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司法官初試於9月15日放榜,考生開始準備第二階段的考試。由於複試地點只有台北考場,造成中南部考生抱怨,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表示,複試地點是依據考場設置要點,依考生人數安排考區,因初試已刪除2/3的考生,複試的考生人數依法只能設置一個考區,才造成獨厚台北的現象。
一名考生指出,兩階段的考試讓大家這段期間內分配時間較不彈性,原本八月可以考完,但現在要拖到十月底,九月、十月也只能繼續準備考試,無法做別的規劃。另外,今年新增選擇題,把法條改成選擇題,考生連不重要的法條都熟讀,準備起來更加吃力。
王司長回應,會把考試制度改成兩階段,主要是因為每年報名司法官考試的人數高達7到8千人,擠在同一次考試,在改考卷和分發時容易發生疏失。改成兩階段的考試,可先在初試的測驗題刪去約2/3的人,可讓閱卷人員集中心力批改第二次考試的申論題,也較不會因考卷太多造成失誤,藉此提高考試的公平性。
至於考場只設置在台北,造成中南部民眾的不便,王司長也表示,考場設置是依據考場設置要點辦理,因複試人數規模不足,只能設置一個考場。
2011-09-30 新聞速報 【台灣醒報/蔡宛儒】
新聞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30503/132011093000804.html
康德法律專業補習班,專精專辦各項司法公職考試(律師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監所管理員,法院書記官,法警,執行員,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考試)、法律插大轉學考等,提供國考資訊DVD函授(提供試看片索取)及面授課程。地址:台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76號1樓 TEL:04-222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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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律師選擇多了 素質疑慮也多了
今年實施的新制律師分試考試,已於本月19、20日二天舉行考試完畢,共吸引近九千人報考,明年才會由考選部公布錄取名單。由於新制律師分試考試整體及格率由近10年的8%,一下子提高到近11%,預估將有近千人及格,可能創下律師高考錄取人數新高,法務部憂心未來律師的素質,也恐會造成惡性競爭,不利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今年律師高考採行新制,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考選擇題,按成績高低,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第二試考申論題,再按成績高低,同樣以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律師高考及格,還要經過1個月的基礎訓練及律師事務所5 個月的職前訓練,才能擔任律師。
法界人士分析台灣司法史上的律師高考錄取統計,民國71年時,有2086人報考,但只錄取6人,錄取率只有0.34% ,民國76年時,錄取人數首度突破百,之後從民國80年左右開始,每年總有二、三百人錄取,直到近10年,人數更上升到每年都有三、四百人,去年錄取600人,已經創下紀錄。
法界人士說,律師高考的報考人數,也是逐年遽增,近10年,每年至少都有6千人以上的報考人數,由於今年採行新制,報考人數更首度破萬人,達到10545人,以到考9千餘人計算,預計將有近千人及格。
法務部官員表示,目前全國向法院登錄執業的律師人數在6700人左右,市場上早已呈現飽和狀態,若每年都有近千人成為律師,未來,律師的素質隱憂,最直接的影響,將不利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不過,持肯定看法的人士分認為,律師名額增加,可使訴訟當事人在選擇辯護律師時的價格、專業上,有更多選擇,也讓律師平民化的理想早日達成。【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全文網址: 律師選擇多了 素質疑慮也多了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610423.shtml#ixzz1Z0riZR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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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律師高考採行新制,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考選擇題,按成績高低,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第二試考申論題,再按成績高低,同樣以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律師高考及格,還要經過1個月的基礎訓練及律師事務所5 個月的職前訓練,才能擔任律師。
法界人士分析台灣司法史上的律師高考錄取統計,民國71年時,有2086人報考,但只錄取6人,錄取率只有0.34% ,民國76年時,錄取人數首度突破百,之後從民國80年左右開始,每年總有二、三百人錄取,直到近10年,人數更上升到每年都有三、四百人,去年錄取600人,已經創下紀錄。
法界人士說,律師高考的報考人數,也是逐年遽增,近10年,每年至少都有6千人以上的報考人數,由於今年採行新制,報考人數更首度破萬人,達到10545人,以到考9千餘人計算,預計將有近千人及格。
法務部官員表示,目前全國向法院登錄執業的律師人數在6700人左右,市場上早已呈現飽和狀態,若每年都有近千人成為律師,未來,律師的素質隱憂,最直接的影響,將不利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不過,持肯定看法的人士分認為,律師名額增加,可使訴訟當事人在選擇辯護律師時的價格、專業上,有更多選擇,也讓律師平民化的理想早日達成。【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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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定於9月26日放榜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定於9月26日上午10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本項考試應考人數10,545人,全程到考人數9,055人,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總計錄取3,020名,錄取率為33.35%。