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夫外遇訴離 可要求財產贈與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30
讀者萍萍問:
我先生外遇,他想繼續這段婚姻,他說可以簽協議書,我想請問應如何寫對我才有保障?我想要財產、精神賠償,但小孩監護權可以共同擁有,但扶養費他要負責,請問我要怎麼寫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呢?需要公證嗎?那公證的人必須是律師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讀者可以先生外遇為由訴請離婚,若無意離婚,也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先生賠償精神慰撫金。
慰撫金可以用協議的方式來請求,如果談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依侵害程度、雙方背景、經濟能力等綜合決定賠償金額。 

找公證人較保險

財產的部分,如果雙方婚後並沒有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如果雙方離婚或想變更成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現存的婚後財產(結婚後增加的財產)應均分。如果讀者只是希望讓自己生活上有保障,也可以直接請先生將財產贈與給讀者。
至於小孩的保護教養權,本來就是共同行使負擔,由父母共同負擔扶養費,但也可以透過協議改變。如果希望由先生單獨負擔扶養費,必須在協議書裡明訂,並由雙方簽名,就會生效,不需要特別去戶政機關登記。
協議書如果找專業律師擬定,當然會比較保險,但如果擔心未來反悔不履行協議內容,也可以由公證人公證,並加註「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字樣。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9 號

原文轉自: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 719 號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理由書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本院釋字第五一四號、第六0六號、第七一六號解釋參照)。國家對於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正當,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第六九四號、第七0一號解釋參照)。另為正當公益之目的限制人民權利,其所採手段必要,且限制並未過當者,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同條第三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亦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其百分之二係包含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至少各百分之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參照;有關原住民部分併稱系爭規定)。系爭規定要求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以上之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下稱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須進用原住民總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下稱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係對其是否增僱或選擇受僱對象等營業自由形成一定限制,侵害其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而得標廠商未達進用原住民之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則屬對其財產權之侵害。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並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系爭規定係立法者為貫徹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用之手段所為優惠措施,亦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一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並在適當情況下採取特別措施,確保原住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狀況持續得到改善」及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1989 (No. 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參照)。是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
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基於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系爭規定乃規範於政府採購制度下,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一百人為分類標準,使逾百人之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負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以及未達比例者須繳納代金之義務,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按系爭規定所以為差別待遇,係因國內員工總人數逾百人之廠商,其經營規模較大,僱用員工較具彈性,進用原住民以分擔國家上開義務之能力較高;且系爭規定所為進用比例為百分之一,以百人為差別待遇之分界,其用意在降低實現前開目的所為差別待遇造成之影響。至於此一差別待遇對於目的之達成,仍應有合理之關聯,鑑於現今原住民所受之教育及職業技能訓練程度,通常於就業市場中之競爭力處於相對弱勢,致影響其生活水準,其所採取之分類與達成上開差別待遇之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牴觸。
國家所採取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發展措施原有多端,系爭規定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屬其中之一環。然因此所能提供者,多屬短期或不具技術性之工作,難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國家仍應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應就該積極優惠措施,依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附表所示聲請人一、三指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有違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聲請人一、三指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聲請人二指稱同條第一項及聲請人四指稱同條第二項等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財產權部分,惟查該規定未為各該案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不得執以聲請釋憲。是聲請人等上開部分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事實摘要
聲請人興農公司、壹傳媒出版公司、蘋果日報公司、台灣高鐵公司,各參與政府採購案,因得標後履約期間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進用總員工人數1﹪之原住民,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現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依上開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3項及採購法同條規定,命繳就業代金50餘萬元至4百餘萬不等。聲請人均不服,認所繳代金已佔各採購案實際履約所得之甚高比例,循序爭訟敗訴確定後,主張各該規定違憲,侵害平等權、營業自由及財產權等,分別聲請解釋(共4案)。大法官就各案先後受理後,併案審理。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會計師3考科 首度採用複選題

【原文轉自:聯合報 / 陳智華】 更新日期: 2014/4/28 
今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公證人共4類考試,8月23日到月25日舉行,會計師類有3科部分試題首度採用複選題。

考選部指出,考試將在台北、台中及高雄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生可於報名時選擇考區,就近應試。相關報名事項,5月2日公告,一律採網路報名。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說,會計師一共考7科,其中「審計學」、「高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3科目,納入實施複選題的範圍,題型為申論題及測驗題的混合式試 題。其中測驗題占50%,測驗題23題,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比24。考選部說,複選題每題有5個選 項,其中至少有兩個是正確答案,所有選項都沒有作答或答錯兩個以上的選項者,該題零分計算。

考選部也提醒考生,民間公證人類科的「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兩科,考試時仍會提供法律條文供參考使用(考試舉行2個月前公布生效),不過實際命題範圍不以附發的法律條文為限,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了解。

103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約僱人員甄選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約僱人員甄選,本次甄選約僱人員正取7名及備取14名,僅設台中考區,一律採網路報名。

一、報名日期:103.05.23 - 06.05

二、考試日期
(一)筆試:103.06.21 (六)
(二)電腦打字測驗:103.07.13 (日)

、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三親等內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
測驗科目(題型均為選擇題)
(一)租稅法規概要
(二)法學緒論概要
五、簡章下載

