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地方特考 開放選填2個考區?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4/3/31 
為了解決地方特考不足額錄取問題,考試委員建議地方特考開放考生選填2個考區,不過,考選部表示,除非修改考試法,否則,依照現行制度並不可行。

地方特考本月放榜,需用名額2731人,但只錄取2563人,尚有缺額168人,不足額錄取的類科主要是土木工程以及建築工程。

今年台北市考區有應考人高分落榜,考試委員日前在考試院會上建議考選部研議地方特考應考人可以選填2個志願,也就是在北、中、南各個考區若有缺額可以調整分發地點,以免影響政府效能。

另有考試委員以去年地方特考舉例表示,新北市不足額錄取21人,台北市未符錄取資格的有10人左右;在這些不符錄取資格的報考人中,有些人成績可填新北市。

考委建議,像是台北市、新北市這種地理位置相近的考區,若是可以採取2次分發,就可以避免長期不足額問題,解決地方政府用人之需。

不過,考選部表示,根據考試法,錄取人員分發依照考試類科、考試名次分配,除非修改考試法,否則依現行法規恐不可行。

考選部表示,每一區錄取標準、名次不同,錄取人員若選填2個分發區,在實務操作上也會較為複雜,需要通盤考量。

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3/28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31500302號

主旨:公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
說明: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如下:一、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六十分;二、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二十五分;三、氣度、言辭及儀態:十五分。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21501864號
附件:如文
 
主旨:舉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依據:民國102年12月26日考試院第11屆第26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類科(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轉任機關、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五、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各職缺工作內容、地點及環境另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之「各等別、類科職缺一覽表」,請應考人審酌個人狀況,決定報考等別及類科。

貳、考試日期: 
一、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103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二)四等考試:103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103年4月19日(星期六)。
二、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103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二)四等考試:103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103年4月19日(星期六)。
三、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103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參、考試地點: 
一、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3考區舉行。
二、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設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6考區舉行。
三、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僅臺北考區。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3項考試分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暨其附表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一)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二)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陸、報名相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03年1月7日起至16日下午5時止
二、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103年1月17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方式:
(一)本3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報名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二)本3項考試係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費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柒、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3項規定,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另考試錄取人員除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而機關認為有需要者外,不得辦理改分配。

捌、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所提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另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構)。

玖、報名費優待: 
一、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考人,具有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優待。
二、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之應考人免繳報名費,並以一次為限重複報名之應考人應按報名次數逐次繳交報名費,並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具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不再重複優待)。

拾、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各考試應考須知。
◎附件1:身障三等職缺表(行政院所屬)(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附件2:身障四等職缺表(行政院所屬)(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附件3:身障五等職缺表(行政院所屬)(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附件4:身障特考職缺表(行政院以外)(資料來源:銓敘部)

法律信箱:借貸契約 形式不限書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27
網友陳先生問:
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個朋友,他說母親住院需用錢,所以借他1萬5千元,但事後他不再與我聯絡,當初沒寫借據,只有事後LINE談話內容可證明他跟我借錢。請問LINE的談話內容可提告民事訴訟嗎?我覺得他母親住院之事應非事實,我可提告詐欺嗎?
律師張凱萍答:
民事上你借他錢是屬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如果當初有定還錢期限,要等期限到才能請求還錢;若未定還錢期限,要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他還錢,建議讀者可用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證據力較足夠。 

LINE對話可為證

若催告後還沒下文,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提出異議,則可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向法院請求,但因借款金額未達50萬,所以屬強制調解事項。
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只要雙方有表達借錢的意思,契約就成立,不需非得簽書面契約。如果LINE對話內雙方洽談借錢內容,應可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但讀者最好一併說明是如何將1萬5千元交給對方,若有匯款明細更佳。
《刑法》詐欺取財罪規定,需是對方有行使詐術行為,使你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且要具有因果關係。「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讀者需找出對方母親並無生病住院的證據,以及對方用這個不實資訊讓讀者產生錯誤因而交錢給對方,對方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103年全國農業金庫新進人員甄試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全國業會金庫】 更新日期: 2014/3/25 
全國農業金庫「103年新進人員甄試」第一試筆試定於103年05月04日舉辮,一律採網路報名,僅設台北考區。

