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3/4/29
醫師國考首度正式引入「臨床技能測驗」,這項測驗從4月26日至5月5日間,在全國23處考場共同舉辦,醫學系學生通過這項測驗,才能參加考選部舉辦醫師國家考試第二試。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這是政府施政的重要方針,新措施是為了提升我國整體醫學教育品質及醫事人員專業水準,建構更安全優質的醫療體系。
考選部表示,這次的臨床技能測驗採用的方式是OSCE(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中文稱為「客觀結構式臨床技能測驗」。
考生要依序到不同測驗站,接受測試,每個測驗站設定一個臨床情境,臨床情境可以是問診、身體檢查、溝通衛教、臨床技能操作等。考選部表示,這種多元測驗站的設計,有助提升醫師問診品質。
兼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召集人的董保城表示,考選部於99年8月間邀集考試委員、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及醫界代表共同成立OSCE專案推動小組。
經過多次研商,決定從102年第二次醫師國家考試起,將臨床技能測驗合格,納入醫學系學生臨床實作實習過程及醫師考試第二試的應考資格條件。100年及101年,已請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試辦全國聯合OSCE測驗,奠定102年正式實施基礎。
台灣醫學教育學會理事長楊泮池指出,這次考試由全國11家醫學校院,針對應屆醫學系、後醫系與中西醫雙主修畢業生共1265名,從4月26日至5月5日在23處考場共同舉辦。全國統一命題,每天一套考題,全國總計動員約768位主治醫師擔任考官,以及約512位標準化病人(SP)。
楊泮池表示,為求公平客觀,SP站有4站的評分為校內考官,另有4站為外校考官。學會已於考前2周在官網上公布SP劇情摘要範例(63例)、操作技能範例(20例)與臨床技能測驗及格標準,供考生參考。
楊泮池表示,OSCE目的是要評量醫學生的專業素養,公平性是本次考試最重要指標,因此所有試務工作人員都簽署保密協定,比照國家考試之規格辦理。
康德法律專業補習班,專精專辦各項司法公職考試(律師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監所管理員,法院書記官,法警,執行員,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考試)、法律插大轉學考等,提供國考資訊DVD函授(提供試看片索取)及面授課程。地址:台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76號1樓 TEL:04-222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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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 明年起合併舉行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3/4/29
考選部分析去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員資料,發現兩項考試重複報考人數達到五成八,重複錄取人數也達五成五,且考試內容都一樣。考選部表示,為了減輕考生的應考壓力及相關試務工作的負擔,計畫從103年開始,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的第一試,合併舉行。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這兩項考試的第一試,不論是應試科目、占分比重、考試時間及錄取方式都一樣,考生重複報名相當多,合併舉行是正確的方向,只要相關的考試辦法修改來得及,合併考試明年就會開始實施。
考選部將此建議,提到考試院上周院會會論。董保城表示,考試委員大致上都不反對考選部兩試合併舉行的建議,將等相關法規修訂完成後,正式報請考試院會審定。
考選部指出,去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在8月11日舉行,9月14日放榜;律師考試第一試在8月25日舉行,9月21日放榜,兩項考試時間非常接近,兩項考試第一試,都是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的33%擇優錄取,司法官錄取了2195人,律師錄取了2930人。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從民國100年採行新制分試考試制度開始,筆試都是採二試進行,第一試應試科目都是測驗式試題,測試考生法律的基本知能,第二試則是以申論式試題進行,主要考法律科目,以測試考生的法律業知能的深度。
這兩項考試每年重複報考的比例都很高,根據考選部統計,去年兩項考試都報名的有6002人,占司法官試80.15%,占律師報考人數的58.56%,兩項考試第一試都錄取的,共有1617人,占司法官考試錄取人數的73.67%,占律師考試發取人數的55.19%。兩項考試的第一試,不論重複報名人數或重複錄取人數都高達五成以上。
考選部表示,未來將邀集產官學界召開會議,研商這兩項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內容意見,將討論司法院建議,將非訴事件法、強制執行法等納入列考意見。
包括應考科目的增加及兩試合一舉行的相關問題,考選部表示,會等到各界有具體結論後,再依照相關法制作業報請考試院審議。
考選部分析去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員資料,發現兩項考試重複報考人數達到五成八,重複錄取人數也達五成五,且考試內容都一樣。考選部表示,為了減輕考生的應考壓力及相關試務工作的負擔,計畫從103年開始,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的第一試,合併舉行。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這兩項考試的第一試,不論是應試科目、占分比重、考試時間及錄取方式都一樣,考生重複報名相當多,合併舉行是正確的方向,只要相關的考試辦法修改來得及,合併考試明年就會開始實施。
考選部將此建議,提到考試院上周院會會論。董保城表示,考試委員大致上都不反對考選部兩試合併舉行的建議,將等相關法規修訂完成後,正式報請考試院會審定。
考選部指出,去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在8月11日舉行,9月14日放榜;律師考試第一試在8月25日舉行,9月21日放榜,兩項考試時間非常接近,兩項考試第一試,都是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的33%擇優錄取,司法官錄取了2195人,律師錄取了2930人。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從民國100年採行新制分試考試制度開始,筆試都是採二試進行,第一試應試科目都是測驗式試題,測試考生法律的基本知能,第二試則是以申論式試題進行,主要考法律科目,以測試考生的法律業知能的深度。
這兩項考試每年重複報考的比例都很高,根據考選部統計,去年兩項考試都報名的有6002人,占司法官試80.15%,占律師報考人數的58.56%,兩項考試第一試都錄取的,共有1617人,占司法官考試錄取人數的73.67%,占律師考試發取人數的55.19%。兩項考試的第一試,不論重複報名人數或重複錄取人數都高達五成以上。
考選部表示,未來將邀集產官學界召開會議,研商這兩項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內容意見,將討論司法院建議,將非訴事件法、強制執行法等納入列考意見。
包括應考科目的增加及兩試合一舉行的相關問題,考選部表示,會等到各界有具體結論後,再依照相關法制作業報請考試院審議。
北市環保局招考儲備駕駛 薪資3萬7
【原文轉自:中廣新聞 / 林麗玉】 更新日期: 2013/4/30
為了協助失業勞工及家庭,台北市環保局繼96年招考儲備駕駛,今年將再度委託勞動局就業服務處,釋出五十名儲備駕駛職缺,薪資達三萬七以上;另外針對失業勞工家庭,北市府今年度也釋出三百四十名大專暑期工讀機會,工讀期間一個半月,薪資為兩萬八千多元。
台北市勞動局就業服務處長游淑真說,台北市環保局的儲備駕駛,一共釋出五十名職缺,其中三十五名為一般類組、十五名為保障類組,薪資為37845元,保障類組十五個名額,報考對象包括中高齡或結構性失業、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失業勞工、還有原住民,需要具有大客車、大貨車或聯結車駕照,最近一年內沒有違規超過六點、沒有被吊銷駕照過等條件,就可以報考,考試分為筆試及路考,錄取工作一年,將列為正職,曾在九十六年報考錄取,現職中山清潔分隊的邱士龍就是中高齡失業報考儲備駕駛,儘管工作很辛苦,不過邱士龍說,認真服務民眾,感覺很榮耀。
勞動局表示,環保局上一次是在九十六年招考儲備駕駛,一般類組617人報考,錄取68人,錄取率為11%;保障類組20人,72人報考,錄取率為28%。
另外針對失業勞工家庭,北市府今年暑假,也彙整台北市二十二個局處,釋出340個暑期工讀機會,只要父或母其中一人設籍台北市四個月以上,失業勞工子女庭、或弱勢家庭子女、身障、原住民家庭,都為優先錄取,報名時間從五月六號到十三號,六月五號資格審核,六月二十號公開抽籤工作地,暑期工作期間為七月十號到八月二十三號,為期一個半月,薪資為28757元。
為了協助失業勞工及家庭,台北市環保局繼96年招考儲備駕駛,今年將再度委託勞動局就業服務處,釋出五十名儲備駕駛職缺,薪資達三萬七以上;另外針對失業勞工家庭,北市府今年度也釋出三百四十名大專暑期工讀機會,工讀期間一個半月,薪資為兩萬八千多元。
台北市勞動局就業服務處長游淑真說,台北市環保局的儲備駕駛,一共釋出五十名職缺,其中三十五名為一般類組、十五名為保障類組,薪資為37845元,保障類組十五個名額,報考對象包括中高齡或結構性失業、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失業勞工、還有原住民,需要具有大客車、大貨車或聯結車駕照,最近一年內沒有違規超過六點、沒有被吊銷駕照過等條件,就可以報考,考試分為筆試及路考,錄取工作一年,將列為正職,曾在九十六年報考錄取,現職中山清潔分隊的邱士龍就是中高齡失業報考儲備駕駛,儘管工作很辛苦,不過邱士龍說,認真服務民眾,感覺很榮耀。
勞動局表示,環保局上一次是在九十六年招考儲備駕駛,一般類組617人報考,錄取68人,錄取率為11%;保障類組20人,72人報考,錄取率為28%。
另外針對失業勞工家庭,北市府今年暑假,也彙整台北市二十二個局處,釋出340個暑期工讀機會,只要父或母其中一人設籍台北市四個月以上,失業勞工子女庭、或弱勢家庭子女、身障、原住民家庭,都為優先錄取,報名時間從五月六號到十三號,六月五號資格審核,六月二十號公開抽籤工作地,暑期工作期間為七月十號到八月二十三號,為期一個半月,薪資為28757元。
律師、司法官 首考家事事件法
【原文轉自: / 】 更新日期: 2013/4/29
考試院公告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等高考,今年考試的時間,將在8月24日至26日間,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律師考試第二試,則定於10月26日至27日間,在台北及高雄考區舉行,考生可於報名時選擇考區,就近應試。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家事事件法」已經公布施行,考選部因此配合修正律師及司法官考試中的「民事訴訟法」科目命題大綱,將「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程序納入考試範圍。
董保城表示,律師第二試的「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還是依往例,附發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的各該科目的單科本法律條文,供考生參考使用。其中「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並將增列「家事事件法」條文, 不過實際命題範圍,並不是以附發的法律條文為限。
考選部表示,為了增進試卷評閱效能,律師考試第二試的申論試卷,將會實施線上閱卷的單軌化作業,相關程序都已經依考試院發布的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閱卷規則辦理。
由於採行線上閱卷的科目,必須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閱卷委員在電腦上進行評閱,考生一定要依規定,在作答時標明題號,並在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則不予評閱計分。
為了試卷作答內容更清晰,以利掃描,考選部提醒考生要使用較粗的黑色或藍色的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可以使用螢光筆或鉛筆,相關規定都寫在應考須知上,請考生注意。
考試院公告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等高考,今年考試的時間,將在8月24日至26日間,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律師考試第二試,則定於10月26日至27日間,在台北及高雄考區舉行,考生可於報名時選擇考區,就近應試。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家事事件法」已經公布施行,考選部因此配合修正律師及司法官考試中的「民事訴訟法」科目命題大綱,將「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程序納入考試範圍。
董保城表示,律師第二試的「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還是依往例,附發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的各該科目的單科本法律條文,供考生參考使用。其中「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並將增列「家事事件法」條文, 不過實際命題範圍,並不是以附發的法律條文為限。
考選部表示,為了增進試卷評閱效能,律師考試第二試的申論試卷,將會實施線上閱卷的單軌化作業,相關程序都已經依考試院發布的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閱卷規則辦理。
由於採行線上閱卷的科目,必須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閱卷委員在電腦上進行評閱,考生一定要依規定,在作答時標明題號,並在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則不予評閱計分。
為了試卷作答內容更清晰,以利掃描,考選部提醒考生要使用較粗的黑色或藍色的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可以使用螢光筆或鉛筆,相關規定都寫在應考須知上,請考生注意。
司法特考8月登場 開缺637人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陳幸萱/台北報導】
考試院院會公告今年司法人員、司法官特考相關事宜,這項年度最重要的司法特考將於8月10日到12日間舉行,暫定需用名額合計637人,考試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6個考區同步進行。
司法官高考第一試筆試,預定於8月10日舉行,第一試人數較多,也分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六考區舉行。司法官第二試則定於10月19日至10月20日,只在台北、高雄兩考區同時舉行。司法官特考暫定需用名額則為74人。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司法人員特考三等設有公證人等13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66人。特考四等考試,設有法院書記官等6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56人,五等考試則有錄事、庭務員2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1人,合計563人。
另外,為了因應法務部監所業務需要,三等考試監獄官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等2類科也分別定出男女需用名額;三等考試監獄官男性21人、女性7人,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男性215人、女性38人。
考試院表示,102年司法人員考試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將於8月10日至8月12日、四等考試定於8月10日至8月11日、五等考試定於8月10日舉行,皆分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6考區。
考選部表示,為了配合矯正機關特殊勤務制度及走動式管理,法警今年首度增加體能測驗。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後才能參加第二試,篩選各項目都及格者,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
體能測驗標準則參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考生仰臥起坐一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0秒內;女性考生仰臥起坐一分鐘30次以上、曲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黃雅榜表示,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體格檢查,均依照各該考試規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為增進試卷評閱效能,今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申論式試卷將採線上閱卷,不過司法人員考試仍是傳統紙本閱卷。
考試院院會公告今年司法人員、司法官特考相關事宜,這項年度最重要的司法特考將於8月10日到12日間舉行,暫定需用名額合計637人,考試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6個考區同步進行。
司法官高考第一試筆試,預定於8月10日舉行,第一試人數較多,也分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六考區舉行。司法官第二試則定於10月19日至10月20日,只在台北、高雄兩考區同時舉行。司法官特考暫定需用名額則為74人。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司法人員特考三等設有公證人等13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66人。特考四等考試,設有法院書記官等6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56人,五等考試則有錄事、庭務員2個類科,暫定需用名額41人,合計563人。
另外,為了因應法務部監所業務需要,三等考試監獄官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等2類科也分別定出男女需用名額;三等考試監獄官男性21人、女性7人,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男性215人、女性38人。
考試院表示,102年司法人員考試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將於8月10日至8月12日、四等考試定於8月10日至8月11日、五等考試定於8月10日舉行,皆分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6考區。
考選部表示,為了配合矯正機關特殊勤務制度及走動式管理,法警今年首度增加體能測驗。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後才能參加第二試,篩選各項目都及格者,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
體能測驗標準則參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考生仰臥起坐一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0秒內;女性考生仰臥起坐一分鐘30次以上、曲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黃雅榜表示,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體格檢查,均依照各該考試規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為增進試卷評閱效能,今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申論式試卷將採線上閱卷,不過司法人員考試仍是傳統紙本閱卷。
環局招考50人 薪水37K起跳
【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陳芃/台北報導】
暌違五年,環保局再度招考!環保局廿九日表示,今年要招募五十名儲備駕駛,底薪超過三萬七千元,一般類組不限設籍北市者報考。另外,北市府徵求三四○個暑期工讀生,工作四十五天可拿二萬八千多元,歡迎大專生報名。
環保局副局長盧世昌說,儲備駕駛員一般類組有卅五個名額;保障類組十五位,提供北市中高齡、低收入入等失業勞工參加。須至少國中畢業,領有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等職業駕照一年以上,底薪三萬七千八四五元。
這是九十七年招考隊員以來,環保局再度徵才。考試分二階段,有筆試和路試,五月六日至八日開放至就服處現場報名。上次招考儲備駕駛時,共六八九人報名、錄取八十八人,錄取率約十二.七%。今年一般類開放全台參加,競爭將更激烈。
