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都更改建房屋 仍可按遺囑過戶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7
讀者王先生問:
家母多年前立下遺囑,將1間房子給我,另間房子給兩個妹妹共有,當時財產分配符合特留分規定。請問房產若因都更改建而改變門牌地址,遺囑會失效嗎?需重立嗎?若最新房產公告現值與立遺囑時不同,且已違背特留分規定,能否仍按遺囑過戶?
律師張信陽答:
都更改建除了可能變更門牌,還可能影響房屋戶數、大小,例如原本1戶30坪平房,都更改建高樓後,建商可能給原屋主2戶各20坪樓房,但不論怎麼變,只要不違背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本意,遺囑都有效。
不過都更改建後,原有房屋門牌及建號、地號可能都會改變,若讀者拿著原本遺囑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地政人員發現遺囑內容與現有資料不符,可能不敢貿然核准過戶。 

須比對新舊屋資料

讀者須到法院另提起「確認遺囑內容」訴訟,由法院調閱房屋新舊資料比對,確認遺囑所指房屋是現在的哪一間,再憑確定判決去辦過戶。若想避免上述麻煩,建議讀者請母親重新立遺囑,寫清楚房屋現有門牌及建號、地號等資料,以及要留給誰。
假設讀者母親除了3名兒女,沒有其他繼承人,每名兒女可各分1╱3遺產,即使遺囑另有分配方式,但每人仍有至少1╱6的特留分。若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須看屆時有沒有任何繼承人提出異議,如果沒有人計較,就依遺囑過戶,否則就要打官司,由法院釐清是否符合特留分規定。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出車禍先報警 防現場被破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6

讀者王榮元問:
我騎車上班途中在路口等紅燈,綠燈後我便直行欲過馬路,一輛自小客車右轉與我機車擦撞,機車倒地、我的腳受傷,對方將我機車牽到路旁,開車送我就醫,現場已遭移動,事後才備案,對方說是她們先右轉,我的機車才撞到他們右後方輪胎再倒地,事實並非他們所講,我該如何捍衛我的權利?

律師張信陽答:

讀者的問題是因發生車禍事故,並未當場報警,以致對肇事責任各執一詞。目前車禍事故責任鑑定機關,是由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依法能夠申請肇事責任鑑定之人有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車輛所有人、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 

舉證鑑定責任歸屬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其會前作業程序有: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提供資料、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
之後,鑑定委員會舉行鑑定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並視案情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包括:車輛所有人、現場目擊證人、現場處理之憲警人員、專家學者等,車禍鑑定意見書就是判斷此肇事責任歸屬。
讀者認為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有疑義,最好先蒐集證據,包括目擊證人及監視器的錄影資料等,並在鑑定會議時表達意見,以利鑑定委員會正確判斷。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酒駕緩起訴 仍可處行政罰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5
讀者林子飄問:
我在3年前因酒測值0.61,被法院判要以公益捐款2萬元為罰款,我當時一收到判決書,就在有效時間內捐款2萬元給法院指定的公益團體,但最近我去監理站查詢違規紀錄,卻發現自己仍要再被監理站罰款5萬2千5百元,請問為何1罪2罰呢?我該怎麼辦?

律師溫令行答:

讀者提到「被法院判決捐款2萬給公益團體」,應是讀者有所誤解,實際上應是檢察官對讀者作成捐款的緩起訴處分才對,事實上讀者應未被起訴,更未經過法院判決。
酒駕除有公共危險罪的刑事責任外,同時也有行政罰的責任。行政罰包括1萬5千元至9萬元的罰鍰(罰單),以及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等行政罰處分。由於行政罰和刑事處罰間須遵守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如果因酒駕已被法院判決有罪,就不能再裁處行政罰。 

捐款後還須補差額

但酒駕者如果僅被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或是獲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等,因不符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要件,所以行政機關仍得裁處行政罰。
目前實務上較多的作法是,如果被監理站裁罰吊扣駕照、保管車輛等處分時,依規定還是要罰,不受緩起訴處分影響;至於罰鍰(罰單)部分如果金額較高,則要補足差額。所以讀者收到的罰單金額,如果比檢察官緩起訴所裁罰的金額還高,讀者捐款給公益團體後,仍應再至監理站繳納差額。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法定空地 蓋建物可報拆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4
需要幫助的讀者問:
我家前面有法定空地在家父名下,因公寓是1984年蓋的,法定空地都登記在地主名下,先前1樓住戶已蓋倉庫及遮雨棚,目前新住戶停車使用中,我姪子現在要停車要求對方開走但對方不理,請問要如何解決?我們有權拆除遮雨棚及倉庫回復原狀嗎?

律師張信陽答:

依《建築法》,建築物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空地。既然稱法定空地,顧名思義應要保持「空地」狀態,其上不得有任何建物之狀態,否則不符空地意義。
建築法規規定建物應維持一定比例空地,有安全及景觀上考量,目的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居住環境舒適及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故《建築法》明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負有「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的使用負擔。
停車須全住戶協議
關於法定空地使用權問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共用部分,住戶應依其設置目的等規定使用,除另有約定,法定空地不得獨立使用成專有部分。
讀者提及的倉庫、遮雨棚等情形,不符法定空地應保持「空地」狀態,可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依違章建築報拆。至於法定空地被用來停車,須視全棟住戶是否有分管協議讓該住戶使用,若有,可召集全棟住戶重新協議;若無,即為無權佔用,讀者父親可向法院訴請回復原狀。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公告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26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31400374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類科(包括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9類科)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
說明: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及公職防疫醫師等9類科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103年5月16日召開之「研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專技人員類科第二試口試應考人書面報告內容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如下: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十五分;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積極性等):二十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五分。
 
