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101年台電養成班緊急招考

101年台電養成班緊急招考
【原文轉自:台灣電力工會 / 公職王小編】 更新日期: 2011/12/30 下午 06:44:09
台電工會網站已公告,101年上半年預計招考台電養成班約350名,且101年3~5月辦理三梯次優惠退休,建議有興趣同學可儘早準備

台電工會網址:
http://www.tplu.org.tw/ (12/28公告 跑馬燈訊息3、訊息4)

【台電養成班99年考試資格】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2.性別:不拘,男須役畢。
3.年齡:不限(惟已滿65歲者不予進用)。
4.學歷:  
類科應考資格
配電線路維護養成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者、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者,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均准予報考。
輸電線路維護養成班
變電設備維護養成班
東部電力維護養成班
電機運轉維護養成班
儀電運轉維護養成班
機械運轉維護養成班
綜合業務養成班

【台電養成班99年考試科目】
筆試:
考試各科命題為高中(職)程度,相關命題題型及計分如下。
(1)共同科目:分為國文、英文2科(合併計分),國文為測驗式試題及寫作一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配分各占初(筆)試成績10%,合計20%。
(2)專業科目:各類別均考2科,合計占初(筆)試成績80%。
類科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配電線路維護養成班1.國文(測驗題及論文一篇)、英文(測驗題)※1.物理、2.基本電學
輸電線路維護養成班※1.物理、2.基本電學
變電設備維護養成班※1.物理、2.基本電學
東部電力維護養成班※1.物理、2.基本電學
電機運轉維護養成班※1.電工機械、2.基本電學
儀電運轉維護養成班※1.電子學、2.數位邏輯
機械運轉維護養成班※1.物理、2.機械原理
綜合業務養成班※1.經濟學概要、法律常識、2.企業管理概論
【註】:「※」採測驗題型,其餘採非測驗題型。詳細內容仍以簡章為主。

》更多台電養成班考試介紹


※詳細資料請以簡章公告為準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95 號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釋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理由書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本院釋字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解釋參照)。至於人民依行政法規向主管機關為訂約之申請,若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須基於公益之考量而為是否准許之決定,其因未准許致不能進入訂約程序者,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五四0號解釋參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接續清理前依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農秘字第三五八七六號令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尚未完成清理之舊有濫墾地,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暨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實施計畫,將違法墾植者導正納入管理,以進行復育造林,提高林地國土保安等公益功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區管理處)於人民依據系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時,經審查確認合於系爭要點及相關規定,始得與申請人辦理訂約。
        按補辦清理之目的在於解決國有林地遭人民濫墾之問題,涉及國土保安長遠利益(森林法第五條規定參照)。故林區管理處於審查時,縱已確認占用事實及占用人身分與系爭要點及有關規定相符,如其訂約有違林地永續經營或國土保安等重大公益時,仍得不予出租。是林區管理處之決定,為是否與人民訂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之前,基於公權力行使職權之行為,仍屬公法性質,如有不服,自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事實
釋字第695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民事庭法官,原因案件係該庭審理之租地契約事件。原告楊弼光等二人先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向羅東林管處申請補辦清理訂立租地契約,經該處以申請資格及申請標的俱與相關規定不符為由否准;原告乃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無受理權限,以98年度訴字第1590號裁定移送宜蘭地院。案經宜蘭地院羅東簡易庭以判決駁回,原告遂向宜蘭地院提起上訴,宜蘭地院民事庭審判長楊麗秋、法官林俊廷及張軒豪認該事件為公法爭議,其並無受理權限,因此一見解與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裁定有異,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9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統一解釋。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94 號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六號、第六0五號、第六一四號、第六四七號、第六四八號、第六六六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參照)。
        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就有關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亦同;上開第四目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其減除免稅額之要件,除受扶養人須為納稅義務人合於上開民法規定之親屬或家屬(以下簡稱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謀生能力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外,且須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系爭規定之年齡限制,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卻無法同樣減除免稅額,形成因受扶養人之年齡不同而為差別待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依財政部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一三四九二0號函所示,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之年齡作為分類標準,旨在鼓勵國人孝親、課稅公平、徵起適足稅收及提昇稅務行政效率。惟無謀生能力而有受扶養之需要者,不因其年齡滿二十歲及未滿六十歲,而改變其對於受扶養之需要,為扶養之納稅義務人亦因扶養而有相同之財務負擔,不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而有所差異。系爭規定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較為年長而未滿六十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意願,致此等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此與鼓勵國人孝親之目的有違;且僅因受扶養者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亦難謂合於課稅公平原則。再者,依系爭規定主張減除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即應提出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系爭規定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另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為限制要件,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之效益,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是系爭規定所採以年齡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其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尚欠實質關聯,其差別待遇乃屬恣意,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有關年齡限制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事實
釋字第694號解釋事實摘要
90.1.3修訂之所得稅法17條1項本文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該項第1款並規定,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其第4目所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下稱系爭規定),即屬得扣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現行法亦有相同之年齡限制)。
聲請人郭燕娥於92、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以該其他親屬未符合系爭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之要件,予以剔除。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認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關於年齡之限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律師高考及格率 首度逾一成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張錦弘】 更新日期: 2011/12/27 上午 11:40:40
上萬人報名的律師高考今天上午十時放榜,往年及格率約百分之八,今年配合律師考試改革,放寬及格率,首度突破一成,共九六三人及格,創歷史新高,比往年多三百多人考上律師證照