六、報名網址

103年專技普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榜示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4/28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定於4月29日上午10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總計報考51,703人,全程到考41,233人,及格10,889人,及格率26.41%。
考選部董部長保城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x.gov.tw)或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專用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本考試榜示後將於3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可使用本考試應考須知所列附件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考選部另表示,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錄取人員,尚須參加第二試口試,口試日期定於本(103)年5月24日至5月25日於考選部國家考場分梯次舉行,口試報到時間及試場分配,考選部將另行通知。本年外語口試問題範圍包含「自我介紹(報考動機、經歷嗜好、旅遊經驗、理想抱負等)」、「本國文化與國情」、「風景、節慶與美食」等三部分,應考人可自行參考相關政府機關網站資訊預為準備。

法律信箱:人壽保險金 債權人有權扣押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6
讀者黃小姐問:
請問債權人有權利扣押人壽保險金嗎?我的人壽保險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獲准,當時法院寄通知來時,不是寄戶籍地址,我並沒有收到通知,這樣的扣押有效嗎?我該如何申訴?有其他解套辦法嗎?
律師施宣旭答:
依照《強制執行法》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3人之債權,若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但《保險法》並未明文禁止一般人壽保險的扣押及換價,因此實務上認為,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聲請扣押讀者的一般人壽保險金。 

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在送達效力上,依《強制執行法》118條規定,就債務人對第3人的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送達給債務人及第3人,惟該強制執行之命令,於送達第3人時即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法院雖應將強制執行的扣押命令送達給讀者,及讀者保險公司,但就算讀者還沒收到,只要該命令確實送達保險公司,就會開始發生效力。
讀者申訴前,應先向法院確認這份扣押是哪種強制執行。若為終局執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119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若是訴訟前的假扣押執行,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否則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搞丟商品 僱主有權扣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5
讀者瘋狂著迷問:
我在貨運公司上班5年多,某天我送一件商品到客戶那裡,但因為趕時間而沒給客戶簽收,現在那件商品遺失,客戶跟公司求償7萬5千元,而公司卻叫我賠償,我因個人因素要離職,公司卻壓住我的薪水,要求我用薪水扣抵賠償,也須補足差額,請問公司有權可以這樣扣嗎?

律師林光彥答: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雖然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是所謂「預扣」,是指損害尚未發生時,僱主不可以預先扣留工資,作為日後發生損害的賠償,例如像是商品還沒有遺失,就先從薪水裡扣一筆錢,做為賠償準備金,這是不行的。 

取得送達貨物證據

但如果損害已經發生了,像是商品已因勞工的過錯而遺失了,僱主是可以拿勞工的薪水來扣抵賠償。以讀者的情形,最主要的關鍵是商品到底有無交給客戶,除簽收單外,還可以看看現場有沒有監視錄影帶,有無目擊者可以證明,讀者有到客戶現場交貨等等,如果有的話,就不會因為沒有簽收而必須賠償。
另外,也可去確認7萬5千元是不是正確合理,這個金額並不是公司說了就算數,要看看有無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該商品價值確有7萬5千元?另公司跟客戶間,有無約定每件商品賠償的上限?有無約定要申報商品價值?這些都是讀者可以去確認,來保障個人的權益。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漁會第七次新進暨升等人員考試

【原文轉自:中華民國漁會 / 中華民國漁會】 更新日期: 2014/4/24 
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各級漁會第七次新進暨升等人員統一考試相關事項。
 
一、考試類別:
(一)會務。
(二)財務(含信用) 。
(三)業務(含市場、供銷、推廣、家政、冷凍加工、觀光旅遊)。
(四)資訊管理。

二、應考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不超過55歲並具下列資格者均得報名參加考試。
(二)應符合中華民國各級漁會第七次新進人員統一考試員額一覽表中職務、職等及漁會員工新進人員考試之應具資格標準表之規定。
(三)男性限役畢或免役者。

三、購買簡章:
(一)發售時間:103年4月30日起至5月14日止。發售地點: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一段六號)及各區漁會。
(二)郵購方式:103年5月6日前以郵戳為憑,準備B4大小之回郵信封,書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即購買人姓名及地址)、欲購買之簡章種類(新進或升等),貼足郵資,連同簡章工本費每份50元(現金、郵政匯票均可;郵政匯票領款人請指定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一併寄至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輔導組收。

四、報考程序:
(一)報名日期:103年5月7日起至5月14日下午5時止。
(二)報考方式:凡參加考試人員應於規定日期之上班時間內親自向員額出缺漁會報名;各漁會不得拒絕受理報名,或得由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直接受理報名。

五、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新進人員:
1.筆試:民國103年8月9日(星期六)。
2.地點: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3.口試:筆試通過人員由試務單位另行通知口試日期及地點。

(二)升等人員:
1.筆試:民國103年8月10日(星期日)。
2.地點: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台北市中山北路七段113號)。

六、其它相關細節,請詳閱本次考試簡章之規定。

七、洽詢服務電話:(02)89853966轉輔導組。

停招10年 基隆今年擬招考國中小教師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 俞肇福】 更新日期: 2014/4/25 
想考國中、小學教師的人請注意,基隆市今年將招考國中小教師!

