考,若錄取高考三級,起薪約4萬6千元,普考約3萬6千元。
法律信箱:僱主給假不足 經檢舉罰30萬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17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印刷公司從事辦公室工作,當我工作期滿1年時,公司只給1天年假,滿2年給2天年假,以此類推,我已經工作5年,只有5天年假,想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我可用匿名的方式向哪個單位投訴?
我在印刷公司從事辦公室工作,當我工作期滿1年時,公司只給1天年假,滿2年給2天年假,以此類推,我已經工作5年,只有5天年假,想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我可用匿名的方式向哪個單位投訴?
律師鍾慶禹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七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七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可匿名通報勞工局
依照讀者來信,若確實持續在同一單位工作,則工作滿5年後,每年都應該有14天的特別休假,僱主若想要在這些時間要求繼續工作,則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該加倍發給工資。
因此,在沒有另外徵得讀者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的情況下,僱主就已經違反《勞基法》關於特別休假的規定,依同法第79條規定,得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讀者在確認公司方面有給假不足的情形後,希望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建議可以蒐集具體的相關事證,例如公司內部公告函文、請假准駁的紀錄等,向該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進行匿名檢舉,請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讀者所任職公司的具體勞動條件情形。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因此,在沒有另外徵得讀者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的情況下,僱主就已經違反《勞基法》關於特別休假的規定,依同法第79條規定,得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讀者在確認公司方面有給假不足的情形後,希望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建議可以蒐集具體的相關事證,例如公司內部公告函文、請假准駁的紀錄等,向該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進行匿名檢舉,請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讀者所任職公司的具體勞動條件情形。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社區門口停車 可報請拖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13
讀者dodo問:
因為我住的地方是1個社區,社區門口附近有1間房子,被1家紙業公司買去當辦公室,他們車多,每次都停在社區其他住戶出入的路上,那地方應該屬於社區的大公設,為何我們住戶不能停機車他卻可以停3台貨車或轎車?可以要求他們不要停嗎?
因為我住的地方是1個社區,社區門口附近有1間房子,被1家紙業公司買去當辦公室,他們車多,每次都停在社區其他住戶出入的路上,那地方應該屬於社區的大公設,為何我們住戶不能停機車他卻可以停3台貨車或轎車?可以要求他們不要停嗎?
律師季佩芃答:
讀者提到紙業公司是「社區門口附近的一間房子」,如果那間房子不是社區的、紙業公司也不是社區住戶,紙業公司當然不能鳩佔鵲巢來停車,讀者可以報請拖吊車來拖吊。
讀者提到紙業公司是「社區門口附近的一間房子」,如果那間房子不是社區的、紙業公司也不是社區住戶,紙業公司當然不能鳩佔鵲巢來停車,讀者可以報請拖吊車來拖吊。
規約決定空地用途
但如果依照讀者來信所描述的,紙業公司是社區住戶,停車的地方應是社區的「法定空地」,是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公設比的「共用部分」,是全體社區住戶共同使用的,應依住戶規約及使用執照規範用途來決定如何使用、能不能停車。
倘若住戶規約中,沒有說要將出入路徑的使用權交給特定住戶使用,也沒有其他分管協議存在的話,任何人(包括紙業公司)都沒有理由霸佔使用,紙業公司若在法定空地上停車,就屬於違反使用,民眾可向交通執法單位檢舉拖吊取締。
所以讀者可先向社區管委會要求依據住戶規約來處理,請紙業公司移車,如果讀者的社區沒有管委會的話,依照《民法》規定,讀者也可以提告要求排除紙業公司不當使用所造成的侵害,主張紙業公司須移車或賠償。
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倘若住戶規約中,沒有說要將出入路徑的使用權交給特定住戶使用,也沒有其他分管協議存在的話,任何人(包括紙業公司)都沒有理由霸佔使用,紙業公司若在法定空地上停車,就屬於違反使用,民眾可向交通執法單位檢舉拖吊取締。
所以讀者可先向社區管委會要求依據住戶規約來處理,請紙業公司移車,如果讀者的社區沒有管委會的話,依照《民法》規定,讀者也可以提告要求排除紙業公司不當使用所造成的侵害,主張紙業公司須移車或賠償。
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設169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758人
日期 | 104/3/12 下午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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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設169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758人 |
內容 |
考試院院會本(12)日通過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請辦考試案,本項考試將自3月31日起至4月9日止受理報名,筆試定於104年7月10日至14日分別在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十三考區同時舉行。有關本項考試之報名事項相關訊息,將於3月20日公告,屆時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參閱。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107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581名;普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62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77名,合計共設169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758名,未來各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後,將另案提報考試院核定。
董部長同時表示,104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等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7名,持有各該類科專業證照並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均可報考。前開公職類科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免列考普通科目,僅列考二科應試專業科目,第二試為口試,歡迎具備專業證照並有實務工作經驗之民眾踴躍報考。
本項考試預定自3月31日起至4月9日止受理報名,全面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於4月9日下午5時截止前,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並於同年4月10日(郵戳日期)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考選部同時建議應考人,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截止日(4月9日下午5時截止)當天登入,以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為方便應考人就近上網報考各項考試,考選部已調查全國可供應考人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公共網路服務點(如村里辦公室、公共圖書館、數位機會中心、教會等一千餘個),並公告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網頁下,歡迎應考人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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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專技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即將舉行
日期 | 104/3/12 上午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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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104年專技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即將舉行 |