之前因勞工退休年齡延長至六十五歲,環保局數百位儲備隊員無法「上工」。盧世昌說,儲備駕駛已進用完畢,至明年八月前有近五十位駕駛退休,所以今年招考,最多儲備一年。未來待缺額再徵才,避免民眾久候。
另外,北市府各局處招募暑假大專工讀生,有三四○個名額。應徵者須是大專在職生,且父母至少一方於北市設籍四個月以上。若是獨立負擔家計或身障者,將優先錄取。五月六日至十三日開放報名,詳情可洽台北人力銀行網站(www.okwork,gov.tw),或撥(○二)八六六三一○○○。
暌違五年,環保局再度招考!環保局廿九日表示,今年要招募五十名儲備駕駛,底薪超過三萬七千元,一般類組不限設籍北市者報考。另外,北市府徵求三四○個暑期工讀生,工作四十五天可拿二萬八千多元,歡迎大專生報名。
環保局副局長盧世昌說,儲備駕駛員一般類組有卅五個名額;保障類組十五位,提供北市中高齡、低收入入等失業勞工參加。須至少國中畢業,領有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等職業駕照一年以上,底薪三萬七千八四五元。
這是九十七年招考隊員以來,環保局再度徵才。考試分二階段,有筆試和路試,五月六日至八日開放至就服處現場報名。上次招考儲備駕駛時,共六八九人報名、錄取八十八人,錄取率約十二.七%。今年一般類開放全台參加,競爭將更激烈。
之前因勞工退休年齡延長至六十五歲,環保局數百位儲備隊員無法「上工」。盧世昌說,儲備駕駛已進用完畢,至明年八月前有近五十位駕駛退休,所以今年招考,最多儲備一年。未來待缺額再徵才,避免民眾久候。
另外,北市府各局處招募暑假大專工讀生,有三四○個名額。應徵者須是大專在職生,且父母至少一方於北市設籍四個月以上。若是獨立負擔家計或身障者,將優先錄取。五月六日至十三日開放報名,詳情可洽台北人力銀行網站(www.okwork,gov.tw),或撥(○二)八六六三一○○○。
短期工資給付 一年內可追討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30
讀者莎問:
如果僱主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每月十日發薪,我領到上月薪水後離職,該月一日到十日薪水可追討嗎?追討期限多久?須準備哪些文件?此工作我只做一個月加十天。另個工作的僱主不准我離職,但當月五日發薪後我仍離職,請問這五天薪水可追討嗎?此工作我只做四個月又五天。
如果僱主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每月十日發薪,我領到上月薪水後離職,該月一日到十日薪水可追討嗎?追討期限多久?須準備哪些文件?此工作我只做一個月加十天。另個工作的僱主不准我離職,但當月五日發薪後我仍離職,請問這五天薪水可追討嗎?此工作我只做四個月又五天。
律師王杏文答:
未遵守終止僱傭契約提前告知規定,勞工確有任職部分,雖仍可請求工資,但未依期限提前告知就擅自離職的勞工,恐有違約責任。
未遵守終止僱傭契約提前告知規定,勞工確有任職部分,雖仍可請求工資,但未依期限提前告知就擅自離職的勞工,恐有違約責任。
未預告離職恐違約
這應視勞務契約有無規範,未提前告知逕行解約的勞工須負擔賠償責任而定,若有,僱主也可要求勞工賠償,兩相抵銷下,勞工未必能拿到錢。
至於僱主不准離職的情況,若屬未定期限的勞務契約,勞工仍可在預告期間後離職,若未預告突然離職,也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已工作部分雖仍可請求給付工資,但可能也得面臨賠償問題。
如果勞工對僱主沒有違約賠償責任,那就沒有金額要扣除,就已工作期間的工資當然可要求老闆支付,這種短期的定期給付適用《民法》短期時效,一年內均可請求。
一年期間的起算是從原發薪日起算,讀者可提民事訴訟請求給付,須提出任職期間的證明,和足以證明薪資計算基礎的證據。另也可就這些證據直接申請支付命令較省事,僱主如無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與民事勝訴判決有相同效力。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至於僱主不准離職的情況,若屬未定期限的勞務契約,勞工仍可在預告期間後離職,若未預告突然離職,也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已工作部分雖仍可請求給付工資,但可能也得面臨賠償問題。
如果勞工對僱主沒有違約賠償責任,那就沒有金額要扣除,就已工作期間的工資當然可要求老闆支付,這種短期的定期給付適用《民法》短期時效,一年內均可請求。
一年期間的起算是從原發薪日起算,讀者可提民事訴訟請求給付,須提出任職期間的證明,和足以證明薪資計算基礎的證據。另也可就這些證據直接申請支付命令較省事,僱主如無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與民事勝訴判決有相同效力。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20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102.04.26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09號【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原文轉自:司法院大法官2013/04/27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2年4月26日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理由書
查本件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第二00四號、第二0九二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包括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增訂公布第二十二條之ㄧ(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舊都市更新條例),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現行及舊都市更新條例合稱本條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為解釋之客體。又查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雖未經聲請人聲請釋憲,惟此係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遵行之程序,乃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後續階段,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是否核准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核定之前提問題,足見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範功能,具有重要關聯性,爰將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合先敘明。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又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然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五九六號、第四五四號解釋參照)。
都市更新為都市計畫之一環,乃用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即為此目的而制定,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之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都市更新之實施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實質環境及居民權利等因素之考量,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故縱使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之政策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仍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依本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除由主管機關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外,亦得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經由法定程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參照)。而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之情形,主管機關對私人所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含劃定更新單元,以下同)所為之核准(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以及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為之核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乃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就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賦予法律上拘束力之公權力行為,其法律性質均屬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其中經由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行政處分,在更新地區內劃定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更新單元範圍,影響更新單元內所有居民之法律權益,居民如有不願被劃入更新單元內者,得依法定救濟途徑謀求救濟。而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涉及建築物配置、費用負擔、拆遷安置、財務計畫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制措施。且於後續程序貫徹執行其核准或核定內容之結果,更可使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乃至更新單元以外之人之權利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甚至在一定情形下喪失其權利,並被強制遷離其居住處所(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參照)。故上述核准或核定均屬限制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行政處分。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雖有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舉辦公聽會之規定,惟尚不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可能性,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時,行政機關須就其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件予以審查,於認為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後,始據以作成行政處分,故人民申請之要件亦屬整體行政程序之一環,法律有關人民申請要件之規定,自亦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本條例既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則基於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上義務,就提出申請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亦應有適當之規定。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依其規定,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同意比率,不論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所有土地總面積或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僅均超過十分之一即得提出合法申請,其規定之同意比率太低,形成同一更新單元內少數人申請之情形,引發居民參與意願及代表性不足之質疑,且因提出申請前溝通協調之不足,易使居民顧慮其權利可能被侵害,而陷於價值對立與權利衝突,尤其於多數人不願參與都市更新之情形,僅因少數人之申請即應進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參照),將使多數人被迫參與都市更新程序,而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之危險。則此等同意比率太低之規定,尚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之民主精神相符,顯未盡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上義務,即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亦有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上開規定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雖已明文,送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惟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含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私有土地、私有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清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所規定之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凡此均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上述各段論述違憲部分,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該項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考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係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避免因少數人之不同考量而影響多數人改善居住環境、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之權益,因而規定達一定人數及一定面積之同意比率,即得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另一方面又為促使居民事先溝通協調,以減少抗爭,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以順利執行,同意比率亦不宜太低;復考量災區迅速重建之特殊需要,因而視更新單元是否在已劃定之更新地區內及是否屬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而於上開條文分別就第七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情形為各種同意比率之規定(參考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七卷第四期委員會紀錄第三0二頁至第三0三頁、第十二期委員會紀錄第二九一頁至第三0四頁、第四十二期院會紀錄第二八二頁至第二八三頁、第三三0頁至第三三一頁;第九十二卷第六期委員會紀錄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0頁、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0頁、第五期院會紀錄第七十七頁至第七十八頁、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五頁)。其目的洵屬正當,且以一定比率之同意規定亦可達成上述立法目的。又查上開規定之同意比率均已過半,並無少數人申請之情形;而斟酌都市更新不僅涉及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涉及重要公益之實現、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之財產與適足居住環境之權益,以及更新單元周邊關係人之權利,立法者應有利益衡量空間;且有關同意之比率如非太低而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當屬立法形成之自由。立法者於斟酌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及其他因素,而為上述同意比率之規定,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自未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又依本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其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影響之程度亦有重輕之別,則法律就相關申請之同意比率,允宜有不同之規定。另為使同意比率之計算基礎臻於確實,在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徵詢時,是否應將權利變換內容納入同意之項目,以及在徵詢同意後,實施者就經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有變更者,是否應重新徵詢同意,亦應予檢討改進。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受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將「數幢」修正為「數幢或數棟」、「其他幢」修正為「其他幢或棟」、「各該幢」修正為「各該幢或棟」、「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修正為「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其餘未修正)係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二規定而增訂,其目的係考量於同一建築基地內有多幢大樓,部分建築物因災害受損倒塌時,以該受損倒塌部分計算同意比率,較可迅速有效解決重建之困難問題(參考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九卷第五十八期院會紀錄第三十八頁、第四十七頁至第四十八頁;第九十二卷第六期委員會紀錄第一0七頁及第一0九頁、第五期院會紀錄第七十五頁至第七十八頁、第八十五頁)。再者,既已因災害造成毀損,如能促使受損建築物迅速重建,自亦有避免危害擴散以維護公益之意義。準此以觀,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洵屬正當,且依其規定計算同意比率,當可迅速有效達成其立法目的。又綜觀上開規定之文義與立法目的,其適用既以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已兼顧其他幢(或棟)居民之權利。復考量受損倒塌之建築物已危及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與居住自由等權利,而有災後迅速重建、避免危害擴散之必要性與公益性,則上開規定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同意比率之計算基礎,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自與憲法上比例原則無違。惟考量同一建築基地一體利用與同時更新在居民權利保障與公益實現上較具意義,且為避免因割裂更新而可能產生之不良影響,如無窒礙難行之情形,宜儘可能使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幢(或棟)參與更新,故上開規定未設有受損建築物居民或其委託之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應先徵詢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幢(或棟)居民是否有參與更新意願之規定,亦有未周,允宜檢討改進。