停辦十年的教師甄選露出曙光,基隆市教育處長李春國昨天在議會答詢表示,根據統計,基隆市目前教師缺額有七十名;但是有鑑於少子化情況下,班級逐漸減少,詳細招考員額可能不到七十人。

議員蔡適應昨天下午在議會質詢時提出,有資淺的老師向他陳情,指聽說基隆市今年要招考老師,但是各校現在都減班,許多老師都擔心被超額,如果屆時沒學生,被超額到別校、甚至被解聘,肯定都是年輕老師。

李春國表示,因應少子化造成學校生員數逐年減少,但各校都有老師退休情況下,雖然中央已經逐年將班級教師比例由一點五調高到一點六五,未來還要朝向一點七,再加上基隆十年未招考老師,才有規劃要招考教師,雖然預估缺額有七十人,但實際招考可能沒這麼多。

蔡適應提臨時動議,要求基隆市教育處就未來十年各校退休老師及班級數統計分析及裁併校可能性評估,到議會專案報告後,方可對外招考;議會最後決議,未獲議會同意前,教育處不得招考老師。若議會同意辦理招考,根據時程規劃,基隆市教師招考時間點應該在六月底到七月中;有興趣考老師的民眾,屆時可再上網了解。

考試院通過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請辦考試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4/24
考試院院會於今(24)日通過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請辦案。
考選部董部長保城表示,本考試定於本(103)年8月23日至25日在臺北、臺中及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可於報名時選擇考區,就近應試。相關報名事項,將於5月2日公告,並均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有意報考之民眾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詢並進行報名。
董部長同時表示,為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本考試會計師類科之「審計學」、「高等會計學」、「中級會計學」等3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因題型係申論題及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測驗題占50%,測驗題題數計有23題,其中單選題19題(每題2分);複選題4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6:24。有關複選題計分方式、試題範例及試卡劃記說明等,請應考人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宣導專區項下查詢,並詳細閱讀本考試應考須知內容預為準備。
考選部提醒應考人,本考試民間之公證人類科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科目仍依例附發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各該科目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貿協徵才 起薪39~42K

【原文轉自:工商時報 / 記者張佩芬】 更新日期: 2014/4/24 
兩年才辦理一次人才招募的外貿協會,今年因為新增業務多,加上中部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即將設立,高雄展覽館啟用後增加不少新展,決定今年增辦招募,6月3日到18日受理報名,7月19日辦理筆試,起薪3.9到4.2萬元。

貿協行政處處長林尚禎指出,這次招募目前暫定錄取22人,因為人力需求還在請各單位報缺中,實際人數未定,根據過去慣例,會有2到3倍的備取名額。

國貿局稍早公布,工具機是台灣下一個準兆元產業,經濟部將自今年起4年內,每年編列1億元預算,協助業者強化國際行銷能力,目標鎖定13個目標市場,預計提升出口值1成,因此制定「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以精耕台灣產業形象為主軸。

今年「整機設備」鎖定以中國大陸、美國、俄羅斯、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墨西哥、南非、埃及、土耳其等為目標市場;「零組件」則以進入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及德國等國際大廠供應鏈為目標,將以密集展覽推動台灣工具機形象。

貿協是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去年招考9類人員,吸引近1,700人報考,其中以成以上具碩士學位,博士也有19名,平均錄取率為1.78%,競爭非常激烈。

貿協平均每3天辦理一場活動,每7天辦理一場展覽,截至目前為止,已設立共60個海外駐點,布局全球,工作內容兼具挑戰性及多元化。

臺北自來水103年新進職員招考

【原文轉自: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人事室人力股】 更新日期: 2014/4/24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應業務銜接並確保經驗及技術傳承,預計將於103年6至7月間規劃辦理新進職員甄試,以適時注入新血並廣納各方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員,俾利企業永續經營與發展。
本次甄試招考之專長類別、職稱及錄取名額,計有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11名、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6名、資訊處理(一級業務員)軟體類及硬體類各2名、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4名、財務會計(一級業務員)3名、法制(一級業務員)3名,合計31名,另擇列備取人員31名,以應業務需要。甄試共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第一階段筆試包括共同科目1節及專業科目2節,其中共同科目含國文(公文寫作)、英文及自來水法規(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各甄試類別之專業科目如下(各類別錄取名額、甄試方式、筆試科目、成績計算及報名資格條件等詳如甄試資訊一覽表,惟仍應以本處嗣後公告之「103年新進職員甄試甄試簡章」為準):
一、土木工程:
(一)工程力學及流體力學
(二)自來水工程
二、機電工程:
(一)電機機械及流體機械
(二)電工學
三、資訊處理(硬體):
(一)計算機概論【含硬體及軟體】、資訊管理、資料處理
(二)電腦網路、資料庫應用、資通安全
四、資訊處理(軟體):
(一)計算機概論【含硬體及軟體】、資訊管理、資料結構【含資料庫】
(二)系統分析與設計、程式設計【VB.Net】
五、企業管理:
(一)自來水常識
(二)管理學及統計學
六、財務會計:
(一)財務管理及中級會計學
(二)稅務法規及保險法規
七、法制:
(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二)行政救濟法規(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賠償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是一個充滿健康活力、彼此激勵共同成長的團隊,歡迎有志者踴躍加入這個大家庭,讓我們快樂攜手共創水處榮景!近期敬請密切注意本處網站公告各項考試資訊!