考選部表示,以往律師採一階段筆試,考科多,應試人準備、答題都很辛苦,評閱申論題的教授也吃不消。考選部今年推出新制,司法官、律師的筆試都改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先考基礎法學的選擇題,只篩選三分之一進入第二階段,再考申論題,錄取其中的三分之一,律師及格率由百分之八放寬到約百分之十一。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律師高考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於榜示後三天內寄發,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十天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查榜等相關訊息見考選部首頁:
http://www.moew.gov.tw。 

薪水4萬9起 智慧局徵才170人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劉俐珊】 更新日期: 2011/12/27 上午 11:40:24
為加速處理專利權申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招募專利審查人才,大學畢業新鮮人每月待遇4萬9千元;大學畢業並具兩年工作經驗,或碩士畢業則有5萬1千元待遇。
智財局局長王美花昨天說,凡具備機械、電子、資訊、化學、光電、電信、材料工程、藥學、生物技術、電力工程、物理、食品、醫學工程及紡織工程等14類專業,符合資格者,皆可上智慧局網站報名徵選。

她指出,徵選過程包括面試與筆試,專業知識採口試檢測;筆試包括國文、英文與性向測驗。她強調,專利審查工作需要經常檢索國外文獻,考生若具備英、日文等語文能力,是一大優勢。 她說,這170名專利審查人員,主要採1年1聘,最長可簽至5年,農曆春節後開始面試,預計最快4月可開始工作。

她表示,專利權逐漸受重視,具備專利審查工作經驗,對未來求職是一大加分。 她表示,目前智慧局專利積案近16萬件,加上每年新增案達4萬1千件,以致專利案平均審查時間為45個月;若補上人力後,預計5年積案數目可降至7萬件,審查時間也將縮短到20至22個月間。

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中華電明年徵才近千人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
中華電2012年擴大徵才近千人!中華電信總經理張曉東昨(21)日表示,中華電今年淨增1,000位人力,明年估計也將近千人,資通訊(ICT)及創新需求最大。
中華電昨日舉辦一年一度創新應用大賽,交通部長毛治國特別應邀出席,曾擔任中華電信董事長的毛治國表示,中華電身為一個大企業,必須負擔起更多社會責任,隨者網際網路的發展與頻寬的提升,中華電信目前透過創新應用大賽,廣邀創新人才加入,未來期許能為台灣文創產業注入新血。
張曉東表示,中華電信今年淨增行動上網用戶40萬,未來5年非語音營收將占公司整體營收達50%,對於2012年展望,他認為寬頻、雲端、ICT及創新服務仍是帶動營收成長的重要動能,因此,明年將針對資通訊及創新人才、對外擴大徵才,但相較於今年扣掉優退人數、淨增1,000人規模,明年淨增員額將低於千人。
中華電副總陳長榮進一步指出,該公司行動上網用戶目前已達220萬,其中mPro用戶已破百萬,明年預定淨增mPro用戶70萬,整體行動上網用戶將破300萬。此外,明年採購手機210萬,採購平板電腦規模約在15萬台上下,相較今年不到10萬台、成長近50%。
新聞來源:100.12.22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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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電信招考/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中華電信招考之甄試方式分為二試,分別為第一次(筆試)及第二試(口試),依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佔總成績60%,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40%。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總成績、2.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英文原始分數、2.專業科目一原始分數、 3.專業科目二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中畢電信之工作性質、錄取名額會依各進用機構不同而不同,因此詳細資訊仍依該年度最新公告簡章為主,以下資料 取自98、100年公告簡章。

