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家人死後遭追稅 繼承人可提異議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30

不具名讀者問:
外公2011年4月過世,今年家人收到法務部催繳汽車牌照稅通知,但該車是舅舅用外公名義購買,10年來都未繳稅,外公生前已把房子及土地過戶給兒子,女兒們都沒有,但卻債留女兒,繼承人有7名兒女,但稅捐處僅凍結有資產的3人,外公的女兒們現在才拋棄繼承來得及嗎?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聶瑞瑩答: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讀者的外公是在去年4月間往生,至今已逾3個月,除非讀者外公的女兒們可舉證證明,她們知悉父親死訊尚未超過3個月,不然原則上已不能辦理拋棄繼承。 

不須固有財產清償

另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外公已在生前將所有財產移轉給子女,往生時名下已無遺產,則讀者外公的女兒們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零」,她們可不用以固有的財產來清償父親的債務。
但因讀者的外公是欠繳牌照稅,所遺留的債務為對國家的稅款債務,依來信文意,目前應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行政執行。如果行政執行署所查封的標的,不是讀者的外公女兒們繼承所得遺產,她們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但需在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才合法。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101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取經驗談(上榜心得)-黃喬穎


       101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取經驗談(上榜心得)-黃喬穎

一、準備背景:
    準備考試的三年來我一直有一份全職工作,因為在公家機關上班,所以上下班時間大部分都能準時,頂多偶爾加班或配合假日活動,因此我都利用下班及假日的時間唸書,每天下班回到家差不多67點,我會固定上完一堂函授課程或是自己看書3小時,養成習慣後就是很規律的回家、看書、睡覺,週末的時間則是到圖書館或是留在家裡看書,一天大概有6小時左右。
  不過上述過程僅止於前2(~),因為這過程中間發生了一些事導致我第三年其實滿無力再繼續的,所以就呈現一種想玩就玩,想唸書再唸書的狀態,但或許就是這樣放鬆的心情才讓我上榜的吧。

二、準備過程:
    我決定報考觀護人後第一件事就是找補習班報名函授課程,會選擇函授一方面是我下班後不方便趕去上課,一方面也是函授教材可以隨時複習,中途有事離開也能銜接得上,不過使用函授教材就是自己要有規劃還有自我監督很重要。
   補習班我是選擇康德補習班,我覺得補習班的課程資料整理得滿完整齊全的,可以省下自己蒐集資料和摸索的時間,如果上課認真的話,其實複習的時候就輕鬆很多。

三、準備方式:
    今年真的是吊車尾上榜的,所以成績並不是很理想,但還是跟大家分享一下各科的準備狀況。
1、國文 61
   國文我沒有特別花時間閱讀,只有在考試前背一下公文的格式,可能也是在公家單位工作的緣故,所以對公文的撰寫並不會太陌生。

2、法學知識與英文 78
    法緒的部份我都是利用中午午休時間聽課,現在法緒的題目感覺範圍越來越廣泛,所以要留意一下一些特別法。英文這種無邊無際的科目也只能靠以前的基礎了。

3、社會工作  59
    社會工作這科我越考越差今年分數掉到60分以下讓我有點傻眼不過我推薦林勝義的「社會工作概論」一書,內容滿好理解的又小小一本,很適合當隨身書。另外如果有時間的話還可以參閱「社區發展季刊」,跟進新的理論及議題。

4、刑法刑訴  42
    法科一直是我的障礙,大學時沒有好好學習導致剛開始唸起來有點小挫折,但還好蔡律師老師的教學深入淺出又幽默,學習起來還滿愉快的,所以我就只專讀補習班的教材,也自己整理筆記加強記憶。

5、心測與個研 74
    心測這科我是以教科書(郭生玉及葛樹人)和康德補習班教材雙管齊下,因為心測涉及統計的概念有時候比較難理解,就需要看教科書的說明較詳細。而觀護人考試的心測題目也會偏重實務應用,所以可以多著重在觀護工作與心測使用的連結上,這當中自然就包含了個案研究的內容,因此不用再多花心思看個研的書。

6、少事與保安 61
    少事與保安這科原本是我的大罩門,前2年我都只拿三十幾分,今年考題似乎偏簡單所以才有進步吧?不過今年我唸書方式有一點改變,就是多看期刊、研討會論文(這部份可上網搜尋)或法務通訊,看現在實務的方向和作法,感覺才不至於那麼抽象。

7、諮商與輔導 52
    這科我是以corey的書為基礎,先把書看過後再聽補習班老師講課當作複習,諮商的考題還滿活用的,也會有新議題出現,需要花時間熟記每一個學派還有理論新發展等等,諮商技術的部份就試著看書上的範例理解它的運用方式及時機。

8、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57
    觀護制度其實不太難主要需要記憶,還有成年與少年之間的差異比較是重點,這部份因為我在某地檢署當佐理員,所以考試時會加入自己的觀察以及新的實務作法;相對來說,犯罪學就考得太不理想了,可能是太仗恃是本科系加上前2年考得不錯就偷懶了,所以事實證明還是要認真唸書啊!犯罪學也是偏重記憶,各學派理論基礎要熟讀,現在「修復式司法」還是很熱門(法務部有試行方案)加上新的社會勞動制度、司法保護中心等等議題要多留意。

四、個人碎碎念:
    準備國考的過程雖然很辛苦,但還是要向大家呼籲不要把自己逼得太緊,像我前2年就是給自己壓力很大,搞得生活很不愉快,畢竟考試不是生活的全部,不要因為考試而放棄其他美好的人事物呀~唸書一個段落後可以到戶外走走多接觸大自然,也要抽空運動維持身體健康,這樣才有與之對抗的本錢。還有盡量保持心情平靜(我知道很難),或許可以試試穩定情緒的香氛或是聽聽輕音樂,也別忘了適時給自己一些犒賞,看一部喜歡的電影、偷閒的小旅行(個人很推薦台東喔~)跟朋友聚會聊天,都能釋放壓力讓唸書更有勁。最重要的是對自己要有信心,保持當初你想報考的信念並時時為自己加油,也預祝各位金榜題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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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撞求償 可請鑑定機關出報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9

不具名網友問:
我開車遭後方車輛追撞,將車送回原廠修理,對方也跟我簽和解書賠償修車費,但車修好上路卻發現引擎漏氣,原廠告知是排氣管車禍時受撞擊擠壓破裂,先前未以目視檢查出來,但肇事者質疑為何第一次修車未發現?我是否可提民事訴訟?我住南部他住北部,該在那裡提告?我可要求那些賠償?