法律信箱:擦撞後車遭求償 可請對方舉證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4
讀者童先生問:
2011年9月我倒車擦撞一部自小客車,因對方把車開進我家後院,警察有開事故3聯單,我要求對方到我指定的修車廠,但對方說要自己報保險出險維修。事隔1年8個月後我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3萬多元,我去警局調資料因事發太久調不到,請問我能怎麼做?難道對方都沒責任嗎?
律師鍾芝宣答:
依據《民法》第213條規定內容,「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法條只提到造成損害,要「回復原狀」,並沒有指明應以何種方式回復原狀,因此若遇到車禍就要求對方到指定修車廠,恐怕於法無據,最好協調出雙方可接受的處理方式。 

釐清肇因分攤責任

讀者如擔心在法院調解時權益不保,可要求對方先將車損求償內容列表並逐一舉證,然後詳細核對維修項目,是否與本案擦撞情況相符,例如撞到前門板,卻要花錢修排氣管。另外,若對方估價明顯高於行情,也可請法院酌減。
另外,保險公司都有肇事責任分配的基本準則可以依循,實務上常見依據汽車肇事責任分擔處理原則,互有肇事主、次因時,肇事主因者分攤70%,次因者分攤30%責任。
本件若是因對方將車開進讀者家裡後院而遭撞,讀者可主張對方未經同意就停入家裡後院應屬肇事次因,求償金額應酌減至7成以下。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103年關務、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及軍官轉任考試圓滿結束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4/20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業於4月19日至20日舉行,軍官轉任考試僅設臺北考區;關務人員考試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3考區;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設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6考區,並於4月20日下午圓滿結束。
    本3項考試應考人數共計17,398人,經試務處統計,最後一節到考人數10,641人,(其中關務特考6,843人、身心障礙人員特考3,776人、軍官轉任考試22人),到考率61.16%(其中關務特考56.34%、身心障礙人員特考72.31%、軍官轉任考試70.97%),惟實際數據以榜示後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統計項下之資料為準。
    考試期間計有3人違反試場規則,已依試場規則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考選部將於4月21日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及國家考場公告欄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應考人可憑考畢試題核對作答情形。如有試題疑義,至遲須於本3項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即4月25日以前)提出。
    考選部並表示,本3項考試預定於103年6月10日放榜(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3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考選部已主動協洽各家電信業者,提供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簡訊之便民服務。如應考人或其親朋好友為中華電信或臺灣大哥大等公司的行動電話用戶,可以行動電話直撥「536」(我上囉!)簡碼,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103050」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應考人也可利用考選部電腦查榜語音系統(專用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轉2)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查看榜單,請應考人善加利用。

法律信箱:和解金逾期 可追討5%利息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3
讀者蘇先生問:
因詐欺案與對方在法庭上和解,被告應賠償受害人30萬元,自2003年6月起,每月給付2萬元,如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但沒提到如果逾期未給,應加計法定利息到清償日止,如今已時隔10年,被告未給付分文,不動產經查封後已拍賣,請問我可以再追加請求法定利息嗎?
律師林富貴答:
可以,因為是對方不履約,而且當初在法庭上達成和解時,讀者如果沒有言定拋棄「利息請求權」,便可以再向對方請求給付利息,並且是依法定利率周年百分之五來計算利息。 

請求權時效5年

不過依據《民法》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依法「利息請求權」的時效為5年,一旦超過5年,時效就會消滅。
所以如果對方未按期給付金錢,超過10年的話,讀者雖可請求追加10年利息,但只要對方提出上述的「時效抗辯」,那法官就只會判決對方除償還積欠的和解金外,只需再追加給付最近5年內,周年百分之五的利息。
民眾在處理金錢借貸等法律相關的問題時,目前法院都是派調解委員協助處理,不過實際上,調解委員常會漏計利息,而且當事人也沒有馬上聲請強制執行,所以才會發生取得執行名義,但是無法執行,又無法取得損害賠償的問題。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頂樓漏水 管委會須修繕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22

高雄俞小姐問:
我住在7樓華廈,當初是預售屋時買2間打通為1間,所有權是7樓之2、7樓之3,但只有一扇大門進出屋內,入住後管委會評估可只繳1戶的管理費,迄今20年。現因頂樓漏水,管委會無意處理,勢必要以訴訟途徑解決,請問管委會日後可追繳過去20年2戶的管理費嗎?頂樓漏水管委會須負責修繕嗎?

律師陳尹章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及36條規定,屋頂的所有權屬於全體住戶同有,且屋頂漏水的維護、修繕責任屬於管理委員會。 

能追繳5年管理費

不過,若漏水原因來自讀者專用部分管線時,該漏水的修繕責任屬於住戶本身,反之,如漏水原因為共用部分,則管理委員會有責任負責修繕,因此建議讀者先釐清造成漏水的原因。
在實務上,法院審理漏水衍生案件,通常會由鑑定人鑑定產生原因,但一般而言,爭議雙方需要支出金錢(訴訟費用與鑑定費用等)及耗費時間和心力。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讀者最好先與管理委員會協調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
而讀者擔心遭管委會追討另戶的管理費的部分,讀者可以主張與管委會早已協議過要如何繳納管理費,管委會並確實讓讀者只繳納1戶管理費長達20年。就算管委會執意追繳管理費,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最多也只能從請求時起往回追繳5年內的管理費。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2014年4月19日 星期六