聲請人之一據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指摘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增訂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有關「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之規定違憲乙節,經查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上開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等指摘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相同)中,有關授權實施者得代為或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並課予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義務之規定違憲乙節,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該項規定,自亦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綜上所述,上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一)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共90戶座落同一基地,前排40戶因921地震受損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重建。嗣新北市政府公告該40戶辦理權利變換,其中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又該40戶以外之其他住戶亦有主張有權參與重建者,乃有52人對市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爰主張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二)1.王0樹等3人土地及建物座落北市陽明段、2.陳0蘭土地及建物座落萬隆段,均為臺北市政府分別納入實施都更,並核准相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3.彭0三土地及建物座落永吉段,因實施都更,臺北市政府核准變更原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案當事人均不服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二聲請案分別受理後,因聲請解釋之標的相同,乃併案審理。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2年4月26日
解釋爭點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理由書
查本件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第二00四號、第二0九二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包括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增訂公布第二十二條之ㄧ(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舊都市更新條例),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現行及舊都市更新條例合稱本條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為解釋之客體。又查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雖未經聲請人聲請釋憲,惟此係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遵行之程序,乃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後續階段,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是否核准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核定之前提問題,足見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範功能,具有重要關聯性,爰將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合先敘明。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又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然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五九六號、第四五四號解釋參照)。
都市更新為都市計畫之一環,乃用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即為此目的而制定,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之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都市更新之實施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實質環境及居民權利等因素之考量,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故縱使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之政策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仍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依本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除由主管機關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外,亦得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經由法定程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參照)。而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之情形,主管機關對私人所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含劃定更新單元,以下同)所為之核准(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以及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為之核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乃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就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賦予法律上拘束力之公權力行為,其法律性質均屬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其中經由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行政處分,在更新地區內劃定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更新單元範圍,影響更新單元內所有居民之法律權益,居民如有不願被劃入更新單元內者,得依法定救濟途徑謀求救濟。而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涉及建築物配置、費用負擔、拆遷安置、財務計畫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制措施。且於後續程序貫徹執行其核准或核定內容之結果,更可使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乃至更新單元以外之人之權利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甚至在一定情形下喪失其權利,並被強制遷離其居住處所(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參照)。故上述核准或核定均屬限制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行政處分。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雖有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舉辦公聽會之規定,惟尚不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可能性,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時,行政機關須就其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件予以審查,於認為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後,始據以作成行政處分,故人民申請之要件亦屬整體行政程序之一環,法律有關人民申請要件之規定,自亦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本條例既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則基於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上義務,就提出申請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亦應有適當之規定。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依其規定,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同意比率,不論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所有土地總面積或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僅均超過十分之一即得提出合法申請,其規定之同意比率太低,形成同一更新單元內少數人申請之情形,引發居民參與意願及代表性不足之質疑,且因提出申請前溝通協調之不足,易使居民顧慮其權利可能被侵害,而陷於價值對立與權利衝突,尤其於多數人不願參與都市更新之情形,僅因少數人之申請即應進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參照),將使多數人被迫參與都市更新程序,而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之危險。則此等同意比率太低之規定,尚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之民主精神相符,顯未盡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法上義務,即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亦有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上開規定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雖已明文,送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惟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含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私有土地、私有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清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所規定之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凡此均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上述各段論述違憲部分,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該項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考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係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避免因少數人之不同考量而影響多數人改善居住環境、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之權益,因而規定達一定人數及一定面積之同意比率,即得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另一方面又為促使居民事先溝通協調,以減少抗爭,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以順利執行,同意比率亦不宜太低;復考量災區迅速重建之特殊需要,因而視更新單元是否在已劃定之更新地區內及是否屬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而於上開條文分別就第七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情形為各種同意比率之規定(參考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七卷第四期委員會紀錄第三0二頁至第三0三頁、第十二期委員會紀錄第二九一頁至第三0四頁、第四十二期院會紀錄第二八二頁至第二八三頁、第三三0頁至第三三一頁;第九十二卷第六期委員會紀錄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0頁、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0頁、第五期院會紀錄第七十七頁至第七十八頁、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五頁)。其目的洵屬正當,且以一定比率之同意規定亦可達成上述立法目的。又查上開規定之同意比率均已過半,並無少數人申請之情形;而斟酌都市更新不僅涉及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涉及重要公益之實現、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之財產與適足居住環境之權益,以及更新單元周邊關係人之權利,立法者應有利益衡量空間;且有關同意之比率如非太低而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當屬立法形成之自由。立法者於斟酌實際實施情形、公益受影響之程度、社會情狀之需要及其他因素,而為上述同意比率之規定,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自未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又依本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其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影響之程度亦有重輕之別,則法律就相關申請之同意比率,允宜有不同之規定。另為使同意比率之計算基礎臻於確實,在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徵詢時,是否應將權利變換內容納入同意之項目,以及在徵詢同意後,實施者就經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有變更者,是否應重新徵詢同意,亦應予檢討改進。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受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將「數幢」修正為「數幢或數棟」、「其他幢」修正為「其他幢或棟」、「各該幢」修正為「各該幢或棟」、「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修正為「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其餘未修正)係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二規定而增訂,其目的係考量於同一建築基地內有多幢大樓,部分建築物因災害受損倒塌時,以該受損倒塌部分計算同意比率,較可迅速有效解決重建之困難問題(參考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九卷第五十八期院會紀錄第三十八頁、第四十七頁至第四十八頁;第九十二卷第六期委員會紀錄第一0七頁及第一0九頁、第五期院會紀錄第七十五頁至第七十八頁、第八十五頁)。再者,既已因災害造成毀損,如能促使受損建築物迅速重建,自亦有避免危害擴散以維護公益之意義。準此以觀,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洵屬正當,且依其規定計算同意比率,當可迅速有效達成其立法目的。又綜觀上開規定之文義與立法目的,其適用既以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已兼顧其他幢(或棟)居民之權利。復考量受損倒塌之建築物已危及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與居住自由等權利,而有災後迅速重建、避免危害擴散之必要性與公益性,則上開規定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同意比率之計算基礎,核屬必要,且於相關利益之衡量上亦非顯失均衡,自與憲法上比例原則無違。惟考量同一建築基地一體利用與同時更新在居民權利保障與公益實現上較具意義,且為避免因割裂更新而可能產生之不良影響,如無窒礙難行之情形,宜儘可能使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幢(或棟)參與更新,故上開規定未設有受損建築物居民或其委託之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應先徵詢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幢(或棟)居民是否有參與更新意願之規定,亦有未周,允宜檢討改進。
聲請人之一據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九0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指摘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增訂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有關「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之規定違憲乙節,經查該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上開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等指摘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相同)中,有關授權實施者得代為或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並課予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義務之規定違憲乙節,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該項規定,自亦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綜上所述,上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一)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共90戶座落同一基地,前排40戶因921地震受損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重建。嗣新北市政府公告該40戶辦理權利變換,其中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又該40戶以外之其他住戶亦有主張有權參與重建者,乃有52人對市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爰主張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二)1.王0樹等3人土地及建物座落北市陽明段、2.陳0蘭土地及建物座落萬隆段,均為臺北市政府分別納入實施都更,並核准相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3.彭0三土地及建物座落永吉段,因實施都更,臺北市政府核准變更原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案當事人均不服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二聲請案分別受理後,因聲請解釋之標的相同,乃併案審理。
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繼承財產轉投資 不算剩餘財產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26
網友問:
丈夫用婚後繼承的財產去貸款投資房地產,若有賺錢,那麼夫妻離婚時,妻子可向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由於投資金額中有部分是工作所得,而且投資的房地產也有貸款,所以該算是夫妻的婚後財產還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呢?若妻子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投資房地產的貸款妻子是否也要負擔呢?