一、報名期間:103.03.25 (二) - 04.18 (五)

二、筆試日期:103.05.04 (日)

三、口試日期:103.05.22 (四) - 05.28 (三)

四、本次甄試總計錄取85名(含正取38名、備取47名),有關各類別所須具備資格條件、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如下表:
(一)外匯人員:
甄試類組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工作內容簡述
工作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十一職等
外匯業務
主管人員
(F4101)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工作12年以上,且其中具外匯業務工作6年以上。
3.已取得以下測驗合格證明書: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
1.外匯業務策略規劃之統籌。
2.外匯業務之推展與督導。
3.國內外金融同業(存匯行、通匯行)通匯金融網路之建立與管理。
4.協助營業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匯指定單位之設置。
5.其他交辦事項。
總公司
1
2
九職等
外匯業務
管理人員
(F4102)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工作8年以上,且其中具外匯業務工作4年以上。
3.已取得以下測驗合格證明書: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
1.外匯業務手冊及規章編訂。
2.外匯業務規劃、推展及督導管理。
3.國內外通匯關係建立與維護事宜。
4.外匯交易規章辦法訂定。
5.其他交辦事項。
總公司
2
2
七職等
外匯業務人員
(F4103)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工作4年以上,且其中具外匯業務工作2年以上。
3.已取得以下測驗合格證明書: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
1.各項外匯相關作業。
2.申報央行事宜。
3.各項外匯相關業務帳務處理。
4.外匯資金交易操作。
5.其他交辦事項。
總公司、分公司
8
8

(二)法務人員:
甄試類組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工作內容簡述
工作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六職等
法務人員
(F4104)
國內外大學(含學院)法律學系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1.法律案件之研議。
2.公司規章、作業手冊、約據之審核。
3.其他交辦事項。
總公司
1
4

(三)金融業務人員:
甄試類組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工作內容簡述
工作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五職等
金融業務人員
(F4105)
國內外大學(含學院)商學相關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1.擔任與金融相關之業務。
2.擔任銀行櫃台工作。
3.其他相關之交辦事項。
總公司、分公司
8
8

(四)作業及流程規劃人員:
甄試類組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工作內容簡述
工作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八~九職等
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作業及流程規劃人員
(F4106)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工作6年以上,且其中擔任業務規劃工作3年以上者。
◎年資條件:曾任職銀行工作6 年以上,其中擔任業務規劃工作3年以上得核定八職等;曾任職銀行工作8年以上,其中擔任業務規劃工作4年以上得核定九職等。
負責本公司銀行帳務系統及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之作業規劃、流程設計、營運推廣、農漁會關係維繫及其他事宜。
總公司
3
3

(五)網路管理與機房操作人員:
甄試類組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工作內容簡述
工作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七職等
網路管理人員
(F4107)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資訊單位或通訊網路公司合計年資達5年以上,且其中曾擔任網路管理工作3年以上。
3. 已取得以下測驗合格證明書:具備CCNP證照。
負責本公司銀行帳務系統及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之網路管理及其他事宜。
※口試得加分條件:
精通網路管理,熟悉Cisco、Juniper網路設備者
總公司
1
2
五職等
機房操作人員
(F4108)
國內外大學(含學院)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負責本公司機房操作及其他事宜。(需能夠配合全年24小時輪班作業。)總公司14

(六)系統管理人員:
甄試類組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工作內容簡述
工作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九職等
系統管理人員
(F4109)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之資訊單位工作8年以上,其中擔任系統管理工作4年以上者。
3. 已取得以下測驗合格證明書:具備MCSE及MCDBA證照。
負責本公司銀行帳務系統及
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之系統
管理及其他事宜。
※口試得加分條件:
1. 具虛擬伺服器管理實務經驗者。
2. 具資訊安全證照者。
3. 具資料庫管理及資訊安全工作經驗者。
總公司
1
2

