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招考 4.5萬人報名 |
【原文轉自:中央社 / 記者黃巧雯】 更新日期: 2012/3/31 下午 02:48:32 |
經濟部所屬5家國營事業將在6月招考,日前受理報名已截止,經濟部官員表示,根據初步統計,今年約4.5萬人報考,估計整體平均錄取率至少2.24%。 經濟部統計,這次專科以上層級甄試招考類別超過30個,合計錄取1013名,官員表示,以目前報名人數約4.5萬人計算,平均錄取率約2.24%。 不過官員對中央社記者強調,由於往年實際到考率僅6至7成,以去年為例,到考率僅61.73%,因此他估計最後實際錄取率應該會增加。 另外,這次國營事業招考最熱門類科以企管類1萬4300多人報名最多,其次為資訊類4357人,再則是財會類3138人。 這次競爭最激烈的類科為法務類,錄取率僅0.31%,在各類科中排名最低,其次為人資類0.56%,環保行政類0.66%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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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1日 星期六
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國考不必碰運氣 評分擬採量尺
【原文轉自:中央社 / 記者葉素萍】 更新日期: 2012/3/29 下午 03:31:02 |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明定國考可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透過分數轉換,讓國考評分更公平,考生不必再「碰運氣」,擔心閱卷給分寬嚴不一。 考試院會通過典試法修正草案,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長黃慶章說,像稅務特考每次都1、2萬人報考,遇到這類考卷份數多的類科,一組閱卷老師改不完,需要第二組甚至第三組閱卷老師批改時,都會在評閱前開會商議評分標準,召集人會隨時監看閱卷過程,並有報表顯示各組閱卷老師分數分布,目的就是要避免考生因為閱卷老師寬嚴不一,分數差太多。 考試院會今天修正通過的典試法修正草案則明訂,未來國考可以採行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轉換分數,由典試委員會決議「分數轉換的方式及標準」。 黃慶章指出,未來閱卷不論給分寬或嚴,透過量尺或百分位數分數轉換後,評分寬嚴趨向一致,讓國考更公平。 除了考卷份數多的類科可能採取量尺分數轉換,黃慶章說,部分專技考試選考不同的類科,如果不同科目間難易度差很多,透過量尺分數轉換,也可避免爭議。 考試院會修正通過的典試法修正草案也明訂,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增列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之規定;因應考試科目特殊需要,可以聘請有相當資歷的實務界人士參與典試工作。 另外,典試法修正草案也明訂,國家考試舉行完畢,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 黃慶章說,警察是帶槍的公務員,必須淘汰心理狀態不合適者,警察特考未來擬實施「心理測驗」,但如果公布試題答案,就測不出後續應考考生實際的心理狀況,因此修正典試法賦予法源,讓這類性質特殊的考試可不公布試題、答案。 |
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增報考誘因/公職律師 代訟擬給酬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更新日期: 2012/3/26 下午 06:52:04 |
本報最近報導考選部有意設公職律師,但外界擔心薪水低,吸引不了人。考選部將擬說帖,研議未來公職律師若代理政府機關訴訟出庭,可按件給接案費用,增加報考誘因。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長黃慶章說,考選部初步研議在交通、財稅、環保及衛生醫療等機關設公職律師,也可在一般行政類科當中分設一個公職律師的子類別,但專業科目只考3科,各單位有需求都可報缺。 考試院已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取得把證照當應考資格、設新類科的法源,若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最快明年就可招考公職律師。 黃慶章指出,公職律師若設在高考三級,月薪4萬6千多元,其實不算低,他們將分發到第一線辦理業務,直接面對群眾,並提供任職單位更切實際的法律見解,若有民眾告該單位,還可以訴訟代理人的身分,幫單位主管出庭,不用額外花錢請律師。 他表示,目前公職社工師除了本薪,若處理有危險性、或特別需要保護的個案,還可請領保護性社工的特別處遇費,每個案子兩三千元。未來公職律師代理訴訟也可按件領接案費,至於費用要給多少,可再研議。 |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101年高普考客家行政缺額 創新高
【原文轉自:自立晚報 / 記者郭襄陽】 更新日期: 2012/3/24 下午 04:56:32 |
在客家委員會的促成,以及地方政府配合下,今(101)年公務人員高普考「客家事務行政」類科需用名額創新高!考試院昨(23)日公告101年公務人員高普考「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暫定需用名額,高考三級計8名、普考計4名,訂於4月3日至4月12日報名。客委會呼籲有志於客家事務的青年踴躍報考,為人生開拓一條康莊大道。 客家委員會指出,為網羅客家知能專才, 99年起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增設「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兩年來共計錄取14名優秀青年,不但為各級機關解決客家人才需求問題,更讓客家後生有機會返鄉服務。 今(101)年「客家事務行政」類科預計錄取12名,將分發至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花蓮縣政府、苗栗市公所、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及台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等機關,為客家鄉親服務。 101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預定於7月13日至17日舉行,除共同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外,高考三級考試專業科目為行政法、行政學、社會學、公共政策、客家歷史與文化、客家政治與經濟等6科;普考專業科目為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等4科。 |
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98 號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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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1年3月23日 |
解釋爭點 | 1.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2.財政部令以顯示器及調諧器二者未併同出廠,即非應稅之「彩色電視機」範圍,免徵貨物稅,違憲? |
解釋文 |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一八七0號令:「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二、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三、廠商產製(或進口)電視調諧器或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且未併同彩色顯示器出廠(或進口)者,亦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部分,與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
