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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 星期五
103年專技普考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二試5月28日放榜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5/27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二試定於5月28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依據考選部統計,本考試第二試口試總計應考1,636人,到考1,530人,及格1,315人,及格率為85.95%。
考選部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看榜單,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
考選部提醒應考人,本考試榜示後將於3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申請書可使用應考須知所列附件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法律信箱:屋借友營業登記 可訴請討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30
讀者Alice問:
因當初與朋友口頭約定,住家讓他作營業登記,但沒有簽訂租賃簽約,也沒實際收過租金,等於免費讓朋友使用。不過後來我請他遷走,他卻置之不理。如今房子要賣,我先以存證信函請他遷走公司營業登記,但還是沒用,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強制將他公司遷走呢?
因當初與朋友口頭約定,住家讓他作營業登記,但沒有簽訂租賃簽約,也沒實際收過租金,等於免費讓朋友使用。不過後來我請他遷走,他卻置之不理。如今房子要賣,我先以存證信函請他遷走公司營業登記,但還是沒用,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強制將他公司遷走呢?
律師蔡念辛答
因不確定讀者問題意指「將房屋出借予友人實際營業使用」,或「僅提供房屋地址供友人辦理公司營業登記,友人並未實際佔有使用該屋」,因此就2例簡要回答。
或請主管機關更正
若為實際營業使用,因讀者是無償將房屋出借供友人使用,雙方並非成立租賃關係,應屬於《民法》第464條之「使用借貸」,友人於使用完畢後應將原物返回。讀者若欲終止借貸契約,可先以存證信函告知表明終止出借房屋的意思,若友人拒不遷出返還房屋,可主張契約終止後應返回借用物、或以所有權人地位,主張對方無權佔有,向法院訴請友人返還房屋。
若讀者友人未實際佔有使用讀者房屋,僅於辦理公司營業登記時,將公司地址填寫為讀者房屋地址。則讀者可去函該公司之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若為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以屋主身分表明該公司並未實際設址該處,請求主管機關稽查並協助辦理更正。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若讀者友人未實際佔有使用讀者房屋,僅於辦理公司營業登記時,將公司地址填寫為讀者房屋地址。則讀者可去函該公司之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若為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以屋主身分表明該公司並未實際設址該處,請求主管機關稽查並協助辦理更正。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為謀職養小孩 有理由可分居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29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一位有5個月身孕的孕婦,去年底結婚後就辭掉工作與夫家同住,過了5個月後和老公感情不好,老公工作不穩定都沒有拿錢回家,我只好回娘家找工作自力更生,老公卻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還揚言他不要小孩,請問這樣老公告得成嗎?在法律上我可爭取到什麼權利嗎?
我是一位有5個月身孕的孕婦,去年底結婚後就辭掉工作與夫家同住,過了5個月後和老公感情不好,老公工作不穩定都沒有拿錢回家,我只好回娘家找工作自力更生,老公卻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還揚言他不要小孩,請問這樣老公告得成嗎?在法律上我可爭取到什麼權利嗎?
律師鍾佩潔答:
《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可要求扶養費
若一方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而不住在夫妻之住所的話,就是未履行同居義務,原則上是可訴請法院判決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但如果讀者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懷有身孕卻失去老公的經濟支助,因此有工作需要,可居住於娘家,應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至於讀者肚裡的小孩,因讀者受孕時,和老公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由不得丈夫揚言說不要小孩就可脫離關係。
《民法》也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直系血親親屬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因此,父母有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在法律上讀者仍可替小孩主張此權利,丈夫必須提供經濟資源來扶養小孩。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至於讀者肚裡的小孩,因讀者受孕時,和老公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由不得丈夫揚言說不要小孩就可脫離關係。
《民法》也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直系血親親屬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因此,父母有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在法律上讀者仍可替小孩主張此權利,丈夫必須提供經濟資源來扶養小孩。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買到瑕疵車 可要求減價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28
讀者洪小姐問:
我和男友合買1台機車,才4個月已行進中熄火4次,送回原廠檢修後仍未改善,以瑕疵品為由要求退貨,對方卻說無瑕疵品退貨制度,只能延長保固。投訴消保會後又改稱,要幫忙把機車賣到二手車行,但機車折舊需消費者自行負擔,要求該公司提出維修紀錄,他們卻以商業機密為由不提供,想請教應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我和男友合買1台機車,才4個月已行進中熄火4次,送回原廠檢修後仍未改善,以瑕疵品為由要求退貨,對方卻說無瑕疵品退貨制度,只能延長保固。投訴消保會後又改稱,要幫忙把機車賣到二手車行,但機車折舊需消費者自行負擔,要求該公司提出維修紀錄,他們卻以商業機密為由不提供,想請教應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律師林俊峰答:
依據《民法》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此外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的商品,同樣仍須負擔保責任。亦即如果商品有瑕疵,消費者有權要求賣方,另交付無瑕疵的商品。
考量利益不換新品
原則上,機車車廠應負起商品瑕疵責任,並將有問題機車回收,並重新給讀者一部正常無瑕疵的機車,但車廠因車子折舊的利益考量,通常不會願意回收有問題的機車,再換一部新機車給消費者,所以才會在讀者投訴消保會後,才改口說要幫忙將機車賣至二手車行,但機車折舊部分需消費者自行負擔,以規避法律責任。
讀者如果想要爭取不負擔折舊的費用時,可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對方減少買賣價金。
如果對方有保證機車的品質時,也可根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該車廠負擔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藉此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讀者如果想要爭取不負擔折舊的費用時,可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對方減少買賣價金。
如果對方有保證機車的品質時,也可根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該車廠負擔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藉此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員工沒勞保 仍應付資遣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5/27
讀者邱小姐問:
我在公司任職1年8個月,老闆無預警告訴我隔天走人,我沒犯什麼大錯,是否可領到預告工資?我可要資遣費嗎?該怎麼算?老闆說因沒幫我們保勞保,所以沒資遣費,合理嗎?薪資都發現金,但我把薪資袋跟打卡單都丟了,只有留扣繳憑單,這樣能證明我在公司工作嗎?
