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增列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及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需用名額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2/8/29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2150120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增列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及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需用名額。
依據:民國102年8月29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1次會議。
公告事項: 
一、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增列需用名額2名。
二、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增列需用名額5名,其中法律實務組1名、財經實務組1名、電子科學組1名、資訊科學組1名、營繕工程組1名。
三、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航務管理科別增列需用名額2名。
四、本3項考試各等別、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詳如附表

考選部103年度預定舉辦18次國家考試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2/8/29
考選部103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提報102年8月29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1次會議報告,預定明(103)年度辦理18次考試,其中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
董部長保城表示,為減輕應考人負擔及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甄拔法律多元人才、因應法官及律師實務運作之需求,自103年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於103年8月9日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分別於10月18至19日及10月25至26日舉行。。
考選部表示,配合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需增加社工人數,及衛生福利部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有效補實食品專業人力,103年將辦理二次專技人員社會工作師考試及食品技師考試,請應考人特別注意。
103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係經函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報103年度請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計畫,併同預定舉辦之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參酌用人機關建議之預定考試日期及各種考試期日計畫之規劃原則: (一)考試時間避免與國中教育會考、大學指定科目考試等大型考試重疊;(二)考試日期避免與選舉日、重要節日、重大活動重疊;(三)考試期日安定性;(四)入闈時間避免重疊;(五)閱卷時間避免重疊等原則,並考量本部人力調度、考試規模、考場洽借等因素妥為規劃。有關明(103)年度各項考試期日計畫表已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最新消息,有意加入公職行列或取得專業證照之民眾可逕至上開網頁查詢,及早規劃、準備考試事宜。

法律信箱:得知繼承亡父債 3個月內可拋棄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30

讀者心欣問

我的父母親自我國小時離異,我由母親撫養長大,父母離婚後我就未再與父親聯絡過,但是最近我卻接到台新銀行的信件,銀行說我父親已過世且積欠卡債30幾萬元,銀行說我是繼承人,要求我償還債務,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聶瑞瑩答: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的自由及方法」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讀者讀國小時父母離婚,由母親單方扶養長大,未再與父親連絡;讀者應是經銀行來信,才得知父親已過世的消息,讀者可依上述「繼承權拋棄的自由及方法」規定,以「知悉父親死訊尚未超過3個月」為理由,具狀向父親生前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明拋棄繼承。
讀者若得知父親過世消息已逾3個月,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時,依其父親過世時間,需區分2009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修正前,兩種情形而定。 

須具狀向法院陳報

若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因新法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模式,讀者須具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父親所留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但若父親是在修法前過世,因讀者自父母離婚後未再與父親聯絡,屬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因此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的規定,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父親所留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遺失支票先止付 再聲請法院催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9

讀者許小姐問:
我想請問支票遺失該如何辦理?如果是要向法院辦理,相關詳細程序為何呢?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嗎?還是要預作哪些動作,才能確保我放在銀行裡的錢,不會被冒名領走?遺失本票跟支票,兩者之間後續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
律師林家慶答:
支票遺失時,可先通知銀行止付,並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取得銀行簽章的「掛失止付通知書」後,再到付款地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公開請票據權利人出面行使票據的支付權利,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本票須載明到期日

聲請公示催告須撰寫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若遺失的是本票時,另須載明本票到期日或無到期日,兩者聲請費用都是1千元,等取得法院的收據後,可連同聲請狀副本並提出止付通知,在5日內送交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記得應詳細核對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相關記載,然後將法院裁定內容全部刊登在新聞報紙1日,並購買當日所刊報紙兩份,標示登報位置後,一份陳報法院,另一份自己保存。
公示催告裁定所記載的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如無人申報權利,應在3個月內,撰寫民事除權判決聲請狀並附該公示催告裁定、報紙,再到法院繳交1千元聲請除權判決。
等全案判決確定後,讀者會再收到法院的除權判決書正本,屆時就可持判決正本到銀行,領取掛失止付的支票金額,或拒絕本票持票人之請求付款。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103年度考選部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

【原文轉自:考選部 / 考選部】 更新日期: 2013/8/30
考選部103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提報102年8月29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1次會議報告,預定明(103)年度辦理18次考試,其中公務人員考 試9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8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1次。
一、考選部103年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  
編號考試名稱等級預定報名日期預定考試日期備註
1初等考試初等102.10.15(二)
- 10.24(四)
103.01.11(六)
-01.12(日)
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2第一次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專技高考102.10.22(二)
-10.31(四)
103.01.25(六)
-01.26(日)
1.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四考區舉行。
2.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僅設臺北考區。
3.電腦化測驗。
第一次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專技高、普考
3第一次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  專技高考102.10.29(二)
-11.07(四)
103.02.15(六)
-02.17(一)
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4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專技普考102.11.26(二)
-12.05(四)
103.03.15(六)
-03.16(日)
分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十二考區舉行。
5關務特考三、四、五等103.01.07(二)
-01.16(四)
103.04.19(六)
-04.20(日)
1.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僅設臺北考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中將轉任
少將轉任
上校轉任
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三、四、五等分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6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考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專技高、普考103.03.04(二)
-03.13(四)
103.06.07(六)
-06.08(日)
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7
警察特考三、四等103.03.11(二)
-03.20(四)
103.06.14(六)
-06.16(一)
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八考區舉行。
一般警察特考二、三、四等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員級、佐級
8
高普考高考三級、普考103.03.21(五)
-03.31(一)
103.07.04(五)
-07.08(二)
1.分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十二考區舉行。
2.7月4日至5日普通考試。
7月6日至8日高考三級考試。
9
第二次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專技高考103.04.15(二)
-04.24(四)
103.07.26(六)
-07.29(二)
1.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四考區舉行。
2.7月26日至27日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僅設臺北考區。
3.電腦化測驗。
第二次航海人員考試【舊案補考】專技高、普考
10
第二次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專技高考103.04.22(二)
-05.01(四)
103.08.02(六)
-08.04(一)
1.8月2日至4日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2.8月3日至4日牙體技術師考試僅設臺北考區。
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
11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三等、專技高考103.05.06(二)
-05.15(四)
103.08.09(六)1.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舉行。
2.分臺北、臺中、高雄考區三考區舉行。
律師考試(第一試)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三等103.09.19(五)
-09.25(四)
103.10.18(六)
-10.19(日)
分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律師考試(第二試)專技高考103.10.25(六)
-10.26(日)
分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12
司法特考三、四、五等103.05.13(二)
-05.22(四)
103.08.16(六)
-08.18(一)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六考區舉行。
調查局特考三、四等
國安局特考三等
海巡特考三等
移民署特考二、三、四等
13
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專技高考103.05.20(二)
-05.29(四)
103.08.23(六)
-08.25(一)
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14
外交特考三、四等103.06.24(二)
-07.03(四)
103.09.27(六)
-09.29(一)
1.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及民航人員考試僅設臺北考區。
2.原住民族考試分臺北、南投、屏東、花蓮、臺東五考區舉行。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三等
民航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特考三、四、五等
15
高考一級暨二級考試一級
二級
103.07.15(二)
-07.24(四)
103.10.04(六)
-10.05(日)
分臺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16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103.08.12(二)
-08.21(四)
103.11.08(六)
-11.09(日)
1.分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四考區舉行。
2.11月8日至9日員晉高員考試。
11月8日士晉佐考試。
11月10日佐晉員考試。
鐵路升資考試員晉高員
佐晉員級
士晉佐級
103.11.08(六)
-11.10(一)
17
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專技高、普考103.08.05(二)
-08.14(四)
103.11.22(六)
-11.24(一)
1.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
2.103年全部技師 32類科均舉辦考試。
18
地方特考三、四、五等103.09.11(四)
-09.23(二)
103.12.13(六)
-12.15(一)
分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十二考區舉行。
備註
1.表列考試103年度全面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表列考試及其預定報名日期、預定考試日期,必要時得予變更,並以考試公告為主。
3.本期日計畫表業經提報102年8月29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1次會議備查在案。