律師高國峯答:
就處理方式而言,因對方並非不願意賠償讀者車禍的損害,只是因為原廠檢查時的疏漏,導致對方對讀者車輛引擎漏氣原因產生質疑,建議讀者可向原廠說明事件的前因後果,再請他們出具車廠意見,或請有公信力的鑑定機關出具鑑定意見,較容易取信於對方,只要對方願意支付賠償金額,雙方不見得非得提起民事訴訟。 

保留損害單據

針對讀者可否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到底要在何地提起訴訟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身為原告的讀者應遷就被告的位置,因此讀者應到對方住居所地的管轄地方法院起訴,另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讀者也可在該車禍發生地的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讀者就本次車禍所造成的損害,皆有留下單據,例如修車費、車輛修理期間的交通費等,都可向對方請求賠償,但請求範圍原則上仍以讀者財產上的損害為限,至於精神賠償部分,因讀者僅有車輛損壞,車上人員並未受傷,因此可能無法向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101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考取經驗談(上榜心得)-王竣暄

                          101年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考取經驗談(上榜心得)-王竣暄


很榮幸有機會與大家分享自己準備考試的心得,以下會針對準備考試重要原則、準備歷程以及結語分享,冀望對於有志於為社會服務的朋友們能有所幫助。
一、準備考試重要原則
(一)扎實的唸完考試範圍並勤作筆記
      我覺得國家考試並非聰明人才能脫穎而出,往往扎實準備,熟練所有考試範圍的人才能成功。至於如何才算得上「扎實」,筆記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了。勤作筆記不只是能夠幫助記憶書本內容,更重要得是能確保自己不要忘記自己認定的重點。以我自己為例,我讀完一個章節後能夠清楚記得此章節的重點,對於該重點的描述瞭若指掌,但是我越往下讀前面的東西就忘的越多,以致於讀完整本書後腦袋裡記得的東西零零落落。面對這種情形,除了反覆閱讀外,必須搭配筆記,用自己的話來記錄書中的重點,使自己的話與書中重點的敘述產生聯結鍵,看到筆記上簡單的文句就能迅速聯想到書中內容敘述,日後在複習的時候也能事半功倍。但是筆記必須在已經讀完書本範圍並對其有相當瞭解之後才能開始製作,否則會讓自己的進度過慢,導致恐慌無方向感的困境。至於筆記的量與詳細程度則必須依個人認定,基本上是以看了筆記能對於書中重點瞭解為基準即可。
(二)抱持著考上的信心與決心
    每個人準備考試背後的信念略有不同,但是因信念展現出來的信心與決心應該要同樣的強大。在準備考試的過程,遭遇到瓶頸、低潮、障礙是必然的,無法紓解這些負面情緒會降低準備考試的效率,此時非常需要仰賴信心與決心去克服這些阻礙。以我自己為例,我是在服役期間考上的,雖然很幸運有時間跟空間唸書,但那環境並非唸書場所,唸書時間零碎,更要克服吵雜環境的影響,在這種情形下讓我喪氣,很難有效吸收書本內容。客觀情形無改善的情形下,只能用自己的信心與決心咬牙繼續努力!
(三)反覆閱讀以及用「腦」閱讀
    以我自己的經驗,看過就忘是很正常的事,克服的方法除了搭配筆記外就是反覆的閱讀。經過不斷重複閱讀,讀完書本一遍的時間會縮短很多,因為已經瞭解重點所在了!反覆閱讀過程切記不要只看不動腦。對書本內容有一定瞭解之後,可以試著蓋住書本用想的,或是唸完一個章節後,以思考的方式作簡單的統整,時常訓練思考統整能力是很重要的,因為考試答題完善與否就是要仰賴這項能力。
(四)平常就念考古題
    我的習慣是念完一個章節後就會看該章節的考古題,而不是到考前才念。我認為平常多看考古題可以讓自己熟悉考點所在,唸書時會更有警覺,也可以多訓練自己立即思考解題架構。古言曰:「知己知彼,百戰百勝。」但前提是知己知彼之後經過充足準備才能勝;若倉促於考前知己知彼,而未預留充分時間準備又怎麼能勝呢?依照經驗考前一至二個月是複習自己擁有的知識,而不是擴展新的知識,若考前才發現考古題重點方向自己不熟悉,準備起來除了心慌外,效果也怕有限。
(五)至少讀一本教科書
    不管什麼樣的科目,千萬不要貪快只念參考書而忽略教科書。參考書著重於重點歸納整理,對考試的幫助很大,但是若對於該科目還不夠熟悉,吸收參考書內容的程度將有限。我認為教科書才是學問的根本泉源,其內容有論述、深度,可以為該科目打下基礎,有一定實力後再利用參考書統整的功能來精進實力。以我個人經驗,自己在讀某些科目時,因為貪快只看參考書,結果基礎沒打好,很多地方沒辦法理解,而是用背得,念起書來有空虛痛苦之感,害自己浪費時間走了許多冤枉路。
二、準備歷程
我之所以能在服役期間通過考試除了運氣好分到好單位外,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我有很強的信念與決心。我覺得準備國考前就必須想清楚自己可能獲得什麼或是失去什麼,清楚瞭解之後才不會動搖或遺憾。以我來說,服役單位很涼,大家自己的時間多,過得都很爽。我決定準備考試後,知道埋頭苦讀的時間多了,與其他人相處時間就少了,進而會導致疏離。這是自己的選擇沒什麼好埋怨的,反而會讓我陷入瓶頸時,不甘心失去那麼多之後還一事無成,因而更加努力克服。
三、結語
國考之路漫長,花費的時間是以「年」來計算,若沒成功成本代價非常高,所以我認為決定準備考試之前應該要對於自己的時間、環境以及能力等方面作綜合評估,看看這一項考試是不是適合自己。做了決定之後就要以百分之百的決心與信心投入,過程中不要再有遲疑、不安,祝福有志為社會服務的考生能夠順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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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取經驗談(上榜心得)-賴正珮


