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 更新日期: 2012/6/30 |
拜教師課稅、減少授課節數之賜,彰化縣教師甄試今年開出的缺額,創下近年來的新高,國小教師將招考59位、國中教師共72位,但報名人數分別增加到2260和1061人,競爭依然激烈,還是得搶破頭。 |
康德法律專業補習班,專精專辦各項司法公職考試(律師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監所管理員,法院書記官,法警,執行員,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考試)、法律插大轉學考等,提供國考資訊DVD函授(提供試看片索取)及面授課程。地址:台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76號1樓 TEL:04-222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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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台船募新血 要徵才300人
【原文轉自:經濟日報 / 記者吳秉鍇】 更新日期: 2012/6/26 |
台船(2208)將於下月啟動新血招募,打算連續5年,招考工程、管理及技術類人才逾300人,因應退休潮到來,同時進行核心人力、技術傳承。依工程師起薪3.8萬元來看,高出一般行情2萬多元甚多。台船主管指出,目前員工平均年齡高達50歲,從明年開始將進入退休潮。對此,內部擬訂「傳承」專案,針對人 員進用和技術傳承等做好因應對策。 |
101年原住民特考 暫定157名額
老師的建議:學歷貶值 考公職更務實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張錦弘】 |
國內大學生畢業前,大多急著考研究所,但不少人讀到碩、博士,照樣失業。學者建議大學生,與其盲目考研究所,考公職投資報酬率更高,是最務實的首選。 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會計資訊系系主任李洙德說,在美國,很多高中、大學生畢業後先工作,找到目標再升學。但在台灣,多數學生一路從高中、大學、讀到研究所,很多人搞不清方向,升學只為延遲就業或迎合父母的期待。 勞委會最近發表一分調查報告,去年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任職企業的平均起薪,只有2萬6577元,比13年前首度調查時還少了885元。 這些年來,物價不斷飛漲,唯獨薪水不漲,甚至縮水。一旦遇到金融海嘯更慘,別說大專畢業生,碩、博士也照樣失業。 李洙德說,金融海嘯發生前,實踐會資系有第一名的學生,原本已先被知名事務所訂走了,誰知畢業時剛好遇到金融海嘯,工作因此泡湯。至於一般商科畢業生,在高雄工作,起薪兩萬元很平常。 相較之下,大學生提前考上證照或公職,出路有保障多了。他舉例,大學沒畢業,就可考記帳士專技普考,拿到證照後,到事務所工作起薪約3萬5到4萬元;也可拚公務員普考,起薪3萬6千多元;大學應屆畢業生錄取高考三級,起薪更有4萬6千元,都比大學畢業生平均起薪好多了。 公職不只起薪高,福利也比民間企業好。李洙德說,公務員考績甲等,年終還可多領2.5個月薪水;公務員工作穩定,不怕被裁員;若結婚生子,還可請育嬰假,平時晚上也較有時間照顧小孩;此外,還有國民旅遊卡、退休可領月退、享有優惠存款等福利。 「在學歷貶值的年代,大學生考公職,是最務實的優選。」李洙德如此表示。 |
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國中小教師缺 今年要開2700名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沈育如、李晏如】 |
教育部去年底調查顯示,部分縣市國中聘代理代課老師的比率過高,其中苗栗縣達17.2%、宜蘭縣15.66%、南投縣15%,影響正常教學。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教育部今年1月已成立「延議國小師資供需專案小組」,自2月起召開會議達成共識,101學年將提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達每班1.55人,預計未來4年共增加2876名正式教師缺。 教育部已請代理教師比率過高的縣市提出改善計畫,縣市也同意開出教師缺額,其中苗栗開出42個正式教師缺額,而宜蘭與南投也各開出66與28個。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昨天指出,近年來各縣市控留過多國中小教師缺額,國中小教師課稅又以減課為配套措施,未來4年的教育人事費支出將比現在減少130億元。全教總建議,這筆省下的教育費,應用於逐年增聘3至4千名的正式教師人力,不要讓學生的「守護神」竟是兼職。 全教總昨日召開「教育省很大,學生虧好多」記者會,副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因應少子化現象,不少縣市國中小學校為了預防校內教師超額,改聘高達16%至 17%的代課老師。但其實這些缺額若回復法定標準的5%,將有6千名正職教師可獲聘用。此外,國中小教師今年開始課收所得稅,並以減少教師授課時數作為配 套措施。這些多出的課,還可增聘約1萬多名正職教師,共計約2萬多名。 吳忠泰指出,近年來「減班」被視為理所當然,每退休3名老師卻補不到1名。到105學年度,國中小共計會減去近1萬班,而減班人事費加上退補人事費費,將會比現在少去至少130億以上。 |
釋字第 700 號 【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700 號 【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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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1年6月29日 |
解釋爭點 | 未辦登記短漏營業稅漏稅額之認定,不許以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憲? |
解釋文 |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七二五四號函說明三,就同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如何認定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漏稅額所為釋示,符合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