國考誤用電子計算機 罰則減輕

【原文轉自:聯合新聞網 / 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13/8/30 
國考考生若在「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的科目違規使用計算器,會被扣考,考生認為處罰太重,考試院今天修規則,減輕罰則。

國家考試現行的試場規則明定,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考生卻使用,將被扣考。考生不得繼續應考,而且已考的各科成績也不予計分,等於是「考試資格取消、明年再來」。

今年高普考有考生違規使用電子計算器遭扣考,寫信向考選部長董保城喊冤。考生說,違規使用計算器是他的錯,但是監考人員沒有提醒就處罰,而取消考試資格的處罰太重。

考試院會今天修正通過試場規則,將罰則從「扣考」,修正為「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長黃慶章說,有些考生是無心之過,不必用電子計算器的科目,也把電子計算器拿出來,若因此就與其他故意舞弊的行為同列扣考規則,有違比例原則,有考試委員建議罰則不要那麼嚴厲,考選部因此修正試場規則。

黃慶章也說,當初訂規則將違規使用計算器的考生扣考,是擔心有人使用具儲存記憶功能的計算器作弊,這部分,試場規則仍要有所防範,今天修正通過的試場規則也增訂,考生夾帶「電子資料」將扣考,防止有心人士藉電子資料舞弊。

另外,考生如果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的電子計算器,現行規定是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之後也將改為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外交、調查局、民航3特考 共增列9名額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更新日期: 2013/8/30 
考試院院會29日通過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民航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9人。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民航人員考試,前經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為144人,茲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函請增列需用名額9人,其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擬增列四等考試需用名額2人,連同原公告四等考試需用名額5人,合計四等考試需用名額為7人;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擬增列三等考試需用名額5人,連同原公告三等考試需用名額65人,合計三等考試需用名額為70人;民航人員考試擬增列需用名額2人,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19人,合計需用名額為21人。

國考103年期程 7/4高普考

【原文轉自:中央社 / 記者葉素萍】 更新日期: 2013/8/30 
考選部說,103年度國家考試期程已敲定,明年將辦18次考試,其中,最大規模的公務員高普考預定7月4日至7月8日登場。

考選部今天向考試院會報告「103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明年預定舉辦18次考試,其中,公務人員考試9次,專技人員考試8次,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合併辦理1次。

考選部指出,自103年起,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明年定於8月9日同時登場,並採同一試題。另外,司法官第二試則於10月18日、19日舉行,律師考試第二試則為10月25日、26日登場。

公務人員高普考,定於103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報名,103年7月4月至7月8日舉行;公務人員地方特考定於9月11日至9月23日報名,12月13日至12月15日考試;公務人員初考則預定於103年1月11日、12日考試。

導遊領隊人員考試定於103年3月15日至16日登場,鐵路特考則定於103年6月14日至16日舉行。

另外,為了減輕考試試務負擔,節省考選業務基金,明年有多項小型考試合併舉辦。考選部說,身心障礙特考併同關務特考於4月辦理,原住民特考併同外交領事特考、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於9月辦理。

考選部說,明年也將增加社會工作師、食品技師考試次數。考選部指出,配合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增加社工人數,103年辦理2次社工師考試,於2月、8月舉行。

考選部指出,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補實食品專業人力,明年也要辦理2次食品技師考試分別在6月、11月舉行。

102年外交等3項特考共增列名額9人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更新日期: 2013/8/29
考試院院會今(29)日通過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民航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9人。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民航人員考試,前經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為144人,茲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次提報缺額,函請增列需用名額9人,其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擬增列四等考試需用名額2人,連同原公告四等考試需用名額5人,合計四等考試需用名額為7人;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擬增列三等考試需用名額5人,連同原公告三等考試需用名額65人,合計三等考試需用名額為70人;民航人員考試擬增列需用名額2人,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19人,合計需用名額為21人。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警察、鐵路特考 9/6前繳體檢表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3/8/28 
102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上周五放榜,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警察特考及鐵路特考應實施體檢的考生,應在9月6日前繳回體檢表,體檢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檢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一般警察特考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9月28日至30日舉行,測驗通過標準為男性考生仰臥起坐1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女性考生的及格標準為仰臥起坐1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鐵路特考佐級考試車輛調度、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養路工程等4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月1日舉行車輛調度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體能測驗標準,1200公尺跑走測驗及格標準,男性考生需在5分50秒以內,女性考生應在6分20秒以內完成。養路工程因體能需求不同,體能測驗也與其他三項不同,考生需在20秒內完成負重四十公斤砂包跑走四十公尺。

考選部統計,警察特考今年到考人數有5074人,預計共錄取1966人,其中三等考試437名、四等考1529名,錄取率為38.75%。

一般警察特考到考人數為1萬272人,第一試錄取1732名,其中二等考試5名、三等考試88名、四等考試1639名,錄取率為16.86%。

鐵路特考到考人數為2萬8296人,計錄取870名,其中高員三級考試61名、員級考試148名、佐級考試661名,錄取率為3.07%。

身障特考 一般行政缺額最多

【原文轉自:聯合報 / 曹以會】 更新日期: 2013/8/28 
一般行政類科通常是各類考試中,報考人數最多、競爭最激烈的類科,但領有政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才能報考身心障礙特考,特考的一般行政類科比起其他考試,競爭相對沒那麼激烈。

一般行政類科的工作,以例行性事務為主,不牽涉到太多的專業技能,工作較易上手;可以分發的機關較多,可發展的方向也比較廣。

一般行政類科是身心障礙特考錄取名額最多的類科,今年三等一般行政開出的缺額,就高達69人,幾乎占了身障特考全部錄取名額的1/4。

法律信箱:想取監護權 簽協議可註明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8

不具名讀者問:我想和丈夫離婚,但我們育有1子,如果我們要協議離婚的話,我想取得小孩的監護權,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我該注意什麼?關於放棄親子監護權的部分要怎麼寫,才能讓男方徹底放棄監護權,且確保他這輩子都無法反悔跟我要回小孩?