                                               101年司法特考三等觀護人考取經驗談(上榜心得)-賴正珮
從今年2月辭掉工作專心準備觀護人考試,面對眾多的考科,半年的時間可以一次就上榜,是我沒有想到的,最感謝的是家人的體諒與支持。除了很幸運之外(今年的名額比去年多),運用補習班的協助及準備的策略也許可以提供給努力中的你做參考;但我覺得沒有一定正確的準備模式,只要可以吸收,適合你的方式就是好方法。以下先提供我的成績,再就考取心路歷程分享。
    第一試各科成績
第一試成績:62.2000              錄取標準:59.6666
國文:58
社會工作概論:66
法學知識與英文:72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49
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76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60
諮商與輔導:46
觀護制度與犯罪學:72
    考取心得分享
一、  所學背景及準備緣起
我的公職考試決定歷程可說是三心二意的,若此時的你也正猶豫不決,也許可以參考。93年心理輔導研究所畢業順利取得諮商心理師證照後,我就一直在學校從事心理諮商工作(所以大家大概可以推算一下我的年紀已經不小啦!因此年紀稍長的考生真的不要妄自菲薄)。在工作約4年左右開始有考公職的想法,但有鑑於當時與心理類科有關的大概只有觀護人考試,而每年的招考名額實在不多,因為害怕所以一開始我曾報名人事行政的補習班,但上了大概1/3我就被自己不感興趣的考銓類科打敗了,最後沒去考我就重新找了工作回到我最喜歡的輔導工作。原以為自己可以立定志向去報考博士班,但卻開始注意到少子化的問題對於整個教育產業的衝擊,所以又興起了報考公職的念頭,打算邊工作邊準備,因此先買了觀護人函授課程,卻因為自己不是一個能夠一心兩用的人,所以課程大概看了1/10不到就在下班的疲累中把它丟在旁邊了。
在我說服自己這樣工作也很好的狀況下,仍不斷意識到環境的氛圍將受到少子化的影響越來越大,這時一位國中到現在很好的朋友(他多年前就已經考上外交特考)很真誠不留情地問我:「你覺得你現在沒工作比較可怕,還是五十歲沒工作比較可怕?」也因此我又興起了全職準備的念頭,但因為害怕,打算同時報考觀護人及法律政風的考試,以增加自己的錄取機會。因此在去年9月到今年1月,辭職前下班時間我都在補法律政風的類科;今年2月辭職才開始看觀護人函授課程,因為同時準備的科目實在太多了,大概4月我就陷入了念不完的焦慮當中,此時我那位好朋友告訴我:「名額多寡不是重點,要去分析都是誰去考,以及你自己的優勢才是重點。」考量到自己所學及興趣都在輔導,因此4月才確定自己只去考觀護人考試。
看到這裡你一定昏頭了吧?我覺得年紀越大,考量多也會變得越沒辦法勇敢是很正常的,但我想「傾聽自己的聲音、分析報考人的多數背景、依照自己的興趣和優勢」會比只看錄取人數選擇報考類科更是重要;還有很重要,念書低潮時要找個會說真話支持你、頭腦清晰的朋友。
二、  各科準備方式
分享冗長的決定歷程是希望讓你知道,準備時間長短不是重點,立定志向找到適合自己類科及念書模式才是重要的。接下來就先分享整體的準備方式,再談自己各科的準備方法:
(一)整體準備方式
1.        24月初每天看4堂函授課程:因為開始準備已經2月了,考科又多,因此我利用函授的方式在家中以早上1堂、下午2堂、晚上1堂的方式,讓自己在4月初左右看完所有的科目(若你有一年的時間真不建議你這麼做,因為你必須有點強迫性格及忍受看完會有想吐的感覺)
2.        4月到7月初所有科目複習二次:在看完課程後,念書我則切割成早、中、晚三個時段念三個科目,建議法科早上念頭腦會清晰一點。下午我會念自己比較擅長的科目,晚上我則安排給普通科目。第一輪複習以理解記憶後看題目,第二輪複習後嚐試答題架構。
3.        強迫自己參加模擬考試:因為自己不是法律系的學生,考量時間有限,為了強化自己熟悉法科的解題架構,我只上了蔡律師的刑法和刑訴面授題庫班,強烈推薦,因為除了刑法和刑訴的概念,老師上課的過程強調「體系進、體系出」是適合所有申論題型的準備方式。而強迫自己一定要參加模擬考練筆我覺得也很重要,提醒大家考試時不要翻書,要模擬真實考試的情境,真實面對自己要加強的部分。
4.        適當放鬆自己:大家不要以為準備時間很短不能放鬆,念書腦波呈現自在的α波效果會比較好。所以即使時間有限,每念一小時我會休息10分鐘和我剛出生的小外甥女玩(他就像我的小書僮一樣),每週我也會安排一天休息時間出去吃好料或逛逛。休息後有點罪惡的感覺是衝刺的好力量喔。
5.        一本書主義不斷複習及練習解題架構:上完刑法和刑訴題庫班已經7月初,可以類推自己比較需要加強的部分,所以考前我就不斷複習及練習解題架構。我在書寫方面有點懶惰,所以各科我都只做架構,自己練習解題也只寫架構,這部分大家可自己斟酌。
(二)各科準備及參考書
1.        國文(分數:58)
我覺得國文卓老師就上的很好了,我是以函授教材為主,每天晚上大約花1小時唸國文及一篇作文。考前我有寫二篇作文和公文給老師改,老師改的分數和我考試分數差不多。考前多背些不同主題的例子及佳句,熟悉公文格式應可拿到基本的分數。
*熟讀資料:補習班教材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分數:72)
憲法我是以賴農惟老師為主,我覺得老師上課很幽默且架構清楚,這科跟著老師就沒問題了。法學緒論及英文我則用之前去上法律政風時的補習班資料,雖然後來沒去考,但共通科目我就沒有再重複準備了。建議英文每天花個30分鐘跟它熟悉一下,會比一次念幾小時效果好。
*熟讀資料: 憲法-補習班教材;法學緒論(陳治宇老師編著);英文(郭立編著)
3.        社會工作概論(分數:66)
我覺得社會工作概論不好念及記憶,可能非本科系,所以這科我花較多時間念它,今年意外地考了歷史題,憑著很少的印象得到這分數我很滿意了,所以考試不會寫還是要努力的憑殘存印象寫出東西,千萬不要放棄了。
*熟讀資料:補習班教材
4.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分數:49)
這個科目是以蔡律師上課教材為主,老師上課的方式很有趣且可以有系統地帶領非法律科系的同學熟悉這兩科,非常感謝老師。我的分數不高,我覺得主要在短時間衝刺看函授課程沒有足夠吸收及練習解題的習慣。後來4月到面授的題庫班上課時,一開始覺得壓力很大及跟不上,因為老師會很強調找爭點、解題架構及隨堂練習,我的答案常常都錯,不過我還是硬著頭皮撐下去及誠實地參加模擬考讓老師改,想著現在丟臉總比考試丟分好,我覺得這個過程很重要,雖然分數不高,不過刑法是我很喜歡的科目。
*熟讀資料:補習班教材
5.        心理測驗及個案研究(分數:76)
心理測驗我是以鄭老師的上課教材為主,因為是本科系,所以這一科花較少的時間準備,因老師教材比較重點式的整理,所以這一科我有搭配林專文老師的書補充理解。個案研究我則以之前買的函授教材為主,也大概念二次。
*熟讀資料:補習班教材+心理測驗(林專文老師編著)→滿建議可以買來參考
6.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分數:60)
這個兩個科目都是以補習班上課教材為主,元述老師會教大家用口訣的方式去記憶,我覺得是一個很不錯的記憶策略,對於要念這麼多科的觀護人考生這真的要善加學習的技巧。這兩科我的分數不高,少事今年考題較活,我覺得可以理解法條再參考些時事會拿到更好的分數,保安今年偏向較傳統考題,所以比較沒有強調獨特的見解也許是無法拿到更高分數的原因。
*熟讀資料:補習班教材
7.        諮商與輔導(分數:46)
老實說念心理輔導所、考上心理師證照也已經從事七年的心理諮商工作,收到成績單晴天霹靂我的諮商輔導居然是最低的,還被全家嘲笑了一番!我的諮商輔導念的時間跟心理測驗差不多,也是以補習班的教材為主加上修慧蘭老師的書,考後我還覺得自己寫得不錯,和考上的同學討論一下也覺得我們都和解答差不多,不過反省了一下,也許就是答案差不多所以拿低分吧,因為少了較獨特的見解!現在回想應該是自我感覺太良好,所以也無法跟大家多分享。
*熟讀資料:補習班教材+諮商與心理治療(修慧蘭老師校訂)→一定要看
8.        觀護制度與犯罪學(分數:72)
這兩科都是以補習班的教材,元述老師會將觀護制度與犯罪學相互呼應,加上口訣,可以強化理解後記憶。所以這兩科我也很放心地跟著老師的步驟念就沒問題了。
*熟讀資料:補習班教材
因為準備的時間不多,所以大家會發現我幾乎都是跟著補習班加上少數必看的參考書,我想若你時間有限,也許可以參考看看。我覺得考試是一場毅力與信心的比賽,忍受不安的焦慮、相信自己、盡人事然後聽天命及誠實地面對自己,目標一定可以達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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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阻探兒 可提變更監護權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8