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第一試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錄取通知後進行第二試報名,報名日期自100年9月30日(星期五)起至10月6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採用網路報名單軌作業,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請於網路報名系統確認各項資料無誤後,僅需列印報名費繳款單或採線上繳款方式(報名費新台幣1,100元),於規定期限內繳費,即完成報名程序,無需再繳交報名表件;逾期未繳費者,不得參加第二試考試。至於前經考選部核定准予第一試免試(或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如欲參加第二試考試,亦請依上開程序進行報名,惟除繳交報名費外,另需列印報名履歷表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1份及1吋照片1張郵寄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憑以報名。
賴部長同時表示,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於榜示後3天內寄發,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或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置於應考須知附表或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逕行下載)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第一試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錄取通知後進行第二試報名,報名日期自100年9月30日(星期五)起至10月6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採用網路報名單軌作業,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請於網路報名系統確認各項資料無誤後,僅需列印報名費繳款單或採線上繳款方式(報名費新台幣1,100元),於規定期限內繳費,即完成報名程序,無需再繳交報名表件;逾期未繳費者,不得參加第二試考試。至於前經考選部核定准予第一試免試(或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如欲參加第二試考試,亦請依上開程序進行報名,惟除繳交報名費外,另需列印報名履歷表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1份及1吋照片1張郵寄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憑以報名。
賴部長同時表示,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於榜示後3天內寄發,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或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置於應考須知附表或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逕行下載)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放榜,錄取5,373人,創15年新高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定於明(23)日上午9時30分,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八樓禮堂舉行點榜典禮,典禮結束後隨即將在一樓公布欄張貼榜單,預定於上午10時30分開放網路供應考人查榜。
今年高普考試報名人數多達135,004人(高考三級61,990人、普考73,014人),為民國86年以來之新高,全程到考91,490人(高考三級40,474人、普考51,016人),錄取5,373人(高考三級3,184人、普考2,189人),平均錄取率為5.87%(高考三級7.87%、普考4.29%)。錄取人員中包括正額錄取3,935人(高考三級2,449人、普考1,486人),增額錄取1,438人(高考三級735人、普考703人)。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100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考須知所列暫定需用名額2,180人(高考三級1,361人、普考819人),已創10年來之新高。考試舉行後,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建議增列需用名額,經考試院8月25日院會核定同意增列1,722人(高考三級1,091人、普考631人),合計需用名額為3,902人(高考三級2,452人、普考1,450人),再創15年來之新高。其後分發機關另提出建議增額錄取名額,經考試院9月8日院會同意增列增額錄取名額1,497人(高考三級832人、普考665人),連同需用名額,合計預定錄取名額為5,399人(高考三級3,284人、普考2,115人)。經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後,今年高普考試實際錄取5,373人,雖略少於預定錄取名額,但仍創下15年來之新高紀錄。
賴部長表示,分發機關依照今年3月10日考試院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規定,基於五都升格、桃園縣改制準用直轄市、移民署因應重大業務之用人需求,額外提出增列需用名額,使得今年高普考試預定錄取名額大幅增加。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五都職缺分三年補足之政策未變,亦即明後二年仍將釋出大量公務人員職缺。不過,基於公告舉辦考試時所公布之職缺數,為應考人選擇報考類科、典試委員決定命題標準及評閱標準的重要因素,考選部將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明後二年儘量將職缺集中在考試公告第一次查缺時提出,避免在應考人報名或考試後,大量增列需用名額。
依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本項考試計有高考三級交通行政、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及環境工程等5類科因總成績未達50分,導致錄取不足額110人(其中正額名額10人,增額名額100人)。不過,其餘高考三級80類科、普考53類科,合計133類科均足額錄取,其中正額有29類科(高考三級6類科、普考23類科)、增額有20類科(高考三級2類科、普考18類科),都有應考人同分錄取情形。