我在公司任職1年8個月,老闆無預警告訴我隔天走人,我沒犯什麼大錯,是否可領到預告工資?我可要資遣費嗎?該怎麼算?老闆說因沒幫我們保勞保,所以沒資遣費,合理嗎?薪資都發現金,但我把薪資袋跟打卡單都丟了,只有留扣繳憑單,這樣能證明我在公司工作嗎?
律師陳佑仲答:
有薪資扣繳憑單就足以證明在公司工作,依《勞基法》,勞工須有下列情形,僱主才能不經預告解僱:訂立勞動契約時作假,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對僱主、僱主家屬或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不得緩刑也不准易科罰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機器、產品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營業秘密,導致僱主受損;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天,或1個月內曠職6天。
有薪資扣繳憑單就足以證明在公司工作,依《勞基法》,勞工須有下列情形,僱主才能不經預告解僱:訂立勞動契約時作假,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對僱主、僱主家屬或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不得緩刑也不准易科罰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機器、產品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營業秘密,導致僱主受損;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天,或1個月內曠職6天。
可確認僱傭關係
如果讀者沒有以上情形,卻被無預警解僱,除了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保住飯碗,也可選擇離開公司並要求老闆依據工作年資,給付10到30天薪資的預告工資,但年資未滿3個月者不能領。
至於能不能領資遣費,跟老闆有沒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無關,老闆必須依《勞基法》付資遣費。資遣費以2005年7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的年資算舊制,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之後的年資算新制,每滿1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至於能不能領資遣費,跟老闆有沒有依法幫員工投保勞保無關,老闆必須依《勞基法》付資遣費。資遣費以2005年7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的年資算舊制,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之後的年資算新制,每滿1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
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各資位別
、類科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統計表
資位別
|
類別
|
類科
|
暫定需用名額
|
||
原 公 告
需用名額(名)
|
增列需用名額
(名)
|
合計需用名額
(名)
|
|||
高
員
三
級
|
業
務
類
|
財經廉政
|
1
|
1
|
2
|
會計
|
12
|
-
|
12
|
||
事務管理
|
5
|
1
|
6
|
||
運輸營業
|
22
|
4
|
26
|
||
技
術
類
|
土木工程
|
3
|
-
|
3
|
|
建築工程
|
2
|
-
|
2
|
||
都市計畫技術
|
2
|
-
|
2
|
||
機械工程
|
4
|
2
|
6
|
||
電子工程
|
2
|
2
|
4
|
||
資訊處理
|
4
|
1
|
5
|
||
合計
|
57
|
11
|
68
|
||
員
級
|
業
務
類
|
財經廉政
|
2
|
-
|
2
|
事務管理
|
3
|
3
|
6
|
||
材料管理
|
2
|
-
|
2
|
||
運輸營業
|
57
|
10
|
67
|
||
地政
|
1
|
-
|
1
|
||
技
術
類
|
土木工程
|
3
|
2
|
5
|
|
建築工程
|
2
|
1
|
3
|
||
都市計畫技術
|
1
|
-
|
1
|
||
機械工程
|
8
|
-
|
8
|
||
機檢工程
|
19
|
13
|
32
|
||
電力工程
|
5
|
-
|
5
|
||
電子工程
|
18
|
-
|
18
|
||
合計
|
121
|
29
|
150
|
||
佐
級
|
業
務
類
|
事務管理
|
4
|
4
|
8
|
材料管理
|
4
|
-
|
4
|
||
運輸營業
|
31
|
7
|
38
|
||
場站調車
|
40
|
7
|
47
|
||
技
術
類
|
機械工程
|
66
|
47
|
113
|
|
機檢工程
|
47
|
33
|
80
|
||
電力工程
|
23
|
10
|
33
|
||
電子工程
|
24
|
13
|
37
|
||
養路工程
|
54
|
25
|
79
|
||
合計
|
293
|
146
|
439
|
||
總計
|
471
|
186
|
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