聶瑞瑩答: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在夫妻協議離婚時,希望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只需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註子女監護權條款,例如「關於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女方乙○○任之」。
監護權屬親權的一部分,而父母子女間的親權源自血統,無法以任何法律行為做永久拋棄或變更;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依法可請求與未成年子女定期、不定期見面或聯絡;除非有事實可證明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交往將產生危害,否則不得剝奪其權利。 

明顯不適任可更改

另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對於未取得監護的一方設有改定監護人機制,即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監護人的照護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或明顯不適任,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所以離婚協議書中若加註「事後不得改定監護人」、「預先拋棄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之權」等文字,涉及親權的永久變更,且違反我國《民法》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恐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鄰開KTV太吵 可聲請協調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7

讀者素梅問:
我家隔壁開了一家色情KTV吵得我晚上無法睡覺,請環保署來測量,說他們沒有超標,附近管區警察局也沒什麼用,因為太吵,我只好另外在外租屋晚上睡覺,我家是透天厝,隔壁是鋼架鐵皮屋,他們用我屋子的牆壁直接貼著蓋,我可用此訴求他們侵占嗎?或者用什麼方法叫他們搬走?
律師盧天成答:
關於讀者提到鄰居唱歌噪音的部分,建議讀者可先向居住所在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希望對方改善狀況並作成調解筆錄。 

蒐證提民事訴訟

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建議讀者再依《民法》第184條、195條與793條等規定,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到法院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並提出對方具體噪音擾人的證據,向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由法官做出適當的判決。
至於讀者提到,鄰居家的鐵皮屋直接貼著自家房屋牆壁加蓋,依據《刑法》第335條規定,侵占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
換句話說,侵占罪是將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物品占為己有,就本案例中,鄰居僅是利用讀者房屋牆壁蓋鐵皮屋,並無將牆壁占為己有的行為,自然就沒有構成《刑法》侵占罪的問題。
本案例中如果讀者鄰居的鐵皮屋是蓋在讀者的土地上,這時就可能會出現越界建築的問題,此時讀者是可以依《民法》第796條規定提出民事訴訟,向鄰居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他們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以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後年起 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原文轉自:聯合報 / 曹以會、董俞佳】 更新日期: 2013/8/26
台灣四面環海,但是對海洋的認知有限,廣大興案發生時,屏東地檢署甚至找不到了解海洋法的檢察官,考選部為了增加更多海洋法的人才,決定將「海商法與海洋法」列入律師高考的選試科目之一,後年開始實施

考試院會日前通過專技人員律師高考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上述的新考科,考試院會同時也通過司法官特考考試規則修正案,決定從明年開始,律師及司法官的第一試要同時舉行,第一次合併考試,暫定明年8月9日舉行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現行的律師及司法官的第一試分開舉行,但考科相同,考生重複報名達55%,因此考選部決定修正兩試的考試規則,讓兩試明年同時舉行,第二試再分別舉行,考生可以一次報名兩種考試,但只要考一次試,繳一次報名費,不但可以讓考生少考一次,也減少試務的負擔。

董保城表示,海商法是海洋私法,海洋法是海洋公法,台灣以海立國,很多大學法律系都有開海洋法課程,但是因為國家考試不考海洋法,造成後續在實務上的運用就中斷了,也造成人才的短缺。

但是陸地上會發生的問題,海洋上都會發生,一旦發生海洋糾紛,人才不足的問題馬上浮現,廣大興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董保城表示,希望透過國家考試,加考「海洋法」,不但可以讓大學的法律教學多元化,也可以馬上為國家增加解決海域糾紛的人才。

處理廣大興案的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表示,嫻熟海洋法的檢察官不多,廣大興案發生後,讓國內司法人員首次正視海洋法專家不足的問題,偵辦廣大興案的檢察官在學界的幫忙下,增進對海洋法的了解,也順利處理了廣大興案。

蔡榮龍表示,未來如果司法人員考試,加入海洋法的考科,司法人員才能更了解海洋法有那些規定和規範,未來再遇到海洋相關案件,更會有助於辦案。

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案

原文轉自:考選部 102/8/22 
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1屆第250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5、6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03年開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4科選1科之選試科目。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林雅鋒等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考量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以及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經2次函詢產官學界意見,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3次專案會議研商獲致共識,案經陳報考試院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採用同一試題,應考人兼具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二、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其中「海商法」科目刪除,改列考「強制執行法」。
三、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仍列為必考科目,占100分。
四、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五、另配合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第二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並將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別。
董部長並表示,本二項考試規則之修正,乃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甄拔法律多元人才、因應法官及律師實務運作之需求,並減輕應考人準備考試之負擔,實具有重大之意義;另基於法治國現代化、社會多元發展、專業分工及全球化國際競爭趨勢,各界對於律師服務之專業項目需求日益提昇,律師增加選試科目,發展不同特定領域專業職能,亦成為律師強化其競爭力之重要法則,也更有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國際競爭力。考選部後續除進行相關考試作業之調整外,並著手進行以下重要工作:
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釐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強制執行法」及律師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列考範圍,並以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及必要性為主,儘可能減少應考人負擔。
二、擬定上述各該科目命題大綱,並及早對外公布,以利應考人準備。
三、邀集產官學界代表成立題庫命題小組,以建立題庫。
有關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法律信箱:被精神虐待 可蒐證訴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2

不具名 讀者問:
如果先生造成我精神壓力很大,導致我得厭食症還有失眠且須求診精神科,如果我請精神科醫生開證明,我可以拿證明到法院訴請離婚嗎?就診紀錄多久內才會有效呢?我可以用哪一條離婚理由提告,請問有無其他注意事項或是還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律師蔡明和答:

這位讀者,因先生造成精神壓力很大,導致得厭食症還有失眠且須求診精神科醫師。由於文中無法判斷先生對讀者造成壓力的原因,如果是有精神上的虐待,例如碎碎唸或是其他類似舉動造成讀者精神上的壓力,屬於《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讀者可根據此一條款向法院訴請離婚。 