考選部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或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查看榜單(網址:http://www.moex.gov.tw,因作業時間需要,電子榜單約於榜示後20分鐘提供查詢),亦可以透過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本項考試榜示後將於3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之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及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置於應考須知附表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資料來源:考選部
今年高普考試報名人數多達135,004人(高考三級61,990人、普考73,014人),為民國86年以來之新高,全程到考91,490人(高考三級40,474人、普考51,016人),錄取5,373人(高考三級3,184人、普考2,189人),平均錄取率為5.87%(高考三級7.87%、普考4.29%)。錄取人員中包括正額錄取3,935人(高考三級2,449人、普考1,486人),增額錄取1,438人(高考三級735人、普考703人)。
考選部部長賴峰偉表示,100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考須知所列暫定需用名額2,180人(高考三級1,361人、普考819人),已創10年來之新高。考試舉行後,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建議增列需用名額,經考試院8月25日院會核定同意增列1,722人(高考三級1,091人、普考631人),合計需用名額為3,902人(高考三級2,452人、普考1,450人),再創15年來之新高。其後分發機關另提出建議增額錄取名額,經考試院9月8日院會同意增列增額錄取名額1,497人(高考三級832人、普考665人),連同需用名額,合計預定錄取名額為5,399人(高考三級3,284人、普考2,115人)。經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後,今年高普考試實際錄取5,373人,雖略少於預定錄取名額,但仍創下15年來之新高紀錄。
賴部長表示,分發機關依照今年3月10日考試院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規定,基於五都升格、桃園縣改制準用直轄市、移民署因應重大業務之用人需求,額外提出增列需用名額,使得今年高普考試預定錄取名額大幅增加。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五都職缺分三年補足之政策未變,亦即明後二年仍將釋出大量公務人員職缺。不過,基於公告舉辦考試時所公布之職缺數,為應考人選擇報考類科、典試委員決定命題標準及評閱標準的重要因素,考選部將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明後二年儘量將職缺集中在考試公告第一次查缺時提出,避免在應考人報名或考試後,大量增列需用名額。
依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本項考試計有高考三級交通行政、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及環境工程等5類科因總成績未達50分,導致錄取不足額110人(其中正額名額10人,增額名額100人)。不過,其餘高考三級80類科、普考53類科,合計133類科均足額錄取,其中正額有29類科(高考三級6類科、普考23類科)、增額有20類科(高考三級2類科、普考18類科),都有應考人同分錄取情形。
考選部表示,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或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查看榜單(網址:http://www.moex.gov.tw,因作業時間需要,電子榜單約於榜示後20分鐘提供查詢),亦可以透過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本項考試榜示後將於3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之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及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置於應考須知附表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其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第5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需要,今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本項考試分為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設移民行政類科。另基於該署業務性質特殊,工作人員須執行內外勤務,應具備基本體能,因此,本項考試二等考試併採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方式辦理;三、四等考試併採筆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辦理。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本項考試各等別應試專業科目。二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資料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需要,今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本項考試分為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設移民行政類科。另基於該署業務性質特殊,工作人員須執行內外勤務,應具備基本體能,因此,本項考試二等考試併採筆試、體能測驗及口試方式辦理;三、四等考試併採筆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辦理。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本項考試各等別應試專業科目。二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為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資料來源:考試院
2011年9月16日 星期五
100年外交特考、國安特考及社福特考等9月17日至19日登場