(七)程式開發人員:
甄試類組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工作內容簡述
工作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名額
六~八職等
程式開發人員(銀行核心帳務系統)
(F4110)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之資訊單位,擔任銀行核心帳務系統應用程式開發工作3年以上。
◎年資條件:曾任銀行核心帳務系統應用程式開發工作3年以上得核定六職等;曾任銀行核心帳務系統應用程式開發工作4年以上得核定七職等;曾任銀行核心帳務系統應用程式開發工作6年以上得核定八職等。  
負責本公司銀行帳務系統及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或開放平台系統之系統開發、程式設計、程式維護。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銀行核心帳務系統系統整合經驗者。
總公司
6
6
七職等
程式開發人員(銀行外匯/財務投資系統)
(F4111)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 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資訊單位或軟體開發公司合計年資達4年以上,其中擔任銀行外匯、財務投資相關業務程式開發工作3年以上。
負責本公司銀行外匯及財務投資商品系統開發、程式設計、程式維護。總公司33
六職等
程式開發人員(開放平台系統)
(F4112)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條件:曾任職銀行之資訊單位,擔任.NET或JAVA程式設計及MSSQL程式開發維護工作2年以上。
負責本公司銀行帳務系統及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或開放平台系統之系統開發、程式設計、程式維護。
※口試得加分條件:
1. 具備網路銀行系統或人事薪資或公文系統開發經驗者。
2. 具JavaScript、CSS、AJAX、Jquery開發經驗者。
總公司33

  五、筆試科目
(一)共同科目:國文及英文。(國文考1題公文及1篇短文寫作;英文考選擇題。)
(二)各類組測驗綜合科目範圍
類組代碼
類組名稱
綜合科目範圍
測驗題型
F4101
十一職等
外匯業務主管人員
含國際貿易實務、貨幣銀行學
非選擇題
F4102
九職等
外匯業務管理人員
含國際貿易實務、貨幣銀行學
非選擇題
F4103
七職等外匯業務人員
含國際貿易實務、貨幣銀行學
非選擇題
F4104
六職等法務人員
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公司法、銀行法及票據法
非選擇題
+選擇題
F4105
五職等金融業務人員
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
選擇題
F4106
八~九職等
農漁會共用帳務系統作業及流程規劃人員
銀行業務測驗(含:存款、放款、外匯等)
選擇題
F4107
七職等網路管理人員
電腦網路概論
非選擇題
F4108
五職等機房操作人員
計算機概論
非選擇題
F4109
九職等系統管理人員
系統管理與資料庫管理
非選擇題
F4110
六~八職等程式開發人員(銀行核心帳務系統)
程式設計(以COBOL語言為主)
非選擇題
F4111
七職等程式開發人員
(銀行外匯/財務投資系統)
程式設計(以JAVA、C/C++、SQL、.NET語言為主)
非選擇題
F4112
六職等程式開發人員(開放平台系統)
程式設計(以JAVA、C/C++、SQL、.NET語言為主)
非選擇題

六、待遇:
(一)支薪如下:以新臺幣計價,各職等第一級支付月薪標準如下表所示。不休假加班費、工作獎金、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另計。
1.十一職等:72,100元。
2.九職等:49,440元。
3.八職等:44,290元。
4.七職等:39,520元。
5.六職等:34,320元。
6.五職等:29,120元。
(二)員工目前享有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
(三)其他福利:午餐津貼、職工福利委員會三節福利金及補助、員工優惠存款利率等。

七、 簡章下載

因應退休潮 台電今年招1500人

【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王玉樹、吳泓勳】 更新日期: 2014/3/24 
想進工作穩定、福利好的台電工作,今年機會最大!台電除已宣布6月招考700多名爬電桿維修技術員外,近日也確定10月份要再招募670名職員,加上增額錄取名額,今年總晉用人力將達1500名,創下台電史上單年招募人數新高紀錄!