正本:
副本: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103年身障特考四等一般行政考取經驗談-邱文政

103年身障特考四等一般行政考取經驗談-邱文政
     投入「公職」考試,原本不是人生的重要選項,曾經年少輕狂的我自認是一個開疆闢土打天下的將才,從商是唯一志願。所以,各種創業都會去嘗試。然,隨著歲月的流逝與紅塵俗世的翻滾與擺盪,當年不識愁滋味的我開始思索人生幸福的下一站。由於大環境的不佳與就業市場嚴峻。於是做出人生重大抉擇,哪就是投入競爭激烈的公職考試,並開啟我的公職考試生涯。
    投入公職考試的成功錄取關鍵,除了敬天謝神保祐外須自身的努力、健康的身體、外加一個中心奮鬥目標。為什麼要有健康的身體?因為有了健康的身體您才有衝刺的本錢,否則三天到診所掛病號,五天至醫院報到,你的寶貴青春豈不消耗殆盡。所以,我儘量保持每週有一個半天做運動,不管至國小操場走動或騎脚踏車到河濱車道慢騎,都放鬆身心享受自然微風的吹拂。若身感心煩氣躁則跑到海邊追逐浪花,感受海風穿透肌膚的涼感,休息片刻後便有飽飽能量為下一個腳步再度出發。哪麼為什麼要有一個中心奮鬥目標呢?因為人須要有為何而戰的動力,且持續戰力則須有一個中心遠景的激勵,明明白白告訴自己奮不顧身投入公職考試的意義,達到標準則如何奬勵,善用正向思考力量渡過苦悶與煩躁不安的日期。
    投入公職考試之路,除了要有堅強的意志力與高昂鬥志外,尚需有良好輔佐工具。亦即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道理。因此慎選補習班便成為重要的決策,在一次的朋友聚會中聽到朋友提及台中有一家康德補習班其收費高貴不貴且師資都是一時之選名師所組成。由於教學嚴謹與課程活潑化能讓你如沐春風,迅速進入課程網本的重點與科目傳授的知識要領,因此在他的建議下,讓身處於北部的我決定採用DVD函授方式投入殘障特考一般行政四等考試。
    輔導過程中,班上的課輔會隨時關切課程的安排與寄送資料,使得沒有文科背景的我也能按照進度看完DVD的課程。由於我是一個全職考生,在讀書時間上我採取「333」原則。也就是3個小時為一階段,一天有三階段。並將全年劃分為三時期。第一時期為「地基時期」,讀書方式是透過DVD的教學影片了解各科目函授的重點。所須時間限制在3個小時內完成,下午利用3個小時的時間複習早上所看完的課程,晚上再利用3個小時的時間複習前天所看的課程。假如,下午的3個小時無法複習完早上看完的DVD課程,晚上的3個小時會再持續下午的複習進度直到唸完為止。也就是採取「今日事今日畢」的策略,不拖泥帶水延宕明日進度的道理。經過六個月的基礎打基階段後,隨即進入第二期的「複習期」,進度是採取一週六天的方式,亦即星期一至星期三每天唸國文、行政法、公共管理每科都是以三個小時為一科目。星期四至星期六每天亦唸政治學、法學緒論、行政學且每科限定時間亦為三個小時。星期天則保留作為課程進度落後學科的補強與運動休閒時光。第三期進入所謂的剩下三個月「衝刺期」,重點擺在各科的考古題,值得一提的事是各科名師都是上上之選,憲法老師精編憲法講義在複習時可收事倍功的效果,國文卓平老師作文所傳授的「借物明理」法與課本所舉的範例在緊張的國文考試中發揮了「定心丸」功效,文思泉湧快速寫完五大版面奠定勝利的基礎。其他老師所產生的助益更是不勝枚舉,在此感謝。
    總之,揮汗播種之後,必能享受收成的快感。對一個中年轉業的我都能享受上榜的愉悅,身為青青學子的你定能發揮你的潛力,且成就必定在我之上。所以,不要懷疑趕快加入「康德」大家庭,明年的你也能享受豐收的喜悅。


律師考第二試 明年擬增4選1科目

【原文轉自:聯合報 / 陳智華】 更新日期: 2014/6/23
為增加律師多元能力,明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4科選1科的選試科目,考選部最近公告律師考試第二試包括「智慧財產法」等科目的命題大綱,後續將針對選試科目建置相關題庫。 考選部指出,今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明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則會增加4科選1科的選試科目,同時修改及格方式。

第二試4選1科目包括「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考選部表示,命題大綱公告後,將進一步針對律師考試第二試各選試科目建置相關題庫,以提升試題品質。

考選部提醒應考人,各科目命題大綱,已刊載考選部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

另外,考選部也修正司法官、律師考試「民法」等6科命題大綱,刪除不常用的法條內容,「民法」內容則新增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也一併公告,明年起實施。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為因應律師考試新制選試科目實施,並考量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民國100年實施新制考試,筆試改成兩試,第一試考測驗題,第二試申論題,各界要求檢討原訂命題大綱內容,今年1月起,陸續邀集產官學各界代表進行多次會議。

明年命題大綱修正的科目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6科,以兼顧各該領域重要核心知能、配合實務需要並減輕應考人負擔。