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至於到醫院找精神科醫生看診的就診紀錄,法律並沒有限定需要幾個月、半年或一整年的時間,但讀者被先生虐待的情形應該持續一段時間,可以請負責治療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證明從何時開始就醫、病名如何?後續如何治療?另外讀者還須蒐集的證據包括錄音、錄影或有其他人曾親眼見聞,可以出庭證明確實受到丈夫精神虐待的證人。
如果不是碎碎唸這種型態的精神虐待,而是其他情形造成讀者精神上困擾,讀者還是可以向精神科醫生求診、蒐集證據或有其他親人可以證明,最終請看診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律師司法官第一試 明年合併舉行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更新日期: 2013/8/22 
考試院今(22)日院會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5條及第6條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民國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18 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為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並考量不增加應考人之負擔,決議自103年起將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之應試科目「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並自104年起刪除律師考試第二試之「票據法」,及加入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4科任選1科)之設計。

黃秘書長並表示,經檢視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五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決議自103年起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二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代理教師甄試 挨批各自為政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 記者劉榮】 更新日期: 2013/8/21
台北市各級學校即將在九月開學,不少學校卻還在進行新學年度的代理教師甄選,少子化趨於嚴重,每年一再上演教師到處考試,謀求教職的問題再度浮現,目前上網徵求代理教師的學校有二百卅五所,幾乎創下歷年新高。

統一辦理 教局:有困難

市議員陳玉梅表示,教育局舉辦聯合甄試,才能根本解決流浪教師疲於應試的問題;台北市教育局表示,每個學校代理教師出缺情況都不一樣,出缺的時間也不一定在開學前,包括科別及人數,都不易在開學前完成統計,統一辦理合併甄試,作業上仍有困難。

進入少子化時代,國中小學生逐年遞減,為避免減班造成教師超額,各國中小學在教師退休後,採取遇缺不補,自然減班,若遇有師資不足,則以代理教師因應。

陳玉梅指出,流浪教師每年都必須在五、六月份時,南北奔波參加各縣市的正式教師徵選,若不幸落榜,再回頭參加各校代理教師甄選,為了確保有書可教,代理教師重複報名的情況很嚴重,有些人騎驢找馬,在錄取報到後,又報名離家更近的學校,導致原錄取學校又要再重辦甄試。

開學在即 235校還在網徵

以教育局「教育徵選服務網」的公告來看,目前上網徵選代理教師的學校,國、高中及國小合計還有二百卅五所學校,其中麗山國中、北投國中、內湖國中、中正國中、仁愛國中、成淵國中、南門國中、重慶國中及博愛國小都正在辦理第七次代理教師甄選,創下歷年徵選的新高次數。

教育局坦承,代理教師需各校的教評會審議,七、八月暑假期間老師多半休假,才會一再重複辦理甄選。

法律信箱:夫賭不顧家 可訴請離婚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2

讀者阿禧問:

女友的妹妹結婚6年,婚後當家庭主婦照顧1子1女。她丈夫沉迷賭博性電玩,輸掉200萬元以上,靠妹妹向娘家借錢償還。妹妹勸告丈夫反被嗆,婆家也不諒解妹妹。妹妹不堪精神折磨要求離婚,丈夫卻以妹妹婚後沒賺錢,要妹妹付200萬元才肯離婚,且小孩監護權歸男方。請問妹妹該如何訴請離婚? 

律師謝岳龍答:

我國《民法》規定,裁判離婚,須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才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本件讀者若想向法院訴請離婚,應先舉證丈夫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10款法定離婚事由。
以讀者提問內容看來,如果先生6年來所賺的錢,都花在賭博性電玩遊戲,甚至還曾因此被法院依賭博罪判刑,刑度超過6個月並確定,女方便可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據此訴請離婚。 

主婦勞務有貢獻

假如不符合這10款法定離婚事由,女方還可依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至於丈夫要求支付200萬元才肯簽字離婚,在法律上並無根據。畢竟沒有妻子無微不至照顧家庭,丈夫能無後顧之憂地安心工作嗎?
因此即使女方擔任全職家庭主婦,長期沒有外出工作,但實際上女方對小孩照顧、教育、日常清潔與打掃等,仍須付出極大心力與勞力,不能據此認定女方對家庭沒有貢獻。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舉證不知情 可免繼承債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1

痛苦無奈的受害人問:
我的父親2003年往生,當時我不知道父親有債務,因此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今年3月接到銀行通知表示父親生前有欠債,我和弟弟成了債務人,銀行對我強制扣薪,我已向法院提出異議,請問我一定要還債務嗎?

律師蔡念辛答: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已在2009年5月22日修正施行,該法條修改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讀者的繼承是發生在2003年間,仍適用舊法規,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除非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之例外規定,才可用履行債務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如讀者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規定,若能舉證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而不知債務存在,導致未辦理拋棄繼承,得請求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 

繼承時未成年免還

或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規定,若讀者繼承發生時為未滿7歲、或屬滿7歲但未滿20歲者之人(即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得請求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
此外若讀者所繼承並非父親本身的債務,而是父親代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讀者也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錄音求自保 未觸妨害祕密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20

讀者林先生問:
就讀國一的弟弟上課時,常遭老師當眾羞辱,多次和老師溝通他都否認,卻仍每天用言詞攻擊弟弟,我們叫弟弟錄音,但老師卻說只要錄音就告我們,請問如果錄音被發現,老師可提告嗎?羞辱內容包括說我弟沒前途、想找人打他等語。如果不錄音,我們有何法律途徑可自保呢?
律師徐承蔭答:
若老師言論有故意貶損弟弟的身分地位,讓弟弟感到受辱、難堪等,地點又是在教室公開場合,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老師的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弟弟及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利,在知悉後6個月內對老師提出告訴。
另外,老師若有口出類似「想找人打他」等話語,讓弟弟感到恐懼,也有可能觸犯《刑法》305條規定的恐嚇罪,弟弟跟其法定代理人同樣可提告。 

可請在場同學作證

一般而言,被害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去蒐集證據,較不易被認定為違法,在這種狀況下所為的錄音,會被認為是出於正當目的,並非「無故」,因此弟弟若為自保、蒐證錄音,應沒有妨害祕密的問題;此外,在場若有其他同學聽得很清楚,也可請他們擔任證人作證,讓證據資料更完備。
建議讀者,提告前請再次想想,老師的言論是否出於教育目的?有無貶損弟弟的故意或意思?畢竟驟然提告無助於解決問題,更可能使師生關係更僵化。建議可透過各種溝通方法、管道與對象,了解彼此想法後,再決定是否提告。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法律信箱:請育嬰假遭調職 僱主違法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6