台電今年第一波徵才是日前宣布6月要進行的技術員僱用人員招考,總計772名,只要高中職以上就可報考,下月15日起接受報名,起薪3萬。

薪水更高、限大專以上報名的第二波職員招考,預計10月辦理。類別以電機、機械、企管、業務行銷、核工為主。往年錄取率只有2~3%,去年提高到5.5%左右。錄用後新人起薪3萬7000元,不過台電已研擬爭取調薪。
(延伸閱讀:台電喊調薪 新人加3000元)

台電主管表示,2013年起10年內公司將掀起一波「退休潮」,退休人數占全公司人員4成6。由於許多儀電操作、核工技術專業人才不能等到有人退休才補上,因此乃向經濟部提報「提前晉用」,獲核准才能大幅招募1500人。

另中信金昨日也舉辦今年MA(儲備幹部)招募說明會,預計招收50名,並開出年薪近百萬優渥條件。中信銀總經理陳佳文表示,未來MA派駐海外機會大,會要求語言能力、高抗壓等條件。

社工師分科甄試 下月30日放榜

【原文轉自:聯合報 / 楊欣潔】 更新日期: 2014/3/24 
衛生福利部昨天首次舉辦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考試,共有330人報考,273人符合應考資格,又以醫務、心理衛生等2項專科,報名人數最多,預定於下月30日公告考試及格名單。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蔡適如表示,為強化社工專業知能、並讓社工能對特定族群提供更深入服務,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今年首次舉辦分科甄審,共分醫務、心理衛生、兒少婦女及家庭、老人、身心障礙等5科。

專科社工師測驗的概念,就如同專科護理師、專科醫師一樣,旨在培養社工的專業領域。

昨天甄試首日,考醫務、心理衛生2項專科;今天考兒少婦女及家庭、老人、身心障礙等3項專科;報考者以醫務、心理衛生等2專科占多數,占應考總人數62.5%;兒少婦女及家庭占27.4%;老人及身心障礙等2專科則占10.1%。

蔡適如說,參加專科社工師的甄審,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3年者,並須有專科社工實務領域5年執業年資;具大學學歷者、社工相關碩士學歷者,則分別須有專科社工實務領域7年、5年執業年資,及公開發表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1篇。

這次考試,以醫務、心理衛生報名人數最多。衛福部推測,可能與在醫院服務的社工師工作較穩定,較能符合專科考試要求年資上限有關。

103年第一次專技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及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3月26日榜示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3/25
103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定於3月26日上午10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本考試總計應考5,972人,全程到考4,894人,及格866人,及格率為17.70﹪。
考選部董部長保城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電話語音系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或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考選部董部長同時表示,本考試榜示後3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及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可使用本考試應考須知附件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提出。
另考選部預定於103年7月26日至29日舉行103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報名日期預定自103年4月15日起至4月24日下午5時止(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公告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1食品技師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之學校系科名單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3/24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1食品技師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暨本部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 經審議通過符合食品技師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之學校系科名單公告如后:大仁科技大學日間部及進修部四技食品科技系食品科技與管理組。
二、 前開系科名稱或開設之必修課程如有調整,應主動重新提出申請。
三、 歷次審議通過公告符合食品技師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之學校系科名單,請查閱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之相關檔案。

擬以部分科目(第一試)免試之資格報考103年第二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律師考試、會計師考試者,請注意於規定期限前提出部分科目(第一試)免試申請並寄出相關費件。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3/24
一、103年第二次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律師考試、會計師考試,分別預定於本(103)年4月22日至5月1日、5月6日至5月15日、5月20日至5月29日受理報名。如擬以部分科目(第一試)免試之資格報考前揭考試者,應分別於3月31日以前(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4月30日以前(律師及會計師考試)提出部分科目(第一試)免試申請並寄出申請費件(以郵戳為憑),始完成申請程序。凡未能於上述日期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第一試)免試,均須應試全部科目。
二、已具會計師考試補考資格之應考人(舊案),如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本部核定者,於本(103)年報考會計師考試時,須就部分科目免試新案資格,切結放棄舊案資格(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或就其舊案之未及格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資格,擇ㄧ報考,ㄧ經選定,報名後則不得更改。
三、網路下載減免科目申請書表及多元繳費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點選「專技減免科目申請」,並請先行詳細閱讀免試申請須知後,再登錄下載相關表件,並依操作指示進行申請程序及選擇繳費方式。
四、如有疑義,請洽詢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電話:02- 22369188轉分機3136、3138、3139均可)。

