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原民、調查員 特考增名額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張錦弘】 更新日期: 2012/5/28 下午 12:08:11
考試院會通過,公務員原住民特考將新增三、四等人事行政及五等交通行政、機械工程類科,今年原住民考公職的機會將更多;調查人員特考也新增四、五等考試共12個組,最快9月先增招五等考試20人。

考選部指出,新增原住民特考4個類科,應考資格、考科都和高、普、初考差不多,例如三等人事行政,比高考三級少一科「各國人事制度」,其他都一樣,等於更簡單;四等人事行政,考科則和普考一模一樣。

此外,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考試院還修正考試規則,原住民特考比照司法人員特可,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的體格檢查規定,都刪除「身高」、「體格指標」項目。

至於調查局新增的四、五等考試,都有身高、體重等體格限制,且要加考體能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四等還要口試),但分別只限高中畢業、不限學歷報考,且專業科目只各3科、2科,比三等考試容易準備。

調查局表示,初期將先招五等考試20人,主要擔任文書、收發等基層行政工作,但有時仍會視任務需要,與調查人員進行相關搜索、拘捕,因此需要體能測驗和體格檢測。

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考試院修正調查局特考等4項考試規則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更新日期: 2012/5/25 上午 10:02:20
考試院院會24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7條、第1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 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6條、第11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等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4項考試規則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
(一)考試規則修正體格檢查「精神病」項目。

二、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特考及國際新聞人員特考

(一)考試規則修正體格檢查「精神病」項目並刪除「辨色力」項目。

三、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

(一)刪除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
(二)修正體格檢查標準「精神病」、「血壓」項目,並將「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雙下肢」項目修正為「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 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三)修正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四、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

(一)
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
(二)配合增訂第3條附表一、各等別考試應考資格、第5條附表二各等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三)修正第6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將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等6組別體格檢查項目之「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並將「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國考體能測驗 懷孕可保留資格

【原文轉自:中央社 / 】 更新日期: 2012/5/24 下午 03:50:34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女性應考人因懷孕或分娩因素,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可申請保留當年考試筆試成績。
目前有加考體能測驗的國考包括,一般警察特考、調查人員特考、國安人員特考、鐵路特考、移民行政特考,估計每年報考的女性約2萬人;考選部官員指出,新修正規則將從今年6月舉辦的一般警察特考、鐵路特考開始適用。

考試院指出,女性應考人因懷孕或分娩,無法參加體能測驗,嚴重影響應試權益,考試院因此修正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考試院說,修正規則增列「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醫院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得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台灣在民國100年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再加上,少子化問題已構成國安問題,因此,增列相關規定,有其必要。


考選部指出,保留筆試成績者參加下次考試,仍以原保留年度同一考試類科的錄取標準,決定錄取與否,若通過考試,原則上採外加名額方式,以避免影響下次考試應考人的競爭基準與錄取機會。

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99 號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1年5月18日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理由書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此 一行動自由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又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亦為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惟上揭自由權利於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要件下,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適當之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立法者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條例第一條規定參照;下稱系爭條例)。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立法者乃於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測,除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系爭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系爭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部分、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暨第六十八條規定關於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部分(以下合稱系爭規定),係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吊銷駕駛執照等手段,亦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進而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
        為強化取締酒後駕車,維護交通安全,立法者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嗣後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及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更兩度修正提高法定刑)。惟依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之統計數字卻顯示,酒後駕車肇事傷亡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立法者遂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提高拒絕酒測之罰責(參考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一卷第四十期,第五七七頁以下,立法委員章孝嚴等之提案說明),以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系爭規定所採手段,具有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且尚乏可達成相同效果之較溫和手段,自應認系爭規定係達成前述立法目的之必要手段。
        系爭規定之處罰,固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縱對於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或其他工作上高度倚賴駕駛汽車為工具者(例如送貨員、餐車業者)而言,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工作權之限制,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系爭規定雖不違反比例原則,惟立法者宜本其立法裁量,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在能實現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屬其賴以維持生活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狀況,而得為妥適之處理;另系爭條例有關酒後駕車之檢定測試,其檢測方式、檢測程序等事項,宜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範為之,相關機關宜本此意旨通盤檢討修正有關規定,併此指明。
事實
釋字第699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該案異議人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於無照駕駛重機車時拒絕酒測,被監理站依系爭規定裁罰新台幣6萬元、吊銷各級車類駕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之處分,致失去駕駛之工作。又(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理同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該案抗告人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亦因駕駛重機車外出時拒絕接受酒測,被監理站處以相同罰鍰及處分,致失去駕駛之工作。二案承審法官均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生存權保障之疑義,爰分別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依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聲請解釋。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公務員薪資 優於民間