丈夫用婚後繼承的財產去貸款投資房地產,若有賺錢,那麼夫妻離婚時,妻子可向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由於投資金額中有部分是工作所得,而且投資的房地產也有貸款,所以該算是夫妻的婚後財產還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呢?若妻子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投資房地產的貸款妻子是否也要負擔呢?
律師許博堯答:
如果丈夫只是單純用繼承財產去貸款,並投資獲利,原則上屬於繼承財產孳息的一種,妻子應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投資房地產的貸款,除非妻子有出面向銀行共同借貸或擔任貸款擔保人,否則妻子並無清償義務。
如果丈夫只是單純用繼承財產去貸款,並投資獲利,原則上屬於繼承財產孳息的一種,妻子應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投資房地產的貸款,除非妻子有出面向銀行共同借貸或擔任貸款擔保人,否則妻子並無清償義務。
可舉證要求分配
當事人就有利於己的事實必須負舉證責任,妻子如果想對丈夫投資的房地產主張權利,應就該房地產的獲利並非全然來自繼承財產,尚有一部分是丈夫工作所得之投資加以證明,妻子如能具體舉證,依法就此部分就可以要求分配。
基於權利與義務相伴相生之平等原則,若妻子對丈夫的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對其貸款在享受分配權利的範圍內,亦負有清償責任。
但關於夫妻財產中各項投資所得及貸款負債等,究竟應如何認定,及各項分配分擔的比例,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進而提起訴訟時,法院傾向囑託專業會計師來進行,畢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互有通財之義,一旦翻臉,所有曾經付出及墊繳的款項,就必須逐筆核對確認。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基於權利與義務相伴相生之平等原則,若妻子對丈夫的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對其貸款在享受分配權利的範圍內,亦負有清償責任。
但關於夫妻財產中各項投資所得及貸款負債等,究竟應如何認定,及各項分配分擔的比例,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進而提起訴訟時,法院傾向囑託專業會計師來進行,畢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互有通財之義,一旦翻臉,所有曾經付出及墊繳的款項,就必須逐筆核對確認。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原文轉自:考選部2013/04/26
主旨:舉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主旨:舉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依據:民國102年4月25日考試院第11屆第23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2、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
(二)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2、暫定需用名額:74名。
(三)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2年8月10日(星期六)至8月12日(星期一)。
(2)第二試口試:預定於102年11月16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四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2年8月10日(星期六)至8月11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僅法警類科):預定於102年11月17日(星期日),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3、五等考試:102年8月10日(星期六)。
(二)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2年8月10日(星期六)。
2、第二試筆試:102年10月19日(星期六)至10月20日(星期日)。
3、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02年12月28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本2項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僅設臺北及高雄考區;司法人員考試第二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僅設臺北考區)
四、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本2項考試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五、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二)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
六、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102年5月7日起至5月16日下午5時止。
(二)紙本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102年5月17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四)報名方式:
1、本2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路,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及五等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惟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請依前項「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1)所填具之報名資料無法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得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已公布於網路報名系統);
(2)以修習相關課程之資格報考;
(3)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之資格報考;
(4)以高等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
(5)以國外學歷報考;
(6)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7)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8)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9)姓名有罕見字。
4、無紙化報名注意事項:無紙化報名時須上傳照片JPG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1.0MB(1,024KB)以內),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憑以報名,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
七、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並於「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加附「家事事件法」條文;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於該應試科目考試時,附發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八、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應繳規費予以優待,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九、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2項考試「應考須知」。
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醫院禁停車 有權上鎖索費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25
不具名讀者問: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某醫院內停放機車,警衛把我的車鎖上鐵鍊,並貼告示說:「院區內禁停機車,違者鐵鍊上鎖及拖吊,被上鎖者可向警衛要求解鎖」,警衛開鎖時說院區內禁止機車進入否則拖吊,且說出入口皆貼有告示,醫院此行為是否違法?我可告對方什麼罪名?醫院是否可要求機車禁止進入?
律師王杏文答:
私人土地所有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或對他人之使用方式合理規範,除非該地是被劃定做為道路使用,或屬他人通行必要的土地,所有權的功能才會部分退讓,不能禁止人通行,但這也僅限供人通行,而非供人停車或任意使用。
私人土地所有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或對他人之使用方式合理規範,除非該地是被劃定做為道路使用,或屬他人通行必要的土地,所有權的功能才會部分退讓,不能禁止人通行,但這也僅限供人通行,而非供人停車或任意使用。
無法請警方拖吊
私人園區、宅院需開放供公眾使用時,園區加以管制、規範於法有據,因此要求不准停車也屬合法,就如同進入他人屋宅,屋主可請求對方離開一樣。
至於如何管制,要視所有權人採取的手段,有無超過社會一般可接受的合理程度,比如說私人土地被他人亂停車,地主把車砸壞就不行。讀者遇到的狀況,因醫院未逾越合理程度未違法,若要求開鎖費也屬合法,除非要求天價,形成變相的勒索,才有違法可能。
拖吊是針對阻礙道路通行的一種行政手段,屬公權力行使,範圍限定在公用道路或在公權力管理下領域,比如在賣場露天停車場違反賣場訂立的要求亂停車,賣場無法要求警方拖吊,但能採取鎖車,並要求合理費用之類的管制手段。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至於如何管制,要視所有權人採取的手段,有無超過社會一般可接受的合理程度,比如說私人土地被他人亂停車,地主把車砸壞就不行。讀者遇到的狀況,因醫院未逾越合理程度未違法,若要求開鎖費也屬合法,除非要求天價,形成變相的勒索,才有違法可能。
拖吊是針對阻礙道路通行的一種行政手段,屬公權力行使,範圍限定在公用道路或在公權力管理下領域,比如在賣場露天停車場違反賣場訂立的要求亂停車,賣場無法要求警方拖吊,但能採取鎖車,並要求合理費用之類的管制手段。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預售屋無重大瑕疵 不得拒撥款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24
讀者游先生問:
今年我買一間預售屋,建商要求先辦過戶撥款再驗屋,我們認為程序不合理,但建商聲稱一向如此。當初與建商的合約有提及房屋若無重大瑕疵,不得阻擋或拒絕撥款,但未經驗屋程序如何得知有無重大瑕疵?請問我有無法律依據,能堅持先驗屋再過戶撥款呢?
今年我買一間預售屋,建商要求先辦過戶撥款再驗屋,我們認為程序不合理,但建商聲稱一向如此。當初與建商的合約有提及房屋若無重大瑕疵,不得阻擋或拒絕撥款,但未經驗屋程序如何得知有無重大瑕疵?請問我有無法律依據,能堅持先驗屋再過戶撥款呢?
律師廖芳萱答:
內政部及行政院消保會從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為避免過去常發生建商收了錢,卻在交屋前倒閉使消費者求償無門,明定建商出售預售屋時,應將「買方所繳價金」(包括訂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不包括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交付金融機構信託,降低預售屋買賣風險。
建商興建房屋後,將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於買受人,是預售屋買賣中最重要的義務,且預售屋在建物興建完成後,建商必須檢附相關圖說及竣工照片給主管機關,經審查核准後始取得使用執照。
內政部及行政院消保會從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為避免過去常發生建商收了錢,卻在交屋前倒閉使消費者求償無門,明定建商出售預售屋時,應將「買方所繳價金」(包括訂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不包括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交付金融機構信託,降低預售屋買賣風險。
建商興建房屋後,將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於買受人,是預售屋買賣中最重要的義務,且預售屋在建物興建完成後,建商必須檢附相關圖說及竣工照片給主管機關,經審查核准後始取得使用執照。
要求建商限期修繕
所以建商將產權登記於買方時,建築物本體理應通過主管機關相當程序審查,建商要求除非房屋有重大瑕疵,否則不得阻擋或拒絕撥款,應屬合理。
通常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會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為交屋保留款。
若買方驗收房屋時,發現房屋建材與宣傳內容不符、水電配置有問題等瑕疵,可將瑕疵狀況詳載於驗收單上,並限建商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買方並有權於建商修繕完成驗收合格後,才交付最後的交屋款。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通常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會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為交屋保留款。
若買方驗收房屋時,發現房屋建材與宣傳內容不符、水電配置有問題等瑕疵,可將瑕疵狀況詳載於驗收單上,並限建商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買方並有權於建商修繕完成驗收合格後,才交付最後的交屋款。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謊報親生 驗DNA排除繼承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4/23
網友問:
公公年輕時將其大姊的女兒與自己的女兒申報為雙胞胎,取得軍公教生活補助。由於公婆一直沒分配財產給子女,日後表姊若不願簽署放棄遺產聲明,是否能要求表姊回復其真正父母的資料,若協調不成,告上法院有勝算嗎?法院是否會追回先前表姊已請領的補助?
公公年輕時將其大姊的女兒與自己的女兒申報為雙胞胎,取得軍公教生活補助。由於公婆一直沒分配財產給子女,日後表姊若不願簽署放棄遺產聲明,是否能要求表姊回復其真正父母的資料,若協調不成,告上法院有勝算嗎?法院是否會追回先前表姊已請領的補助?