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原文轉自: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3月21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 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 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 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 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 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主管機關為兼 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 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 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 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 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 許可或報備。雖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又 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 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 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與本院釋字第四四 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至為維持社會秩 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 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 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釋字第四 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聲請人等併聲請就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解釋部分,或非本件原因案件應 適用之規定,或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規定;另就原因案件應適用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或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以上聲請解釋之部 分,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事實摘要
聲請人(一)1.臺北地院法官陳思帆為審理李明璁(臺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於97年間未經許可率眾至行政院前集會,抗議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臺所生維安衝突而 違反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案件;2.桃園地院刑六庭為審理陳達成(律師)於96年間未經許可率眾至慈湖陵寢停車場集會,舉辦「兩蔣入土為安活動」而違 反集遊法案件,各依其確信認所應適用之集遊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2項關於集會前應申請許可之規定,及其他數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陳法官併同聲請之條文有第4、6、11第2款、25第1項第3、4款、29條;刑六庭併同聲請之條文有第29、30條)。(二)林柏儀(政大社 研所學生)為抗議學費調漲,未經許可聚眾至教育部前集會陳訴,遭以違集遊法而判處拘役確定,認判決所適用之同法第29條關於首謀者之罰則規定,及具關聯性 之第2、4、6、8、9、11至16、18、22、24、25、28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大法官就各案先後受理後,併案審理。

2014年3月22日 星期六

華南銀行釋職缺 招考近300人

【原文轉自:東森新聞 /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日期: 2014/3/20 
華南銀行繼2月份釋出財富管理人員招考訊息外,因應公司多元化的業務發展需求及遞補退休人力,103年將再招募約200-300名新進人員,預計4月中旬會再公佈招募訊息。

預計招考櫃台、理財及儲備菁英人員

華南銀行表示,近300名人力中主要以櫃台人員、理財人員及儲備菁英人員等三類職缺,光櫃台人員就預估有200名人力需求。其他,如行銷企畫人員、程式設計人員、系統維護人員、資深理財輔導人才等則視屆時需求再決定是否徵求新進人員。

其中,儲備菁英人員需國內、外商學或管理相關研究所畢業,起薪約40k;理財人員則不限大學系所,但需具基金或保險商品銷售經驗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薪資約33k-37k(具CFP證照另加3000元);而一般行員則需大學畢業,起薪也有32K。華南銀行表示,預計下月初至中旬左右會公布進一步的招考訊息,有興趣的民眾可多留意。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開會未通知 住戶可求撤決議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20
網友Maroo問:
我有一房子待出租,近日房仲表示帶客看屋時,管理員說住戶開會決議,要收取100元清潔費。請問我們持有此屋所有權近20年,雖都租給別人非自住,但卻從未收到開會通知,這樣合理嗎?管委會的會議規範法源依據為何?這種規範合理嗎?出席人數是否須過半否則會議不成立?
律師張凱萍答:
管理委員會法源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定,應由管委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召集人,在開會前10日以書面說明開會內容,並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住戶。 