網友苡琳問:
我在區域醫院上班,預計放育嬰假,但上司跟我說若放育嬰假6個月後,人力無缺額,就無法回原單位就職,需由醫院調派。我原是外科加護病房員工,被調到一般病房合法嗎?兩者工作內容、薪水不同,有學姐因此續請育嬰假,如果我請滿2年仍無法調回原單位,就只好離職,這和被迫離職有何不同?
律師羅國斌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只要任職滿1年後,就可在每1名子女滿3歲以前,向僱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為2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受僱者可以申請復職,除有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如歇業、虧損外,僱主不得拒絕。
讀者所述情形,醫院雖允許其復職,但卻調動其職務,其調職是否合法?有無濫用權利?可依「調職五原則」來判斷。 

「調職五原則」判斷

《勞基法》所規定的五原則,指的是調動是否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需;有無違反勞動契約;有無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工作相比,是否為勞工可勝任;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依照讀者所述,醫院的規定明顯不符合此一「調職五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已有違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的狀況,受僱者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可到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未繼承財產 可不清償債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5


疑惑的人問:

我大哥與大嫂已離婚二十幾年,聽我姪子說大哥欠一堆債,姪子已成家,無力負擔父母債務,且大哥身體狀況不好,姪子說將來他父親過世,他要辦理拋棄繼承。請問姪子若這樣做,哥哥的債務會不會變成由我年邁母親或我們其他兄弟負擔?我們該如何處理?? 

律師廖修譽答:

依《民法》繼承篇規定,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就由後順位繼承人繼承。姪子是大哥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姪子及大哥的其他子女都拋棄繼承,確實是由後順位的母親來繼承。如果母親也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接著就輪到由讀者和其他兄弟姐妹來繼承大哥遺產。 

3個月內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須依法辦理,才會發生拋棄的效果,依規定要在「知悉得為繼承」起3個月內辦妥,所以讀者本人與母親及其他兄弟姐妹,可在知悉大哥的子女全部辦妥拋棄繼承後,再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該都來得及。
附帶說明的是,《民法》已修正成全面改為限定繼承制,意即僅在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範圍內,才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即使沒辦理拋棄,同時也沒有繼承任何財產,這時可主張不負清償責任來對抗大哥的債權人。
若大哥留有財產可繼承,則要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的程序,債權人可在公告期間陳報債權主張分配,分配後剩餘的財產仍歸繼承人所有。若讀者沒向法院陳報大哥遺產就直接繼承,因繼承的財產已和自己財產混在一起,大哥的債權人仍可在繼承金額範圍內,向讀者的財產求償。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前夫沒付扶養費 可聲請支付命令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4

讀者邱小姐問:

我獨立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一個高三、一個國三,平常靠親戚朋友資助及種菜、賣菜為生,我在1999年與前夫離婚,原協議他每月付3萬元扶養費養小孩,但至今未付過。礙於離婚協議的扶養費條款,我無法申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補助,請問是否該重新寫一份協議書,還是有無其他方法解套? 

律師蔡明和答:

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的少年,或是少年的扶養義務人,本身都無力維持本身生活時,政府有特別立法給予福利措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對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給予生活津貼,扶助對象雖包括單親家庭,但均是針對判決離婚的單親家庭,不包括協議離婚的家庭。
不過若是因丈夫失蹤、死亡,妻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時,仍可獲得政府的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至於讀者與前夫屬協議離婚,原則上不符合《兒少法》申請補助條件,重寫一份離婚協議書也無濟於事。 

20天內聲明異議

建議讀者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以支付命令方式,請求前夫自離婚開始,每月給付3萬元,若從1999年起算,一年有36萬元,十多年來應有400萬元。
一般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會根據聲請內容通知前夫,前夫20天內若未聲明異議,讀者就可持命令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前夫的財產,如有不動產就會進行拍賣。
此外讀者也可持離婚協議書內容,直接到法院起訴前夫,要求他給付未付金額及將來應付金額,請求法院判決。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妻誆投資借款 不還恐涉詐欺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13

讀者王先生問:
兩年多前太太向我借款50萬元表示要投資股票,承諾未來會歸還。但因我對她不甚信任,我利用網路銀行轉帳之際,簡單註記「借買股票款」。後來我們婚姻關係不佳,我多次要求她償還,但她逼我必須離婚或簽離婚協議書,她才願意簽字離婚,請問她的行為是否涉及詐欺罪?我可否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
律師羅國斌答:
根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僅夫能提出告訴

消費借貸契約係「要物契約」,至於「金錢借貸」情形部分,則須有「金錢之交付」,契約始能成立。又《刑法》所規定的「詐欺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始能成立。
本件情形,如果讀者的老婆自始並無投資股票的真意,亦無投資股票的事實,卻向丈夫表示要借錢投資股票,向丈夫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丈夫信以為真、不疑有他,而將50萬元交付妻子,則讀者的妻子即有成立《刑法》詐欺罪之可能,只是夫妻間的財產詐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除非丈夫自己提出告訴,否則法院不得訴究。
反之,如果妻子確實因為要投資股票才向讀者借款,雖妻子事後未依承諾還款,且藉詞要脅離婚,這些行為純屬民事糾葛,除負民事清償責任外,並無成立刑事詐欺罪的餘地。

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102.08.13 修正軍事審判法條文

原文選自:考選部 更新日期:2013/08/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560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4、237 條條文;除第 1 條第 2 項第 2 款自公布
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
審判之。
第 237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
、審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
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
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
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
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列需用名額744人

原文轉自:考選部2013/08/15

考試院院會今(15)日通過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計744人,本考試錄取率將略為提高。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用人機關原提報需用名額3,542人(高考三級2,269人、普通考試1,273人),復經用人機關第二次查缺後,增列744人(高考三級532人、普通考試212人),合計本項考試需用名額4,286人(高考三級2,801人、普通考試1,485人)。以今年到考人數(以最後一節為基準)10萬2,048人(高考三級4萬5,144人、普考5萬6,904人)計算,初估今年錄取率為4.20%,其中高考三級錄取率約6.20%,普通考試錄取率約2.61%。

★★網路報名系統公告─8/16(五)上午9:00~9/16(五)下午6:00止,進行「網路報名新站升級網路設備作業」_新站暫停服務通知★★

原文轉自:考選部2013/08/15

升級網路報名新站網路設備,預定於102年8月16日(五)上午9:009月6日(五)下午6:00關閉新站前台服務(主站服務不受影響),並預定於9月6日下午6:00重新開放(新站)服務,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原文轉自:考選部2013/08/15