律師許博堯答:
公婆將大姊的女兒謊報為親生,並向戶政事務所作不實登記,用來申請軍公教生活補助,已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多項罪名,該兩罪的刑度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前犯下該罪,其追訴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若於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後犯該罪,其追訴權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婆將大姊的女兒謊報為親生,並向戶政事務所作不實登記,用來申請軍公教生活補助,已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多項罪名,該兩罪的刑度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前犯下該罪,其追訴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若於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後犯該罪,其追訴權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先立遺囑避爭議
依上述規定,公婆謊報的時間應適用舊法,可能會因為追訴權的十年時效消滅,而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政府機關會不會追討表姊先前所詐領的補助,仍應視具體情況研判。
至於要回復表姊真正的身世,可由家人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雖然法院審理時,可根據兄弟姊妹DNA進行鑑定,但如能留下公婆本身的DNA證物會更直接。
建議讀者,如果只是想避免將來遺產繼承有爭議, 可請公婆考慮事先設立遺囑來解決此事,藉此避免親族對簿公堂之尷尬。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至於要回復表姊真正的身世,可由家人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雖然法院審理時,可根據兄弟姊妹DNA進行鑑定,但如能留下公婆本身的DNA證物會更直接。
建議讀者,如果只是想避免將來遺產繼承有爭議, 可請公婆考慮事先設立遺囑來解決此事,藉此避免親族對簿公堂之尷尬。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黃雅祺越挫越勇 考上不動產經紀人
原文轉自:聯合報考公職2013/04/22
聯合報╱本報記者曹以會
大四時跟家人去聽了一次法拍屋的講習,覺得房屋買賣市場非常有趣,黃雅祺從此就投入不動產經紀人的證照考試,經過多年的努力,今年終於取得證照。
聯合報╱本報記者曹以會
大四時跟家人去聽了一次法拍屋的講習,覺得房屋買賣市場非常有趣,黃雅祺從此就投入不動產經紀人的證照考試,經過多年的努力,今年終於取得證照。
黃雅祺五專時就讀中國市政工商專校(現為中國科大)建築工程科,五專畢業後,插大考上台北科大建築系三年級,一路都在念建築相關科系。
生命的轉變來自於一場講習。她大四時,陪家人參加一個民間協會辦理的房屋拍賣的講習課程,內容主要是與法拍屋有關,還有實務操作。
黃雅祺立即被房屋買賣市場吸引,在課程中,黃雅祺看到許多買房子、賣房子甚至是租房子的「楣角」,因此決定報考不動產經紀人的證照考試。
大四那一年,黃雅祺開始報考不動產經紀人,沒有經驗當然考不上。畢業後在北科大當了一年的助理,一方面繼續準備不動產經紀人的考試,同時她也投入研究所考試,讀書方向也有所改變,考上台科大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
其間黃雅祺也去應徵不動產經紀的相關工作,不是去當房屋仲介的銷售員,而是不動產物件的審查員,但是沒有經驗也沒有證照,當然不會被錄取。就讀研究所時,她只好去補教業櫃台打工,但是始終沒有去補習。
黃雅祺年年投入不動產經紀人的考試,同時也報考高普考的地政類科的考試,前年不動產經紀人考了59.97,只差0.03分就及格了,去複查結果也一樣,去年也考了59分;這麼接近的分數,讓黃雅祺非常的沮喪,她想一定要做些什麼事,好讓自己可以突破這個瓶頸。
去年研究所畢業後,她決定去補習,希望透過補習班協助,補強自己讀書時可能漏掉的部分,今年她終於榜上有名,不動產經紀人及格了。
不動產經紀人 高中畢就能考
原文轉自:聯合報考公職2013/04/22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不動產經紀人屬於專技普考的證照考試,高中職畢業就能考,考試科目除了國文,只要考4科專業科目,吸引許多地政系及非本科系畢業生報考。
根據現行規定,通過考試院舉辦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取得1年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工作經驗後,就能有不動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可自己開業,按件抽成計酬,也可受聘房仲業。
從過去例子來看,由於考科類似,報考不動產經紀人的考生,常會同時報考地政士。若以收入來講,地政士是按件計酬,如代辦土地登記每件幾千元不等;不動產經紀人若自己執業,是按件抽成,收入較可觀。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共有9821人報考,4817人到考,及格1221人,及格率約25.35%。
20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
原文轉自:考試院2013/04/18
考試院院會今(18)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案係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辦理,將「兩岸關係」納入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之普通科目列考範圍,故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名稱修正為「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黃秘書長並指出,本案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之「外國文」加列土耳其文,並將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之「刑法總則」修正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財經實務組之「貨幣銀行學」、「稅務法規」分別修正為「中級會計學」、「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電子科學組之「電子電路學」修正為「電子學與電路學」;資訊科學組之「資料庫運用」、「系統程式」分別修正為「資料庫應用」、「資訊安全實務」;營繕工程組之「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泥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修正為「營建法規」。
黃秘書長再說明,本案四等考試調查工作組之「刑法總則概要」修正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財經實務組之「稅務法規概要」修正為「會計學概要」、電子科學組之「電子電路學概要」修正為「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資訊科學組之「資料庫運用概要」修正為「資料庫應用概要」、營繕工程組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概要」修正為「結構分析概要」。另五等考試財經實務組之「稅務法規大意」修正為「經濟學大意」。
中油大徵才 起薪37K
【原文轉自:經濟日報 / 記者邱展光/台北報導】
配合政府的國營事業瘦身計畫,中油公司表示,自今年起未來九年,公司將進入退休高峰期,約有二、三千人將退休,中油將面臨人力斷層的嚴厲考驗。為此,中油今年將以起薪3.7萬元、徵才400人,規模為歷年最大。
中油表示,中油在全盛時期,員工有2.3萬多人,但近年來配合政府進行人力精簡,目前僅剩1.4 萬人左右。
政府近年進行國營事業人力精簡,中油有很長一段時間停辦新進人員特考,直到近幾年才恢復小規模徵才。
中油幹部私下透露,停止招考新血的後果,造成目前組長、副處長、處長等中高主管的「斷層」問題。
中油主管強調,公司擁有石化界的優秀人才,但經過多年的人力精簡後,人力老化問題逐漸顯現,估計從今年起至2021年,中油將面臨約二、三千人的退休潮。 中油主管強調,為了網羅菁英,中油已於3月中旬,分別到台大、中山及成大等知名大學舉辦徵才博覽會。經濟部將於今年上半年核定考試時間與錄取人數,考試時間將在下半年舉行,錄取人數400人左右,新進人員起薪3.7萬元。
配合政府的國營事業瘦身計畫,中油公司表示,自今年起未來九年,公司將進入退休高峰期,約有二、三千人將退休,中油將面臨人力斷層的嚴厲考驗。為此,中油今年將以起薪3.7萬元、徵才400人,規模為歷年最大。
中油表示,中油在全盛時期,員工有2.3萬多人,但近年來配合政府進行人力精簡,目前僅剩1.4 萬人左右。
政府近年進行國營事業人力精簡,中油有很長一段時間停辦新進人員特考,直到近幾年才恢復小規模徵才。
中油幹部私下透露,停止招考新血的後果,造成目前組長、副處長、處長等中高主管的「斷層」問題。
中油主管強調,公司擁有石化界的優秀人才,但經過多年的人力精簡後,人力老化問題逐漸顯現,估計從今年起至2021年,中油將面臨約二、三千人的退休潮。 中油主管強調,為了網羅菁英,中油已於3月中旬,分別到台大、中山及成大等知名大學舉辦徵才博覽會。經濟部將於今年上半年核定考試時間與錄取人數,考試時間將在下半年舉行,錄取人數400人左右,新進人員起薪3.7萬元。
公務員限制轉調年限 擬增為3年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透過高普初考出任公務員的限制轉調年限,將有重大變革。
依據昨天考試院會討論的「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限制轉調年限,由一年增為三年,直轄市地方特考全併入高普初考。
這次修正增加了女性保護條款,包括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可以保留筆試成績,下次直接考體能測驗即可。家中如果有三歲以下子女,可以保留正額錄取資格,最長可以延到三年後再受公務員訓練。
直轄市地方特考將取消,未來直轄市(六都)用人,全併入高普初考。非直轄市的縣市地方特考,仍維持現行制度。
六都地方特考併入高普初考,用人名額及報考人數,勢必都會大幅增加,高普考是否要一年舉辦兩次?考選部表示「不排除」。
考選部主任秘書林光基表示,高普初考現行一年限制轉調的規定,造成及格人任用未滿三年,即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高比率轉調,嚴重影響機關的人事安定,才將年限延長為三年。
至於透過地方特考的限制轉調年限,則維持現行的六年,沒有更動。
另外,考試法也修正縮短進修碩博士及格人的保留年限,由原來的碩士保留三年及博士保留五年的規定,縮短為一律保留兩年。林光基表示,考選部鼓勵進修,但是也不能讓用人機關等太久。
對於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及以其他方式作弊者,新法修正後,將比照專技考試法規定,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
考試院會昨將草案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考選部官員表示,新法經立法院修正三讀公布後,還要經過一段緩衝期,目前無法預測何時上路。
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繼承債務 以遺產為限清償即可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9
讀者陳小姐問:
我多年前與前夫離婚,兩名小孩仍未成年,最近前夫檢查出癌症末期,我知道他有向銀行借錢,想請問若不幸我前夫往生,我是否要帶小孩去法院公證限定繼承?前夫是警察,前夫的父母親都還健在,若前夫往生後,其撫卹金或是退休金可否由孩子繼承?
我多年前與前夫離婚,兩名小孩仍未成年,最近前夫檢查出癌症末期,我知道他有向銀行借錢,想請問若不幸我前夫往生,我是否要帶小孩去法院公證限定繼承?前夫是警察,前夫的父母親都還健在,若前夫往生後,其撫卹金或是退休金可否由孩子繼承?
律師張佳瑜答:
《民法》二○○九年曾修正,將以往「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依修正後《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現行制度已規定,若繼承債務超過遺產,只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務人員死亡時,另給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屬領撫慰金的遺族,其餘領取依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
《民法》二○○九年曾修正,將以往「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依修正後《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現行制度已規定,若繼承債務超過遺產,只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務人員死亡時,另給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屬領撫慰金的遺族,其餘領取依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
撫卹金依遺囑辦理
但前夫若在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在前述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的話,則依遺囑辦理。
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子女、父母、祖父母與兄弟姊妹;前夫生前若已預立遺囑,並在前述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的話,同樣依遺囑辦理。
因此除非讀者的前夫另立有遺囑,否則兩名子女當然是前夫撫卹金和退休金的第一順位領受人。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子女、父母、祖父母與兄弟姊妹;前夫生前若已預立遺囑,並在前述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的話,同樣依遺囑辦理。
因此除非讀者的前夫另立有遺囑,否則兩名子女當然是前夫撫卹金和退休金的第一順位領受人。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受傷半年亡 肇事者查照顧疏忽撇責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8
不具名網友問:
去年二月我開車撞到老人,當晚家屬沒說老人家須住院,四月家屬才告知要做支架,我有付醫藥費,五月竟說老人家住進加護病房要我賠二百萬元,七月老人家去世,檢察官相驗是死於肺衰竭,連保險公司都認為我不應負責而不理賠。因我不願付和解金,家屬告我業務過失致死罪,請問該怎麼辦?