須告知現居地址

會議決議方式除社區另有規定之外,原則上是一住戶有一區分所有權,要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以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並以出席者3/4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同意,決議才會成立。
由此可知會議決議的門檻不低,若依法通知並作成決議,此會議決議是有一定正當性的。
如讀者有告知管委會聯絡地址,而管委會未用書面通知,則開會程序就有瑕疵,實務上認為可準用《民法》第56條,讀者可在會議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不過法院若認不屬重大瑕疵且對會議結論沒影響,還是有可能駁回請求。但如果讀者未告知管委會現居地址,管委會通知承租戶後,承租人未轉達開會通知,則管委會就未違反規定。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彰銀、一銀MA底薪4.3萬起

【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吳泓勳】 更新日期: 2014/3/19 
為擴大海外布局競爭力延攬優秀人才,公股銀行今年MA(儲備幹部)徵才門檻、薪資雙漲。一銀表示,今年預計招收30位MA,除了拉高英文、日文等語文要求外,也開出新高底薪4.6萬元,若能通過受訓晉升,年收入更可望突破百萬元。彰銀發言人施建安指出,今年也同步考慮提高門檻,底薪保守估計4.3萬元起跳。

隨海內外金融業務開放,為布局海外據點,養成區域性國際經理人才,一銀副總鄭美玲表示,一銀MA計畫已邁入第十年,前後養成超過百位幹部,更有多位MA已派在海外獨當一面。今年預計招募20至30位MA,通過受訓且表現優秀的人,同樣將派駐海外據點。

一銀指出,今年招募對象條件,除了至少碩士以上學歷,外語能力要求也更提高,在英文多益測驗(TOEIC)成績需達880分以上,或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達到N1級的水平,優異外語能力已成為應具備的基礎技能。

但為延攬優秀人才,不只門檻提高,開出的薪資條件也同步增漲。一銀表示,今年新進MA底薪將調高3,000元,達到4.6萬元,另加上額度48萬元的13%員工優存利息,首年月收入可超過5萬元。

一銀更強調,MA受訓一年通過考核晉升一職等之後,除了底薪可再上調約4000元,加上年節獎金、年度績效、超盈餘獎金及員工紅利,年所得上看百萬元。

除一銀外,華銀與彰銀今年度也各自有MA徵才計畫。華銀規劃徵求40名MA,並從2月陸續招收。

國營聯招放榜 4/21報到

【原文轉自:中央社 / 林孟汝】 更新日期: 2014/3/18 
經濟部所屬國業事業102年新進職員甄試複試作業完成,共錄取1040人,平均錄取率約5.46%;錄取人員統一在4月21日至分發機構報到。

經濟部所屬台糖台電中油漢翔台水公司等5家國業事業,因應退離潮,近兩年均大幅徵才,今年也將釋出上千名職缺。

102年招考37個類科,共錄取1040人、備取426人,平均錄取率依到考人數計算約5.46%,其中以企管156人、機械152人、電機(甲)188人等類科錄取人數最多。

經濟部表示,錄取、備取名單在經濟部公布欄公告榜示外,也會在甄試網站及各分發機構網站公告。錄取人員統一在 4月21日至分發機構報到,報到通知手續由各事業機構個別辦理。

經濟部說,錄取人員未依分發機構通知時間、地點報到,或未完成 6個月實習(或試用)者,即註銷錄取資格。但如因服兵役無法按時報到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延後報到,並在法定役期屆滿日起 1個月內向各分發機構申請報到。