【原文轉自:自由電子報 / 記者蘇永耀、盧冠誠】 更新日期: 2012/5/15 下午 12:32:44
台灣軍公教及公職人員待遇,從去年調薪3%後,馬英九總統月薪47萬多元,部會首長月薪19萬餘元。基層的科長級如有考績甲等,以月薪7萬多元來計算,年薪百萬元絕非問題。

國人薪資零成長
公務人員除鐵飯碗,薪資結構也較許多民間企業為優,羨煞一般民眾。馬政府雖然主打經濟牌,但執政以來,國人薪資卻幾乎是零成長,主計總處統計,去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平均薪資(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4萬5642元,僅較2008年微幅增加1218元,幅度為2.74%。若扣除物價漲幅後,今年一至二月實質平均薪資呈現負成長3.34%,創下史上第四大減幅,僅次於石油危機、網路泡沫、金融海嘯時期,國人實質薪資已不如14年前水準,且四月起油電宣佈雙漲後,民眾負擔將更為加重。

而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現任的馬總統除月領47萬多元,也比照公務員支領1.5個月薪俸的年終獎金,年薪達642萬餘元;此外,總統府今年也編列4千萬元的「國務機要費」可供總統支用於公務。

院長級除月薪32萬多元,每月另有10萬5500元的特別費;部長級除月薪19萬餘元,每月也有特別費5萬3千元,但特別費限於公務用途支出。院長與部長同樣比照公務員,可領1.5個月薪俸的年終獎金。

至於一般的公務人員,從最高的簡任十四職等,到最基層的委任書記人員,月薪從12萬9千多元到3萬2千多元不等,差距約有四倍多。經高考初入公務體系,從委任五職等做起,月薪也有4萬多元,比民間企業待遇要好。

科長年薪逾百萬
至於基層公務主管如科長級,以薦任九職等為例,本俸加上專業、主管加給等,月領7萬3千多元。再以年薪的概念計算,工作獎金1.5個月,表現好考績甲等加一個月,總計14.5個月,年薪已經超過百萬元。

這些都是「國內」公務人員的薪資結構,駐外人員因地域加給不同,薪資更高出許多。

昨日人事總處在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報告時即說,我駐外三等秘書的薪俸與國內一般行政機關七職等比較,薪給相差約2.1倍;如加上地域及房屋加給,更可差到3到4倍。待遇顯然更佳。  

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中華郵政101年從業人員招考1445人


中華郵政101年從業人員招考1445人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 更新日期: 2012/5/8 下午 01:49:35
中華郵政101年將招考的項目及各項人力如下:
一、營運職:正取77名、備取11名。甄選壽險精算等4項專業類科,月薪約4萬3000元。 
二、專業職:正取26名、備取15名。甄選法律事務等11項專業類科,月薪約3萬2000元。
 
三、專業職內勤:櫃台業務人員,正取448名、備取85名。月薪約2萬8000元。

四、專業職外勤:郵遞業務人員,正取629名、備取154名。月薪約2萬8000元;另依擔任工作性質發給兼任駕駛加給及收投加給,每月約有5903元。
   

中華郵政101年從業人員招考1445人
一、報名期間:101年6月8日09:00至6月21日18:00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三、筆試日期:
101年7月8日(星期日),分台北、台中、高雄3個考區。
 
四、口試、體能測驗日期:101年8月4、5日(星期六、日),於台北地區舉辦。

五、應考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四)學歷:需符合各職階甄選類科學歷條件,請參見甄試簡章