去年二月我開車撞到老人,當晚家屬沒說老人家須住院,四月家屬才告知要做支架,我有付醫藥費,五月竟說老人家住進加護病房要我賠二百萬元,七月老人家去世,檢察官相驗是死於肺衰竭,連保險公司都認為我不應負責而不理賠。因我不願付和解金,家屬告我業務過失致死罪,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劉繼蔚答:
對方已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建議讀者區分關於「業務」以及「過失致人於死」兩部分的構成要件,向檢察官說明對方主張的不合理處。
對方已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建議讀者區分關於「業務」以及「過失致人於死」兩部分的構成要件,向檢察官說明對方主張的不合理處。
不適用業務過失
本件車禍中讀者似乎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但是否因此致人於死,也就是該車禍事件與死亡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仍存有疑點。包括肇事後第一時間警方調查及傷者初期就醫,均未發現重大傷害,怎能認定被害人在車禍近半年後之死亡結果,與車禍有關?
此外縱使當初肇事傷害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關,但倘若該傷勢於肇事後經妥適的治療照顧,依現在的醫療水準通常可治癒,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應是家屬對其照顧疏忽所致,此原因並足以中斷「肇事傷害」與「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因果聯絡,應要求檢方進一步查明責任歸屬。
對方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罪也有問題,一般須以駕駛車輛為業,或者主要的業務與駕駛車輛行為,有直接、密切關聯才適用該條文,若只是單純上下班通勤時肇事,通常不會構成此罪。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此外縱使當初肇事傷害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關,但倘若該傷勢於肇事後經妥適的治療照顧,依現在的醫療水準通常可治癒,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應是家屬對其照顧疏忽所致,此原因並足以中斷「肇事傷害」與「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因果聯絡,應要求檢方進一步查明責任歸屬。
對方提告業務過失致死罪也有問題,一般須以駕駛車輛為業,或者主要的業務與駕駛車輛行為,有直接、密切關聯才適用該條文,若只是單純上下班通勤時肇事,通常不會構成此罪。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買車設動產抵押 不得隨意過戶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7
讀者育雲問:
我今年十七歲,去年十一月媽媽幫我當保證人,分期付款買機車,車登記在我名下,十二月過戶到媽媽名下,後來車貸公司打電話來,要求我們把車子過戶回我名下,不然要告我們侵占和詐欺,但媽媽認為車款都有定期在繳,為何不能就這樣定時繳錢,且繼續登記在媽媽名下呢?
我今年十七歲,去年十一月媽媽幫我當保證人,分期付款買機車,車登記在我名下,十二月過戶到媽媽名下,後來車貸公司打電話來,要求我們把車子過戶回我名下,不然要告我們侵占和詐欺,但媽媽認為車款都有定期在繳,為何不能就這樣定時繳錢,且繼續登記在媽媽名下呢?
律師蔡念辛答:
讀者買機車時,可能就該機車設定動產抵押,擔保車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所謂「動產抵押」,指債務人仍可佔有使用該動產,但若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得佔有抵押物,並得變賣而優先受清償。
依同法第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因此若該動產抵押契約是以讀者為機車所有權人,讀者將機車移轉至母親名下,即有害抵押權人的權利,且違反抵押契約。
讀者買機車時,可能就該機車設定動產抵押,擔保車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規定,所謂「動產抵押」,指債務人仍可佔有使用該動產,但若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得佔有抵押物,並得變賣而優先受清償。
依同法第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因此若該動產抵押契約是以讀者為機車所有權人,讀者將機車移轉至母親名下,即有害抵押權人的權利,且違反抵押契約。
可查契約釐清約定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規定,車輛若有設定動產抵押,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所辦理登記。讀者可向監理所查詢、調閱動產抵押契約書,釐清「債務人占有抵押物的方式」、「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等約定,確保自身權益。
讀者是機車所有權人、且按期繳納車貸,僅就機車設定動產抵押,雙方糾紛屬民事債權債務問題,未涉《刑法》侵占或詐欺罪。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讀者是機車所有權人、且按期繳納車貸,僅就機車設定動產抵押,雙方糾紛屬民事債權債務問題,未涉《刑法》侵占或詐欺罪。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地特四等勞工行政 起薪36K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勞工行政公務員,是處理與勞工業務相關的工作,包含勞工政策擬訂、勞動人力規劃、勞動檢查、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與促進、勞工統計、勞工團體、國際勞工事務及外勞管理等工作。
地方特考勞工行政類科,錄取者分發到縣市政府勞工局服務,要直接面對民眾,處理勞資爭議和人民團體輔導等工作。
地特四等勞工行政類科只要高中畢業學歷即可報考,錄取後以委任三等一任用,起薪約36,275元。跟一般行政類科相比,勞工行政開缺並不太多,地特各縣市開出的缺大多是個位數,以去年台北市為例,四等只開二個名額,共有62人報考,35人到考,錄取2人,錄取率5.71%。
勞工行政公務員,是處理與勞工業務相關的工作,包含勞工政策擬訂、勞動人力規劃、勞動檢查、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與促進、勞工統計、勞工團體、國際勞工事務及外勞管理等工作。
地方特考勞工行政類科,錄取者分發到縣市政府勞工局服務,要直接面對民眾,處理勞資爭議和人民團體輔導等工作。
地特四等勞工行政類科只要高中畢業學歷即可報考,錄取後以委任三等一任用,起薪約36,275元。跟一般行政類科相比,勞工行政開缺並不太多,地特各縣市開出的缺大多是個位數,以去年台北市為例,四等只開二個名額,共有62人報考,35人到考,錄取2人,錄取率5.71%。
徐偉真/沒買參考書 免費教材e網打盡
原文轉自:聯合報考公職2013/04/15
【聯合報╱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
【聯合報╱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
勞工行政地方特考的考科,包含國文、勞資關係、行政法概要、法學知識和英文、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就業安全制度概要。徐偉真報考「就業服務乙級證照」時,對於勞工專業領域考科已初步掌握,準備公職考試時,只有行政法考科選擇補習。
「行政法一竅不通」,徐偉真說,補習用意是認識考科,「補習班老師引導申論題寫作,指點答題技巧,對於其他考科也有幫助」。
徐偉真準備勞工行政公職考試,幾乎沒有買參考書,「我的教材就是法律條文!」根據準備證照的經驗,她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蒐集勞工相關的所有法律,包括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工會法、就業保險法、勞資爭議處理法都不放過,全部列印隨身攜帶。
「熟、精、通」是徐偉真的讀書要訣。她說,每一項法令一定要看過一次,絕對不能死記,但是要背熟。因為有實務工作經驗,她透過個案「熟記」法令條文;其次,自己整理出不同法規中,生活裡常用、重要的條文,抓出「精華」重點。
徐偉真說,各項法規、法條一定要「熟、精」,閱讀報紙掌握時事,結合個案「貫通」所有法規。例如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法規,包含職業訓練法、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勞基法等,透過「個案」或「職業類別」、「時事」掌握相關法律,自己再嘗試考前猜題。
若遇到長篇大論、不容易記憶的法條,徐偉真自己繪製圖卡,用漫畫幫助記憶,繪圖的過程自然的融會貫通。
人力仲介徐偉真 登勞工行政榜首
原文轉自:聯合報考公職2013/04/15
【聯合報╱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
26歲的徐偉真大學資管系畢業後,就回到台中,在親友經營的人力仲介公司擔任專員,協助引進看護工。
【聯合報╱記者喻文玟/台中報導】
26歲的徐偉真大學資管系畢業後,就回到台中,在親友經營的人力仲介公司擔任專員,協助引進看護工。
徐偉真說,引進看護工,經常要處理棘手的勞資問題,激發她對勞工就業服務的興趣,參加公職考試前,她先取得就業服務乙級證照。
徐偉真從事人力仲介,看盡人生百態,「外籍看護工沒有獲得同理心對待、超時加班」;「雇用的家庭面對生病的長輩,心力交瘁,巴氏量表申請雖已逐漸放寬,仍會遇到很多阻礙」。
當時她每天上班8小時,月薪3萬,雖然穩定,但經常要隨時待命。日復一日的工作型態,徐偉真萌生倦意,工作2年後改到學長成立的文創公司上班,但4個月後,親友的人力仲介公司需要人力支援,她又回到原來職場。
徐偉真說,因為工作性質,經常需要處理勞資關係、與公部門接觸,激發她報考「就業服務乙級」證照,增加專業度。
她一邊準備證照考試,一邊準備勞工行政的公職考試,民國100年7月取得就業服務乙級證照,同年底第一次參加勞工行政地方特考落榜,但考取證照的經驗,激發她再接再勵。
徐偉真一共考了3次,去年底報考台北市地方特考,今年3月上榜。放榜當天她仍在忙人力仲介,完全忘記查榜,直到考選部打電話恭喜她是台北市的榜首,喜出望外。
加班費應加給 僅給百元時薪違法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6
讀者楊先生問:
我在公司是領月薪,但加班費公司只給一百元,當初進 公司時主管有給我公司規章,上面已註明這條規定,請問這樣就算合法嗎?我的職務常需要出差,特別是周五下午五時半到周日下午五時半之間,請問《勞基法》有規定工資或補休的計算方式嗎?
我在公司是領月薪,但加班費公司只給一百元,當初進 公司時主管有給我公司規章,上面已註明這條規定,請問這樣就算合法嗎?我的職務常需要出差,特別是周五下午五時半到周日下午五時半之間,請問《勞基法》有規定工資或補休的計算方式嗎?