理由書 |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為闡釋,如其解釋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即與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四六0號、第四九六號、第五一九號、第五九七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 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營業稅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更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其第五十一條(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降低罰鍰倍數、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增訂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科處罰鍰。所謂漏稅額,依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更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其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係「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一00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為:「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主管機關財政部就前開漏稅額之認定,復作成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七二五四號函之說明三謂:「又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尚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其中有關認定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漏稅額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六0號解釋,認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至於該函有關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部分(下稱系爭函)是否違憲,不在本院釋字第六六0號解釋範圍,應據本件聲請予以解釋。 依營業稅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相減法,並採按期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暨依法申報進項稅額憑證,據以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本院釋字第六八五號解釋參照)。且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依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得同法第三十三條所列之合法要式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檢附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要件(本院釋字第六六0號解釋參照)。故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於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前補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而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外,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未履行定期申報之義務,於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稅額,自與上開規定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不符。 對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系爭函綜合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等規定,限以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且依規定期限申報者,始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符合加值型營業稅按週期課徵,並能自動勾稽之整體營業稅法立法目的,亦無違於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得將營業稅轉嫁消費者負擔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不使未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亦得與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立於相同之法律地位,致破壞加值型營業稅立基之登記及申報制度。故系爭函以經稽徵機關循前開規定核定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並據以計算漏稅罰,並未增加營業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義務,於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本件聲請人中一人指稱,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就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不論營業人已、未辦妥登記,均要求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始得為之,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財政部九十年六月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三五一七號函亦屬違憲,聲請解釋憲法。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上開財政部函文係個案之函復,非屬法令,不得據以聲請釋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此等部分之聲請,均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
事實 | 司法院釋字第700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一)王允因未申請營業登記即銷售房地,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認建屋出售之行為屬營業行為,依營業稅法應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一至十倍罰鍰,且計算漏稅額時依財政部89.10.19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示不准扣減進項稅額,進而核定補徵營業稅16萬餘元並科處三倍罰鍰49萬7千餘元;(二)張碧琴亦未辦登記即售屋,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計算漏稅額時亦依上開函不准扣減進項稅額,而核定應補徵營業稅120餘萬元並科處罰鍰300餘萬元。二聲請人均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而認上開財政部函不准扣減進項稅額有違憲疑義,分別聲請解釋。 |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