讀者蔡小姐問:
我在前夫脅迫下簽離婚協議書,前夫還阻止我1年內不能見小孩,我經濟能力沒前夫好,監護權在他那,協議書上又註明1年不能見小孩,請問我該如何讓小孩回我身邊?若1年後前夫阻撓見面,我該如何處置?協議書另註明每周日可帶小孩外出,那非周日可與孩子見面嗎?

律師楊閔翔答:
依《民法》規定,表意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得於1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由於讀者未具體說明雙方簽離婚協議書時,前夫是以何種方式壓迫其意思,無法判定是否構成《民法》「脅迫」的概念。
但是若當初雙方簽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並無瑕疵,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協議監護權歸前夫、母親1年內不得見未成年子女,這些內容仍屬有效。不過法院通常不會這樣限制,且會讓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在周末假日帶未成年子女同住。 

可依子女年紀審酌

現行《民法》特別著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所以讀者可依據子女的年紀、主觀意願、生活作息及與生母的感情親疏等因素,重新審酌該協議是否有不利或妨害該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
如果讀者認為,協議書內容確有對子女發生不利情形,身為子女生母的讀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出面,向法院請求變更監護權,或是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在未請求法院變更前,雙方均有依約履行的義務,否則對方可用他方違約為由,要求強制執行。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學生網路簽賭 仍觸賭博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7
網友Frank問:
朋友跑去簽地下運動彩券,目前此網站已被關掉,後來網站組頭被抓到,我朋友有投注幾次,但都沒有欠他們錢,我們導師說,我的朋友並未構成賭博罪,因為簽的人沒有罪,組頭才有罪,但他已違反校規。我看新聞說,學生簽賭好像也構成賭博罪,請問學生簽賭非法的地下運動彩券,到底有沒有罪?

律師余文恭答:
以往實務見解認為,《刑法》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因此僅單指「人」可出入的場所,不包含網路虛擬世界,所以簽賭民眾應不成立賭博罪,僅有網路簽賭的組頭,會被依同法第268條論處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 

「場所」概念已改變

但近年來實務見解趨勢都認為,網際網路的虛擬空間,是透過電腦主機的場所、設備,來達到傳輸內容、訊息功能,無論是否採會員制或非會員制,都可讓不特定的公眾透過電腦設備連結到某個網站,與架設或提供該網站莊家對賭財物。
就此觀察,賭博罪行為的態樣及《刑法》上「場所」的概念,已伴隨科技發展產生改變,事實上與行為人親自前往賭博電玩店(亦有會員制或非會員制之別),與店家賭博財物的行為,本質上均與可罰性相同。
所以學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地下運動彩券網站,從事網路簽賭的行為,仍會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不可不慎。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2012年11月26日 星期一

19歲考進台鐵 鐵道守護人黃政庭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26
【聯合報╱本報記者曾懿晴】

「不想大學畢業後領22K,決定先捧鐵飯碗。」台南高工畢業生黃政庭今年同時考上台鐵及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擔心景氣持續衰退,加上父母逐漸年邁,黃政庭說服家人讓他放棄大學,投入公職。
黃政庭家中世代務農,雙親在台南種竹筍。黃政庭說,父母已年近60歲,終年為農作辛苦奔波的身影令人不捨,當所有人清晨3點在被窩裡酣睡,父母已背起工具到竹園工作。一旦遇到施肥、除草等農忙時期,辛苦更不在話下,多次看見父母從竹園回到家,「一坐下來就立刻累到睡著。」
黃政庭的父母靠人工除草,細心澆灌出一顆顆鮮嫩的竹筍,這些竹筍一路養大黃政庭的兩個姊姊,也將黃政庭送進台南高工電機科。準備四技二專統測時,黃政庭一併準備鐵路特考,「經濟情況那麼差,我擔心大學畢業後找不到工作。」
考上台鐵後,父母在他說明下瞭解到大學學歷並非就業保障,接受黃政庭頂著高職畢業學歷投入台鐵,明年6月再報考大學夜間部。黃政庭認為,準備鐵路特考與四季二專統測科目幾乎相同,且台鐵不像其他國營企業有民營化趨勢,「鐵」飯碗更有保障。
黃政庭分發到台鐵台北電力段樹林分駐所,進行電力設備維修,與同期考生王婕庭雙雙創下台北電力段歷年來最「幼齒」的紀錄。
黃政庭進入台鐵一個月來的實習工作中,發現兩、三年前同樣透過鐵路特考進台鐵的前輩,僅憑目測就能一眼看出10公尺外夾在電車線上的棉絮。黃政庭說,倘若沒有這樣的「好眼力」,判斷出需要立即檢修,「輕則可能跳電,嚴重可能連電車線都會掉落。」
台鐵台北電力段段長陳文晉表示,台北電力段負責基隆站到埔心站長達73公里路線,電務第一線人員工作時間為夜間零時到四、五時,工作場所還有2萬5千伏特高壓電,學會封鎖斷電、接地等都是基本功夫。第一線人員需團隊合作,透過電力維修車,爬上8到10公尺電桿進行輸送電路作業,維持鐵道安全的辛苦不足為外人道。


黃政庭:找出關鍵公式 反覆練習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26
【聯合報╱本報記者曾懿晴】

今年鐵路特考佐級上榜考生黃政庭認為,準備公職考試唯有上課認真聽、複習時融會貫通,再加上勤練題目,找出常出現在題型中的關鍵公式,反覆練習才能打穩根基。
黃政庭讀台南高工時的成績約在前廿名,在校名次並未排在特別前面,今年考上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資管系,也同時通過鐵路特考錄取台鐵。
由於統測與鐵路特考科目重疊,電工老師上課鼓勵同學不妨一試,他在校外沒補習,也未買學校課程以外的參考書,由於具有本科系優勢,「其實只要上課認真聽、題目認真作,公職考試一點也不難。」
黃政庭說,自己完全照著學校授課的腳步準備考試,從去年10月到今年3月初,持續早上上課、晚自習複習及提問的步驟,「學校老師怎麼安排,就跟著進度走。」他指出,台鐵佐級電力工程科的考題,對高職本科系學生程度來說不會太難,公民的時事部份只要多注意新聞時事即可應付。
電學公式又多又繁複,黃政庭先念過一遍再勤寫考題,每科都有厚達三、四百頁的考題,全數做完就能知道常出現在考題中的重點題型,融會貫通後整理出簡單易理解的快速口訣,更能方便記憶。