律師林鵬越答:
依《勞動基準法》二十四條規定「一、延長工作時在二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時在二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因此延長工時是依延長程度來發給加班費。
讀者雖是領月薪的員工,仍可推估出每小時的工資額。例如每月工資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可推估其平日每小時工資約七十八點二五元。
依《勞動基準法》二十四條規定「一、延長工作時在二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時在二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因此延長工時是依延長程度來發給加班費。
讀者雖是領月薪的員工,仍可推估出每小時的工資額。例如每月工資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可推估其平日每小時工資約七十八點二五元。
假日出勤須兩倍薪
此外,《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公司規章中加班費若只有一百元,就有違法之嫌。
另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若勞僱雙方約定周六或周日例假,而員工又需於周六、周日工作,則產生僱主能否要求員工到班及出勤工資多少問題。
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僱主如非因條文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員工同意,亦不得使員工在例假日工作。
如勞工已有例假日出勤事實,當日出勤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另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若勞僱雙方約定周六或周日例假,而員工又需於周六、周日工作,則產生僱主能否要求員工到班及出勤工資多少問題。
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僱主如非因條文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員工同意,亦不得使員工在例假日工作。
如勞工已有例假日出勤事實,當日出勤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2013年4月14日 星期日
特考聽力師等考試 明年起不再辦
原文轉自: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2013/04/14
102年第二次專技人員高考醫師中醫師等考試,4月16日至25日受理網路報名,今年考試有多項新措施,考選部特別提醒考生注意,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的規定,這次考試是最後一次舉辦,有意報考者請把握應試機會,未來將不會再辦特考。
102年第二次專技人員高考醫師中醫師等考試,4月16日至25日受理網路報名,今年考試有多項新措施,考選部特別提醒考生注意,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的規定,這次考試是最後一次舉辦,有意報考者請把握應試機會,未來將不會再辦特考。
第二次專技人員高考報名項目,包括醫師、中醫師考試的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特考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專技高考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
考選部表示,特考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今年以後不再舉辦,但專技高考聽力師、牙體師仍將持續舉辦,未來若要參加相關領域的考試,只能考高考。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配合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需要增加社工人力,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在今年辦理兩次,本次是第二次舉辦。
為增進加試卷評閱的效率,這次中醫師分試第一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法醫師考試的申論題試卷,將採線上閱卷作業。
考選部提醒考生,採行線上閱卷的科目,因為要掃描考生作答內容,然後再由閱卷委員在電腦上進行評閱,考生要依規定在試卷題號框記欄內,畫記及書寫題號,並在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就不計分。
為了讓試卷作答內容清晰,以利掃描後評閱,考生最好使用較粗的黑色或藍色的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可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考選部表示,他們並沒有販售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有意報考者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網站,點選網路報名,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及列印報名表件。報名表件、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資料要在4月26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給考選部,才算完成報名程序。
考選部表示,除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採筆試及實地考試,定於7月28日至30日僅在臺北考區舉行外,其餘考試類科均採筆試,定於7月27日至29日分別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同時舉行,請考生選擇一考區報名,報名後就不能更改。
外語口試規則修正 增越語及印尼語
原文轉自: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2013/04/14
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外語口試規則修正,除了增加越南語及印尼語之外,外語口試將可以採「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集體口試」的方式進行,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這次修正是為了落實外語口試程序及評分標準化,提升外語口試的信度及效度。
考選部表示,由於移民行政人員特考及導遊考試,對外國語文有特殊的需求;因此增列越南語及印尼語兩項外國語言。同時,為了強化口試選才的彈性,外語口試方式增列,得併採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集體口試。
外語口試規則修正,也增列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時,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2至5人為原則,各項外語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了要請用人機關提供與職缺相當的職務說明供參考外,還可以依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變更的評分項目及配分,要公告並通知考生。
考選部指出,新制規定,外語集體口試時,可以分梯次舉行,考生要依所排定的梯次時間參加口試,逾時不得入場,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而為了讓評分標準具有客觀性及公正性,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應加註理由,以維護應考人權益。
考選部表示,為了因應外語口試流程結構化的目標,增列外語集體口試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號碼順序回答外語口試委員的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可以指定同組其他考生提出評論,並由該考生回答。
第一次專技高考 及格率約13%
原文轉自: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2013/04/14
全文網址: 第一次專技高考 及格率約13% - 高普初考 - 公職考試 - udn文教職考 http://mag.udn.com/mag/education/storypage.jsp?f_ART_ID=450673#ixzz2QRYCrK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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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第一次專技人員高考,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特種考試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及專技人員特考語言治療師考試,4月15日(明天)上午10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放榜。
考選部表示,這次考試總計有20995人報考,全程到考者有17525人,2249人及格,及格率約為12.83%。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在放榜後3天內寄發,考選部表示,考生如果要複查成績,要在放榜第二天的10天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提出。
考生除了可以利用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專用服務電話代表號碼是(02)22363676,也可以上考選部網站查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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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燒 大型國考報名人數銳減
原文轉自: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2013/04/14
考選部剛完成兩項重要考試報名人數統計,被視為「鐵飯碗」的鐵路特考報名人數大幅減少,原本台鐵預估5萬人,結果不到4萬人,比去年少了將近1萬5人,高普考報名人數也少了1萬多人,幾項大型國考報名人數明顯減少,顯示國考有退燒的跡象。
除了高普考及鐵路特考報名人數減少外,沒有報考資格門檻,競爭最激烈的初等考試,今年報名人數,也比去年少了約4%。至於人數最多的專技考試─領隊導遊考試,報名人數也減少約18%,鐵路特考減少了約28%。
鐵路特考分為高員三級、員級及佐級,佐級除了筆試之外,還要考體能測驗,向來也是報名大宗。去年佐級報名人數就高達4萬4千多人,今年一下子減少為3萬2千多人,這一類就少了1萬2千人,也是今年鐵路特考人數大幅減少的主因。
今年以來國考報名人數明顯減少,考選部官員表示,目前原因並不是很清楚。志光教育集團北區督導張家旗表示,去年十月開始吵公務員退休年金問題時,許多公職補習班的報名學員,人數就減少了。
張家旗表示,七、八年前開始,公職考試人數一路走升,但是台灣人口並沒有大幅增加,國考人數總會飽和,從去年報名人數來看,應該是一個高點了,報考人數應該會進入一段盤整期。再加上這一陣子公務員年金改革的不確定性,報名國考人數就會減少。
補習業者感受到補習國考人數下降最直接,張家旗說,跟去年比起來,今年補習人數大約少了三成,有些補習班甚至少五成。
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臺灣銀行102年新進人員甄試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台灣銀行】
臺灣銀行102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第一試筆試定於102年06月08日舉辦,報名期間自102年05月13日09:00至102年05月23日18:00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詳細內容請見甄試簡章
一、筆試日期:102年6月8日(星期六)下午,設台北、台中、高雄3個考區。
二、口試日期:102年7月13日(星期六),僅設台北考區。
三、報名期間:102年5月13日(星期一) 09:00至102年5月23日(星期四)18:00,一律採 網路報名 作業,報名後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四、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合計錄取160名(正取:130名,備取:30名)。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五、待遇 :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銀行規定支薪:
七職等人員敘支660薪點(月薪約44,000元,獎金另計)。
六職等人員敘支550薪點(月薪約38,000元,獎金另計)。
五職等人員敘支480薪點(月薪約33,000元,獎金另計)。
六、簡章下載 :
甄試簡章(Word版) (如開啟後發生頁碼顯示錯誤,建議您使用PDF的版本)
甄試簡章(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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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102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第一試筆試定於102年06月08日舉辦,報名期間自102年05月13日09:00至102年05月23日18:00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詳細內容請見甄試簡章
一、筆試日期:102年6月8日(星期六)下午,設台北、台中、高雄3個考區。
二、口試日期:102年7月13日(星期六),僅設台北考區。
三、報名期間:102年5月13日(星期一) 09:00至102年5月23日(星期四)18:00,一律採 網路報名 作業,報名後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四、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合計錄取160名(正取:130名,備取:30名)。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甄試類別
|
進用職等
|
資格條件
|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
財務交易人員
|
七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財經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國內、外金融機構(含銀行、證券、期貨、保險)財務操作至少2年以上經驗。 3.專業證照: 具備下列至少二項測驗合格證明書: (1)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2)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 (3)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4)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5)高級證券商業務員測驗; (6)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7)特許財務分析師(CFA); (8)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 (9)金融風險管理師(FRM)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前項(7)~(9)國際證照者。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50%); ◎選擇題 2.科目二 財務金融(60%)及貨幣銀行學(40%); ◎選擇題(70%) + 非選擇題(30%) |
臺北市
(E1501) |
6
(2) |
經濟研究分析人員
|
七
|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曾於國內、外經濟金融相關學術期刊 或相關研討會中發表論文。 2.畢業論文曾經獲獎(須附證明)。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經濟學及貨幣銀行學); ◎非選擇題 |
臺北地區
(E1502) |
2
(1) |
程式設計人員
|
七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程式開發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證照。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程式設計(以JAVA、SQL、.NET語言為主)、系統分析、資料結構、資料庫應用、網路管理]; ◎非選擇題 |
臺北地區
(E1503) |
5
(1) |
法務人員
|
六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學歷: 1.國內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國內、外研究所(不限系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英文能力,並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以上通過證明文件,該證照種類須經教育部認定。 2.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證書(需已完成律師職前訓練)。 | 1.科目一 民法(50%)及民事訴訟法(50%);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票據法(50%)及強制執行法(50%); ◎非選擇題 |
臺北地區
(E1504) |
5
(1) |
授信業務人員
|
六
|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銀行企業金融授信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驗。 (2)銀行消費金融授信及銀行企業金融授信相關工作合計3年以上經驗。 (3)銀行消費金融授信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國內、外大學理工相關科系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2.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3.銀行進出口外匯業務1年以上經驗。 4.已取得「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證明書。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 (1)會計學概要、貨幣銀 行學概要、票據法概 要、銀行法概要(佔本 科目60%); ◎選擇題 (2)徵、授信實務及產業分析(佔本科目40%) ◎非選擇題】 |
臺北地區
(E1505) |
32
(3) |
桃園縣市
(E1506) |
6
| ||||
新竹、苗栗縣市
(E1507) |
2
| ||||
資訊人員
|
五
|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資訊人員須配合輪值三班。 ※口試得加分條件 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證照。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程式設計(以JAVA、SQL、.NET語言為主)、系統分析、資料結構、資料庫應用、網路管理】; ◎非選擇題 |
臺北地區
(E1508) |
10
(2) |
一般金融人員
|
五