100年民航、外交新聞、國際經濟商務、調查、國安及社福特考9月17日至19日登場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將於9月17日至18日分別在臺北及高雄2考區同時舉行筆試,其中臺北考區設國家考場等6試區、高雄考區設陽明國中等4試區;9月19日在臺北考區國家考場試區舉行民航人員第一試英語會話口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第一試外語個別口試,考試期間試區附近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塞車,考選部提醒應考人寬估時間提早出門,以免考試遲到影響應考權益。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本六項考試報名人數共計19,421人,合計需用名額303名,預估平均錄取率為1.56%:
一、民航特考報考人數598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42名,預估錄取率為7.02%。
二、外交新聞特考報考人數1,173人(外交特考995人、新聞特考178人),暫定需用名額34名,預估錄取率為2.90%。
三、國際經濟商務特考報考人數384人,暫定需用名額16名,預估錄取率為4.17%。
四、調查特考報考人數4,321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90名,預估錄取率為2.08%。
五、國安特考報考人數3,745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44名,預估錄取率為1.17%。
六、社福特考報考人數9,200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77名,預估錄取率0.84%。
考選部表示,本六項考試入場證已於9月2日以郵簡寄發,請應考人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逕洽特種考試司第三科(電話:02-22369188轉3945、3946)聯繫辦理補發事宜。為服務應考人,試場分布圖可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另應考人可在每節考試結束後向監場人員索取該節考畢試題,如有試題疑義,至遲應在本六項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即9月23日前)提出。測驗式試題答案將於9月19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公布。
資料來源:考選部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將於9月17日至18日分別在臺北及高雄2考區同時舉行筆試,其中臺北考區設國家考場等6試區、高雄考區設陽明國中等4試區;9月19日在臺北考區國家考場試區舉行民航人員第一試英語會話口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第一試外語個別口試,考試期間試區附近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塞車,考選部提醒應考人寬估時間提早出門,以免考試遲到影響應考權益。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本六項考試報名人數共計19,421人,合計需用名額303名,預估平均錄取率為1.56%:
一、民航特考報考人數598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42名,預估錄取率為7.02%。
二、外交新聞特考報考人數1,173人(外交特考995人、新聞特考178人),暫定需用名額34名,預估錄取率為2.90%。
三、國際經濟商務特考報考人數384人,暫定需用名額16名,預估錄取率為4.17%。
四、調查特考報考人數4,321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90名,預估錄取率為2.08%。
五、國安特考報考人數3,745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44名,預估錄取率為1.17%。
六、社福特考報考人數9,200人,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77名,預估錄取率0.84%。
考選部表示,本六項考試入場證已於9月2日以郵簡寄發,請應考人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逕洽特種考試司第三科(電話:02-22369188轉3945、3946)聯繫辦理補發事宜。為服務應考人,試場分布圖可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另應考人可在每節考試結束後向監場人員索取該節考畢試題,如有試題疑義,至遲應在本六項考試筆試完畢之次日起5日內(即9月23日前)提出。測驗式試題答案將於9月19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公布。
資料來源:考選部
61優先法案 住宅五法入列
立院新會期今開議,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優先法案達61項。其中,財經法案計有23案,以明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及馬總統宣示的住宅五法最具急迫性。立院院長王金平表示,希望總預算案能在12月14日之前完成審查。
立院本會期是第七屆立委最後會期,因為明年1月即將選舉,本會期提前在12月14日停會,因此王金平希望這次審查總預算案能開新例,快速趕在12月14日前完成審查,但如此一來,所有法案預算都要在11月14日前完成初審,才能進入1個月協商期。
國民黨提出的優先法案計61案,其中排名首位的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次是馬英九宣示一定要過的住宅五法,包括:土徵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等修正案、及住宅法草案。由於朝野都已各提版本,一般預料在拚選舉考量下,本會期過關可能性很高。
除此之外,勞委會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放寬外勞工作期限由現行9年延至12年,上會期強烈反對的民進黨團本會期是否會點頭放行,有待觀察。至於馬英九指示勞委會研議勞工有薪家庭照顧假修法,因勞委會仍在草擬法案,不在優先法案名單中。
其他待審的優先財經法案還包括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的財劃法修正案、公債法修正草案及行政區劃法草案,儘管五都直轄市長強烈呼籲早日立法,但因牽涉選區利益,立委對財政劃分意見很多,本會期能否突破還很難說。
至於財經改革法案部分,包括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案,將已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稽徵案件期限從現行5年延長到10年。
另外,避免兩岸雙重課稅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拍賣變賣不動產法源依據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