19歲晉身34K公務員 台鐵新「嬌」點王婕庭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26
【聯合報╱本報記者曾懿晴】

「雖然沒有上大學很可惜,但先有工作比較重要。」台中高工應屆畢業生王婕庭今年不僅考上台北科技大學,還透過鐵路特考考上台鐵。幾經考量,王婕庭決定「棄大學保台鐵」,不僅成為台鐵電力段歷年來最年輕的新血,還是台鐵電務第一線人員中唯一女性「嬌點」。
王婕庭出生於1993年,今年僅19歲,讀台中高工電機科時,每逢周末需搭乘火車往返苗栗通霄老家及台中,火車行駛在鐵軌上的聲音,衍生出她對火車的嚮往,夢想有朝一日能成為火車駕駛。
在台中高工就學期間,因鐵路特考與四技二專統測的專業科目相同,老師建議可同時準備應考。王婕庭在台中高工電機科畢業後考上台北科技大學能源系,只體驗了一個月大學生活就接到台鐵錄取通知,她選擇休學進入台鐵歷練,目前分發到台鐵七堵分駐所從事電力設備維修工作。
王婕庭指出,當初懷抱「試水溫」的心情準備鐵路特考,原本完全沒有料到會考上,「考上後雖然開心,心情也很複雜。」她一方面想體驗多采多姿的大學生活,卻又認為先有分好工作比較重要,與父母、長輩、教授討論後,認為學歷可以之後再補,於是先進入台鐵,「明年再考夜間部,同時兼顧工作與學業。」
考上鐵路特考佐級電力工程科,王婕庭不到20歲就成為起薪34K的公務員,羨煞旁人。在電力段第一線清一色男性工作人員間,王婕庭「一枝獨秀」,目前仍在實習階段,待實習完畢隨即將成為現場工作人員。
台鐵今年鐵路特考吸引超過5萬考生報名,最後錄取八百多人,佐級電力工程科錄取了51名,最後僅36人報到,放棄報到的比率接近3成。
聽聞台鐵已經有兩名女性司機員,王婕庭盼望未來也能有機會朝司機員邁進,成為台鐵第三名女性火車駕駛。


盼早抱鐵飯碗/先就業 再求學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26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經濟不景氣,考公職成為全民運動,有博士錄取不限學歷的鐵路道班工;也有大二休學生、高職畢業生分別錄取普考、鐵路特考,寧願卡位當公務員,先放棄念大學。大學畢業再找工作的傳統價值觀,已逐漸鬆動。
考選部統計,5年前報考公職不到40萬人,但經歷金融海嘯後,99 年激增為53萬6803人,去年也有51萬114人,其中鐵路特考是僅次於高普考、初考、地方特考的第四大公職考試,今年5萬多人報考,只錄取811人。
今年鐵路特考有一名博士錄取最基層的道班工,要不分晝夜、日曬雨淋維修鐵道,凸顯在經濟不景氣年代,民眾都希望抱鐵飯碗的求職趨勢。
公職考試的另一趨勢,是越來越多高中職畢業生或大學生,擔心畢業即失業,寧願放棄學業、先當公務員。
今年20歲的成大政治系學生康予馨,在大二休學準備考公職,先後錄取初考、地方特考、普考共5種公職類科,決定先報到任職,再轉考大學夜間部,畢業後拚高考。
至於王婕庭、黃政庭這兩名高職畢業生,同時考上國立科大及鐵路特考佐級電力工程類科,也都決定先到台鐵任職,以後再完成大學學業。
針對先當公務員、再讀大學的新趨勢,考試院長關中曾表示樂觀其成。
他說,美國很多高中生畢業後,選擇先工作,方向確定了再念大學。但台灣幾乎都是高中畢業就一路讀大學、甚至研究所,其實不見得想念書。
他鼓勵不同的選擇,畢竟當了公務員,以後想在職進修,機會還很多。


三大公職考試 女性錄取多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25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考選部統計指出,今年高、普、初考這三大公職考試,錄取女性居多,尤其不限學歷的初考,女性更占2/3。主因可能是行政類科開缺遠多於技術類科,女性報考意願高、錄取率也較高;加上公職起薪比一般勞工高,又無性別歧視,才造成女性報考公職熱潮。
考選部分析今年幾項公職考試的統計數字,發現受經濟不景氣影響,近5年來報考公職人數直線上升,以高、普、初考及地方特考為例,民國96年總共約20萬人報考,到今年激增為34萬多人,足足成長了7成。
若分析報考、錄取者的性別,都以女性居多。今年高、普、初考錄取者,女性各約占57%、56%、67%;若以錄取率來看,報考高普考行政類科的女性,錄取率都略高於男性;但報考技術類科的女性,錄取率明顯低於男性。
考選部次長曾慧敏分析,高普考等大型公職考試,女性錄取比率較高,一大主因是行政類科開缺遠多於技術類科,女性又剛好較擅長考行政類科,才會吸引較多女性報考公職。
曾慧敏舉例,今年高普考的行政類科開缺2800人,女性8萬2千多人報考,男性只有3萬多人;至於技術類科開缺1700多人,比行政類科少很多,女性因此只約1萬2千人報考,約男性的一半。
經濟不景氣,整體報考公職的人數增加,尤其女性可能更願意投身公職。
考選部分析,目前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平均起薪只有兩萬多元,女性還比男性低。但若錄取高考三級,起薪就有4萬6千多元,普考也有3萬6千多元,且無性別差異,比勞動市場高出幾千到一萬多元,這也是吸引女性報考公職的主因。
不過,曾慧敏說,經濟若持續不景氣,報考公職的男性也必然持續增加,未來男女報考、錄取的比率,仍有可能消長。


心測、心輔員首度招考 錄取不到1%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25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待遇比一般公務員高的三等司法人員特考,競爭激烈,錄取率只約3%,其中起薪約8萬元的檢察事務官,錄取率只約2%;起薪6萬元的書記官,錄取率3%;今年首招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錄取率更不到1%。
考選部指出,司法人員特考分成三到五等,四、五等只考筆試;起薪較高的三等考試,還要加考口試,23日放榜,2821人到考,只錄取95人。
司法特考薪水最高的類科是檢察事務官,平時接受檢察官指揮,協助偵訊、搜索、扣押、拘提、起訴,形同檢察官的助手。今年分成偵查實務、財經實務、電子資訊、營繕工程4個組,總共只錄取13人,錄取率從1%到4%不等。
書記官也是法官、檢察官的助手,分成三等、四等,主要負責開庭時製作筆錄,及填發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三等書記官月薪約6萬元,今年256人到考、只錄取8人。
為因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用人需求,今年司法特考新增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這兩個類科,共只錄取4人,是心理、輔導、諮商等相關科系畢業生報考公職的新出路,今年錄取率都不到1%。
除了司法特考,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也放榜,第一試7488人報名,錄取2195人,第二試2033人到考,錄取84人,他們還要考第三試口試,最後將錄取75人,若以第一試報考人數來算,錄取率只約1%。司法官起薪約10萬元,是本薪最高的公職類科。