六、各職階甄選類科與錄取名額,合計錄取1445人(正取1180,備取265)
(一)職階:營運職-共3類科,合計錄取名額5名、備取3名。
甄選類科筆試科目正取名額備取名額
壽險精算1.普通科目:2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寫作);(2)英文(含中翻英、英翻中及閱讀測驗)
2.專業科目:2科
(1)保險學概要及保險數學;(2)Excel VBA程式
33
資產業務1.普通科目:2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寫作);(2)英文(含中翻英、英翻中及閱讀測驗)
2.專業科目:2科
(1)民法與土地法規;(2)土地經濟學
1-
建築設計1..普通科目:2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寫作);(2)英文(含中翻英、英翻中及閱讀測驗)
2.專業科目:2科
(1)建築設計;(2)營建法規與施工估價
1-

(二)職階:營運職-郵儲業務類科,分12個錄取分發區,合計錄取名額72名、備取8名。
擔任工作:錄取分發區內各級郵局營業部門(含櫃台)基金銷售業務及郵儲壽等相關業務處理與推展。
甄選類科筆試科目正取名額備取名額
郵儲業務1.普通科目:2科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寫作); (2)英文(含中翻英、英翻中及閱讀測驗)
2.專業科目:2科
(1)企業管理及民法;(2)郵政法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728

(三)職階:專業職(一)-共11類科,合計錄取名額26名、備取15名。
甄選類科筆試科目正取名額備取名額
法律事務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民法;(2)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11
電子商務(一般資訊)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資訊系統應用概要;(2)網際網路服務與應用概要
21
電子商務(網頁設計)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電子商務與網路行銷;(2)多媒體概論與設計實務
21
一般金融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會計學概要及貨幣銀行學概要;(2)票據法概要
42
壽險管理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保險法規概要;(2)保險學概要
22
壽險核保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健康保險概論;(2)健康保險核保作業實務
33
建築工程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營建法規與施工估價概要;(2)建築設計與圖學概要
21
電機工程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電機機械及電力系統;(2)電路學
21
電子工程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基本電學;(2)電子學概要
11
資訊處理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資訊系統開發與維護概要(含程式設計、開發程序、資料分析及資料庫設計);(2)資訊科學概論(含電腦基礎知識、資料結構、網路基本知識、資訊安全、作業系統)
21
資產管理1
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民法概要;(2)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法、土地稅法、土地登記規則)
11
資產管理2
1-
資產管理3
1-
資產管理41-
資產管理51-
擔任工作:資產管理類科均擔任郵政業務或房地資產經營管理相關工作

(四)職階:專業職(二)內勤-分21個錄取分發區,合計錄取名額448名、備取85名。
擔任工作:各級郵局營業窗口櫃台作業及相關業務推展工作。
甄選類科筆試科目正取名額備取名額
櫃台業務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企業管理大意;(2)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44885

(五)職階:專業職(二)外勤-分23個錄取分發區,合計錄取名額629名、備取154名。
擔任工作:外勤郵件收攬投遞工作。 
甄選類科筆試科目正取名額備取名額
郵遞業務1.普通科目:1科
國文及簡易英文
2.專業科目:2科
(1)企業管理大意;(2)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629154

七、甄試方式
 一、各職階人員之甄試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
1.營運職: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各2科,共4科。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甄試簡章第貳項。
2.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普通科目1科及專業科目2科,共3科。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甄試簡章第貳項。

(二)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
1.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人員採口試
2.專業職(二)外勤人員採口試及體能測驗(搬運郵袋)

八、待遇與福利

(一)營運職:月薪43,055元
(二)專業職(一):月薪32,065元
(三)專業職(二)內勤:月薪28,155元
(四)專業職(二)外勤:月薪28,155元,另每月發放加給(全月約5,903元)
(五)派任主管職務者,依職責層次核發主管待遇。另服務離島及偏遠地區郵局者,依中華郵政公司員工服務特殊地區加給標準表規定每月核發相關特殊地區加給。
(六)享有勞保、健保、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全勤獎金及員工年度休假補助等福利,另視公司營運情況核發考核獎金、績效獎金以及年度考核晉薪。