特考司指出,實施3年以來,法律有些變動,檢視討論後刪減不少科目細瑣、不常用的法條。以「刑法」為例,刑法分則命題大綱以前只標明職罪或妨害公務罪,考生需要讀所有的法條,但修正後會標示詳細的條文,例如瀆職罪(第121-126條、第131-132條及第134條),妨害公務罪(第135-136條及第138-140條)。

特考司表示,修正的命題大綱增加內容不多,但「民法」物權篇增加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兩項。

阿聯酋招空服員給80K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 陳如嬌】 更新日期: 2014/6/23
五年前曾在台招募空服員的阿聯酋航空(Emirates Airline),今年二月加入台灣市場,本周六將舉辦台籍空服員招募活動,只要有高中畢業學歷、年滿二十一歲、英文說寫流利,本周六上午就可直接到考試地點台北君悅酒店應試,錄取人數不限。據了解,錄取後月薪將逾八萬元台幣。 

學歷只要高中畢業
阿聯酋航空今年二月十日才進入台灣市場,經營「台北─杜拜」直飛航線,每天飛航一班,雖是國內航空市場新兵,但阿聯酋過去也曾在二○○八年和二○○九年,在台招募空服員,現有台籍空服員約五十人。 
阿聯酋航空表示,空服員以杜拜為基地,在杜拜的宿舍有健身房、游泳池等,且在當地的收入不須向杜拜政府繳所得稅。阿聯酋航空不願講明空服員每月薪資,但據了解,薪水將逾八萬元台幣。 

根據阿聯酋航空公布資訊,只要有高中畢業學歷、年滿二十一歲、英文說寫流利,本周六上午就可直接前往招募地點應試,應試者不限身高,只要踮腳手能觸及兩百一十二公分高度就有機會錄取,身高才一百五十八公分的台灣女生李亭瑩,五年前就打敗上千名競爭者進入阿聯酋,今年初還出書分享追夢經過與工作趣聞。但《蘋果》昨未聯絡上李訪問。 

亞洲航空下月招考
報考國籍航空公司沒考上的方小姐說,阿聯酋航空的福利佳,國際航線多,還有全球最大的A380機隊,是條件很好的航空公司,非去報考不可。已準備即日起天天敷面膜,以免報考當日痘痘來搗亂。
除阿聯酋航空外,馬來西亞廉價航空AirAsiaX(亞洲航空)下月初也將第二度來台招募空服員,但招募資訊尚未對外公布。 

阿聯酋空服員報考資訊
報考時間:本周六(6/28)08:30~12:00
報考地點:台北君悅酒店(不需事先報名,直接前往即可)
報考資格:
.高中畢業
.年滿21歲
.英文說、寫流利
.踮腳可摸到212公分高度
.穿上制服後不可看見刺青
錄取人數:未設定,擇優錄取
必備資料:英文版簡歷及相片
查詢網址:http://tinyurl.com/o96ym3h
資料來源:阿聯酋航空  

2014年6月21日 星期六

103年度三信商銀新進行員甄試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三信商業銀行】 更新日期: 2014/6/20 
三信商業銀行「103年度新進行員甄試」第一試筆試定於103年07月27日舉辦,本次甄試總計錄取45名,一律採網路報名,僅設台中考區。

一、報名期間:103.06.30 (一) - 07.10 (四)

二、測驗日期
(一)筆試:103.07.27 (日)
(二)口試:103.08.23 (六) - 08.24 (日)

三、報考資格條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限科系),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四)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本次甄試:
1.三信商業銀行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三信商業銀行董事、監察人、副總經理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3.三信商業銀行員工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四、
需才地區及名額
(一)台北地區:5名
(二)桃竹地區:5名
(三)中彰地區:30名
(四)高雄地區:5名

五、
筆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簽、短文寫作各1篇﹔非選擇題)
(二)綜合科目(包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選擇題)

六、福利待遇
(一)三信商業銀行行員目前享有各類獎金(含三節獎金、個人考績及團隊績效獎金,視公司年度財務狀況發給)、員工分紅、員工優惠存款、員工貸款、勞健保及員工團體保險、退休金等福利。
(二)試用期間6個月,專科、大學學歷以初級辦事員任用(薪額約在新台幣30,000元左右);研究所學歷以中級辦事員任用(薪額約在新台幣35,000元左右)。

七、簡章下載

八、報名網址

舉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新制規劃說明座談會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20
配合大地工程技師考試新制規劃為分階段考試及應考資格納入實務經歷要求,將深入瞭解社會各界對於技師考試新制之相關建議,廣泛蒐集各方意見,作為本部未來規劃之參據,考選部定於103年7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至12時於考試院傳賢樓1樓多媒體會議室(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舉行新制說明座談會。
座談內容包括:(一)大地工程技師考試新制規劃說明;(二)與會人員意見交流。限於場地容量,參加本項座談會請事先報名(程序表及報名表如附),歡迎有興趣民眾踴躍前往參加座談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103年度三信商銀新進行員甄試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三信商業銀行】 更新日期: 2014/6/20 
三信商業銀行「103年度新進行員甄試」第一試筆試定於103年07月27日舉辦,本次甄試總計錄取45名,一律採網路報名,僅設台中考區。

一、報名期間:103.06.30 (一) - 07.10 (四)

二、測驗日期
(一)筆試:103.07.27 (日)
(二)口試:103.08.23 (六) - 08.24 (日)

三、報考資格條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限科系),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四)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本次甄試:
1.三信商業銀行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三信商業銀行董事、監察人、副總經理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3.三信商業銀行員工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四、
需才地區及名額
(一)台北地區:5名
(二)桃竹地區:5名
(三)中彰地區:30名
(四)高雄地區:5名