考試院8月15日召開第11屆第249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該法近期內將送立法院審議,爭取立法委員支持,早日通過。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本次考試院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轉調由1年改為3年,有利人事安定,並提升政府效能
鑑於現行限制轉調年限1年之規定,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尚未具備嫻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1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造成各機關須不斷培訓初任人員,浪費行政資源,延長限制轉調年限確有其必要性,本次修正草案將限制轉調年限延長為3年,期能培育初任公務人員,使其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並可與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之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增加機關用人安定性,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二、維持特考6年限制轉調與高普初等考試3年限制取得均衡
特考限制轉調為6年,然通過者多再參加高普初等考試,據統計96年地方特考錄取人員於97年至101年再報考高考三級之比例分別達46%、40%、30%、23%及19%;再報考普考之比例分別達14%、12%、10%、7%及5%,造成特考用人機關人員流動頻繁,不利人事安定。本次修正草案將限制轉調年限延長為3年,可與特考6年限制轉調規定取得衡平。
三、3年內主管機關可依特殊狀況商調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之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改為3年,但仍然維持現行限制轉調範圍之規定,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年限內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內政部營建署為例,及格人員如因健康醫療、家庭照護等重大事由,亦得於限制轉調年限內,由離島之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調動至島內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及內政部所屬之全國各地機關,於現行限制轉調範圍之規定下,可調動之單位相當多,範圍亦相當廣,已具有相當之彈性。
四、進修碩博士學位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2年及3年
為避免影響機關用人,縮短進修碩博士者保留錄取資格年限。94年至101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總人數為4,475人,占各項公務人員考試總錄取人數之比例為3.7%,其中以進修碩博士者最多,平均每年以進修碩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占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總人數之比例為53.13%,平均每年以進修博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占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總人數之平均比例為5.55%。以101年為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總計586人,其中以進修碩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計294人,以進修博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計26人,為避免影響機關用人,爰縮短進修碩博士者保留錄取資格年限。
五、保障母性符合兩公約
增列正額錄取人員得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及子女重症事由得保留錄取資格,及應考人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准予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等規定,以提高應考人生育意願,符合憲法平等權利規定,亦與世界人權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等國際組織關注議題之發展趨勢相合。
六、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彈性用人
為能有效發揮考試制度功能,強化考用配合,刪除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須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方得另行辦理考試之規定,改由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未來將積極與相關機關合作,配合國家政策及科技發展,增列高科技、稀少性類科,以因應機關業務需要。
七、分階段考試之引進
為回應立法院對司法官分階段考試之要求,俾活化國家考試,引進多元考試技術與方法,使公務人員考試更具彈性及減輕應考人之考試負擔,特於修正草案中增訂分階段之法源依據,俾利篩選優秀人才,為國所用。
八、照顧弱勢
本部為持續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本次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將應考人報名費得予減少之適用對象,除原有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應考人外,增列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另針對前述4種身分之考試及格人員,增訂其及格證書費得減徵、免徵或停徵之法源規定,使法制更為完備。

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102年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招考清潔隊員

【原文轉自: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更新日期: 2013/8/9 
基隆市環保局102年招考清潔隊員,訂定於102年8月22日至8月24 日計三天假本局(東光路253號3樓)受理報名,報名資格為102年4月22日 (含)前設籍基隆市之中華民國國民,性別不拘,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身心健康,能勝任清潔隊員工作,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及嗜好者。

二、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小(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具有機(或汽)車駕照者。四、需具有公立醫院檢查合格體檢表,項目含:(一)視力矯正一點零以上及無色盲、聽力正常及四肢健全。(二)肺部Χ光透視。(三)尿液檢查(含嗎啡、安非它命毒性反應)。符合上述條件者,請踴躍報名參加。本次招考錄取名額70名(含保障名額19名),備取名額20名,合計90名。 

考試錄取人員進用,依成績高低名次順序遇缺遞補進用。考試方式,分二階段甄試,採階段淘汰制,第一階段不合格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體能測試於102年8月31日(星期六)於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運動場(基隆市北寧路2號)辦理。體能測試占總成績75%,男生40公斤、女生20公斤砂包,負重進行60公尺單程競跑一趟。體能測試以電腦方式計時,考生一律穿著運動鞋(不得赤足測試,否則視同棄權)。

一般生依體能測試成績高低排序前300名及保障名額考生成績不逾20秒者,於102年9月8日(星期日)於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北寧路2號)進行第二階段筆試測試,如未參加筆試或零分者,取消錄取資格。筆試占總成績25%,測驗環保常識,筆試方式以是非、選擇、簡答題作答,於報名時繳費新台幣300元,由本局提供試題題庫每人一份。 

本次招考榜示日期,訂於102年9月13日於基隆市政府、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環保局網址http://www.klepb.gov.tw/)及各區公所等單位公告欄公告錄取名單。市民從102年8月9日起可至基隆市環保局免費索取簡章、報名表或從基隆市環保局網址下載簡章、報名表(一式二份)、筆試題庫。如對本次招考清潔隊員有任何疑義,可逕洽本局清潔隊,電話24669897轉62,林小姐。

法律信箱:借兄名買房產 父母可提返還訴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9

讀者小包子問:
父母親在大哥未成年時,買了一棟房屋並登記在大哥名下,全家人現都住在此屋。時隔15年大哥已成年並結婚生子,但媳婦不孝,時常對婆婆大小聲,讓父母深感痛心,請問父母能向大哥要回此房屋嗎?父母共有5名子女,買的房屋卻只登記在大哥名下,其他4名子女有權利爭取房屋嗎?
律師陳昭全答:
若當初父母將所購買房屋登記在讀者的大哥名下,是基於贈與的意思,則該房屋的所有權已屬大哥所有。但若大哥對父母,有符合《民法》第416條第1項所稱:「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情形,父母得在1年內主張撤銷贈與,要求返還所有權登記。 

對婆婆不敬難撤銷

至於媳婦不孝,時常對婆婆大小聲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可撤銷贈與的規定,公婆恐無法據此撤銷贈與並追討回房屋。
若當初父母基於借名登記的意思,而將所購買房屋登記在大哥名下,那麼雖然登記的名義所有權人是大哥,但實際所有權人仍為父母,大哥取得不動產登記的權源,就是來自雙方口頭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
若讀者的父母想取回該屋,大哥不願意配合,建議讀者的父母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向兒子表明終止契約的意思,再向法院提起返還所有權登記訴訟。但此部分的權利僅父母可行使,讀者與其他兄弟姊妹無權主張。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踩踏步機擾鄰 未達噪音仍恐被罰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8

困惑的Betty問:
我女兒每晚8時會在客廳踩踏步機約半小時,樓下住戶嫌太吵向環保局申訴,請問依《公寓大廈管理管例》第16條規定,所謂喧囂、振動的標準為何?有無時間性規定?本社區公告為晚間10時過後,符合該法的規定嗎?只有樓下住戶反映太吵,屬該法條規定的妨礙「公共」安寧嗎?