關務等6特考 月薪最高6萬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25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明年關務、稅務、海巡、移民行政、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等6種特考暫定考試等別及類科已公布,其中關務、海巡、移民等3種特考薪水較一般公務員高,月入最多可到6萬元。
上述6種考試預定明年3月30至4月1日舉行,其中稅務、海巡、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今年都沒舉辦,有意報考民眾要把握明年的考試機會。
明年關務特考暫定考試類科:三等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關稅會計、關稅統計、資訊處理、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紡織工程、輻射安全技術工程、藥事、船舶駕駛、輪機工程及五等船舶駕駛、輪機工程。關務特考三等類科起薪5.3萬元、五等3.3萬元。
稅務特考:三等財稅行政、財稅法務及四等財稅行政。三、四等起薪分別約4.6萬、3.6萬元。
海巡特考:三等海巡行政、海洋巡護輪機組及四等海洋巡護輪機組。海巡特考三等類科薪俸連同各種加給,月入可近6萬元。
移民特考:二等移民行政、三等移民行政(選試英文、日文、印尼文、韓文、越南文、泰文、西班牙文、法文、葡萄牙文、德文及俄文)及四等移民行政。移民特考二到四等起薪分別約5.6萬、5.3萬、4.3萬元。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及四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中將轉任一般行政、少將轉任一般行政及上校轉任社會行政、廉政。
考選部指出,6種特考的確定考試類科及暫定開缺名額,要等考試計畫經考試院會審議通過後,再另外公告。


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結婚未登記 難告夫詐欺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3

不具名網友問:
我在2011年結婚有舉行公開儀式,但丈夫遲以工作忙未辦結婚登記,直到我生產後,丈夫發現小孩出生證明書上無他的資料,罵我故意讓他在法律上無法當小孩的父親,小孩也不能跟他姓,所以不願負擔小孩生活及教育費。請問丈夫會成立詐欺、棄養嗎?他有資格要求監護權嗎?

律師余文恭答:
民事法上所謂詐欺,是指故意用不實事項讓人陷於錯誤,此部分舉證上有一定難度。至於刑事詐欺罪,須限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等,丈夫若想棄養小孩,因不屬故意侵害財產權的行為,恐難成罪。
《民法》2007年修法後,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讀者與丈夫的婚姻因未登記而屬無效,孩子為非婚生子女,但孩子與丈夫間具有真實血緣聯絡,只要丈夫對孩子曾有照顧撫育事實,依《民法》第1065條,毋庸訴訟即視為認領。 

扶養義務不許拋棄

讀者也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向丈夫提起強制認領訴訟,孩子即可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實務見解扶養義務為強制義務不許拋棄,讀者與丈夫若無法達成扶養方式的共識,可交由法院決定。
法院酌定親權人時會囑託社會局訪視,審酌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親友支援、親子關係及親職能力等,父親雖有資格請求酌定其為親權人,但根據實務裁決趨勢,常基於母親為主要照顧者因素,駁回父親的聲請。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陸配取得身分證 繼承遺產不受限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2

讀者潘小姐問:
我表哥幾年前娶了1名中國籍配偶,目前她已取得台灣身分證,我表哥跟她結婚前,有一間店面,目前出租中,未來若表哥比她太太早往生,她也能合法享有表哥的遺產嗎?

蔡佑明律師答:
依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只要是自然人,且與被繼承人間有一定的身分關係,例如是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關係,就有作為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得依法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也不例外。
但中國人民繼承台灣地區的遺產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的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否則視為拋棄。 

須3年內書面申請

同法還規定,中國人民繼承所得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且不得繼承不動產,只能折算為現金繼承。但若繼承人是中國籍配偶,只要在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就不受200萬元限制。
雖然法律上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有所限制,但讀者表嫂已取得台灣身分證,應已設籍台灣屬台灣地區人民,因此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所為的限制。
換句話說,讀者的表嫂可合法繼承表哥的遺產,且繼承的對象、數額,並無任何限制;讀者表哥婚前就擁有的店面,在表哥往生之後也屬遺產的一部分,表嫂當然有權繼承。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釋字第 705 號 【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案】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5 號 【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1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第0九三0四五一四三二號、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第0九七0四五一0五三0號令,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本院釋字第六五0號、第六五七號解釋參照)。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固就捐贈之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所捐贈者若為實物,例如土地,究應以何標準計算認列減除之扣除額度,所得稅法未有明文,亦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令:「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一四三二號令:「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第3點規定之標準認定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令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令,均以:「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令及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一0五三0號令分項說明,意旨相同。以上六令(下併稱系爭令),就個人捐贈土地如何計算列舉扣除金額,上述九十二年、九十三年令僅概括規定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九十四年令進而確定認定標準,九十五年、九十六年及九十七年令則採取與九十四年令相同之認定標準。
        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其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系爭令針對所捐獻之土地原係購入但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原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如何依前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規定認列所得稅減除之扣除額,所為之補充規定。惟其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皆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是系爭令上開釋示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
事實
第705號解釋事實摘要
本件係聲請人王0宏等23人分別提起共29件聲請案併案審理。聲請人等為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分別以「購入」、「繼承」或「受贈」所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對政府捐獻而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稽徵機關依財政部(1)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2)93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2號令、(3)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4)95年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7680號令、(5)96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4850號令、(6)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令,核定僅能減除公告土地現值之16%(其中有5件因地方檢察署通報而重行核定,由原16%更改為14%、20%、30%不等)。
聲請人等分別表示不服,咸認系爭令已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本院大法官先後受理後,以各聲請人主張違憲之標的相同,乃予合併審理。

2012年11月21日 星期三

鄰犬撞鐵籠太吵 可錄影音報警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1

讀者傑問:
樓上鄰居養一群狗,狗常撞擊鐵籠發出巨響,或用狗爪抓地板,聲音超刺耳,而且不分日夜隨時發生,害我失眠、脾氣暴躁而且在家裡都很不快樂。我已錄音錄影蒐證,也找過警察,但警察來的時候狗就不吵,無法處理,請問鄰居是否觸犯《社維法》?我要找鄰居作證嗎?