九、甄試簡章下載:
甄試簡章(Word版) (如開啟後發生頁碼顯示錯誤,建議您使用PDF的版本)甄試簡章(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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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及司法官特考即日起報名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及司法官特考即日起報名
【原文轉自:考選部 / 】 更新日期: 2012/5/8 下午 07:22:22
101年司法人員特考與司法官特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
名額小計合計
三等司法官7594577
觀護人19
行政執行官4
法院書記官8
檢察事務官偵查
實務組
4
財經
實務組
7
電子
資訊組
1
營繕
工程組
1
心理測驗員1
心理輔導員3
監獄官(男)27
監獄官(女)9
公職法醫師9
鑑識人員1
四等法院書記官97360
法警39
執達員21
執行員3
監所管理員(男)170
監所管理員(女)30
五等錄事4748
庭務員1
備註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
附表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101年司法人員特考
1、三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101年8月11日(星期六)至8月13日(星期一)。

(2)第二試口試:預定於101年11月17日(星期六),實際口試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四等考試:101年8月11日(星期六)至8月12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101年8月11日(星期六)。


(二)101年司法官特考
1、第一試筆試:101年8月11日(星期六)。
2、第二試筆試:101年10月13日(星期六)至10月14日(星期日)。
3、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01年12月23日(星期日),實際口試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

本2項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筆試僅設臺北及高雄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101年5月8日起至5月17日下午5時止。
(二)紙本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101年5月18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四)報名方式:
1、本2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路,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101年司法人員特考四等考試及101年司法官特考第一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3、101年司法人員特考三等及五等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
4、無紙化報名注意事項:無紙化報名時須上傳照片JPG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300KB以內),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憑以報名,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
  

五、各等別考試「應考須知」下載:

三等、五等

四等

司法官

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客行政高普考 明年加考語文專科

【原文轉自:客家電視台 / 廖期錚 徐志維】 更新日期: 2012/5/3 下午 06:46:23
已經舉辦第3年的高普考客家行政類科,明年應考科目將首度改變,考選部初步確定將加入客家語文等專業科目,至於客語口試是否加入高普考,考選部表示,由於關係到考試方式的標準化作業,仍須研擬相關配套,也因此明年並不會一併實施。 

為了評估高普考,加考客語口試的可行性,考選部邀集了包括彭欽清、羅肇錦、黃永達等數十位國內重量級的客家學者,以及各縣市客家事務主責單位進行探討,經過3個半小時的會議,考選部認為,口試涉及層面較為複雜,需要時間研議,初步決定,先以客家語文的筆試作為過渡措施。

考試院考選部部長 董保城:「客語的口試是非常專業的,(主考官)都要訓練的,這一塊與會的學者大家都知道,應該要採漸進的,不能夠一下一步到位,或甚至變成門檻。」

口試制度無法一次到位,讓與會學者擔憂,未來考取考生客語能力恐怕不如預期,公部門服務客家鄉親的美意也將打折

台科大客家語言文化教授 黃永達:「你這樣的人才應該要有怎樣的資格,怎樣的水準,你要考得出來,本來就應該這樣做。」

儘管考選部的決定,無法符合學界的期待,但站在第一線用人機關的立場,地方政府對於高普考,客家行政類科的首次改變,倒是樂觀其成。

宜蘭縣客家事務科科長 彭苗芳:「考試考到分發進來的人,他會說(客語)有客語能力,這樣對業務的推動,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針對現行客家行政類科的考試科目,考選部最快將在7月進行全面性的檢討,並將加考的專業科目定案,明年的高普考以及地方特考就會實施。

公務員撤職後任用資格擬修改

【原文轉自:自由電子報 / 記者曾韋禎】 更新日期: 2012/5/1 下午 06:57:41
已遭監察院彈劾的前駐美堪薩斯處長劉姍姍,未來即使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撤職,但只要不涉刑責,仍具公務員任用資格。

銓敘部長張哲琛昨表示,會對此檢討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詢問,劉姍姍涉嫌虐傭,已嚴重傷害公務員形象,若未來遭撤職後,是否還有公務員任用資格?

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答覆,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遭撤職,其任用資格還在,但會在撤職後「停止任用」一段期間。

張哲琛坦言,若劉姍姍未涉及刑責,待撤職期滿後,仍可繼續擔任公務員;銓敘部會就此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並檢討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