備取資格至5月底前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 榜單查詢

考情快訊:
台電103年度新進雇用人員甄試報名期間:103.4.15(二) - 04.24(四)
筆試時間:
103.06.29(日)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自3月21日起至31日止受理報名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3/19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筆試定於7月4日至8日舉行,報名時間自3月21日起至31日下午5時止,有意報考之民眾,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3月31日下午5時止)當天登入,以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本考試一律採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後,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於4月1日(郵戳日期)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為服務應考人,本項考試除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考區外,首次增設彰化考區,彰化地區應考人可於報名時選擇就近應試。蕫部長另表示,本考試設高考三級108類科,暫定需用名額2,470人;普通考試62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071人,其中高考三級考試今年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防疫醫師等9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3人,不同於其他一般類科需列考8科,上開類科免列考普通科目,第一試筆試僅列考2科,另有第二試口試,歡迎持有各該類科專業證照並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踴躍報考。
另考選部特別提醒欲報考公職食品技師類科之應考人,請先下載工作經驗證明表件,經服務機關(構)核實並用印後,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嗣後連同其他報名表件寄送考選部,俾憑審查。又為服務應考人,本考試自3月17日起開設Facebook(臉書)粉絲專頁,應考人可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直接連結Facebook,搜尋「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報名專用粉絲頁」,透過該網頁即時詢問考試報名相關資訊。
有關本考試相關訊息,詳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網頁下,請自行查詢參閱。另為方便應考人就近上網報考各項考試,考選部已調查全國可供應考人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公共網路服務點(如村里辦公室、公共圖書館、數位機會中心、教會等一千餘個),並公告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網頁下,歡迎應考人查詢使用。

法律信箱:修車保險談不攏 可提損害賠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19
讀者黃小姐問:
家中老車最近被未保持車距的後車撞及,後車廂凹進去,估價維修費約8萬元,但對方保險公司說是老車,殘值只剩2萬元,只能賠那麼多。其實我們不需要錢,只要求修好能開,家裡的人都需用這部車;我們可依《民法》要求「回復原狀」嗎?如果可維修,我們需再付什麼費用嗎?
律師林俊峰答:
我國《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工資可全額請求

根據讀者的狀況,由於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出險2萬元,然而估價的維修費卻要8萬元,加上你家人急需用車,此時依據上開條文第3項的規定,讀者可先送去修車廠修完車後,再向肇事者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該訴訟主要是請求肇事者給付修車費,但因請求金額屬10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依規定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後,再由法官來審理。
另因讀者的車輛應已超過汽車的耐用年數5年,所以假設修理零件是6萬元、工資是2萬元,根據實務見解,零件有折舊問題,超過5年的老車只能請求10分之1的零件費用,也就是6千元;而工資2萬元部分,則可全額請求,這點也是對方保險公司極可能的主張。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試委建議 律師司法官第1試加考原基法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4/3/17
考試院去年通過修正案,律師司法官考試第一試今年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上周,考試委員浦忠成建議,律師、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該加考原住民族基本法,以確保司法人員對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的基本認知。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今年5月6日至15日開放報名,考選部表示,司法官、律師考試去年才剛有變革,短期之內,應該不會再改變考試科目。

浦忠成上周在考試院會報告指出,立法院10年前通過原基法,明確規定透過各種法制手段,建構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因而提議加考原基法。

蒲忠成說,司法院體認原住民族權力的特殊性,設立原住民族法庭,處理相關案件,近年來,各級法院雖然已經受理大量原住民案件,不過,從許多判決卻看出,司法人員仍未充分理解原基法的規定與內涵。

蒲忠成說,原基法中針對原住民狩獵、採集森林產物都有特殊規定,但是,仍有原住民因捕獲白鼻心遭刑罰。

原住民族特殊法規計有258種,如土地、財產、狩獵、自然資源、槍砲彈藥等都有規定,就原住民傳統習慣對於原住民族進行特殊規範。

考選部表示,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雖然沒有考原基法,但是,據了解,許多法官訓練過程中,都會特別加強原基法的訓練,並非一無所悉,若要加考,須與用人機關謹慎研議。

103年3月21日起調整專技人員各類科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為每次1,000元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3/18
103年2月17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依據該標準第4條規定,減免應試科目之審議費,修正為每人每次新臺幣1,000元,並自同年3月21日施行。有意申請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建築師、技師及地政士等各類專技人員考試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之民眾,請先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專技減免科目申請,自行下載各相關表件,並依操作指示進行申請程序及選擇繳費方式;又為配合前開費用修正之實施期程,本報名系統將於103年3月21日凌晨0時起,變更申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法律信箱:強制要求搬離 可聲請保護令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3/18
讀者小雅問:
小姑三十多歲,已離婚無育子、無業,因婆婆與我們同住,連帶小姑也和我們住一起。因生活摩擦,我們夫妻已和小姑撕破臉。因土地、房屋全已在我先生名下,將來若是婆婆往生,我們可把小姑請離我們住所嗎?如果小姑把我們這家鬧得雞飛狗跳,我們有辦法處理解決嗎?