律師郭令立答:
在客廳踩踏步機的聲響,通稱近鄰噪音,原則上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可能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該種聲音是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噪音管制法》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的其他噪音,且已妨害公眾安寧者,依法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可處罰1.5萬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違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管理委員會也得制止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資料。
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除可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之外,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
《噪音管制標準》所稱的晚間及夜間,一般住宅區通常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管制區的晚間指晚上8時至10時,夜間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另雖僅有樓下住戶反映,如確屬噪音,也會構成妨害公眾安寧。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陸配來台落跑 夫可訴離討聘金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7

讀者阿薯問:
我去年7月到海南島與王女相親後,在海南辦結婚登記, 11月她來台10多天就不告而別還找理由離婚,調查她通聯後,發現她與某人密切聯絡似有預謀跡象,台灣尚未辦結婚登記,請問我給女方的聘金及首飾可以要回來嗎?若到海南辦離婚,女方避不見面該怎麼辦?我無法到海南可找人委託嗎?

律師林富貴答:
《民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意即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須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並辦妥結婚登記即可。讀者既未到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並無婚姻關係,根本無法辦理離婚。 

未移轉前撤贈與

讀者交付王女聘金與金飾,實務上見解認為是贈與,依《民法》規定,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部分轉移後也得就其未移轉部分撤銷。也就是贈與物未交付前,可以行使撤銷權。讀者既已將聘金與金飾交付王女,很難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不過讀者仍可主張,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海南已結婚,顯然雙方至少有婚約,但女方卻不告而別,因此請求離婚,此外也可請求解除婚約,並主張因女方過失,請求財產或非財產損失。
再依《民法》「因訂婚約而贈與者,婚姻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規定,讀者可要求返還聘金及金飾,請求權時效為2年,也就是2年內必須請求,否則時效就會消滅。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2013年8月6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夫拒給生活費 難構成離婚條件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8/06

呂姓讀者問:
我在打官司離婚,先生已70歲但仍有收入,每月2至3萬元,我沒工作,小兒子每月給我5000元生活費,包括醫藥費,我先生不幫忙,我很生氣想跟他離婚。當年丈夫做生意,我向姊妹淘借錢讓他用,想請他償還這筆借款,請問開庭時我該如何應對?

律師陳建勛答: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者,夫或妻一方可訴請離婚:「重婚、與人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被直系尊親屬虐待,導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有不治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逾6個月確定。」
同法第2項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讀者提出的離婚事由,不符合第1項規定,若僅是因為雙方生活費爭議,恐也無法符合第2項離婚的「重大事由」規定。
從讀者所提問題來看,讀者和先生似乎未同住,若雙方已有相當一段時間沒有同居共財,會讓法院認為雙方已無意維持婚姻生活,認定是「重大事由」,但是否已達必須離婚的地步,須由法院判斷。 

討還借款時效僅15年

至於借款問題,首先須先證明有借款的事實,及當年約定借貸的用途,是夫妻共用還是一方使用,而且借貸返還時效只有15年,如果這筆借款已超過15年,讀者也無法要求先生返還。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2013年8月3日 星期六