2012年6月26日 星期二
中龍鋼鐵公司101年新進基層人員甄試簡章
【原文轉自:中龍鋼鐵 】 | |||||||||||||||
中龍鋼鐵公司101年 新進基層人員甄試簡章 一、初試(筆試)報名期間:101年6月22日9:00至101年07月03日18:00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請注意逾時恕不受理。 三、初試日期 :101年7月22日(星期日) 四、複試(口試)日期:101年8月31日至101年9月2日 五、報名資格條件: (一)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學歷:「高職(含)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者」,或「高中或高職(含)以上學校非理工科系畢業具有乙級(含)以上機械群技能檢定證照者」 1. 高中、高職、專科肄業,僅持有修業證明書者,視為資格不符。 2. 為適才適所,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請勿報考,經查獲則不予錄用。 3. 高中或高職(含)以上學校非理工科系畢業者,倘未具有乙級(含)以上機械群技能證照,視為資格不符。 (三) 性別:不拘。 (四) 年齡:不限。本公司正在興建一貫作業鋼廠,生產屬24小時輪班作業性質,因此竭誠歡迎意志堅定、體能強健且願意接受輪班工作之優秀青壯朋友踴躍報考,一起加入本公司工作行列。 (五) 體格需求: 1. 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8以上。 2. 辨色力及聽力正常。 3. 無心臟病、骨膜關節疾病、癲癇、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懼高症、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需強制隔離治療者),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六) 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進用或中止勞動契約: 1. 現受刑事追訴尚未結案者。 2. 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3.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 5. 曾服公職有貪瀆行為經冹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6. 曾在本公司或中鋼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因案免職人員,或因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而予資遣者。 7. 曾在本公司未經奉准而擅自離職者。 註: 本次錄取人員預定於101年9月起分批進用,應考人限於101.09.17前能報到且正式上班者。 六、 甄試方式: (一) 初試(筆試):分「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兩科,均為單選選擇題,採2B鉛筆劃記答案卡方式作答。 (二) 複試(口試):依應考人員初試成績排序通知參加複試。 七、預定錄取名額、應考科目及工作性質:
八、錄取人員分發及進用相關規定: (一) 本薪+伙食津貼:NT$ 23,900+ NT$ 1,800=NT$ 25,700元/月。 (二) 本公司福利制度完善,每年並另視營運獲利情況及員工績效表現核發獎金等。 九、簡章下載: 中龍鋼鐵公司101年新進基層人員甄試簡章 |
2012年6月25日 星期一
國營事業昨招考 到考率近年新低
【轉自:聯合報 / 記者劉俐珊】 更新日期: 2012/6/25 上午 11:36:34 |
經濟部國營事業昨天聯合招考新進職員,總報考人數為4萬5234人,實際到考僅有2萬4463人,報名人數也較去年銳減5000人。一名國營事業人力主管說,往年到考率均超過六成,今年到考率「罕見」僅54%。 由於到考率創近幾年新低,今年錄取率將提高。經濟部國營事業這次招考預計錄取1013人,平均錄取率為4.14%,大幅超出去年百分1.83%的錄取率。 台電主管分析,上半年不少公職考試,包括公股銀行、中華郵政、中鋼、中華電信與鐵路特考等,「可能因此分散考生需求。」 一名國營事業主管指出,油電雙漲後的輿論氛圍、監察院彈劾與公司財務結構惡化,削減「鐵飯碗」吸引力,「考生可能對國營事業職缺興趣降低」。 台電主管說,目前台電員工平均年齡約50歲,2016年後將湧現退休潮,每年將逾1000人退休,2017、2018年退休人數更將達高峰,約1700人,占總員工人數的6%。 「不知道以後技術怎麼傳承?」一位國營事業主管表示,這是全體國營事業面臨的「共同現象」,呼籲政府應及早因應,以減少衝擊。 |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中鋼鋁業公司101年新進人員甄試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
中鋼鋁業公司釋出58個職缺,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9日,有興趣的民眾可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報名,招募簡章刊登在中鋼鋁業公司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中鋼鋁業公司101年新進人員甄試】 壹、報名期間:101.06.20(三)-06.29(五),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報名後請儘速繳款,逾期恕不受理。 貳、測驗日期: 一、初試(筆試):101.07.22(日) 二、複試(口試):101.09.05(三)-09.16(日) 參、報名資格、甄試方式、甄試類別、錄取名額及測驗科目: 一、報名資格條件: (一)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二)學歷:應考人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得先行報考,惟如獲通知參加複試,於審查資格時須繳驗畢業證書正本,凡未繳交或資格不符者,取消其參加複試資格。 1.師級: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者。 2.員級:高職、高中(含)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者。 為適才適所,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請報考師級職位,如有隱匿學歷報考員級職位者,經查獲則不予錄用。 註: 1.以上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目前若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三)依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及人事規章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進用。