103年第二次專技人員醫師、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03年專技人員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自4月22日起至5月1日止受理網路報名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4/18
 103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自103年4月22日起至5月1日下午5時止受理報名,報名時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後,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進行報名(報名前請先詳閱本考試應考須知)。報名表件、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資料應於103年5月2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有意報考之民眾,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5月1日下午5時止)當天登入,以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考選部表示,本考試除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採筆試及實地考試,定於103年8月3日至4日僅在臺北考區舉行外;其餘考試類科均採筆試,定於同年月2日至3日分別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同時舉行,請應考人擇一考區報名,報名後不得更改。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為使各醫事院校應屆畢業生有應試機會,本考試依例受理由學校集體報名,請應屆畢業生務必洽原就讀學校辦理。報考醫師第一階段考試或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之在學學生,因學期課程因素未能於報名時檢附已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或中醫基礎醫學學科證明文件者,亦由學校統一辦理集體報名。另配合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需增加社工人力,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於103年辦理2次,本次係第2次舉辦,為減少對應考人工作及生活作息之影響,本次考試期程將縮短於2天舉行完畢,每天考試節數及起訖時間不盡相同,請應考人務必配合考試時間準時入場應試。
    考選部提醒應考人,為增進試卷評閱效能,本考試之申論式試卷將實施線上閱卷作業,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因須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閱卷委員於電腦上進行評閱,應考人應依規定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則不予評閱計分;另為期試卷作答內容清晰,以利掃描後評閱,應考人應使用0.5mm-0.7mm的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相關程序均依考試院修正發布之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閱卷規則規定辦理。
    有關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等均詳載於應考須知,請應考人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行下載參閱,或以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146、3147、3148、3936、3937查詢。

法律信箱:屋登記妻名下 夫無所有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18
讀者黃先生問:
我在2004年買屋時因妻爭吵而登記於其名下,頭期款跟房貸都是我在繳,現在夫妻感情交惡她偷賣房,我已提告也聲請假處分,目前法官要求補正資料,想請問我該主張《民法》的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或是可以她曾對我家暴(有驗傷單)的理由,請求撤銷贈與?之後我辦理離婚,對方是否還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鍾芝宣答:

《民法》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且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外在表徵,故如房子已登記在妻名下,應歸妻所有,讀者不能直接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 

證明傷害撤銷贈與

但讀者如能證明妻確有「故意」傷害行為,在1年時效內(自夫知悉妻傷害行為時起算)、未曾宥恕,即可以意思表示向妻撤銷贈與,再以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贈與物之返還。
若夫妻結婚時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且裁判離婚事由均可歸責於妻時,讀者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建議讀者不要主張房屋是贈與妻的,讓房屋被列入妻子的「婚後有償財產」,這樣假設妻的婚後有償財產總額「大於」讀者的婚後有償財產,則讀者可請求財產差額之一半。
另因妻賣屋,可能侵害讀者對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讀者若可證明買方明知妻偷賣屋時,可請求撤銷買賣;或將房屋買賣價金算入妻的剩餘財產總額中,如妻剩餘財產不足,讀者可再向買方請求返還房屋。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個性不和悔婚 聘金難討回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17
不具名讀者問:
我女友日前和我舉辦訂婚喜宴,訂婚宴上我爸媽把聘金和土地(聘禮)交付女方,兩個月後女友以個性不合為由悔婚,我們因此未登記結婚,女方也拒歸還聘金聘禮。我爸媽擔心土地被女方變更設定,也認為女方蓄意詐欺,但無法向檢察官證明是否蓄意,請問女方行為在《刑法》是否構成犯罪?該如何討回聘金聘禮?

律師謝岳龍答:

依《民法》第979條之1之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依照這項規定,婚約如果沒有無效、解除或撤銷的情形,就不能要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土地未過戶可返還

讀者父母交付女方的聘金,屬於贈與物,而雙方單純因個性不合而無法結婚,並不符合《民法》第976條之解除婚約規定,尚難要求返還。
但交付土地部分,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土地移轉須辦理過戶登記,如果士地尚未移轉,是可以請求女方返還。
另外,如果一方以個性不合為由悔婚,且不願意返還聘金和土地,是否成立詐欺罪,須看男女雙方交往時,彼此相處情形有無爭執,訂婚後有無為結婚的準備及互動有無產生爭執等狀況來判斷。如果毫無徵兆,是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不過,舉證比較困難。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台灣中油公司診療所約僱護理人員甄選

【原文轉自:金融研訊院 / 台灣中油】 更新日期: 2014/4/15 
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診療所約僱護理人員甄選

一、報名日期:103.04.21 (一) - 05.02 (五),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筆試日期:103.05.17 (六),僅設桃園考區。

三、面試日期:103.06.14 (六),僅設桃園考區。

、甄選內容
(一)職缺類別:約僱護理人員,正取2名,備取4名。

(二)資格條件:
1. 大專(含)以上護理系(科)畢業。
2. 已取得護理師證書。
3. 已取得執業執照者。
4. 工作經驗:曾擔任加護病房2年或急診室2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甄選方式
1. 筆試:專業科目(含急診醫學、重症醫學、職業衛生護理)乙科,題型為非選擇題。
2. 面試

(四)工作內容
1. 門診病患護理、掛號及病歷管理等工作。
2. 協助醫師醫療工作。
3. 急症病人處理,緊急情況發生時參與急救。
4. 聯繫安排病人各項診療、檢查、轉診工作。
5. 協助提供病患安全、有隱私的診療環境,避免感染及異常事件發生。
6. 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各類應變演習及預防保健等業務。
7. 感染控制、環境整理、自動檢查等業務。
8.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護理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五)工作地區:桃園煉油廠(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民生北路一段50號)

五、待遇與福利:比照中油公司分類雇用1等1級(33,750員)起薪,另有獎金,享各項福利、勞健保。

六、 簡章下載

法律信箱:住家緊鄰外牆 住戶享所有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16
讀者林小弟問:
住家為公寓,樓下商家多次在家外牆裝設招牌,導致外牆壁磚破裂、雨季時我家壁面生癌滲水,請問公寓外牆產權與使用權屬私有或共有?是否可向使用者要求拆除或賠償?如果也想懸掛招牌,可否要求樓下商家移除招牌,讓我優先使用?