內容 |
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將於3月14日至15日在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12考區同時舉行,總計報名人數51,633人。應考人可利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之「試區查詢」功能,查詢所屬試場位置,或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之「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本考試之「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或於考試前1日下午6時至7時,前往各試區查看試場座位。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本考試入場證已於2月26日全部寄發,請應考人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遺失或尚未收到入場證者,請逕洽專技考試司第一科(電話:02-22369188轉3925、3926或3927)聯繫補發事宜。本考試各應試科目均採用測驗式試題,應考人須準備2B鉛筆及品質優良之橡皮擦應試,不可使用原子筆、修正液或修正帶,以免造成電子計算機無法判讀而影響計分;又考試中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等通訊器具,應考人如需查看時間,請自行攜帶手錶等計時工具應試。
考選部提醒應考人,考試當天除必須攜帶入場證外,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以備核對。本次考試報名人數及洽借試場眾多,考試期間試區附近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塞車,請應考人寬估時間,提早出門,以免遲到不能入場應試。
另考選部董部長表示,為表達對參加國家考試應考人之叮囑與祝福,104年2月12日推出24款狀元公仔貼圖,包括考前叮嚀、考試準備、考後榜示、考試祝福、節慶及日常用語等情境。像是為應考人加油打氣的「金榜題名」、「考運up up」,考試前提醒的「准考證要帶喔」、「提早出門」,恭賀關懷的「我考上了」、「再接再厲」、「公門好修行」貼圖,應考人或網友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免費下載,分享給參加考試的親朋好友,網址:http://www.moex.gov.tw/other/FigurePic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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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親戚欠錢往生 逾15年免還債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11
律師洪維廷答:
首先,本案債權人的追債是否有理,應視債務人的外公、外婆是否已合法繼承債務人的財產、債務而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繼承順位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除非本案債務人死亡時無子嗣,且父母均已不在人世,又無兄弟姊妹;或者債務人雖有子嗣、父母、兄弟姊妹等親屬,但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否則外公、外婆不會有繼承債務問題。
《民法》第113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繼承順位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除非本案債務人死亡時無子嗣,且父母均已不在人世,又無兄弟姊妹;或者債務人雖有子嗣、父母、兄弟姊妹等親屬,但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否則外公、外婆不會有繼承債務問題。
從還款日起算非死亡日
換句話說,若有其他前面順位的適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則外公、外婆可以就債務追討加以拒絕。
重要的是,債務人已往生14年,且依常理,生前積欠債務已一段時日,然而債權人對於債務的請求權時效並不是自「債務人死亡時」起算,而是自「債務人應返還該筆債務時」起算,因而依讀者描述,縱使債務人的外公、外婆繼承到債務,也很可能已經超過《民法》所定的15年請求權時效,可直接拒絕給付。
但應注意,就算債權人請求時效已過,如果債務人的外公、外婆表示願意延期、分期給付,就可能會被認定是「承認債務」,使時效重新起算。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重要的是,債務人已往生14年,且依常理,生前積欠債務已一段時日,然而債權人對於債務的請求權時效並不是自「債務人死亡時」起算,而是自「債務人應返還該筆債務時」起算,因而依讀者描述,縱使債務人的外公、外婆繼承到債務,也很可能已經超過《民法》所定的15年請求權時效,可直接拒絕給付。
但應注意,就算債權人請求時效已過,如果債務人的外公、外婆表示願意延期、分期給付,就可能會被認定是「承認債務」,使時效重新起算。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親人負債過世 免辦限定繼承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3/10
讀者A問:
我阿姨因癌症去世,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我阿姨因癌症去世,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律師鄧啟宏答:
鑑於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懂法律,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故《民法》繼承編原來所定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鑑於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懂法律,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故《民法》繼承編原來所定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償債範圍以遺產為限
依現行規定,讀者3名表姊弟已無須再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對於讀者阿姨留下的大筆債務,僅須就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可,然而為釐清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現行《民法》第1156條亦賦予繼承人清算義務,也就是讀者的表姊弟必須於知悉得繼承的時點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除非其中一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而情節重大或有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等情事外,讀者3名表姊弟均得依前述《民法》修正後規定,對讀者阿姨生前所負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再另外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初考開辦17年 首傳博士上榜
【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甘芝萁】 更新日期: 2015/3/6 上午 10: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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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今日在國家考場放榜;今年共有三萬七千多人報考,全程到考兩萬八千兩百廿三人,錄取四百六十八人、錄取率一.六六%創史上新高;據了解,今年首度有博士考取,為初考開辦十七年以來的第一人。
但在放榜前夕傳出上榜考生資料也是前所未見,有洩密之嫌,考選部昨日低調避談,一再強調等今日放榜後,才會對外說明。
初考不限學歷 仍待報到後證實 不過,考試院稍晚補充表示,初考不限學歷,報考者不必事先繳交學歷證明,該名錄取考生是否真為博士學歷?仍待放榜後報到、繳交學歷證明才能證實。根據考試院統計,近幾年博士學歷報考初考的人數均有廿人以上,一○二年甚至有卅五人,但只有今年有博土學歷考生錄取。 考題全為選擇題 無申論題 初考從八十七年開始招考,今年邁入第十七年,初考考題全為選擇題、無申論題,只考四科,而今年國文科才首次採用複選題。初考無學歷限制,只要滿十八歲就可報考;今年初考設一般行政等十五個類科,報名、到考人數較往年下降不少,到考數僅兩萬八千兩百廿三人,史上最低,因此創下初考史上最高的一.六六%錄取率,較平均錄取率一.一四%還高出○.五二個百分點。 就算博士學歷 月薪也是2.9萬 就算是博士學歷初考錄取者,在受訓分發後為委任一職等,月薪為兩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除非重新報考高普考,否則最多只能升到委任五職等,月薪最高五萬三千三百四十元。但有博士學位,直接報考高考一級,考上直接可從薦任九職等開始敘薪,月薪就約有五萬八千兩百元,光起薪就比委任五職等年功俸頂多了四千八百六十元。 |
舉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公告
日期 | 104/3/6 上午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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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舉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公告 |