五、
筆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簽、短文寫作各1篇﹔非選擇題)
(二)綜合科目(包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選擇題)

六、福利待遇
(一)三信商業銀行行員目前享有各類獎金(含三節獎金、個人考績及團隊績效獎金,視公司年度財務狀況發給)、員工分紅、員工優惠存款、員工貸款、勞健保及員工團體保險、退休金等福利。
(二)試用期間6個月,專科、大學學歷以初級辦事員任用(薪額約在新台幣30,000元左右);研究所學歷以中級辦事員任用(薪額約在新台幣35,000元左右)。

七、簡章下載

八、報名網址

教育部出招 減班級人數、增教師員額

【原文轉自:聯合報 / 張錦弘】 更新日期: 2014/6/19
為解決少子化、教師員額大減的問題,教育部表示,除將國中、小每班級人數分別降低到30、29人;也將國小教師員額從每班1.6人,逐年提高到1.7人,預估今年將先增聘1500名國小老師,10億元人事經費由教育部埋單。

教育部國教署組長許麗娟指出,為因應少子化造成超額教師的問題,教育部早在98學年起,就推出「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到104學年,國小每班人數由原本35人逐年降到29人;國中則由每班35人降到30人,藉此增加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減緩少子化大量減班造成的衝擊。

此外,有鑑於國小代理代課老師太多、偏鄉小校師資短缺的問題,教育部自103學年起,將國小每班1.6個老師的員額編制,分兩年擴增到1.65、1.7個老師,今年8月預計增聘1500個國小老師;明年又可能比今年增聘1500人。

針對國中教師員額未來5年內將大減2成的情況,許麗娟說,教育部已組專案小組,研究未來要如何調整員額,因為國中老師採分科教學,不像國小老師採每科都教的「包班制」,要調整國中教師員較複雜,得進一步模擬精算。

此外,教育部也在規畫,盼中小學老師未來能採「分級制」,就像大學教師分為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未來國中小教師也可分級,越資深的優良教師,授課時數越少,有更多時間輔導資淺或實習老師,或研發更好的教材教案,他們減授課的時數,就可拿來增聘更多新進老師。

103年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新進職員甄試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更新日期: 2014/6/20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103年新進職員甄試,本次甄試合計正取31名、備取45名,一律採網路報名,僅設台北考區。

一、報名期間:103.06.20 (五) - 06.30 (一)

二、測驗日期
(一)筆試:103.07.26 (六)
(二)口試:103.08.31 (日)

三、甄試職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錄取名額:
甄試職別報考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筆試科目口試名額錄取名額
土木工程(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土木工程職組各類考試。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土木技師、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含)學校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等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不含學程證明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一)共同科目:(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
1.工程力學及流體力學(選擇題,35%)
2.自來水工程(選擇題,35%)
45人正取11人
備取16人
機電工程(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職系各類科考試。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電機技師、電力技師等相關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含)學校工程科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科技教育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不含學程證明書),且曾修習(1)流體機械(或流體力學)及工程力學或 (2)電機機械及電力系統(或輸配電學)。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一)共同科目:(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
1.流體機械及工程力學(選擇題,35%)
2.電機機械及電力系統(選擇題,35%)
30人正取6人
備取9人
資訊處理
(硬體)
(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2.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電子工程、電信工程或資訊處理職系各類科考試。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資訊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含)學校資訊處理、資訊管理、電子計算機工程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一)共同科目:(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
1.資訊處理(一)(35%)
(1)計算機概論(含硬體及軟體)(選擇題)
(2)資訊管理(選擇題)
(3)資料處理(申論題)
2.資訊處理(二)(35%)
(1)電腦網路(申論題)
(2)資料庫應用(申論題)
(3)資通安全(選擇題)
10人正取2人
備取3人
資訊處理
(軟體)
(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2.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電子工程、電信工程或資訊處理職系各類科考試。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資訊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已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含)學校資訊處理、資訊管理、電子計算機工程等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一)共同科目:(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
1.資訊處理(一)(35%)
(1)計算機概論(含硬體及軟體)(選擇題)
(2)資訊管理(選擇題)
(3)資料結構(含資料庫)(申論題)
2.資訊處理(二)(35%)
(1)系統分析與設計(申論題)
(2)程式設計(VB.Net)(非選擇題)
10人正取2人
備取3人
企業管理(一)國家考試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是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各類科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以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學校文、法、商或管理學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一)共同科目:(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
1.自來水常識(選擇題占80%、非選擇題占20%,占筆試成績35%)
2.管理學及統計學(選擇題,占筆試成績35%)
20人正取4人
備取6人
財務會計(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審計、經建行政或商業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會計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以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學校法、商或管理學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一)共同科目:(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
1.財務管理及中級會計學(選擇題占80%、非選擇題占20%,占筆試成績35%)
2.稅務法規及保險法規(選擇題,占筆試成績35%)
15人正取3人
備取4人
法制(一)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2.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各類科考試。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律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以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且須為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法律學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
2.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一)共同科目:(30%)
1.國文:公文寫作
2.英文(選擇題)
3.自來水法規(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
1.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申論題,35%)
2.行政救濟法規(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賠償法(申論題,35%)
15人正取3人
備取4人


四、其他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四)其他:應考人未具下列各項情形者,始得報名;如於事後發現者,應取消其應試或錄取資格: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犯前二項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4.依法停止任用。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2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並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病人規律用藥治療,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病症狀」者,不在此限。