律師李明臻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第1款規定,「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因此讀者對於緊鄰住家的外牆依法享有所有權,至於緊鄰樓梯或緊鄰其他共有部分的外牆等則屬共有。 

鄰居不能擅設招牌

如果樓下住戶私自在緊鄰讀者住家的外牆設置招牌,甚至造成漏水等侵害,都可請求該住戶拆除招牌,並賠償所受損害。
假使讀者也想使用緊鄰讀者住家的外牆懸掛招牌,首先應注意公寓大廈規約中,是否將外牆牆面約定為全體住戶的「共用部分」,如有此規約,住戶不得擅自使用。
但如果公寓大廈規約沒有前述約定,住戶原則上在不違反《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等法規下,可以在有所有權的外牆設置廣告物,甚至出租。
但應注意公寓大廈規約中,如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對於外牆的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有相關限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相關決議,住戶即應受規約或決議內容限制,即使擁有緊鄰的外牆所有權,也不得恣意使用。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文化行政考外文 最快7月上路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4/4/14
為避免公務人員「菜英文」,除了國考文化行政類科最快7月加考外國語文,考選部也將討論是否有將英檢門檻列入高普考資格必要。

被稱為國考「死亡之組」的文化行政類科將更難考。文化部表示,為推動台灣文化走向國際,必須拓展駐外機構,向國際輸出台灣的特色文化,因此極需兼具國際觀與外語能力的文化行政人才,所以向考選部建議文化行政類科加考外國語文。考選部已修正考試規則,一經考試院會通過,今年7月報考的高考二級文化行政類科就將加考外國語文。

考選部表示,高考二級文化行政類科分為筆試與口試,第一階段筆試將「社會科學理論」修正為外國語文,筆試含作文、翻譯;口試含口說。

外國語文共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日文、德文、韓文、土耳其文、阿拉伯文、俄文等10個組別。

高考二級須具備碩士學歷才能報考,錄取後以薦任7職等任用,去年高考二級文化行政類科97人搶1個名額。

考選部上月10日邀集文化部、地方文化局處等用人機關開會決議,同意文化部的建議,修正專業科目,加考外國語文,現在全案在考試院審議。

考試委員則提出,日前桃園機場「多卡通」誤譯為「more cartoons 」貽笑大方,為避免再出現錯誤,高普考也應該把通過中級、中高級英檢列為報考資格,提升公務人員的英語能力。考選部回應,未來會討論是否有列入中級、中高級英檢資格的必要。

黃姓考生表示,文化行政類科非常難考,每年開缺名額非常少,未來若加考外語,考上的機會更為小;不過也有外語系學生表示,國考若是加考語言或列入英語資格,將對語言能力好的人更有利。

關務特考周末登場 人數大增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4/4/14 
考選部4月19、20日兩天舉辦關務特考身障特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3項考試,今年各項考試報考人數都減少,關務特考卻不減反增,報考人數比去年多5千人。考選部解釋,因去年關務特考只有3等、5等考試,今年加考4等,所以人數比去年多。

考選部表示,今年初等考試高普考報考人數都減少,關務特考卻不減反增,主因為去年沒有4等考試,今年有4 等考試,若減去4等考試的報考人數,總報考的人數與去年差不多。

考選部周末舉辦關務特考、身障特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3項考試,關務特考報考人數12145人,比去年7206人還多;身障特考5222人比去年少1200人,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試31人,跟去年報考人數相同。

今年關務特考需用名額570人,身障特考需用名額128人,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26人。

身障特考設台北、台中高雄、宜蘭、花蓮、台東6考區;關務特考設台北、台中、高雄3考區,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試設台北考區單一考區。

關務特考錄取人員協助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查價、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等內外勤業務。

身障特考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才可報考,考上之後分發到保障身心障礙員工的工作環境,大多從事內勤行政工作。

國軍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則須為軍人才可報考,報考資格比較嚴格。

103年第一次專技高考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等考試4月15日放榜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4/14 
103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定於4月15日上午10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總計報考人數17,814人,全程到考14,530人,及格2,864人,及格率為19.71%。
    考選部董部長保城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x.gov.tw)或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專用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
考選部董部長同時表示,本考試榜示後將於3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可使用本考試應考須知所列附件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提出。
    另考選部預定於103年8月2日至8月4日舉行103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方式,報名日期預定自103年4月22日起至5月1日下午5時止,有意報考者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法律信箱:父房產給陸配 子奪不回所有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15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爸爸生前把房子過戶給他的配偶,配偶是一位中國新娘,家人都在中國,而且這個配偶不是我媽媽,如果有一天這名配偶往生了,原本屬於我爸的房子,還有機會過戶回我們這些小孩的名下嗎?
律師毛鈺棻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此如果這名配偶過世,這些房地就會算是她位於臺灣地區的遺產,依上述條文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的法律。 