應考人如有以下各項情形者,請勿報考;如於事後發現者取消其應考或錄取資格: 1.現受刑事追訴尚未結案者。 2.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曾服公職有貪瀆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5.曾在中鋼集團公司因案免職人員,或因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而予資遣者。 6.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並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病人規律用藥治療,病情穩定,無明顯精神病症狀」者,不在此限。 7.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四)本次錄取人員預定於 101 年10月起分批進用,應考人限於101年11月1日前能報到且正式上班者。 二、甄試方式:各類組人員之甄試分二階段舉行: (一)初試(筆試):分「共同科目」、「專業科目」二科。員級筆試測驗題(題型為單選題),師級筆試測驗題(題型為非選題)。 1.共同科目:含國文(佔40%)、英文(佔60%),佔初試之成績為30%。 2.專業科目:依各類組需要合併數個專業科目為一科,佔初試之成績為70%。 (二)複試(口試):依應考人員初試(筆試)高低成績排序,按各類組預定錄取名額至少3倍人數擇優通知參加複試,中鋼鋁業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錄取及複試名額。 三、甄試職位類別、各類組錄取名額、應考專業科目及工作性質簡述如下: (一)師級:
肆、錄取人員分發及進用相關規定: 一、進用待遇: (一)基本薪給:師級NT$ 34,000元/月。員級NT$ 25,000元/月。 (二)中鋼鋁業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福利制度完善,每年並另視營運獲利情況及員工績效表現核發獎金等。 二、錄取人員報到時間預定於101年10月起分批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錄取報到後先試用,員級3個月,師級6個月,期滿經考評合格後,正式僱用;試用考評不合格者,不予僱用。 三、錄取人員報到後,本公司將依公司業務需要、職位需求及個人專長分發單位,錄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 四、經錄取後,由本公司依簡章公告進用待遇敘薪,不得要求以較高學歷敘薪。 伍、報名簡章下載:中鋼鋁業公司101年新進人員甄試 |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公務員訓練 擬增實習考評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張錦弘】 更新日期: 2012/6/18 上午 06:31:49 |
為改善公職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成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研議,未來訓練將新增寫公文、簡報等「技能評量」;長期則研議新增「實習工作考評」,在訓練期間安排學員到各機關實習,更能「做中學」。 保訓會指出,目前高、普、初考及地方特考等公職考試錄取人員,都會分批接受3-5周的基礎訓練,上課內容包括管理力、執行力、初任人員應具備共通能力、公務員相關法律等;基訓評量則分為本質特性、學業成績。若基訓不及格,且自費申請重訓仍沒通過,將失去當公務員的資格。不過,以往未通過訓練者很少,去年高普考錄取人員至今只有46人不及格,但已打破往年紀錄。 為強化培訓成效,保訓會草擬改進訓練成績評量方案,短期將維持本質特性、學業成績等兩種評量方試,但增加情境模擬題型;專題研討則改為每組學員當場抽籤上台報告。長期則增加「實習工作考評」,例如於訓練期間安排到各機關實習,以一對一方式學習績優同仁工作情況。 訓練考評項目比重也將調整。短期強化學員的品德、才能和生活考評;中期將考評分為「情意評量」與「認知評量」,並新增「技能評量」,如方案製作、公文製作與習作、簡報技巧等,採隨班測驗;長期則將本質特性占分由25%提高為30%,並新增實習工作考評,占分10%。 |
國考前 考選部辦防震預演
【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2/6/19 上午 10:45:01 |
台灣最近地震頻傳,考選部為因應國考時碰到地震來襲,將展開大規模地震預演。考選部長董保城指示,今年七月高普考前,在國家考場首度舉行防震預演,由考選部人員扮演考生,模擬考試到一半突然地震來襲,工作人員疏散等因應方式。 依規定,地震規模達五.五以上、震度達五級以上,部分牆壁出現裂痕等,監場主任可請考生就近蹲於桌邊約三分鐘。有考生質疑,牆壁都裂了,不逃命還躲在桌旁三分鐘幹嘛。 考選部主秘林光基表示,「三分鐘」是依照專家提供的經驗法則;至於沒有叫考生馬上跑,是擔心還有餘震。 相較颱風,目前國內尚未發生國考因為地震而延期的例子,但去年身障特考,宜蘭發生規模五.七的有感地震,考量身障特考都是行動不便者,加上考區也出現輕微搖晃,考選部立即啟動「國家考試因應地震發生標準作業程序」。但考生都認為,沒有需要暫停,因此繼續應考。 考選部的標準作業程序是,依地震各種不同程度有不同因應措施,考生還是別亂跑。如輕微搖晃,門窗發出輕微聲音等現象,考生若因恐慌自行離開試場,地震結束後,可繼續應試,但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足。 若房屋搖動甚烈、門窗發出較大聲音,無人身安全之虞,考生因恐慌自行離開試場,既可繼續應試,還能延長三分鐘。若地震規模可能達五.五以上且震度達五級以上,部分牆壁出現裂痕,重物品可能移動翻倒,考生自行離開試場,可同意繼續應試,從寬補足考試時間。 至於感覺搖晃劇烈、有人身安全之虞,為了避免應考人相互推擠,二樓以上試場考生先就近蹲於桌旁,地震停止後,由監場人員引導迅速疏散。 |
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101年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甄選簡章
101年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
轉自考選部
一、報名日期:101 年6 月12 日起至6 月21日下午5 時止。
二、考試日期:1.第一試(筆試):101 年9 月15 日(星期六)至9 月16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101 年11 月24 日(星期六)
3.第三試(口試):預定101 年12 月9 日(星期日)
三、報名方式:一率採取網路報名。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四、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五、工作內涵:
六、應考資格表:
七、考試應試科目:
八、簡章下載: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人員考試
轉自考選部
一、報名日期:101 年6 月12 日起至6 月21日下午5 時止。
二、考試日期:1.第一試(筆試):101 年9 月15 日(星期六)至9 月16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101 年11 月24 日(星期六)