一、第一試(筆試)
各類別考試科目如下均考共同科目1科及專業科目2科,共3科。
(1)工務類
職階 擔任工作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專業職(一)專員 1.行動網路及網際網路建設規劃、維運及管理;2.無線技術研發 ※1.英文 ◎1.寬頻網路與無線通信技術
◎2.計算機結構
專業職(四)第一類專員 1.國際通信交換及傳輸設備維運;2.網際網路設備維運、障礙處理與資安監控 ◎1.計算機概論
◎2.電子學
網路維運 ◎1.計算機概論
◎2.電路學
1.寬頻電路、用戶終端設備維運支援及新技術開發;2.CPE/CPN技術服務 ◎1.通信系統
◎2.電子學
專業職(四)第二類專員 數據客服專線作業處理 ◎1.計算機概要
◎2.電子學概要
專業職(四)第三類專員 PBX設備、專線施工維護 ◎1.計算機大意
◎2.電工原理
【註】:「※」採測驗題型,「◎」採測驗及非測驗題型之混合題。

(2)資訊類
職階 擔任工作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專業職(一)專員 1.政府網路、資安產品規劃、應用服務研發;2.資通信產品規劃設計 ※1.英文 ◎1.Internet網路與平台技術
◎2.程式設計及資料庫原理
專業職(四)第一類專員 1.資訊系統程試設計、開發與維運管理;2.ICT企業M化產品推廣與規劃 ◎1.計算機概論
◎2.程式設計概論及資料庫管理
資通信產品銷售規劃與技術支援 ◎1.計算機概論
◎2.網路網路概論
【註】:「※」採測驗題型,「◎」採測驗及非測驗題型之混合題。

(3)業務類
職階 擔任工作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專業職(四)第一類專員 網路產品銷售規劃、行銷 ※1.英文 ◎1.計算機概論
◎2.行銷學
1.企業客戶單一窗口服務及整體服務執行事項;2.行動企客標專案、行銷業務;3.國際電信業務行銷 ◎1.企業管理
◎2.行銷學
專業職(四)第二類專員 客服專線作業處理 ◎1.計算機概要
◎2.企業管理概要
【註】:「※」採測驗題型,「◎」採測驗及非測驗題型之混合題。詳細內容請依簡章為主。


二、第二試(複試)
1.複試方式:口試或口試及論文審查。
(1)專業職(一)採口試及論文審查。
(2)專業職(二)、專業職(三)、專業職(四)採口試。

2.口試評分項目如下:
(1)儀態(包含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包含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包含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4)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


三、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成績(各科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1)各科原始分數滿分以100 分計。
(2)比例:英文佔第一試成績30%;專業科目各佔第一試成績35%。
(3)各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4)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分發區錄取名額3倍之人數(不足5人者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如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時,依序以:a.英文原始分數,b.專業科目一原始分數,c.專業科目二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5)凡筆試科目一科0分(含缺考)者或專業科目平均未達50分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2.第二試口試成績:
(1)口試成績滿分以100 分計。
(2)口試成績未滿70分者,不予錄取。

3.總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總成績60%;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總成績40%。
(2)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總成績、2.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英文原始分數、2.專業科目一原始分數、3.專業科目二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100年地方特考12月24日至26日登場

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將於12月24日至26日在臺北等12考區舉行,其中五等考試首次分一般行政類科及一般行政以外類科二梯次分別於24日及25日舉行考試。本次考試報考人數高達122,411人,原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為1,907名,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經考試院會通過增列需用名額803名,合計需用名額共2,710名,預估錄取率 2.21%。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本項考試應考人競爭激烈,為防範電子舞弊事件,考選部已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考試期間在各試區以電信偵防車偵測並加強監控。賴部長並表示,考選部一定會全力護衛守法之應考人,一經查獲舞弊者即予以扣考處分,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考試放榜後若發現有因舞弊而錄取者,亦將一律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報請考試院撤銷其錄取資格;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者,將依法向檢察機關告發,因此特別呼籲應考人不要以身試法。
考選部表示本項考試入場證已於12月9日至12日以郵簡寄發,請應考人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遺失或尚未收到入場證者,請逕洽特種考試司第二科(電話:02-22369188分機3741、3742、3743),或於考試當天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另應考人可利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功能,查詢所屬試場位置,或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各試區試場分布略圖。考選部並提醒應考人,考試期間試區附近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塞車,請應考人寬估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影響考試。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高普考變革 年考2次、綁約3年