除非對方願贈與

因為讀者父親生前就把房屋過戶給這名中國籍配偶,房屋已變成她名下的財產,未來在這名配偶往生後,房子理所當然就是她在台灣的遺產。
依台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既然這名中國籍配偶與讀者及其兄弟姊妹間,並無上述的親屬關係,則讀者及其兄弟姊妹依法應不能拿回房子所有權。
除非這名配偶願意在生前以贈與的方式,將房子贈與讀者及其兄弟姊妹,或是收養讀者及其兄弟姊妹為子女,讓你們成為她在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繼承其遺產,否則該遺產將由她在中國地區的其他繼承人依法繼承。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台電招考830人創新高 4/15起受理報名

【原文轉自:東森新聞 / 林信男】 更新日期: 2014/4/10 
台電將在2014年6月招考,原規劃招考名額為772人,之後又提高至830人,創歷年新高,4月15日開始受理報名。

台電表示,由於業務量持續成長,加上近幾年退休人員大增,為確保技術傳承,使業務正常運作,已率續舉辦多次招考,引進新血。

台電指出,先前已公告,6月的招考人數為772名,不過近期又出現新增缺額,因此將再增額58人,合計共招考830人,是歷年名額最高的一次。

台電說明,6月的招考,報名時間為4月15日至24日,一律網路報名,筆試時間訂於6月29日,將在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4地同時舉行。

甄試簡章與招考資訊,可上甄試網站(網址:recruit.taipower.com.tw)或台電網站(網址:www.taipower.com.tw)查詢。

更新錄取名額公告
台電雇員招考簡章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4/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315002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旨揭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案自公告日起實施,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選項之詳細內容。
相關網址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4.aspx?inc_url=1&menu_id=154&sub_menu_id=611
相關檔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法律信箱:婚沒結成 逾2年免還聘金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09
讀者陳小姐問:
我因懷孕而跟男友訂婚,後來我想解除婚約,男方要求我演完這場結婚的戲,演完後沒去登記也未同住,小孩我在養,男方偶爾拿錢給我,現已不給錢,請問聘金、金飾我要還嗎?我要怎麼做才能把小孩的戶籍跟姓氏登記在我這邊?報戶口時我的簽名是男方偽造,我可告他偽造文書嗎?如果提告我可取得監護權嗎?

律師吳柏宏答:

判斷結婚有效與否,在2008年5月23日《民法》第982條修正條文施行前,只要結婚雙方主觀上有結婚之意思,客觀上亦具備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即可成立有效婚姻關係。
而於《民法》第982條修正後,因改採登記結婚,即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是有效的婚姻關係。 

沒登記婚姻不成立

本件陳小姐與男友若是在修法前結婚,因雙方主觀上並不想結婚,並不會發生結婚之效力,若在修法後結婚,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無法成立婚姻關係。
另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陳小姐的男朋友可以要求返還聘金及金飾,但如已超過2年而男友仍未曾請求返還,則讀者日後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免於返還。 

男觸犯偽造文書罪

至於陳小姐說遭男友偽造簽名去幫小孩報戶口,則男友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但陳小姐若想爭取小孩的戶籍及姓氏,則需另行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訟,待法院確認陳小姐及男友間之婚姻無效後,再以生母之身分去報戶口。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共有土地 可提告請求分割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08
讀者林先生問:
父親與叔伯間有筆土地屬共同持有,尚未分割,有長輩提議分割,但少數人反對,請問有何方法順利分割?另外我長期住在祖籍處(以前房屋無地基),我想打掉改建,是否也須全部土地持有人同意?祖籍有間房間登記在伯父名下,但父親早年已買下,只是至今未辦理過戶,請問可否一起改建?

律師馮梅君回答:

依《民法》,可參閱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林先生父親與叔伯間共有的土地,無論是基於繼承來的公同共有,或是其他原因所生的分別共有狀況,在無法令規定,或依該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約定不分割期限情形下,共有人都可以隨時主張分割。 

過半數同意可改建

若部分共有人反對分割,又無法以協議分割方式完成分配時,則主張分割的共有人,應將其餘共有人全體列為被告,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但法院判決可自行依認為妥適的方式進行分割。
就林先生欲改建祖籍處房屋,因非屬於簡易修繕,而無法由各共有人單獨進行,但可透過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者、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的同意後,進行改建,不需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至於林先生父親所購買的房間,建議仍先辦理移轉登記後,再進行改建,以杜絕日後紛爭,兩造纏訟的窘境。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高普考錄取率 今年可望再創新高

【原文轉自:聯合報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4/4/7
高普考上周一報名截止,今年需用名額共開出3542人,創下歷年新高,不過,報名人數卻不增反減,考選部統計共有12萬多人報名,相較去年減少2萬人、相較前年減少3萬多人,預計今年高普考總錄取率可能會因報名人數減少,而再創新高。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的資料,今年的缺額不只比去年多,也高於3年來的平均缺額2896人,不過,報考人數仍然下滑。

考選部統計,去年報名人數約14萬6千人,今年則減少2萬多人,有12萬多人報名,回到2009年金融海嘯發生之前的人數。

根據考選部統計,2009年之前,每年約有7至9萬人報名,2009年開始報名人數增多,約12萬2千人、2010年約13萬2千多人、2011年約13萬5千人、2012年15萬6千人。