五、薪資待遇
(一)一級工程員:自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最低薪級(即第4職等1級)起薪。
(二)一級業務員:自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最低薪級(即第4職等1級)起薪。
(三)
試用6個月期間每月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人費新進職員試用期間薪給表」規定支給薪給;試用期滿後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人費職員薪給表」規定支給薪給。
(四)本甄試進用人員嗣後之升遷、考核(按年終考核結果晉薪級及升任高一職等)、調任及支薪,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六、簡章下載

七、報名網址

考選部為認證合格電腦試場景文科技大學進行揭牌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17

考選部自民國93年起辦理電腦化測驗,採自建試場與洽借學校電腦教室二種方式提供應試環境,為善用外界資源於民國99年建立國家考試電腦化試場認證制度,廣邀全國各大專院校參加,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電腦試場評選,認證效力為期3年,俾穩定試場品質,順利辦理考試。
依據103年國家考試電腦試場評選作業計畫,考選部預定評選臺北考區一間認證合格電腦試場,景文科技大學於103年3月申請參加評選,經嚴格評選程序後,於眾多申請學校中脫穎而出,獲評為國家考試認證合格試場,共計提供7間試場、420席應試座位,為臺北考區應考人提供優質試場及試務人力服務。
    考選部曾常務次長慧敏於103年6月17日在景文科技大學主持電腦化測驗試場認證揭牌典禮。目前,臺北考區計有國家考場、華夏技術學院、輔仁大學、景文科技大學試區等4個試區1,546席應試座位,臺中考區計有臺中科技大學、修平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靜宜大學等4個試區1,880席應試座位,臺南考區計有東方設計學院、崑山科技大學等2個試區739席應試座位,高雄考區計有高雄高商、正修科技大學、輔英科技大學等3個試區1,437席應試座位,全國認證合格應試座位數共計5,602席。103年7月26至29日舉辦之國家考試醫事人員電腦化測驗考試約可服務至9,580多名應考人。
    電腦化測驗有別於傳統紙筆測驗,包括五項創新特色:(一)中央監控機制、(二)電腦試場認證機制、(三)考試前不辦理入闈、(四)偶發事件應變能力提升、(五)促進產官學合作,及四項具體效益:(一)應考人服務全程自動化、(二)多元化試題、(三)減少試題疑義、(四)有效預防舞弊。未來,考選部將賡續提供電腦化測驗所需高規格之軟硬體措施及應試環境,及提供應考人高品質考試服務,俾落實國家考試e化政策。

法律信箱:滿1年被炒 應給半月薪資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7
網友Amy問:
我在大陸的台資公司上班,工作年資已滿1年,日前被資遣,由於公司在台灣核報薪資時高薪低報,導致我只能拿到實際工資1╱4的資遣費,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我尚有多天假未放,公司應折現給我嗎?

律師劉思龍答:

資遣費計算標準,以2005年7月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前後為分界,以及勞工選擇勞退新制還是《勞基法》舊制,而有不同的計算標準,但基數皆為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照舊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若適用新制,則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且最多僅有6個月的基數。讀者應屬勞退新制勞工,若工作滿1年遭資遣,應有半個月薪資的資遣費。 

需給付不休假獎金

讀者所指高薪低報,應指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全民健保等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而計算平均工資或資遣費,則是以具有工作對價及經常性之每月應領工資為基準,並非以投保薪資為平均工資的計算依據。因此只要能證明,資遣費與之前每月應領工資不符,可請求資遣費短少之差額。
若勞工被資遣離職是出於非自願,僱主仍應依法給付離職前未休完畢之工資(俗稱不休假獎金)。另若公司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而被資遣勞工因為公司高薪低報,導致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短少的話,也可向僱主請求失業給付差額。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壹、補助對象:校級以下榮民。

貳、補助範圍: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國家考試類科之班別。
參、補助方式
  一、補助次數:每年限申請一次每人補助上限為四次(103年度起算)
  二、補助金額:
    ()實際到班上課補習之班別:每次申請金額上限10,000元。
    (
)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補習之課程:每次申請金額上限4,000元。
    (
)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肆、申請時間:於報名進修補習且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後二個月內。
伍、申請證件
  
一、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授課起迄時間)、榮民證正反面影本、
    准考證影本
(需完成全部到考註記或證明)、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並請攜帶申請人
    印章
)
  
二、參加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者,得免予檢附上課證影本。
陸、洽辦單位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柒、申請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領有榮民證之退除役官兵。
  
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四、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五、補習課程繳費收據與其上課證非同一班別。
  
六、參加之國家考試與補習課程無涉。
  
七、以分年分期付款、補()繳或換證之收據申請補助。
  
八、進修機構非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
  
九、逾申請期限。
  
十、逾申請補助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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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等6科目命題大綱,及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目命題大綱,並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實施。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13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選專一字第1033301030號

主旨:公告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行政法」等6科目命題大綱,及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目命題大綱,並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實務需要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實施期程,爰修正旨揭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民法」等6科目命題大綱部分內容及備註文字,並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等4科目命題大綱,明定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實施,俾資明確。
二、旨揭各科目命題大綱內容,詳見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之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請點選司法官考試項目),以及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含海考細目表)(請點選律師考試項目)。

三、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13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31500377號
 