此外,強制規範董事選舉應採累計投票制、公司若無虧損得以現金發放股息的公司法修正案,強制董事要在董事會中說明利害關係事項的公司法第7、10、206條修正案,放寬國營事業發行公司債規定的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放寬系統經營者經營區限制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等,都列入國民黨團本會期優先法案中。
民進黨團昨天也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債清條例等修正案,計有26案。
國民黨團強調,會與民進黨團積極協商,希望多通過些法案。2011-09-16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61優先法案 住宅五法入列
立院本會期是第七屆立委最後會期,因為明年1月即將選舉,本會期提前在12月14日停會,因此王金平希望這次審查總預算案能開新例,快速趕在12月14日前完成審查,但如此一來,所有法案預算都要在11月14日前完成初審,才能進入1個月協商期。
國民黨提出的優先法案計61案,其中排名首位的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次是馬英九宣示一定要過的住宅五法,包括:土徵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等修正案、及住宅法草案。由於朝野都已各提版本,一般預料在拚選舉考量下,本會期過關可能性很高。
除此之外,勞委會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放寬外勞工作期限由現行9年延至12年,上會期強烈反對的民進黨團本會期是否會點頭放行,有待觀察。至於馬英九指示勞委會研議勞工有薪家庭照顧假修法,因勞委會仍在草擬法案,不在優先法案名單中。
其他待審的優先財經法案還包括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的財劃法修正案、公債法修正草案及行政區劃法草案,儘管五都直轄市長強烈呼籲早日立法,但因牽涉選區利益,立委對財政劃分意見很多,本會期能否突破還很難說。
至於財經改革法案部分,包括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案,將已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稽徵案件期限從現行5年延長到10年。
另外,避免兩岸雙重課稅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拍賣變賣不動產法源依據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
此外,強制規範董事選舉應採累計投票制、公司若無虧損得以現金發放股息的公司法修正案,強制董事要在董事會中說明利害關係事項的公司法第7、10、206條修正案,放寬國營事業發行公司債規定的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放寬系統經營者經營區限制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等,都列入國民黨團本會期優先法案中。
民進黨團昨天也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債清條例等修正案,計有26案。
國民黨團強調,會與民進黨團積極協商,希望多通過些法案。2011-09-16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61優先法案 住宅五法入列
《金融》卡債族促修法,提出三大訴求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將在18日上街抗議,提出「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修法訴求。司法院表示,消債條例施行3年來,部分條文確有修正必要,該院已完成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力求公平,並兼顧債權人權益。
卡債人受害自救會對消債條例修法提出3點訴求,1是改由客觀公正第3人調解債務,取代銀行協商;2是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浪費奢侈金須占債務半數才不免責;3是本金只要償還一定成數,或6年還清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餘額就應通過更生。
司法院指出,現行消債條例的協商前置對象,限最大債權銀行,司法院擬將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增修為債務人也可向住、居所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增設前置調解程序供債務人選擇,由公正第3人調解債務。
司法院說,現行消債條例本來就以免責為原則,修正案將對不免責事由的定義更明確規範。
司法院說,現行第64條第1項通過更生方案的規定將修正為「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司法院表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認可與否,應考量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若不審酌個人清償能力,一律以6年內償還本金一定成數或6年內還清一定數額為通過更生方案的判斷,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金融》卡債族促修法,提出三大訴求
卡債人受害自救會對消債條例修法提出3點訴求,1是改由客觀公正第3人調解債務,取代銀行協商;2是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浪費奢侈金須占債務半數才不免責;3是本金只要償還一定成數,或6年還清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餘額就應通過更生。
司法院指出,現行消債條例的協商前置對象,限最大債權銀行,司法院擬將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增修為債務人也可向住、居所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增設前置調解程序供債務人選擇,由公正第3人調解債務。
司法院說,現行消債條例本來就以免責為原則,修正案將對不免責事由的定義更明確規範。