高普考變革 年考2次、綁約3年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張錦弘】 更新日期: 2011/12/12 上午 11:35:02
公務員高普考將有大變革,擬大幅增額,從每年考1次改成考2次,綁約1年延長為3年;類似的地方特考,則轉型為只限偏遠及離島地區舉辦、綁約6年,考題將融入地方特色,有利留住本地考生在家鄉服務。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在上周的全國人事行政會議,提出公務員考試變革方向,但要修法通過才會實施;每年有20多萬人次的考生受影響,部分考生有疑慮、擔心考試權益受損。

但他強調,此舉絕對利多於弊,反而有利考生,因高普考與地方特考的類科與考試科目相同,很多人高普考落榜後再轉戰地特,高普考改辦兩次,考生反而多一次機會,且可就近考試,錄取後照樣有機會返鄉服務;高普考綁約3年才能轉調,更有助公務機關穩定性,提升公務員服務熱忱。

董保城指出,目前高普考先考,報名時不用先選分發區,錄取後再依成績填志願,統一分發到中央或地方機關。若落榜或分發單位不理想,很多人轉考地方特考,兩種考試的重疊性很高,例如97-99年高考三級及地特三等的考生,就超過6成重複報考。

因此,地方特考的用人機關常抱怨錄取的是「二軍」;且由於綁約長達6年,很多人只是看中公務員這個鐵飯碗,不想久居太偏遠的地方,於是抱著「考上再說」的心態,任職後騎驢找馬,設法重考跳到更好的職缺,地方政府依然留不住人才。 董保城指出,未來地方特考如併入高普考,錄取人若填志願選擇分發到地方機關,綁約由1年延長到3年,可減少流動率。

至於想到離島及偏遠地區服務的考生,未來則可參加特考,董保城說,將來可針對特有的地理環境、人文、社會風俗等,設計考科及題目,不僅有利在地人應考,也能維繫地方特色及文化。

董保城說,現行地方特考分為15個錄取分發區,分區考試,很多考生會同時報名多個分發區,再選擇較冷門的地方去應考,但往往大家「有志一同」,冷門考區的錄取分數反而衝高,很多考生最後高分落榜。 而原本較熱門的地區,考生卻以較低分數錄取,發生「高分落榜、低分錄取」的弊端。

以後地方特考多數名額挪給辦兩次的高普考,董保城指出,高普考不分區,依類科填志願統一分發,錄取標準一致,再無「高分落榜、低分錄取」的問題。
 

   

高普考改為1年舉辦2次,對考生而言並無差異,想考試的人還是會報名。對於目前綁約1年改為綁約3年才能轉調,我很贊成。現在我在公務單位約僱服務,根據職務經驗,1年才剛上手,若1年到了馬上又輪調,對公務推動真的很不利。

何瑞瑩(台中市約僱人員):


地方特考融入在地特色,我覺得很好,有利在地考生上榜,上榜之後熟悉在地特色,也有助於服務民眾,但綁約6年時間有點久。報考離島特考,要視個人狀況而定,如果單身、未婚一定會報名,上榜率高;但若結婚有家庭,還是傾向報考高普考。
  
考公職/國考過來人:影響不大可接受      (聯合報╱莊宗勳)

陳威志(台南市考生,28歲):


我已參加過一次高普考,贊成考選部把高普考改為半年考一次,就不會準備一整年卻只有一次機會,且增加考試次數也方便設停損點。雖然未來要從綁約1年變成3年,但多兩年還在我的接受範圍內,影響不大。
地方特考改為只在偏遠及離島地區舉辦,雖然考題融入地方風土文化有助於了解當地,也有綁約6年,避免流動率太大的配套;但我認為還是會有部分考生抱著「先卡位再說」的心態,反而搶了當地考生的名額。如果我有論及婚嫁的對象,就不會考慮參加。