主旨:舉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及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依據:民國103年6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28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五)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時,於典試委員會議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3年9月27日(星期六)至28日(星期日)。
2、第二試:民國103年12月20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3年9月27日(星期六)至29日(星期一)。惟考試日期得視外語口試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第二試:民國103年12月21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民航人員考試:
1、第一試:民國103年9月27日(星期六)至29日(星期一)。惟考試日期得視英語會話應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第二試:民國103年12月21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原住民族考試:
1、三等考試:民國103年9月27日(星期六)至28日(星期日)。
2、四等考試:民國103年9月27日(星期六)至28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民國103年9月27日(星期六)。
三、考試地點: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及民航人員考試僅設臺北考區;原住民族考試分設臺北、南投、屏東、花蓮及臺東5考區舉行。
四、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本4項考試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五、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民航人員飛航管制科別考試: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通知期間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航空通信及航務管理科別、原住民族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或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其體格檢查標準,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為增進試卷評閱效能,本4項考試申論式試卷均將採行線上閱卷。
七、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3年6月24日起至7月3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
1、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路,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2、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原住民族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得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已公布於網路報名系統),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未完成繳費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若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無法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時,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姓名有罕見字等,則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3、無紙化報名注意事項:以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報名時,須上傳照片JPG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1MB以內),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憑以報名,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四)紙本寄件之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民國103年7月4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至報名郵寄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應繳報名費予以減半優待。
九、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十、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

法律信箱:知道有父債 3個月內可拋棄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3
讀者小廖問:
我祖父過世,母親隔幾天後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法院遲未回覆,眼看3個月聲請期限就要過了,母親會不會繼承到祖父債務?會否因為其他繼承人沒有一起辦理,導致程序走得比較慢?另外,我祖父再娶的妻子以我祖父名義欠很多錢,我母親和其他繼承人是否會繼承到大筆債務?

律師陳佑仲答:

請放心,是否超過聲請拋棄繼承的3個月期限,是以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以聲請之日判斷是否超過,與法院什麼時候核准、其他繼承人是否也聲請無關。 

採「限定繼承」制度

假設,讀者祖父3月1日過世,母親3月2日知悉,只要她在6月2日之前遞狀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沒逾期,甚至相關文件不齊全都沒關係,後續再補齊就好。
讀者也不必擔心繼承債務的問題,《民法》目前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父母所留債務,子女不論成年與否,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假設讀者祖父生前負債1千萬元,遺產有8百萬,繼承人只需負責清償8百萬元債務,不會因繼承而背2百萬元債務。
同樣道理,讀者祖父再娶妻子欠的錢,不論法律上是否算在祖父身上,都不會造成繼承人揹債。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處分遺產」,法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房東欲停租 以存證函通知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2
讀者黃小姐問:
房客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並簽切結書約定繳付日期,但時間到仍不付房租,切結書是否具法律效益?還是要以存證信函?若寄存證信函房客仍舊不付款,我是否可直接找鎖匠換鎖?他還說叫我直接去告他,目前他都故意只欠1個月,我只能等到合約到期是嗎?
律師張信陽答:
為避免房客不付租金窘況,房東出租房屋時,於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時,最好先找公證人辦理租約公證,註明承租人不履行「租約屆滿或終止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及違約金」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的意旨,這樣萬一遇到房客不付租金,就可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當事人較有保障。 

換鎖恐妨害自由

讀者租約應屬於未辦理公證,按《民法》第440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外如果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須達2個月的租額以上,才能依規定終止契約。
讀者的房客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並簽切結書約定繳付日期,該切結書雖非無效,但讀者仍須以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才可要求遷空搬離。倘若房客不配合,恐怕還需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才能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提醒讀者,若沒有法院判決及執行,就直接找鎖匠換鎖,恐有涉及妨害自由的問題。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暫定考試類科(組)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11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預定於103年7月15日至24日受理報名,依據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之任用計畫,本項考試暫定考試等別及類科(組)如次: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土木工程、原子能等2類科。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一般行政(一般組 )、一般行政(兩岸組一 )、人事行政、文化行政(選試英文 )(一般組 )、文化行政(選試德文 )(一般組 )、文化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一般組 )、教育行政(一般組 )、教育行政(兩岸組 )、金融保險、會計、經建行政(一般組 )、經建行政(兩岸組一 )、漁業行政(一般組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僑務行政(選試德文 )、食品衛生行政、地政、博物館管理(選試英文 ) 、農業技術、植物病蟲害防治、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核子工程、輻射安全、衛生技術、水產技術、水產利用、生物技術等33類科(組)。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準備,考選部先依據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任用計畫,提早發布預定舉辦考試之類科(組),但確定考試類科(組)及其暫定需用名額等考試資訊以請辦考試計畫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之考試公告為準。

法律信箱:與友合夥投資 簽約避免爭議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1
網友TSAI問:
我投資朋友甲1百萬,甲再拿去投資他朋友乙,甲說每3個月可分9萬,甲拿3萬,我拿6萬。去年5月時,甲說乙沒給她9萬,所以我也拿不到6萬。後來甲,她和乙有金錢和感情糾紛。我擔心本金拿不回來,問甲會不會有問題,她只安撫我。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才能取回本金?
律師溫令行答:
建議讀者先與甲簽好書面契約,較能自保。投資的本質,其實是《民法》契約的一種,雖然契約的約定,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但在拿錢出來投資前,最好還是把雙方的約定白紙黑字寫下來,由雙方簽署,如果日後有了爭議,對兩方來說都會比較有保障,也能夠作為訴訟上的證明。 

違約可返還本金

再來就是違約的一方,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讀者把錢拿出來給甲,雙方約定每3個月甲應該給你6萬,這就是口頭所定的契約。由於這個契約存在於讀者和甲之間,甲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給付金錢,就已經違約。至於乙究竟有沒有把錢給甲,是他們之間的契約問題,跟讀者沒有關係。
最後要說的是,債權人在遲延給付的情形時,如要解除契約,必須先催告。因甲並沒有在約定的時間給付金錢,依法必須付給負遲延的責任,讀者可先對甲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契約、交付金錢,如果甲並未照辦,讀者就可解除契約,並請求甲返還本金。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103臺鐵約僱護理人員甄選簡章