| 學歷: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 ◎選擇題 |
臺北地區
(E1509) |
53
(20) |
桃園縣市
(E1510) |
5
| ||||
臺東市
(E1511) |
2
| ||||
金門地區
(E1512) |
1
| ||||
馬祖地區
(E1513) |
1
|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銀行規定支薪:
七職等人員敘支660薪點(月薪約44,000元,獎金另計)。
六職等人員敘支550薪點(月薪約38,000元,獎金另計)。
五職等人員敘支480薪點(月薪約33,000元,獎金另計)。
六、簡章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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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決議 住戶有遵守義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3
讀者艾林問:
我住的是台北市屋齡五年的大樓,建築登記為「一般事務所」,今年八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將管理費分為自用每坪一百八十元,營業用每坪三百六十元;但登記公司的住戶拒繳,反稱:「本大樓均為營業用,管理費分營業、自用顯然違規不生效力」,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住的是台北市屋齡五年的大樓,建築登記為「一般事務所」,今年八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將管理費分為自用每坪一百八十元,營業用每坪三百六十元;但登記公司的住戶拒繳,反稱:「本大樓均為營業用,管理費分營業、自用顯然違規不生效力」,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師洪宇均答:
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雖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但依實務見解,公寓大廈住戶的性質跟《民法》中社團法人性質接近,所以可類推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認定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是公寓大廈中「最高意思機關」。也就是說,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所通過的決議事項,社區大樓內每一位住戶當然都有遵守的義務。
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雖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但依實務見解,公寓大廈住戶的性質跟《民法》中社團法人性質接近,所以可類推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認定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是公寓大廈中「最高意思機關」。也就是說,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所通過的決議事項,社區大樓內每一位住戶當然都有遵守的義務。
重劃管理費不違法
讀者居住的大樓建築登記,雖然都為營業用的「一般事務所」,但如果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希望更改約定,以客觀上使用方式將大樓住戶實際細分為「營業」與「自用」,並重新劃分管理費,此舉並沒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仍屬有效的決議。
除非大樓內登記為公司的住戶,能證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生效力,或是決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另向法院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決議,否則大樓全體住戶當然都要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拘束。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除非大樓內登記為公司的住戶,能證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生效力,或是決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另向法院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決議,否則大樓全體住戶當然都要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拘束。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2013年4月12日 星期五
新北市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原文轉自: / 】
一、國小及幼兒園教師甄選科別與考試科目說明:
(一)教師甄選確定辦理科目有普通科、英語科、音樂科、美術科、自然科、體育科(一般類暨專長類)、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幼教科、學前特教科及專任輔導教師。
(二)初試考科為「教育專業及專門知能測驗」(專任輔導教師為輔導專業知能測驗)。
(三)初試(筆試)成績作為參加複試之依據,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複試採教學演示及口試辦理,各佔錄取總成績之50%。
(四)為避免甄選錄取分發介聘教師因故放棄,複試除依總成績決定正式錄取名單,得視需要另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訂之)。
(五)為因應英語科、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學前特教科代理教師師資需求,針對有意願擔任英語科、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學前特教科之代理教師,辦理統一介聘分發。
二、國小及幼兒園正式教師甄選報名、應試流程說明:
(一)第1階段初試:採線上報名,時間為102年5月15日(三)上午8時至102年5月17日(五)晚上12時止;102年6月16日(日)舉行初試。
(二)第2階段複試:102年6月22日(六)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採現場親自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資料補件於102年6月23日(日)上午8時至11時補齊;102年6月30日(日)舉行複試;102年7月3日(三)下午6時公告正式錄取名單。
三、複查方式:考量應考人複查成績之便利性,102學年度教師甄選初試及複試成績複查為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向承辦學校興南國小申請複查。
四、為維持本市偏遠學校師資穩定度,爰102學年度甄選錄取分發至本市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師,於簡章中明列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2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7月31日),始可申請市內(外)教師介聘及各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教師甄選,以維護學子受教權益。 五、簡章下載:下載點
一、國小及幼兒園教師甄選科別與考試科目說明:
(一)教師甄選確定辦理科目有普通科、英語科、音樂科、美術科、自然科、體育科(一般類暨專長類)、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幼教科、學前特教科及專任輔導教師。
(二)初試考科為「教育專業及專門知能測驗」(專任輔導教師為輔導專業知能測驗)。
(三)初試(筆試)成績作為參加複試之依據,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複試採教學演示及口試辦理,各佔錄取總成績之50%。
(四)為避免甄選錄取分發介聘教師因故放棄,複試除依總成績決定正式錄取名單,得視需要另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訂之)。
(五)為因應英語科、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學前特教科代理教師師資需求,針對有意願擔任英語科、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類、學前特教科之代理教師,辦理統一介聘分發。
二、國小及幼兒園正式教師甄選報名、應試流程說明:
(一)第1階段初試:採線上報名,時間為102年5月15日(三)上午8時至102年5月17日(五)晚上12時止;102年6月16日(日)舉行初試。
(二)第2階段複試:102年6月22日(六)上午10時至下午4時採現場親自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資料補件於102年6月23日(日)上午8時至11時補齊;102年6月30日(日)舉行複試;102年7月3日(三)下午6時公告正式錄取名單。
三、複查方式:考量應考人複查成績之便利性,102學年度教師甄選初試及複試成績複查為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向承辦學校興南國小申請複查。
四、為維持本市偏遠學校師資穩定度,爰102學年度甄選錄取分發至本市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師,於簡章中明列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2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7月31日),始可申請市內(外)教師介聘及各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教師甄選,以維護學子受教權益。 五、簡章下載:下載點
鐵路特考報名銳減28% 考生喜:增上榜機率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 唐鎮宇、李姿慧、林志青╱台北報導】
「鐵飯碗」吸引力下滑?考選部統計發現,今年公職考試報名人數齊聲下跌,過去每年吸引五、六萬人報名的鐵路特考,今年大減二成八,僅三萬九千多人,四年來首度減少;一般警察特考約一萬三千八百多人報名,較去年減少4%;高普考約十四萬六千多人報名,較去年減少一萬人,也是七年來首次下降。
警察特考也下滑
鐵路特考分三級,「佐級」月薪三萬四千多元,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就能報名;「員級」月薪三萬六千多元,須高中職以上畢業;「高員級」月薪四萬四千多元,大學畢業才能報考;部份類科要加考扛沙包等體能測試。
台鐵昨說,原本提報519名缺額,昨開會評估退休人數後,將再增額104人,總計623人,考試後不排除有第三波增額錄取,今年錄取率可望提高。
一般警察特考今年職缺達1370名,是開辦三年來最多,較去年大增70%,但報名人數卻減少4%。
高普考今年因普考備取名額改以今年高普考重榜人數直接估計,正取、備取名額有機會創下十八年最多、5927名的高峰,但今年高普考報名卻較去年減少一萬人。
還是想當公務員
考選部、台鐵、警政署昨均表示,不清楚報考人數下滑原因,不排除與景氣好轉或公務員退休制度改革有關。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分析,今年報考人數下滑可能是因前幾年飆太高所致,由於民間薪資倒退,中低階職務公部門待遇仍具吸引力。
鐵路特考考生陳文凱說:「少點人考很好,上榜機會才會增加!」高考考生張小姐說,不管公務員退休金怎麼改,還是比勞保好,不影響當公務員意願。
「鐵飯碗」吸引力下滑?考選部統計發現,今年公職考試報名人數齊聲下跌,過去每年吸引五、六萬人報名的鐵路特考,今年大減二成八,僅三萬九千多人,四年來首度減少;一般警察特考約一萬三千八百多人報名,較去年減少4%;高普考約十四萬六千多人報名,較去年減少一萬人,也是七年來首次下降。
警察特考也下滑
鐵路特考分三級,「佐級」月薪三萬四千多元,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就能報名;「員級」月薪三萬六千多元,須高中職以上畢業;「高員級」月薪四萬四千多元,大學畢業才能報考;部份類科要加考扛沙包等體能測試。
台鐵昨說,原本提報519名缺額,昨開會評估退休人數後,將再增額104人,總計623人,考試後不排除有第三波增額錄取,今年錄取率可望提高。
一般警察特考今年職缺達1370名,是開辦三年來最多,較去年大增70%,但報名人數卻減少4%。
高普考今年因普考備取名額改以今年高普考重榜人數直接估計,正取、備取名額有機會創下十八年最多、5927名的高峰,但今年高普考報名卻較去年減少一萬人。
還是想當公務員
考選部、台鐵、警政署昨均表示,不清楚報考人數下滑原因,不排除與景氣好轉或公務員退休制度改革有關。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分析,今年報考人數下滑可能是因前幾年飆太高所致,由於民間薪資倒退,中低階職務公部門待遇仍具吸引力。
鐵路特考考生陳文凱說:「少點人考很好,上榜機會才會增加!」高考考生張小姐說,不管公務員退休金怎麼改,還是比勞保好,不影響當公務員意願。
區分所有權人決議 住戶有遵守義務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2
讀者艾林問:
我住的是台北市屋齡五年的大樓,建築登記為「一般事務所」,今年八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將管理費分為自用每坪一百八十元,營業用每坪三百六十元;但登記公司的住戶拒繳,反稱:「本大樓均為營業用,管理費分營業、自用顯然違規不生效力」,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住的是台北市屋齡五年的大樓,建築登記為「一般事務所」,今年八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將管理費分為自用每坪一百八十元,營業用每坪三百六十元;但登記公司的住戶拒繳,反稱:「本大樓均為營業用,管理費分營業、自用顯然違規不生效力」,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師洪宇均答:
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雖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但依實務見解,公寓大廈住戶的性質跟《民法》中社團法人性質接近,所以可類推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認定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是公寓大廈中「最高意思機關」。也就是說,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所通過的決議事項,社區大樓內每一位住戶當然都有遵守的義務。
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雖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但依實務見解,公寓大廈住戶的性質跟《民法》中社團法人性質接近,所以可類推適用《民法》社團法人規定,認定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是公寓大廈中「最高意思機關」。也就是說,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所通過的決議事項,社區大樓內每一位住戶當然都有遵守的義務。
重劃管理費不違法
讀者居住的大樓建築登記,雖然都為營業用的「一般事務所」,但如果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希望更改約定,以客觀上使用方式將大樓住戶實際細分為「營業」與「自用」,並重新劃分管理費,此舉並沒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仍屬有效的決議。
除非大樓內登記為公司的住戶,能證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生效力,或是決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另向法院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決議,否則大樓全體住戶當然都要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拘束。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除非大樓內登記為公司的住戶,能證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不生效力,或是決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另向法院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決議,否則大樓全體住戶當然都要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拘束。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被投訴狗叫擾人 無法控鄰誣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0.
讀者趙小姐問:
讀者趙小姐問:
我家養三隻狗一年多,日前才被鄰居投訴狗叫聲擾鄰,我在家時狗不會叫,所以出門前特地錄音,確認狗沒有一直叫,只有剛出門一小時內會叫,之前曾反映太吵的樓下鄰居也說已經沒有擾鄰,若投訴的鄰居仍堅持狗叫擾人,我可以用錄音或錄影當證據嗎?可反告對方誣告嗎?
律師洪宇均答:
依《刑法》規定,誣告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因而向該管公務員提出虛偽申告。鄰居向警察舉報讀者家中狗叫聲擾民,此舉應是屬於鄰居間爭執狗叫聲,究竟有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應否受警察機關裁罰,應不至於構成誣告罪嫌。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並針對行為人違反秩序行為的行政處罰,至於《刑法》則是基於預防犯罪,針對行為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兩者並不相同。因此縱使鄰居報案經警員查證後確認不屬實,讀者也不能反告對方誣告罪。
依《刑法》規定,誣告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因而向該管公務員提出虛偽申告。鄰居向警察舉報讀者家中狗叫聲擾民,此舉應是屬於鄰居間爭執狗叫聲,究竟有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應否受警察機關裁罰,應不至於構成誣告罪嫌。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並針對行為人違反秩序行為的行政處罰,至於《刑法》則是基於預防犯罪,針對行為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兩者並不相同。因此縱使鄰居報案經警員查證後確認不屬實,讀者也不能反告對方誣告罪。
向警舉報作為反制
至於讀者是否可用錄音或錄影的方式,證明自家寵物並沒有發出擾人聲響部分,此屬讀者舉證方式之一,並無不可。
附帶一提的是,若讀者以錄音、錄影證據證明清白後,雖不能控告鄰居涉犯《刑法》誣告罪,但仍可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向警方舉報鄰居意圖使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作為反制手段,鄰居最重將受新台幣一萬兩千元罰鍰。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附帶一提的是,若讀者以錄音、錄影證據證明清白後,雖不能控告鄰居涉犯《刑法》誣告罪,但仍可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向警方舉報鄰居意圖使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作為反制手段,鄰居最重將受新台幣一萬兩千元罰鍰。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