各族成立自治區 原民特考將大增額

各族成立自治區 原民特考將大增額
【原文轉自:聯合報 / 】 更新日期: 2011/12/10 上午 10:48:44
公務員原住民特考昨天放榜,錄取率約百分之四點四。原住民委員會主委孫大川在放榜典禮指出,原住民自治法可望在本周通過,未來將鼓勵各族成立自治區,需要更多專才,屆時原住民考試開缺名額會大增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原住民特考已經有五十五年的歷史,原本每兩三年才辦理一次,民國九十一年起改為每年辦理,至今已拔擢三千多名原住民,到政府機關任職。
 
今年原住民特考分三到五等考試,共五一九○人報名,全程到考三一八二人,錄取一三九人(三等四十八人、四等六十人、五等卅一人),以應考人來算,錄取率百分之四點三七。
 
考選部統計,若以族群分布來看,今年錄取者以阿美族最多,占近兩成八;排灣族次之,近兩成四;錄取人平均廿九歲,最年輕的廿歲,最年長者為四十七歲。錄取者的教育程度很高,八成以上具有大學學歷。
 
孫大川指出,十五年前原民會成立時,他當副主委,當時要找一個十職等的原住民官員來任職,遍尋不著,凸顯政府體系缺乏培養高階原住民文官機制。
他說,所幸原住民自治法可望趕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未來三、五年鼓勵各族籌設自治區,會需要更多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等行政及技術專才
 
但他笑說,要當地方的原住民公務員可不簡單,例如巡邏、管理廣大的原住民林地,就很需要體力;「體力差、不會唱歌、跳舞,可會被當成殘障呢!」。
 
【2011/12/10 聯合報】

2011年12月10日 星期六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93 號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2月9日
解釋爭點
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前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同函中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號函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六0號、第六八五號解釋參照)。 
        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點第二項)。是認購(售)權證係表彰證券買賣選擇權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將該權證交付後尚負有履行該權證所載選擇權債務之義務,此與發行後之權證持有人賣出該權證,僅負將該權證交付買受人之義務不同。 
        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收入是否課徵所得稅,關鍵在於該發行交易是否為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稱之「證券交易」。查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立法理由,係為簡化證券交易所得之稽徵手續並予合理課徵,以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提高證券交易稅稅率方式,將原應併入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而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僅就買賣已發行之有價證券課徵證券交易稅,足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稱之證券交易,亦應限於買賣已發行之有價證券,始符合該條以證券交易稅取代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意旨。發行認購(售)權證之交易與買賣認購(售)權證不同,自無庸課徵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二點參照),若因發行交易而有收入,則應依所得稅法其他規定計算其所得並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前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用,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至認購(售)權證發行後,發行人為履行或為準備履行(避險)約定之權證債務所為之相關證券交易(以下簡稱履約或避險交易),其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則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履約或避險交易之收入或支出,原應依前開規定合併其他收入支出計算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惟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增訂同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既就證券交易之所得已另設特別規定,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則認購(售)權證發行後相關之證券交易所得,即不得列為應稅所得課徵所得稅;相應於此,與發行認購(售)權證後履約或避險交易之相關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將其自應稅所得中減除。此亦即須俟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增訂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前段,排除同法第四條之一特別規定之適用,發行認購(售)權證始得回歸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其相關證券買賣之收入均應併計課稅、損失亦均應減除之常態規定之故。系爭函一中段:「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號函(下稱系爭函二):「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後函業經財政部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四00二六0號令廢止)均核與所得稅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以前之相關規定之意旨無違,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無違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有證券交易所得而不課徵所得稅,為有所得即應課徵所得稅之例外,其目的為以稅代稅業如前述,非在實現量能課稅。系爭函一中段及系爭函二闡明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亦不得減除證券交易損失。而所有其他有證券交易所得之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時,並未規定得為不同之處理,故亦不生該二函違反量能課稅致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之問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另認為,關於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自行認購其發行之權證,並無系爭函一前段所稱權利金收入,以及認為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亦有違憲疑義等語。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前開函釋、規定及判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此等部分之聲請,均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事實
司法院釋字第693號解釋事實摘要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又財政部86年12月11日台財稅第861922464號函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86年7月31日台財稅第861909311號函亦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本案聲請人兆豐證劵等13家公司因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臺北市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認發行人於發行認購(售)權證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證券交易所得,及避險部位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中減除,分別予以調增應稅所得、否准就發行後之交易損失於應稅所得減除。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爰認上開財政部二函釋,有牴觸憲法疑義,分別聲請解釋,經合併審理。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100年原住民族特考將於12月9日榜示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定於本(100)年12月9日上午10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舉行放榜典禮,11時30分於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本次放榜典禮將邀請原住民族團體進行精彩的歌舞表演,會場另備有熱騰騰的原住民族風味餐,並展出象徵原住民族圖騰之雕飾及各項工藝品,以彰顯多彩多姿的原住民文化。考選部誠摯歡迎社會大眾,共同參與這次盛會,一起分享原住民朋友們金榜題名的喜悅。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為落實憲法照顧原住民族之精神,實現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維護原住民族就業權益之理念。自91年起,考選部每年定期舉辦原住民族特考,以增加原住民族就業機會,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益。本項考試明(101)年預定於10月舉辦,考選部將協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加強宣導,鼓勵有志服務公職之原住民朋友參加國家考試。
本項考試總計報考5,190人,全程到考3,182人,配合任用需求錄取139人(三等考試48人,四等考試60人,五等考試31人,錄取率4.37 %)。屆時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專用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或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查看榜單,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請應考人耐心等候。
本考試榜示後將於3天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影印應考須知附表13,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100年地方政府特考需用名額增加803名