【原文轉自:金融研訊院 / 金融研訊院】 更新日期: 2014/6/10
103年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約僱護理人員甄選第一試筆試定於103年07月12日舉辦,報名期間自103年06月13日09:00至103年06月23日18:00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詳細內容請見甄試簡章。

一、報名時間:103.06.13(五)至103.06.23(一),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

二、測驗日期:103.07.12(六)。僅設臺北考區。

三、職缺類別、需才地區、資格條件、甄選方式及名額
第本次甄選約僱護理人員主要工作內容為「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事項,以及其他相關工作。合計正取8名,備取16名(各工作單位正取1名,備取2名),所需具備學歷、經歷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
工作單位正取備取資格條件(均須具備)徵選方式
局本部121.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
2.性別:不拘。
3.年齡:不限。
4.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5.具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6.已參加「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之50小時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50小時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或經訓練合格。
7.工作經驗:於區域醫院服務滿2年以上者或擔任廠(公司)護理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筆試:
共同科目:英文、公文
專業科目1:
職場健康管理與促進
專業科目2:
勞工安全衛生概論
七堵機務段12
臺北機務段12
新竹機務段12
彰化機務段12
嘉義機務段12
高雄機務段12
花蓮機務段12

四、甄選方式(甄選以筆試方式舉行):
(一)共同科目:英文(題型為選擇題)、公文(題型為非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1:職場健康管理與促進(題型為選擇題)
(三)專業科目2:勞工安全衛生概論(題型為選擇題)

五、待遇與福利
錄取後以約僱三等(220薪點)僱用,每月約薪酬29,000元,享有勞健保、休假補助及福利互助等福利;本次進用之約僱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六、簡章下載:103年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約僱護理人員甄選簡章

高普考錄取率 今年至少2.95%

【原文轉自:聯合報 / 陳智華】 更新日期: 2014/6/9 
今年高普考報名人數持續下滑,考選部最近統計指出,共有11萬9959人報考,較去年的14萬6209人減少2萬6千多人,減了18%。由於第一次提報缺額有3541人,跟去年3542人差不多,考選部指出,錄取率可望較以往提升,但實際錄取率要看到考人數及之後的增列名額。

普考7月4日到5日舉行,高考三級考試7月6日到8日,今年新增的公職專技9類科筆試只考兩科,在7月6日舉行,第二試口試預定10月10日舉行,考選部本月20日會寄發高普考的入場證。

考選部表示,近3年錄取人數分別為民國100年的5373人、101年的5927人,以及102年的6235人,錄取率平均為5.9%。高普考報名人數101年創下高峰,達到15萬6161人,近兩年已逐漸下滑,去年降到14萬6千多人,減幅6.37%,今年再降為近12萬,減了18%。

考選部高普考司指出,目前暫定需用名額為3541人,高考三級為2470人,普考為1071人。如果以目前報考人數來看,錄取率只有2.95%,但每年都有不少人缺考,加上同分增額錄取以及之後會再增列缺額,因此錄取率會更高。去年第一次開缺3542人,後來增列700個缺額,最後錄取6千多人,且有8、900人為重複錄取。

前5大報名類科,高考依序為一般行政類科5056人、人事行政類科5000人、財稅行政類科4122人、法制類科3437人及會計類科2634人;普考則為一般行政類10080人、人事行政類科5978人、財稅行政類科4337人、法律廉政類科4021人及一般民政類科3305人。考選部說,跟往年差不多。

公職專技9類科有3705人報名,搶43個名額,開缺最多的是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共有11個,包括公職食品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都開出7個缺,報名最多的是護理師,有2581人報名,競爭最激烈。

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及測量技師報名人數比開出的缺額還少,土木工程技師開缺11人,只有7人報名,公職測量技師開3個缺,只有1人報名。不過,考選部強調,並不是報名就形同錄取,成績要達一定標準才可以。

外交等4特考 6/24-7/3網路報名

【原文轉自:聯合報 / 陳智華】 更新日期: 2014/6/9
今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原住民族考試4項特考9月27日到29日舉行。考選部說,6月24日到7月3日受理網路報名

考選部說,4項考試暫定需用名額266名,其中三等外交領事人員設英文組等9類科組有40名、四等外交行政人員設行政組2類科有6名;三等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設英文組等9類科組有24名;三等民航人員設飛航管制等3科別有16名。

原住民族考試暫定需用名額88名,包括三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22類科共88名、四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14類科有62名,以及五等考試設一般行政等6類科有30名。

考選部表示,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及民航人員考試只設台北考區;原住民族考試分設台北、南投、屏東、花蓮及台東5考區舉行。

這次網路報名方式分兩種,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不必再繳交報名書表及證明文件,但須完成報名費繳款程序,繳款證明應自行留存。 

公職建築師只考3科 爭取加給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陳智華】 更新日期: 2014/6/9
公職建築師開缺卻補不到人。為提高報考意願,考選部上周宣布擬修改公職建築師的考試科目,將原本的5科減少到3科,並且爭取提高專業加給與職等。

想要成為公職建築師,不只需要有建築師執照,還要有3年工作經驗才能報考。但是,公職建築師薪水約4萬5到5萬元,比起業界建築師以件計酬,月入數10萬,薪水有落差,因此,開缺卻招不滿人。