律師余德正答:

不論這房屋先前是讀者丈夫從父母哪裡繼承而來,或是自己購得,如果現在房屋是登記在讀者丈夫名下,屬於先生所有,即使你婆婆仍在世,讀者與丈夫依法仍可本於所有權,請小姑搬離該房屋。 

不願搬可罰十萬

如果小姑因為你們要求她搬出去而大吵大鬧,過程中若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行為,包含肢體或言語上的暴力行為,你們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命她自該房屋遷出。
如果小姑不願意搬出去,違反法院所核發命她遷出的保護令,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家務事還是以和為貴,如果現在開始經營彼此感情,與婆婆、小姑溝通,改善彼此關係,或請小姑去找工作搬離住所,提早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困擾,不失為上策。若延宕不處理拖到母親往生,恐另發生難以掌握的其他問題,橫生更多枝節,最後走上訴訟之途,實屬下下策。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102年地方特考三等財稅行政澎湖區(榜首)考取經驗談-彭光弘



102年地方特考三等財稅行政澎湖區(榜首)考取經驗談-彭光弘

今年其實是我第二年參加考試,去年已經上榜,但是工作地方離家遠想要考回家鄉又讓我再一次參加考試,這次與上次不同在於準備時間完全無法自己掌握,稅務機關常常累得半死,拿起書本真的都要費一大翻力氣才能進入狀況,當時在當全職考生的時候不覺得自己的優勢,其實真的很想給全職考生一點很大的鼓勵,與其擔心自己是不是永遠考不上或是在煩惱其他壓力,不如看看自己所擁有的已經能贏過兼職考生太多了,只要你能好好把握機會更加努力。
今年跟去年看到榜單的心情差異滿大的,去年真的像發瘋一樣,今年只能說有點意外呀,因為大部分的科目幾乎是在吃老本,真的要感謝之前補康德函授打下的好基礎。
民法這一科我是上賴農惟老師的課雖然不是本科系出生但老師教課非常仔細,而且是用體系表上課,搭配簡而易顯的例子說明,關於一些會考選擇題的法條,也能利用一些小口訣幫我們記憶且印象更深刻,上完課一定要記得複習,再搭配老師的申論之卷,很快的法條之間就連貫起來,因為本身背科比較弱,所以複習變成我的一種習慣,函授方便的地方就是隨時都可以看,我一共看了兩遍。而且老師體系綱表也很有架構,很快就能上手,考前也一定要再翻過一遍還有一些時事相關的議題也必須注意,相信成績就能夠拿的不錯。另外非常推薦賴老師題庫班函授,幾乎是從如何寫申論整個架構開始教起,記得第一堂就說剛寫幾行,如何套題,即便是障礙題在開始寫時也有基本行數67行,猶如代公式一般好用,真的非常非常受用,民法申論題在應用老師所說的方法後分數真的有意外的驚喜。
國考真的是一條很漫長的路,尤其這條路有沒有盡頭完全是未知數,我相信正在準備考試的大家都能夠體會這種心情,我也知道不論是全職考生還是兼職考生的各位,常常也會很擔心考不上怎麼辦,又花了這麼多時間準備很浪費,念書念一念就開始胡思亂想患得患失,這時候還滿適合休息的,可以運動一下或是逛個電腦,反正硬是坐在書桌前念不下去也沒有用,不過不管怎樣隔天就要打起精神繼續準備了。總之,盡量不要讓自己沉浸在憂慮的心情中太久。我常常都會想,還有很多比我聰明的人都很認真在準備考試,這些都是人外有人天外有天的,但不論如何,只有堅持到最後的人才能品嚐勝利的果實,預祝大家不久的將來都能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