102.07.3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

原文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釋字第 711 號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2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解釋文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理由書 
「本件係因一、楊岫涓等五人分別對附表所示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藥師法第十一條(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用之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下稱系爭函釋),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於審理該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四五號藥事法事件時,對於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聲請解釋。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及將上開各案合併審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通知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到場,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聲請人楊岫涓等五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及系爭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系爭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聲請人執業之藥局如休息不營業時,欲支援其他藥局工作,卻受限於系爭規定不得為之,已侵害其工作權。二、系爭規定未有例外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其他各類醫事專業人員相關管理法規,與藥師法在性質上同為追求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雖原則上亦限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但均設有報准制度,可因醫療機構間會診、應邀出診、急救等情形至他處支援之例外規定,系爭規定完全未設有例外規定,明顯違反平等原則。三、系爭規定立法時,目的在落實藥師專任,防止不肖藥師出租借牌外,更兼負管理藥商之行政目的。惟今日全民健康保險與醫藥分業制度業已建立,配合主管機關就醫事人員執業登錄之管理,系爭規定已有重新檢討修正之必要。四、系爭規定限制藥師執業處所,將導致專任藥師超時工作,醫療機構租借牌照情形更加猖獗,偏遠地區民眾反無法接受專業藥師服務,其欲保障國民用藥安全之目的更難達成。五、藥師人力仍有不足:根據相關學術研究,目前門診藥師人力尚嫌不足,已導致專任藥師超時工作,危害國民健康。六、關於系爭函釋,規定兼具藥師及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登記處所以同一處為限,乃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一)現行對多重醫事人員限制,既然無法律依據,本無從管制,況現行醫事人員擁有多項專業證照者,均可自由選擇工作(例如醫師兼有律師或會計師證照者),但具有多重醫事資格者卻受到管制,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二)執業處所不限於同一處,僅增加交通成本,對提供的專業服務品質不致造成影響。(三)將多重醫事人員資格之執業處所限於「同一處」,由於各醫事人員申請執業處所都有設備資格上的限制,故只有醫院診所才能同時具備多項醫事人員資格之登記條件,不無獨厚醫院診所之嫌等情。另聲請人錢建榮法官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系爭規定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形成客觀限制,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一)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我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而有差異,均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職業自由與執行職業自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意旨,人民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二)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公共利益之必要,即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惟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三)系爭規定限制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已非單純對於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而係對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則其立法目的須在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方能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四)惟系爭規定禁止藥師支援他處,致使需要藥師人力支援之醫療機構,迫於成本考量,藉租用牌照方式來執行業務,反有害於國民健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追求。二、主管機關對藥事人力之統計,是以「領照人數」為依據,惟「實際執業人數」與「領照人數」有高達一萬兩千七百人之落差,能否遽稱我國藥事人力充足,不無可議之處。三、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一)平等原則為所有基本權之基礎,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必須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二)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意旨,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因此差別待遇都必須具備憲法之正當性方可。(三)與藥師同樣在性質上特重維護或促進國民健康之公益要求的其他醫事專業人員,雖原則上限制於一處執業,但法律上均設有報備支援之例外規定,且以我國目前統計資料可知,醫師與藥師之領證人數約略相當,但醫師登記執業者猶多於藥師甚多,卻許可醫師於例外時可支援他處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顯見對藥師產生更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有違平等原則等語。
關係機關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略稱:一、系爭規定雖侵害人民工作權,但未違反比例原則,仍屬合憲:(一)從立法理由可知,系爭規定係為配合並落實專任藥師駐店(廠)管理(監製)之制度及親自主持藥局業務而設,乃為保障用藥安全,建構整體公共衛生體系,並維護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國民健康權,所採取不得不然之必要措施。(二)醫療業務執行係高密度、持續性、專業性及技術性之行為。是以在維護醫療品質考量下,我國現行醫事人員法規對登記執業處所概以限於一處為原則。(三)藥師業務除執行調劑相關業務外,也負擔管理藥品責任,包括產品管理、監製等,其執業場所也更具多樣性,因此必須專職一處以厚植專業。(四)系爭規定對藥師從事工作地點之職業自由有所限制,惟審酌其立法目的係出於落實藥師專任,達成國民健康權保障之重大公共利益;且限制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並為保全公共利益之必要手段,對藥師之工作權尚無造成過度之限制,與比例原則無違。二、系爭規定未開放藥師如其他各類醫事人員一般,可支援他處,乃基於保障國民健康之考量:(一)依現行相關法規,醫事人員概以限於一處執業為原則,其目的在確保醫療資源被妥適運用,僅有在人力不足,緊急狀況下才例外准予支援,協助緊急狀況下之病患。(二)由藥師業務內容可知,在藥品儲備管理上,結合執業處所一併採行風險控管措施,有其必要性。(三)系爭規定未比照其他醫事人員法規,開放藥師支援他處執業,乃基於藥品管理安全上及民眾用藥安全之重大公益考量所採取之必要手段。三、開放藥師支援,將使其真正執業處所無法確定,形成有登錄之名卻無在場之實之流弊,直接造成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人力分布無法掌握之窘境,更增加健保費用核付勾稽等審理作業成本負擔,影響全體國民之健康。四、基於整體醫療資源分配及緊急醫療救護之考量,現行實務對系爭規定已採取合目的性之限縮解釋,彈性准許藥師於下述情形,得例外前往執行業務:(一)藥事人員以執業登錄處所之藥局、醫院或診所名義至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二)基於推廣公共衛生業務及義診服務需求,參與醫療團體義診服務,執行藥品調劑工作。(三)巡迴醫療於山地、離島或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藥品調劑工作等。五、藥師人力充足: (一)根據至一0一年十二月為止統計,我國藥師人力將近四萬五千人,依據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之「藥事人力發展評估計畫」,至一0九年我國藥師人力總需求在三萬五千九百八十六人至三萬六千三百二十一人之間,人力不虞匱乏。(二)禁止藥師支援他處醫療機構或藥局工作,並不影響國民健康或醫療權利,相對而言是透過系爭規定建立藥師專任責任制,更有助其專業服務質量之提升。六、系爭規定並不違反平等原則:憲法平等原則並非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定。故系爭規定未如其他各類醫事人員,明文許可支援或報備許可,無非期能以此健全完整藥品安全管理機制,使國民享有穩定而安全之藥事服務環境,具有合理性,而無違反平等原則。七、關於系爭函釋的合憲性:(一)基於專業可以多重、人格不可分之原則,又為維護國民健康及就醫安全、提升醫療專業品質等公益考量,限制兼具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登記有其必要性。(二)依現行法制,不論藥師或護士,其法定登記執業處所本即以一處為限,是不論兼具藥師與護士資格者係本於何資格別登記執行業務,本均以一處為限而無例外。(三)藥師兼具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囿於藥師業務內容之特殊性,同時執業已非妥適,至於其執業處所,由其兼具雙重身分執行業務本應肩負多重權責義務,並適用全部各該身分別之法令規範以觀,法理上本即應適用較嚴格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以同一處所為限,故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之職業自由。法律若課予人民一定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即屬對該自由之限制。法律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公共利益,且採行之限制手段確屬必要者,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第六四九號、第七0二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明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限制藥師於登記領照執業後,僅得於一處所執業,核屬對藥師執行職業之方法、地點所為之限制。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推行藥師專任之政策及防止租借牌照營業之不法情事(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七卷第八十七期委員會紀錄第三十一頁參照)。且自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推行醫藥分業制度後,藥師係以專門知識技能,核對醫師開立之處方以調配藥劑,並為病人提供正確藥物資訊、諮詢等服務。系爭規定限制藥師執業處所於一處,乃出於確保醫藥管理制度之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並維護人民用藥安全等公共利益之考量。立法者為此限制,其目的雖屬正當,惟仍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對藥師之執行職業自由為過度限制,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系爭規定將藥師執業處所限於一處,固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達成。惟藥師依法本得執行各種不同之業務(藥師法第十五條參照),社會對執行不同業務藥師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執業場所及其規模之差異而應有彈性有效運用藥師專業知識之可能。又於醫療義診,或於缺乏藥師之偏遠地區或災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及至安養機構提供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由執業之藥師前往支援,並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實無限制之必要。且參諸現行實務,主管機關於有上揭情形時皆對系爭規定為彈性解釋,有條件允許之。足見就藥師執業處所僅限於一處之規範,設置一定條件之例外確有其必要。系爭規定於藥師不違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屆時未完成修法者,系爭規定失其效力。
按各類醫事人員如何提供醫療服務,具有高度專業及技術之差異性。立法者基於維護醫療品質與保障國民健康之考量,得針對各類專門醫事人員執業之方法、時間及地點而為不同限制。系爭規定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惟係立法者衡量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職業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有關人民之自由權利,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第六五九號解釋參照)。醫事人員如具備多重醫事人員執業資格,關於醫事人員執業資格、方式或執業場所之限制等規範,涉及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函釋謂:「四、至於藥師兼具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雖得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分別申請執業執照,惟其雙重資格執業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惟藥師法並未規定人民同時領有藥師及護理人員證書,其執業場所僅得以同一處所為限。系爭函釋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聲請人之一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0年度上國易字第一二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藥師法第三十七條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之附表(六)關於中醫診所設置標準部分,違反平等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另一聲請人主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六0六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護理人員法第八條規定,侵害其工作權等語。核其所陳,均未具體敘明上開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8月求職首選 公職國營大招考

【原文轉自:中央通訊社 / 中央通訊社更新日期: 2013/7/31 
「低裁員風險」、「工作穩定」、「薪資福利佳」這三項特色是社會民眾對公務人員的既定印象對照於目前社經環境的不景氣與工作的不穩定,上述三項特色也逐漸變成公家機關工作特有優勢。

另一項讓民眾積極報考國家考試的原因,在於公家機關出現大量退休人員,近三年來,每年退休人員皆達一萬餘人,考試院長關中曾在院會中提及,未來2至3年內退休人數會持續上升。在面臨退休潮的情況下,使各項國家考試釋出不少缺額,如102年首波公佈的高普考率取名額達3,542人,創下近17年的新高。

此外,另一種足以媲美公職的考試,那就是國營事業特考。此項考試由經濟部主辦,針對其轄屬機構進行選才考試,包括台電台水台糖中油漢翔五家國營機構,國營事業員工的薪資福利待遇都有接近公務員的水準,因此也常吸引許多民眾參與考試。在今年11月17日將舉辦一場招募人數達千餘人的聯合招考,報名時間至8月6日晚上12點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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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八方之光整合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