理由書 | 聲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二四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財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一八七0號令(下稱系爭令)及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同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而認上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裁定駁回上訴,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系爭令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惟確定終局判決所審酌之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七日台財稅第五七二七五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五六一六號令,其內容實質上為確定終局判決時已發布實施之系爭令所涵括(財政部於發布系爭令之同時廢止上開二函令),應認系爭令業經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及第六七五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下稱系爭規定)查立法者選擇對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而未對其他具有彩色收視功能之電器產品課徵貨物稅,原寓有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尚難謂為恣意,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六九七號解釋參照)。 財政部為協助所屬機關統一認定系爭規定所稱彩色電視機,以系爭令釋示:「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二、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三、廠商產製(或進口)電視調諧器或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且未併同彩色顯示器出廠(或進口)者,亦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查其意旨,乃以彩色電視機可分為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倘顯示器未標示電視字樣,二者亦未併同出廠,即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上開令釋既未不當擴張應稅貨物之定義,又未對其他情形造成差別待遇,應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惟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之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之認知等,訂定較為明確之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九七號解釋在案,無再為解釋之必要,併此指明。 |
事實 | 司法院釋字第698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大同公司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生產電漿顯示器、液晶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等產品,銷售予大潤發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認,大同公司將顯示器及調諧器二種彩色電視機之主要部分併同出廠銷售,該等產品已屬彩色電視機,應徵貨物稅,核定應補稅款48,204,052 元,並依貨物稅條例32條第1款規定,處10 倍罰鍰482,040,500 元。聲請人主張該等產品非屬應稅貨物,經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認裁判所適用之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財政部96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870號令(下稱系爭令)及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91年1月1日施行之同條例第32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
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考考試規則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考考試規則 |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更新日期: 2012/3/23 下午 04:17:24 |
考試院院會今(22)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2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修正,將本規則「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並移列至「法務行政」職組,且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類科名稱修正為「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黃秘書長另表示,經參酌民眾反映意見及尊重普通考試技術類科用人機關絕大多數支持放寬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之共識,並依據100年5月12日考試院 第11屆第136次會議決議之附帶建議,故修正本規則第2條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將第1款、第2款合併修正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並於技術類科刪除「相當類科」規定,以符放寬應考資格之精神。 |
101年高考三級暨普考各類科缺額公告
101年高考三級暨普考各類科缺額公告 | |||||||||||||||||||||||||||||||||||||||||||||||||||||||||||||||||||||||||||||||||||||||||||||||||||||||||||||||||||||||||||||||||||||||||||||||||||||||||||||||||||||||||||||||||||||||||||||||||||||||||||||||||||||||||||||||||||||||||||||||||||||||||||||||||||||||||||||||||||||||||||||||||||||||||||||||||||||||||||||||||||||||||||||||||||||||||||||||||||||||||||||||||||||||||||||||||||||||||||||||||||||||||||||||||||||||||||||||||||||||||||||||||||||||||||||||||||||||||||||||||||||||||||||||||||||||||||||||||||||||||||||||||||||||||||||||||||||||||||||||||||||||||||||||||||||||||||||||||||||||||||||||||||||||||||||||||||||||||||||||||||||||||||||||||||||||||||||||||||||||||||||||||||||||||||||||||||||||||||||||||||||||||||||||||||||||||||||||||||||||||||||||||||||||||||||||||||||||||||||||||||||||||||||||||||||||||||||||||||||||||||||||||||||||||||||||||||||||||||||||||||||||||||||||||||||||||||||||||||||||||||||||||||||||||||||||||||||||||||||||||||||||||||||||||||||||||||||||||||||||
【原文轉自:考選部 / 】 更新日期: 2012/3/23 上午 10:40:50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主旨:舉辦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公告事項:一、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普通考試:設57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14人。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設90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983人。 (三)各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 二、考試日期: (一)普通考試:民國101年7月13日(星期五)至14日(星期六)。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民國101年7月15日(星期日)至17日(星期二)。 三、考試地點: 本項考試計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十二考區,其中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民國101年4月3日起至4月12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方式: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登錄報名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閱,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繳款單及報名履歷表(報名截止時間為4月12日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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