律師蔡文玲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當鄰居的狗發出噪音時,建議讀者立刻錄音加錄影存證,錄影目的是證明錄到噪音的地點、時間。
此外也可尋求其他被吵到的鄰居作證,然後請警察來處理,警察通常會先對養狗鄰居開出勸導單,若噪音仍未改善,讀者可再報警,警察會依《社維法》對養狗鄰居開罰。
萬一警察每次來處理時狗都很安靜,讀者雖有錄音錄影當證據,但警察不一定會對養狗鄰居開罰,或是鄰居根本不怕罰錢,就是要把愛犬養在家裡,建議讀者可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身心受損可求償

法官若認定,狗噪音已破壞安寧,侵害讀者的土地所有權,會判決鄰居不得在家養狗、製造噪音。判決定讞後讀者可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拒改善狗噪音或堅持養狗,法院可對狗主人開罰、拘提或管收。至於因狗噪音導致身心健康受損,讀者還可訴請狗主人賠償精神損失。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警察特考/警察待遇高 薪水5萬起

原文轉自:聯合報考公職2012/11/19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警察雖然工時長、危險性較高,但因待遇好,連同超勤加班費,起薪至少5萬多到6萬多元,近年來很多一般大學畢業生,搶著報考「一般警察特考」,以四等行政警察類科開缺最多、最多人報考,今年錄取率只有4.6%。
考選部表示,警察人員考試去年起採雙軌任用制,警大、警專畢業生限報考「警察特考」,名額占多數,只考筆試;非警校生則限報考「一般警察特考」,名額較少,競爭激烈,還要加考體能測驗,今年共1萬340人到考,只錄取682人,錄取率只約6.6%。
一般警察特考開缺最多的是四等行政警察類科,只限高中以上學歷,今年9635人到考,錄取382人。錄取後要到警專受訓一年半,訓練合格分發當一線三星基層員警,主要分發到派出所、分局任職,工作包括值班、受理刑案、巡邏、指揮交通、開罰單等,外勤每天上班12小時,可以領超勤加班費,月入5-6萬元。

欠債父未逝 債主無權要子女代償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2/11/20

讀者鄭小姐問:
如果我的父親欠債1千萬元,他尚未往生,債主是否只能找他討債?債主有權向我媽或子女討債嗎?若父親往生,其遺產包括資產扣除負債後,還欠800萬元,繼承人本身的資產若超過800萬元,是否需承擔此債務?繼承人單指子女及其配偶嗎?會擴及他人嗎?

律師林家慶答:
因父親尚未過世,若讀者母親及子女未擔任債務保證人時,債主只能向讀者的父親請求清償,無權向債務人配偶及子女請求代為償還。但若債主對於讀者父親的財產已查封、拍賣,仍不足償還欠債,債主可依《民法》規定,聲請將讀者父母親的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若經法院宣告為分別財產且清算兩人婚後財產後,讀者的父親有權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婚後夫妻以勞力所賺的錢,一人各擁有一半,多的一方要分給少的一方),債主可代位替讀者的父親向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清償其債務。 

3個月內拋棄繼承

繼承人若未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則將繼承父親所遺留的800萬元債務,但僅須以所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清償責任,與繼承人本身資產無關。
另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一旦與讀者同順位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則由下個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高考經建行政/增額錄取 李文徹幸運上榜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19
【聯合報╱本報記者沈育如】

「真的很幸運!」李文徹參加今年高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原本只錄取55人,後來增額錄取3人,他剛好考第五十七名,「用倒數第二名的成績考上。」不過,李文徹擅於靈活讀書,他將冷硬的財經知識,用生活經驗解讀,別人花4、5年準備考試,他用1年4個月就考過。
研究所畢業後,李文徹到客運公司工作當公車調度員,但工作時間不定,健康亮紅燈,讓他萌生轉行的念頭;再加上之前曾在補習班打工,讓他對公務人員的工作很感興趣,毅然離職,全心準備考試。
財經理論很冷硬,但李文徹喜歡從生活驗證書本所學,他以百貨公司周年慶為例,這段期間「小資女」會趁機大肆採購,但貴婦卻無動於衷,為什麼?李文徹說,就是經濟學所說的「彈性所得」,一樣商品價格從5千元降到2千元,收入不多的小資女會覺得「賺到了」,但對貴婦來說「沒差」。

搭捷運、等抽獎時,李文徹的腦海開始聯想機率,「衝到捷運站,剛好可以搭上捷運的機率有多高?」、「要買多少商品,才能抽到大獎?」李文徹的筆記也會用「看圖說故事」,融會貫通艱澀的理論。
研究所同班同學畢業後去當業務員,但覺得工作沒保障,也和李文徹一起準備考公職,兩人相互激勵,還約好考上的人,要幫落榜的人出補習報名費。李文徹說,準備考試期間也去補習,還特地和「戰友」說好上不同補習班,「這樣相互借上課筆記,截長補短學更多」。
準備考試的過程,李文徹看到不少同學成家立業,收入也節節高升,確實讓他很慌,「但後來想想,萬一落榜,頂多再找工作,把眼前的事做好比較實際」;他常以偶像職棒選手陳金鋒的話來鼓勵自己,「不管今天狀態如何,一上打擊場,就全心全意解決當下這顆球。」
9月放榜當天,朋友動作比李文徹更快,搶先用簡訊通知他好消息,他連忙上網查證,一看到自己的名字時,才放下心中的大石頭,趕緊打電話跟家人報喜訊。

警察特考/辭工程師拚國考 許仁傑圓警察夢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19
【聯合報╱本報記者張錦弘】

明志科大機械系畢業生許仁傑,原是科技公司工程師,待遇雖不差,但常加班到深夜。他去年辭職改考警察,錄取今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完成18歲時開不了口的夢想—立志打擊犯罪、消滅不公不義之事。
許仁傑今年25歲,國中時不喜歡讀書,是班上倒數前5名。考上高職後前兩年仍在玩,後來考上明志科大機械系。
許仁傑說,他從小就不喜歡不公不義、欺侮弱勢的事,原本畢業後想考警專,但擔心家人反對及同學異樣眼光,才報考科大。
科大畢業、服役期間,他還是想考警察,但決定先工作一段時間再說。退伍後,他到一家科技公司當工程師,待遇雖不差,但有時要加班到晚上12點,決定趁年輕完成當警察的夢想。
去年2月,他辭掉工程師,先到台北市政府水利工程處當約僱助理工程員,月薪3萬元。工作半年,存到一筆考試基金,他去年10月才開始補習準備一般警察特考。

許仁傑建議沒有經濟基礎的考生,不妨到公家機關當短期約聘人員,除可先了解公部門的工作型態,也可加強公文寫作;且待遇往往有3萬元以上,可存一筆基金當全職考生,否則窮到快沒飯吃,會連書都看不下去。
準備考警察的前兩、三個月,他很灰心,因為考科多半是法律,「好像不是寫給正常人看的,我完全看不懂」。但他並未放棄,反而更拚命,每天苦讀12小時。
放榜當天,他先用電話語音查榜,傳來「考生許仁傑,恭喜您金榜題名」的聲音,收到成績單才曉得自己是筆試錄取最後一名,還好他很早就開始健身,順利通過第二試體能測驗,確定錄取。
許仁傑說,準備國考時,看著同輩在外面工作賺錢、朋友放假玩樂,自己只能孤單地守著課本,他也感謝家人及女友一路支持。