司法院說,現行第64條第1項通過更生方案的規定將修正為「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司法院表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認可與否,應考量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若不審酌個人清償能力,一律以6年內償還本金一定成數或6年內還清一定數額為通過更生方案的判斷,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金融》卡債族促修法,提出三大訴求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100年司法官特考第一試定於9月15日放榜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定於9月15日下午3時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榜示。本項考試應考人數7,982人,全程到考人數7,144人,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2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計錄取2,418名,錄取率為33.85%。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錄取通知後,於司法官特考第二試報名截止日(100年9月29日)前,依錄取通知單所附繳款單,任選一種通路(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等)完成臨櫃或轉帳繳款,憑以報名第二試,逾期未繳交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考選部另表示,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於榜示後3天內寄發,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或電話語音系統查榜(網址:http://www.moex.gov.tw,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之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申請書置於應考須知附表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錄取通知後,於司法官特考第二試報名截止日(100年9月29日)前,依錄取通知單所附繳款單,任選一種通路(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等)完成臨櫃或轉帳繳款,憑以報名第二試,逾期未繳交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考選部另表示,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於榜示後3天內寄發,應考人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或電話語音系統查榜(網址:http://www.moex.gov.tw,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表號碼為:(02)22363676),亦可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考試榜示結果,惟電子榜單因榜示之後,方能正式確定,作業時間約需20分鐘。應考人如欲複查成績,應在榜示之次日起10日之內,檢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與掛號回郵信封,以書面申請書(申請書置於應考須知附表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與兒少性交易 擬修法加重處罰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 員黃淑英將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提高與未滿18歲兒少性交易的刑期和罰金,並增訂強制 性親職教育和家庭處遇計畫機制。
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兒少性交易的內涵,實 質上就是透過商業利益的交換侵犯兒少,屬於商業性剝 削,她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為 「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
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專業 評估後,得將查獲及救援從事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 少,直接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或可送交適當 場所緊急安置或保護,短期安置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而法院得依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延長安 置,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並以1次為限。
草案並提高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商業性剝 削的刑度,從現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 幣1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訂,兒少遭性商業剝削,地方縣市主管機關 得命其父母或監護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 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地方主管機關也應 對兒少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至少1年,或到年滿20歲止 。另外,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商業性剝削防 制教育課程。
黃淑英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增訂宣傳品、出版品 、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商業性剝削兒少 的姓名,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引用自中央社:與兒少性交易 擬修法加重處罰
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兒少性交易的內涵,實 質上就是透過商業利益的交換侵犯兒少,屬於商業性剝 削,她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為 「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
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專業 評估後,得將查獲及救援從事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 少,直接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或可送交適當 場所緊急安置或保護,短期安置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而法院得依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延長安 置,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並以1次為限。