除了高普考報名人數減少之外,考選部也發現,從去年開始,各項國考人數也大幅減少。

考選部統計資料顯示,報名人數下降,從去年的高普考試就出現趨勢,去年報名人數比前年減少1萬多人。

今年度的初等考試報名人數也相較去年度的報名人數減少2萬多人,其中特別以初等考試、四等考試報名人數減少地特別明顯。

考選部表示,今年的報名人數與2009年金融海嘯前的報名人數相當,應該是跟景氣回升,工作比較容易找有關。

考選部表示,初等考試、四等考試薪資約2萬8至3萬5左右,與民間企業相當,在經濟轉好之下,可能較不具吸引力。

考選部指出,今年高普考在7月4日至8日舉辦,今年開缺名額有3542 人。

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

身障特考增額83名 共取211名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4/4/5
考試院日前公告,今年度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需用名額有128名,考試院今天表示,增列需用名額83名,總計211名。

考試院說,身心障礙特考需用名額加上增額三等考試74名、四等考試70名、五等考試67名。



103年身心障礙特考考試資訊:http://info.public.com.tw/testnews/testnews_01/2358.html

桃園下學年教師缺額 預估釋出200人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鄭國樑】 更新日期: 2014/4/5 
桃園縣教育局昨天表示,桃園縣教師員額編制比下學年要從現行的1.6人,調整為1.65人,預估可以釋出200名教師缺額,今年暑假結束前,就可以完成招考,投入新學年教學工作。 

另外,1名國小教師去年想透過介聘平台,申請調往外縣市學校,但教育局以先前甄選時,招考簡章有「必須在錄取分發的學校服務滿3年」綁約限制,不同意老師介聘,全案經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協助,向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認定桃園縣的限制無效,原因是當時的甄選辦法綁約3年只限偏遠學校,不能妨害老師申請介聘權益。

教育局長吳林輝昨天表示,尊重省申評會的決議,會把全案再送桃園縣介聘委員會討論,協助這名老師主張自己的權益,不過也請社會各界體諒偏遠學校教師或新進教師流動率高、嚴重影響教學品質的問題,桃園縣去年也修訂招考簡章,新甄選老師一律必須在錄取的學校任教滿3年,有不得已的原因,可以專案方式送介聘委員會審議。 

教育局指出,桃園縣近兩年自籌人事費超過3億元,國小教師員額編制由早先1.5人,逐年提升至1.55人及1.6人,下學年再調整至每班1.65人,103學年度(今年8月1日起)預估可增加200多位教師缺額,不過各校代理教師名額也會減少1至2名。

吳林輝說,自教師實施課稅後,各校所釋出的大量授課節數,僅能聘請每節鐘點費260元的代課教師,衍生代課教師因薪資不高而難覓,或有更佳就業機會而頻繁離職等困境,造成學生受教品質不穩定,提高教員額比是有效的改進方法,新進教師綁約3年,是維護教學品質的辦法,教育局人員表示,這和公務人員特考限制服務3年、6年情況類似。

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102年郵政升等-佐級升員級考取經驗談-楊錦繡

102年郵政升等-佐級升員級考取經驗談-楊錦繡


放榜的那一天看到自己的名字在榜單上 ,我知道這段時間我的努力是值得的。
從開始準備,到考試時只有11個月的時間,尤其是平常的白天要上班(做窗口櫃檯連平時要偷看個書都不可能),回家要帶小孩,能看書的時間真的是少之又少。那時我選擇了康德補習班的函授課程希望能以最短的時間獲得最大的效益。
雖然是函授的課程,有上課所有的筆記可看,可是我堅持一邊上課一邊做筆記,就像是在現場上課一樣,老師寫的一字一句我都會重新再做一次筆記,來不及抄的就先暫停抄完,再繼續上課,函授的課程有個好處,老師上課口頭上補充,卻來不及寫的就可以重新再看一次。

※科目準備
一、憲法:只考選擇題,賴農惟老師的憲法,用架構的上法,讓你不會有內容很多的感覺,另外一定要多作練習選擇題,補習班給的講義就很足夠。

二、法緒:因為範圍很廣,時間也有限,也只能把函授的課程上完一次,但還是堅持上課時一定把上課的筆記再抄一次,因為也是考選擇題,所以上完課多作選擇題也就夠了。

三、英文:這大概要看個人平時的努力了。

四、公文:一定要準備!這個很好拿分的,寫作有固定格式,把格式背下來,考前練習個幾次,上考場把這些格式套用上去就可以得高分。

五、作文:這就要平常多看文章,但老師上課的也很有幫助。

六、民法:賴農惟老師的民法,真的是很精辟,我並沒有多看別的教材,只有把老師上的40幾堂課從頭上過一次,而且把上課的筆記完完全全重新寫一次,平常也只有看老師的講義和筆記,連選擇題的部份有很多的觀念,也都從申論題中獲得解答,只能說賴老師真的很厲害。
七、郵政法規:看完課程後,就是勤作考古題因為是選擇題,也比較好準備。

    其實要不要參加考試,而且只有11個月準備,剛開始是很掙扎,而且好久沒拿書本,要再讀書是很痛苦的,所以一開始沒多久就有想放棄的念頭,但是堅持下去,是很重要的,只有自己能戰勝自己,在此祝福大家都能夠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