警察特考 研議提高一般生錄取名額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18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警察特考去年起實施雙軌分流制度,警校生錄取名額,遠多於一般學校畢業生。尤其今年四等考試,一般生到考人數是警校生的8倍,錄取人數卻少得多,比率太懸殊。考選部將和用人機關研商,開放更多警察名額給一般生。
考選部指出,不管警校或一般學校畢業生,想當警察,要先通過國家考試。去年起,限制警校生只能報考「警察特考」,非警校畢業生則只能報考「一般警察特考」。
但為了保障警校生的就業機會,減少「流浪警察」、「流浪消防員」,三等警察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需用名額比率,分別為14%和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名額比率則為30%和70%,但實施3年應重新檢討分流比率。
考選部指出,兩年來,不斷有考生反映,一般生、警校生的錄取名額太過懸殊。以報考人數、錄取人數最多的四等行政警察為例,今年一般警察特考共8302人到考、錄取382人,錄取率只有4.6%。
相較之下,今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只有933人到考,錄取881人,錄取率高達94.43%。
也就是說,四等行政警察一般生報考人數是警校生的8.7倍,錄取人數卻只約警校生的4成3,錄取率更只有警校生的1/20。
若分析學歷,一般警察特考只限高中畢業,但今年錄取682人,近8成是學士,還有48人是碩士,其中不乏國立大學甚至留學生,他們頂著高學歷,願意當工時長、危險性較高的基層員警,主要看中警察待遇比一般公務員高,四等警察月入可到5萬多元。
當初保障警校生較多錄取名額的主因,在於警校生領取公費,至少已受過2-4年的專業訓練,錄取率太低,等於浪費教育及人力資源。
但一般生認為,他們考警察,要先通過體能測驗;錄取後,還要到警校接受長達一年半到兩年的訓練,訓練及格後的體能及專業知識,不見得比警校生差,應開放更多名額。
考選部長董保城說,考選部將會同警政署、消防署檢討警校生、一般生錄取名額懸殊的問題,研議適度增加一般生錄取名額。

一般警特 明年筆試擬增額錄取

原文轉自:聯合報2012/11/18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考警察的人擠破頭,今年一般警察特考逾萬人報考,搶809個缺,結果錄取不足額,還空出127個缺,缺額率超過15%,主因是很多考生重複錄取其他公職考試,沒來考體能測驗。考選部研議明年將提高一般警特的筆試錄取人數。
考選部指出,限非警校畢業生報考的一般警察特考,舉辦二、三、四等考試,分別限碩士、學士、高中職以上學歷,今年第一試筆試共1萬4401人報名、1萬340人到考,需用809人,筆試加3成錄取1004人。
一般警特通過筆試,還要加考體能測驗,但今年體測有100人缺考,占應考人數1成;加上應考人數當中,又有25%不及格,導致最後只錄取682人,比需用人數還少了127人。今年一般警特整體錄取率雖然不到7%,但缺額率達15.7%,比其他公職考試高很多。
考選部指出,一般警察特考的考試科目以法科為主,如四等警察的考科,就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行政法概要、刑法概要等,和司法特考及高普考當中的人事行政、一般行政、法制、廉政等類科大同小異,很多考生重複報考其他類科。
由於高普考在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舉行前就放榜,所以很多同時錄取高普考、一般警特筆試的考生,棄警察、選高普考,尤其會優先選月薪4萬6千多元的高考,才導致一般警特空出那麼多缺額,浪費了127個名額。
考選部長董保城指出,為改善一般警特不足額錄取的嚴重情況,考選部明年將建議典試委員會,把第一試增加3成錄取的比率再提高。

圖/聯合報提供

2012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釋字第 704 號 【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

原文轉自: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4 號 【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1年11月16日
解釋爭點
志願留營核准程序及服役期滿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尚未得服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七條(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條次、內容無異),關於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依志願留營規定辦理,其中應經之核准程序規定,適用於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而尚未經核准得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七條關於服現役期滿予以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上開情形部分,與司法權建制之審判獨立憲政原理及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對於上開類型軍事審判官不予適用。為保障上開類型軍事審判官之身分,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相關法律,明定適用於上開類型軍事審判官志願留營之甄選標準及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
理由書
        按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本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參照)。次按職司審判者固不以終身職為必要(本院釋字第六0一號解釋參照),然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並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亦為司法權建制原理之重要內涵。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下稱服役規則)第七條:「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三年為一期。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第一項)。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之規定辦理(第二項)。」(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條次、內容無異;下稱系爭規定一)依此規定,應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下稱服役作業規定》拾參六參照)申請志願入營服役經核准之後備役常備軍官,服役期限為三年,三年期滿時需再申請志願留營,經核准者,始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而應召申請志願入營服役經核准之後備役預備軍官,於服役三年期滿,亦需再申請志願留營,經核准者,始得依其被核准之ㄧ或二或三年之志願留營年限(服役規則第四條參照),繼續服現役;於各該繼續服役之年限屆滿時,需再為志願留營之申請,至前後經核准之志願服役年限滿六年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二十二條參照),始得轉服常備軍官,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是尚未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官,為繼續其軍官職務,皆須申請志願留營,填具「官兵志願留營申請書」,經政戰主管、主官依據體格、考績考核、學歷、階級、職務需要、員額配置以及智力測驗等甄選標準(服役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參照)為初審,保防官、人事部門主管為複審後,由編階中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服役規則第五條、服役作業規定拾貳ㄧ、三及附件「官兵志願留營申請書」參照)。對於未獲核准志願留營之各次申請者,即依服役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常備軍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者,予以解除召集。」(下稱系爭規定二,此規定於預備軍官準用之,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參照)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其現役軍官職務。
        系爭規定一、二亦適用於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尚未經核准得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以下所稱軍事審判官係指系爭類型之軍事審判官),並未因其審判官之身分而有特別考量。軍事審判官能否續任審判職務繫於權責長官對於志願留營申請之核定。然查關此准否繼續留營申請之核定,除程序上未遵循諸如由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定、給予軍事審判官陳述申辯機會等正當法律程序為之(本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參照)外,所依據之甄選標準,亦可能使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且無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事由,又無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其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及品德操守,認定確不適任軍事審判官職務之法定原因,而不能續任審判職務,致軍事審判官之身分無從確保。是系爭規定一關於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經上開核准程序之規定,適用於軍事審判官部分,以及系爭規定二關於服現役期滿予以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上開情形部分,與司法權建制之審判獨立憲政原理及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對於軍事審判官不予適用。為保障軍事審判官之身分,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相關法律,明定適用於軍事審判官志願留營之甄選標準及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
        本件聲請人另因銓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一八九號裁定所適用之軍事審判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三),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八四號判決所為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人所陳,係在爭執法院就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之軍法官應以武職任用等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三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事實
釋字第704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陳0呈原係後備役常備軍官,獲90年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志願入營並受訓及格,擔任軍事審判官;依91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7條規定,應於三年役滿前,申請志願留營,經核准後,始得繼續留營服役。聲請人因未申請志願留營,嗣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7條規定,核定解除召集,致喪失軍事審判官身分。聲請人不服,認上開規定與憲法審判獨立等原則有違,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