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803名,將可提升本項考試錄取率。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配合地方政府機關、學校用人需求,考選優秀人才為地方服務,向為考選部的重要工作之一。本年度本項考試原公告暫定需用名額1,907名,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增列803名,其中三等考試416名、四等考試276名、五等考試111名,合計本項考試需用名額2,710名,當能為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注入更多新血,充分滿足其用人需求,請應考人把握機會,全力衝刺。
考選部表示,本項考試總計122,411人報考,將於12月24日至26日分別於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2考區同時舉行,入場證預定於12月9日寄出,為服務應考人,自是日開始,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查詢試場分布略圖。若仍有疑問,可於考試前逕洽試務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查詢電話:02-22369188分機3741、3742、3743)。

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高普考擬改年考2次 綁約3年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6日電)考試院考選部次長董保城今天透露,正研擬修法將地方特考轉型為只限「偏遠地區及離島」,其餘縣市名額併入高普考,高普考改成每年考2次,錄取者須綁約3年才能轉調。
規模最大、影響人數達20萬多人次的國家考試「高普考」及「地方特考」將有重大變革。
董保城今天在全國人事行政會議指出,高普考、地方特考的重疊性高,很多考生都會重複報考,不過,由於現行高普考只綁約1年,導致考上的公務員老是想著要調走,留不住人才,而特考綁約6年,也常讓地方特考錄取者被視為「二軍」。
他指出,考選部正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未來高普考將由現行每年7月考試,改由上、下半年各考一次,另外地方特考現在全國有12個考區,未來將轉型為「以偏遠地區和離島為主」,其餘名額一律轉往高普考。
董保城說,地方特考維持綁約6年才能轉調,至於高普考則打算從現行的綁約1年、延長為綁約3年才能轉調;他說,相關修法草案還沒送出考選部,不過,地方政府對這些變革態度是「不反對」。1001206

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移民特考開缺百人升遷機會多 月薪平均5萬

移民特考開缺百人升遷機會多 月薪平均5萬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李順德/張錦弘】 更新日期: 2011/12/5 上午 11:42:06
移民行政特考來了 月薪平均5

今年國家考試近75萬多人報考,明年預定舉辦19次考試,最受矚目的是將新增「移民行政人員」特考,由於第一次考試開缺130人,且起薪4-5萬元起跳,又具有公務員身分,許多考生已開始準備,要全力搶攻這個鐵飯碗。
明年首辦的公務員移民行政人員特考,將招考234等(與高考23級、普考同級),分別限學院、高中職以上學歷者報考,預定126-15日報名,310-11日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已公布在考選部網頁:http://wwwc.moex.gov.tw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副司長顏惠玲指出,移民署自2006年成立後,都透過高普考招考公務員,但歸在「戶政」這個職系,以高考三級為例,專業科目考「行政法」、「移民政策與法規」、「戶政法規」、「民法總則與親屬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社會工作」等6科,其中有些和戶政事務所的業務有關,也不見得完全契合移民署的工作。
她說,有鑑於國內聘雇外勞的人數越來越多,移民署也常要遣返非法移民,工作性質及專業知識較特殊,原本的高普考取才已不敷移民署需要,才向考試院申辦全新的移民行政人員特考,考科也和戶政不太一樣,更加強移民政策與法規、國土安全及國境執法。
此外,視移民署業務需要,移民行政特考還會選考一種外文(包括英、日、西、法、韓、葡、越、泰、印尼、德、俄等),尤其懂得東南亞語種的考生較吃香。
移民署的部分工作和司法警察有點類似,不是朝九晚五,體力負擔較大,第二試還要加考體能測驗,男女分別考1600公尺、800公尺跑走。
明年國考還有許多重大變革,例如中醫師特考,在10年的修法落日條款後,明年起廢中醫師特考,以後要相關科系畢業,通過中醫師高考,才能取得中醫師執照。
此外,牙醫師高考自明年元月起,比照醫師高考,由原本畢業後一階段考試,改採兩階段分試;中醫師高考也自明年7月起,採一階段及兩階段分試並行,自1047月起,全採兩階段考試。
考選部指出,為配合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需增加社工人數,明年將辦理兩次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人也應特別注意。