3.第三試(口試):預定101 年12 月9 日(星期日)
三、報名方式:一率採取網路報名。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四、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 | 組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三 等 考 試 | 調查工作組(選試英文) | 15 |
調查工作組(選試德文) | 1 | |
調查工作組(選試阿拉伯文) | 1 | |
調查工作組(選試韓文) | 1 | |
法律實務組 | 7 | |
財經實務組 | 8 | |
化學鑑識組 | 2 | |
醫學鑑識組 | 1 | |
電子科學組 | 18 | |
資訊科學組 | 28 | |
營繕工程組 | 18 | |
五 等 考 試 | 調查工作組 | 6 |
財經實務組 | 3 | |
電子科學組 | 2 | |
資訊科學組 | 9 |
五、工作內涵:
等別 | 工作內容 |
三 等 考 試 | 本 項考試錄取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1 年,成績及格者,分發該局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從事反制敵諜滲透、檢肅貪污、防制重大經濟及洗錢犯罪以及查緝毒品等國家調查官工 作,無分男女性別、報考組別或從事之調查工作類型,必須服從命令,接受任務指派,工作項目如下(依任務需求調配): 一、案件調查工作:包括前期蒐證、案件執行之規劃、詢問、搜索、跟監、守候、拘提、逮捕、借提、還押、通訊監察、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蒞庭等調查蒐證作為。 二、據點工作:全盤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 調查工作情境如下: 一、兼具團隊及單兵作戰特質:案件執行時須賴團隊分工,據點工作則須獨立進駐轄區情蒐,與各類人士交往、建立關係。 二、具危險性與耗費體能:例如在深夜或凌晨、在山區或海邊,進行跟監、守候、拘提、逮捕等各項隱密性偵查作為。 三、出勤機動性高,須24 小時待命。 四、值勤時間長:執行案件或據點掌握轄區狀況時,均須一氣呵成,故任務常自凌晨至午夜。 ※錄取人員必須具備良好體能及毅力,始能通過嚴格訓練課程(除專業課程外還包括折返跑、3000 公尺跑步、單槓、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山訓等體能訓練),以勝任日後外勤調查工作,請應考人於報考前,慎重考慮,及早準備。 ※進一步瞭解相關工作內容請參閱法務部調查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jib.gov.tw/,「調查人員特考」→「特考資訊」→「工作內容Q&A」 |
五 等 考 試 |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半年,成績及格者,分發該局所屬外勤單位(含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服務,主要從事基層調查工作與輔助行政工作,並依該局任務需要機動調配,無分男女性別或報考組別,必須服從命令接受任務指派,具體工作項目如下: 一、基層調查工作: (一) 協助調查官執行案件調查作為,包括搜索、戒護、拘提、逮捕、借提、跟監、守候、筆錄製作、整理扣押物及其他調查蒐證工作。 (二) 協助調查官執行國家安全資料蒐集及案件線索發掘之工作,單位轄區如遇偶突發事件,亦須赴現場值勤協助掌握狀況。 二、輔助行政工作:例如通訊監察、人事、會計、總務、秘書、收發、檔案管理等事務。 |
六、應考資格表:
等別 | 組別 | 應考資格 |
三 等 考 試 | 調查工作組(選試英文)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30 歲以下(民國71 年6 月11日以後至民國83 年9 月14 日以前出生者)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調查工作組(選試德文) | ||
調查工作組(選試阿拉伯文) | ||
調查工作組(選試韓文) | ||
法律實務組 | ||
財經實務組 | ||
化學鑑識組 | ||
醫學鑑識組 | ||
電子科學組 | ||
資訊科學組 | ||
營繕工程組 | ||
五 等 考 試 | 調查工作組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30 歲以下(民國71 年6 月11日以後至民國83 年9 月14日以前出生者),得應本考試。 |
財經實務組 | ||
電子科學組 | ||
資訊科學組 | ||
備註 |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
七、考試應試科目:
等別 | 組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考 試 | 調查工作組(選試英文)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1.刑法總則 2.◎外國文(英文/德文/阿拉伯文/韓文) 3.政治學 4.社會學 |
調查工作組(選試德文) | |||
調查工作組(選試阿拉伯文) | |||
調查工作組(選試韓文) | |||
法律實務組 | 1.刑法 2.行政法 3.刑事訴訟法 4.商事法 | ||
財經實務組 | 1.財務管理 2.稅務法規 3.貨幣銀行學 4.經濟學 | ||
化學鑑識組 | 1.生物化學 2.有機化學 3.分析化學 4.儀器分析 | ||
醫學鑑識組 | 1.生物化學 2.有機化學 3.分子生物學 4.遺傳學 | ||
電子科學組 | 1.計算機概論 2.電子電路學 3.通信與系統 4.工程數學 | ||
資訊科學組 | 1.電腦網路 2.系統分析與設計 3.資料庫運用 4.系統程式 | ||
營繕工程組 | 1.政府採購法 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3.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4.施工法( 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 ||
五 等 考 試 | 調查工作組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1.※政治學大意 2.※法學大意 |
財經實務組 | 1.※會計學大意 2.※稅務法規大意 | ||
電子科學組 | 1.※基本電學大意 2.※通信與系統大意 | ||
資訊科學組 | 1.※計算機大意 2.※資料處理大意 | ||
備註 | 科 目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 部分採測驗式試題;「外國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50%;其餘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 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八、簡章下載: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人員考試