草案並提高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商業性剝 削的刑度,從現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 幣1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訂,兒少遭性商業剝削,地方縣市主管機關 得命其父母或監護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 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地方主管機關也應 對兒少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至少1年,或到年滿20歲止 。另外,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商業性剝削防 制教育課程。
黃淑英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增訂宣傳品、出版品 、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商業性剝削兒少 的姓名,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引用自中央社:與兒少性交易 擬修法加重處罰
追討欠稅修法 立院朝野支持本會期三讀
攸關追討新台幣1千多億欠稅案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上會期觸礁,若本會期再不過關,鉅額欠稅款將「合法註銷」。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今天(12日)說,全力支持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賴士葆也表示,朝野有高度共識支持修法,待無黨團結聯盟同意,這會期可望三讀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會期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追討欠稅的期限從2012年3月4日延長到2017年3月4日,法案進入朝野協商階段,原本朝野各黨團都簽字同意,但是無盟在最後一刻撤簽,導致修法破局。眼看欠稅註銷期限逐漸逼近,法案能否過關也引人關注。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12日說,黨團全力支持將修正草法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落實租稅正義。他說:『(原音)要趕快修法,避免這些1千多億的欠稅戶逃稅成功,民進黨團全力支持開議就要趕快協商。』
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賴士葆說,朝野對修法內容有高度重視,雖然上會期意外觸礁,但這會期仍有機會過關。他說:『(原音)現在都是剩下朝野協商,國民黨團、民進黨團,我們所瞭解都已經簽字,最後就是無黨團結聯盟還沒有簽字,我不認為有太大問題,我認為應該會很快通過。』
賴士葆指出,無盟已經表態支持稅捐稽徵法修法,本會期一開議,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集朝野協商後,應該可望順利三讀。
引用自中央廣播電台:追討欠稅修法 立院朝野支持本會期三讀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會期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追討欠稅的期限從2012年3月4日延長到2017年3月4日,法案進入朝野協商階段,原本朝野各黨團都簽字同意,但是無盟在最後一刻撤簽,導致修法破局。眼看欠稅註銷期限逐漸逼近,法案能否過關也引人關注。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12日說,黨團全力支持將修正草法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落實租稅正義。他說:『(原音)要趕快修法,避免這些1千多億的欠稅戶逃稅成功,民進黨團全力支持開議就要趕快協商。』
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賴士葆說,朝野對修法內容有高度重視,雖然上會期意外觸礁,但這會期仍有機會過關。他說:『(原音)現在都是剩下朝野協商,國民黨團、民進黨團,我們所瞭解都已經簽字,最後就是無黨團結聯盟還沒有簽字,我不認為有太大問題,我認為應該會很快通過。』
賴士葆指出,無盟已經表態支持稅捐稽徵法修法,本會期一開議,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集朝野協商後,應該可望順利三讀。
引用自中央廣播電台:追討欠稅修法 立院朝野支持本會期三讀
2011年9月11日 星期日
99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考取經驗談(考取心得)-劉濯愷
康德學員:劉濯愷 99監所管理員
◎為什麼會來考公職呢!在職場上打滾的人,多少都知道也能體會這其中的心路歷程吧!回想自己進入職場也有十幾年的光陰了。記得退伍之時,只學得一技之長或許將來可以藉此創業進而累積財富,怎知道創業維艱,當老闆似乎沒那麼容易。放棄了春秋大夢只好找工作上班去,可是上班不是薪資少就是不穩定,輾轉來到現在這家公司,雖標榜著福利好、休假正常,非僅升遷無望,公司內部也無管理,形成主管間為生存而把持福利,最後還是那些懂得阿諛諂媚或是他們自家人囊括大權,而我們這些沒關係的新進不能夠和那些既得利權者對抗,只好在低層感嘆伯樂者少,辛勤的揮汗工作了。真想要效法先賢,「靖君側、平 君難。」同此。胸有壯志的我,只好棄戎投筆,來考公職了。畢竟貧窮人家也只能期待多讀點書,來改變自己的未來了。如果厭倦職場浮沈或受夠了主管的氣,不妨也來報考公職大家一起努力吧!
◎「不經一審寒徹骨,安得梅花撲鼻香」選擇公職,求得一個鐵飯碗,當然必須通過考試這一關。今年我考上了監所管理員以第199名,平均60.3分的成績,幸運的、超幸運的增額錄取,成績不理想,但能上榜,已經大出我意料,真夠開心的,其實一開始,踏進公職考試,就決定一邊工作、一邊準備考試,打算若一年不上、兩年不上、三年一定上的持久戰略。坦白說為了跑補習班、看書及賺錢,真得有些累,雖承如玄文 老師說的:「考上,一切就值回票價,那些痛苦的歷程,會隨著歡喜的到來而過去。」但我認為如果信心堅定,應該還是全職來準備比較好,一則免去挑燈夜戰而累壞了身體,二來也無須為了讀書時間不足而掙扎是否要放棄工作來全力衝刺得失之間的衡量,還真教人為難,手心手背都是肉難以割捨,五斗米還是可以撐飽肚子的。
◎雖然說成績不是頂尖,只是吊車尾。但我知道有許多莘莘學子同我一樣為求溫飽,也為自己的志向必須工作,然後利用時間來讀書,所以也希望分享自己讀書的過程與領會,給部分的同學參考,就讓我詳敘如下吧!