移民特考 首次開缺百人 升遷機會多

移民署指出,明年新增的移民行政人員特考,錄用者可在機場等地工作,有危險加給,最高起薪可望5萬元起跳,雖然升遷機會比較多,但工作也絕不輕鬆,預定第一年開缺130人。
移民署長謝立功表示,移民署2006年元月2日成立,主要業務及工作項目包括移民政策的制定、新移民照顧與輔導、入出國管理、非法移民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防制人口販運等工作。
移民署官員說,移民署的業務龐雜而多元,包括國境、收容、服務、入出國、移民、國際等業務。對外還負責情報及駐外工作,除可增加公務歷練,對個人生涯規劃、升學或就業發展都具有潛力及優勢。
謝立功強調,「移民署的工作絕不輕鬆,但若凡事用心,一定會很有成就感。」
至於辦公地點,移民署官員說,除了台北廣州街「署本部」外,外勤單位遍及全台各地及27個海外駐點,有的在國際機場的「門面」,如機場移民官,有的負責抓防制人口販運嫌疑犯,如專勤大隊等。
移民署官員說,明年移民行政人員特考,考選部已在網站上公告考試科目及報名、考試日期。
想進入這個職場領域的年輕人,最關心待遇及升遷。待遇方面,人員因勤務、業務性質的不同,比起其他行政機關,每月多支領8135元至6745元不等的「危險職務加給」,還有較高的專業加給、加班費,平均月薪約5萬元。
升遷方面,移民署署本部及各縣市都有薦任第8職等至9職等的職務,較一般行政及警察機關同階人員,升遷機會較多。

公務員錄取 擬加計基礎訓練成績

考試院將修法 國考改兩階段招考
〔自由時報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據了解,考試院正擬修「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將現行「一試定江山」的公務員考試,修改為「兩階段」招考,把現行錄取後才進行的公務員「基礎訓練」,納為第二階段評分項目,並與筆試成績合計後,再決定正額與增額錄取人員。明天登場的一百年度全國人事行政會議將此修法列為重點議題。
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小組」為配合馬政府文官素質提升的施政方向,在九十八年規劃出「加強考試功能積極為國舉才」議題,預計在明年六月前完成「中程」規劃,其中階段計畫為「考試性質採行多元評量方式、分試或分階段考試」,以及「改進人力評估技術,加強考用配合」。對此,考選部為該議題的主辦單位,並配合修法,在今年五月規劃出「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筆試與基礎訓練併計 決定錄取名額
現行公務員考試的考試方式多為筆試或筆試併採口試,並依據該成績決定正額與增額錄取人員。修正草案則規定,考試院可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增加錄取人數,集中施予基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將考試及基礎訓練成績併計,再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實務專業訓練,其餘未列入正額錄取的人員則列入候用名冊。
現行公務員錄取分發後,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接受「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關考核,基礎訓練是由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實務訓練則由分配機關訓練。據了解,基礎訓練多是「佔缺受訓」,錄取人員已經「卡位」, 加上往年錄取人員在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中遭淘汰者的比率極低,讓訓練能發揮的效能不大。因此,保訓會希望能賦予基礎訓練法源。
另,現行各項公務員初任考試多列有普通科目,包括國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等科目,考試院為整合資源,在修正草案中將普通科目,採「共同辦理」,新增「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者,應參加共同普通科目考試,及格者取得之證明,得作為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一,有效期限為八年,共同科目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