內容 |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041500159號
附件:
主旨:舉辦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依據:民國104年2月26日考試院第12屆第2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資位別)、類組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2、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三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13類組共398名、四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4類組共1,974名,合計暫定需用名額2,372名。(詳見附表1)
(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2、類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二等考試設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等3類組共5名、三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7類組共70名、四等考試設行政警察人員等3類組共2,892名,合計暫定需用名額2,967名。(詳見附表2)
(三)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1、考試資位別:高員三級考試、員級考試、佐級考試。
2、類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高員三級考試設財經廉政等10類科共51名、員級考試設事務管理等8類科共243名、佐級考試設事務管理等10類科共436名,合計暫定需用名額730名。(詳見附表3)
(四)104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2、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三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6類科共61名、四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4類科共18名,合計暫定需用名額79名。(詳見附表4)
(五)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時,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本部核實後,另案提報考試院核定。
二、考試日期:
(一)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一)。
2、四等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4日(星期日)。
(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1、二等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4日(星期日)。
2、三等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一)。
3、四等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4日(星期日)。
4、本項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1、高員三級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一)。
2、員級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4日(星期日)。
3、佐級考試:
(1)第1梯次: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舉行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場站調車類科考試。
(2)第2梯次:民國104年6月14日(星期日)舉行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類科考試。
(3)本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養路工程等4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4年10月13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104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一)。
2、四等考試:民國104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4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本4項考試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餘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8考區舉行。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第二試、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養路工程等4類科第二試集中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本4項考試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高員三級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員級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五、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其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其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但實施第二試體能測驗之類科,應考人應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後依前揭規定辦理體格檢查。其體格檢查標準,依「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104年應屆畢業應考人畢業證書延長繳驗期限延至本(104)年7月8日前,屆時未繳驗或繳驗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七、為積極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各類科國文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型。
八、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4年3月10日起至3月19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
1、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考試、員級考試各類科及104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路,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2、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10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各類科: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辦理,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得免繳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等(得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已公布於網路報名系統);若所填具之報名資料無法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時,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報名費減半優待等,則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者,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3、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三)收件截止日期: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之應考人須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報名郵寄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四)無紙化報名注意事項:為配合無紙化報名時須上傳照片JPG電子檔,請應考人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憑以報名,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
九、本4項考試符合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之應考人,應各該考試之各項優待規定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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