考選部指出,去年地方特考基宜區、彰投區、雲嘉區等3個分發區開出14個公職建築師缺額,但是,報考人數只有2人,實際到考只有1人,最後僅1人錄取。

其中,彰投區錄取分發區需用6人、無人報考,雲嘉區錄取分發區需用7人、1人報考但未到考。

除了公職建築師之外,根據考選部資料顯示,土木工程類科也很難招人,該類科不只是歷年來不足額錄取最大宗,流動率也相較其他類科高。

為了提升公職建築師報考意願,考選部指出,將比照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測量技師等公職專技類科,減少考科,並且爭取專業加給、職等。

根據考選部,公職建築師考試科目有5科,包含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管行政、建築結構系統,未來擬改成只考2科專業科目加口試。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土木、建築工程等類科,加給與一般行政人員一樣,但涉及採購等業務,風險高,法律糾紛多,不少人望之卻步,如果能多給3千到5千元加給,可增加誘因。

董保城更表示,如果在木工或建築工程等類科開缺名額中加入一、兩個有律師執照及實務經驗的人,讓「辦公室就有法務人員,有法律人站在第一線,協助掃地雷。」改善工作環境後,也有助於提升報考及就職的意願。

103年關務、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及軍官轉任考試定於6月10日放榜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6/9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定於6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本3項考試總計報考17,398人,全程到考10,544人,共計錄取821人(其中關務特考572人、身心障礙人員特考237人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試12人)。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朋友能擁有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等之機會,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憲法增修條文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有所規範,更是政府積極推動的重點政策,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就是在體現國家保障身心障礙朋友就業的機會,並已成為身心障礙朋友參與公職的主要管道,深獲各界肯定;另關務特考錄取人員,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董部長同時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看榜單,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如應考人或其親朋好友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公司的行動電話用戶,可以行動電話直撥「536」(我上囉!)簡碼,依指示輸入本考試代碼「103050」及入場證編號,即可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本考試榜示後將於3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提出(申請書可使用應考須知所列附件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法律信箱:公司未投勞保 可提告求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0

讀者張先生問:
我在一家清潔公司上班,薪資是公司轉帳匯給我,沒有明細表也沒薪資袋,公司有說有幫我投勞、健保,事實上卻沒有繳保費給勞保局及健保局,我前陣子發生事故向勞保局請求保險給付被拒,勞保局要求公司開立每月從員工薪資扣除勞保費的證明,但公司不願意,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陳佑仲答:
依《勞保條例》,投保單位(公司)若沒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導致勞工無法領到保險給付等損失,應由公司賠償,且公司漏繳多少勞保費,勞保局可處罰公司4倍罰鍰。另外,你提到公司不願配合勞保局查核是否有幫你繳保費,依《勞保條例》可處 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 

須負擔保險給付

由於公司沒幫你繳勞保費,害你領不到保險給付,你可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其他相關案例包括公司拗員工全額負擔保費,勞保局可按公司應負擔保費金額,對公司處2倍罰鍰,且公司要退還拗員工多付的保險費給員工。
還有的公司為省錢,把月薪4萬元的員工報成只有1.6萬,雖然公司與員工都少繳保費,但員工可領的保險給付也因此變少,若被勞保局查到,可對公司處罰少繳保費4倍金額,且公司要賠償員工所受損失。反過來說,有人月薪1.6萬卻故意報成4萬,目的是多領保險給付,被抓到一樣會罰公司溢報金額的4倍罰鍰,並追回溢領保險給付。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2014年6月8日 星期日

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原文轉自: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 721 號 【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6月6日
解釋爭點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理由書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憲法之修改,除其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內容涉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外,自應予尊重(本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參照)。申言之,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下分稱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係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單一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混合之兩票制。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區域立法委員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前段規定,採行單一選區制選舉,每選區選出立法委員一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部分,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後段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有百分之五之席次分配門檻,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單一選區之區域選舉結果與政黨選舉票之選舉結果分開計算兩類立法委員當選人名額(其計算方式以下簡稱並立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出版之國民大會會議實錄第三0四頁參照)。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平等方法部分,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有關平等權及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從其文義可知,修憲機關仍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空間,但選舉既為落實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之民主基本原則不可或缺之手段,並同時彰顯主權在民之原則,則所定選舉方法仍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亦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而關於各國國會選舉,有重視選區代表性而採相對多數決者,有重視政黨差異而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者,實為民主政治之不同選擇,反映各國政治文化之差異。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例如聯立制)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係依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而制定,內容相同,自無違憲疑義。
聲請人制憲聯盟係政黨比例代表選舉部分之候選政黨,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第一款規定每縣市至少一人,係關於區域選舉選區劃分規定,與政黨比例代表選舉無關,且未敘明其憲法之權利如何因此受有損害,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另聲請人綠黨係確定終局判決之參加人,非當事人,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因該判決受有侵害,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依前開規定亦應不受理。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2日辦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一票以區域(含原住民)候選人為投票對象,一票以政黨為投票對象,區域選出立法委員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單一選區代表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政黨比例代表制)。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18日公告當選人名單。
聲請人制憲聯盟認上述關於立委選舉之規定,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侵害平等選舉原則暨平等權、參政權之保障,有選舉無效及不分區立法委員有當選無效事由,與公民黨共同提起選舉訴訟;聲請人綠黨則為訴訟參加。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選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制憲聯盟及綠黨即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前揭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等規定,牴觸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7條及第129條等所彰顯之選舉平等原則,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