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101.6.13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2/06/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5 條條文
令修正公布第 245 條條文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01.6.13修正懲治走私條例條文
更新日期:2012/06/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13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施
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公布第 2、4、13 條條文;除第 2 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施
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
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
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
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
出口。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
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
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
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
出口。
第 4 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
行,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
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行,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
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01.6.13修正民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2/06/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第 8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若遇颱風停班 警察、鐵路特考就延期
【原文轉自:中國時報 / 曾薏蘋/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2/6/15 上午 10:24:59 |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16日登場,可能碰上颱風谷超,考選部昨天表示,這次超過7萬人報考,考試期間若有任何一縣市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考試就會跟著延期。 101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將於16日至18日在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考區同時舉行,報考人數有74389人。 考選部主祕林光基指出,輕颱谷超可能增強為中度颱風,照目前情況觀察,第三天的18日考試,比較有可能受到影響。第三天的試程有鐵路特考高員三級、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還有外事警察人員的外語口試,若7個考區中有任何一個考區縣市宣布停班停課,考選部將馬上決定延期及延到何時,立即對外公布。 另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今天下午榜示,網路選填志願為自6月21日上午9時起至7月3日下午6時截止;採紙本選填志願者,志願表最遲於7月3日前寄回人事行政總處,7月17日公告結果。 |
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考選部101年高普考考試報考人數公告
【原文轉自:考選部 / 】 更新日期: 2012/6/11 上午 08:17:35 |
一、報名日期:民國101年4月3日至12日下午5時止。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民國101年4月13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予受理並以退件處理。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民國101年6月29日(應考人如於7月3日後尚未收到者,請洽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考試日期:民國101年7月13日至17日。 五、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民國101年7月18日。 六、試題疑義提出期限:民國101年7月18日至23日。 七、複查成績提出期限: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應考須知附表或至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八、考試舉行地點: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2考區,其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
101年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甄選簡章
【原文轉自:考選部 / 】 更新日期: 2012/6/14 上午 04:15:11 | |||||||||||||||||||||||||||||||||||||||||||||||||||||||||||||||||||||||||||||||||||||||||||||||||||||||||
101年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 一、報名日期:101 年6 月12 日起至6 月21日下午5 時止。 二、考試日期:1.第一試(筆試):101 年9 月15 日(星期六)至9 月16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101 年11 月24 日(星期六) 3.第三試(口試):預定101 年12 月9 日(星期日) 三、報名方式:一率採取網路報名。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四、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五、工作內涵:
六、應考資格表:
八、簡章下載: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人員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