一、謹慎選擇考試類別
考生一定要評估自己的能力與對將來的工作是否有意願或認識工作的內容,而選擇合適的考試類別與等級,千千萬萬不要跳來跳去或只想著高等的類科,在我準備考試的期間,曾經認識幾位朋友,其中一位實力堅強也很用功,但他只想考三等的監獄官而屢嚐敗果。也有朋友通過了檢事官的筆試,欣喜若狂,卻在口試時被狠狠的刷了下來, 從天堂直到地獄,雖然說『人不可以自我設限,一個人的能力,是可以被環境激發出來的。』
這句話對給投身仕海的考生而言可有莫大的鼓舞,然過猶不及、好高騖遠,也是將來水淹船覆之因。落榜事小,如果信心被擊垮可就不妙了。有言道:「進得佛門好修行。」先求有再求好才是真締。司法特考迷人的地方,也在如前所敘,英雄不怕出身低,曾聽 老師說過:有位監所管理員的前輩,歷盡幾番的努力,一路晉級,最後考上法官一職,映證老師的話:「公職領域中沒有永遠的長官,也沒有永遠的部署,想升官,靠自己努力一定有機會。」
二、建立信心、勇往直前
元述曾說過:「80%、20%法則」,考生往往看到錄取率與報名人數內心就有所退怯了,但套用80、20法則一起來分析,今年的監所管理員考試,今年約有5000人報名,但其中有80%的人是第一次考或讀書不認真,抱著嘗試的心情而來陪考的,其他的20%的1000名學生才是有準備的,在這1000名學生中,也只有20%是努力用功有實力勢在必得的,乘除之後剛好這頂尖的20%就是今年錄取的前200名學生,所以考生是和自己競爭而不是報名人數或錄取率的多寡!另外以前老師要學生以一本書主義為教材,避免不同學派而打亂自己所學!但套用「80%20%法則」。80分的題目來自於一本專業書籍,而20%的題目則來自老師要補充內容或新興的學說,考生須完全掌握手上課本的80分,再到書局參考他班教材或補充內容再增加20分的實力,那麼上榜一定指日可待。
三、聽老師的話努力讀書
讀書的方法有很多,最重要的還是要身體力行。就像玄文 老師說的:「考上的同學,他們的讀書過程,其實都差不多」為什麼玄文 老師他會知道,因為他也曾上榜啊!」而我在上班的日子,下班之後就趕快吃飯洗澡務必在18:00到達補習班或圖書館先看一會兒書等待瞌睡蟲到來,然後趴在桌上睡個20分鐘,這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消除白天工作的辛勞,也可以讓自己思緒集中起來更可恢復體力來面對當晚漫漫長夜的煎熬。補習班下課了就要到麥當勞或回家繼續K書,全職考生一天看書9小時,我們至少也要看個6小時以上。最後一小時要把今天看的重點做成小抄,到公司利用時間背誦,此舉動就像玄文 老師利用時間在菜市場外等媽媽買菜時背背判例一樣,如此可不讓上班的時間離開讀書的氛圍,保持戰鬥狀態!休假時最好一早就到可以讀書的地方,好好把握一整天看書的時間,最好別留在家中看書,家裡雜事多,媽媽吵,老婆吵,有小孩子的更吵。星期天晚上就休息一下看看電視也無妨,為了考前衝刺,我把特休集中在6、7、8月份的每個星期四及星期五來請假。可以連休四天,8周下來我就有完整的32天可以衝刺。也不會影響現有的工作,重點是考上就離開了,不必想太多了。
四、論文、法緒要勤修練
論文、法緒是我最弱的科目總覺得沒有範圍不知從何準備,但去年有位同學,他的專業科目成績皆不高,而國文72、法緒70,結果他就上榜了。我才發現四等考試科目成績沒有比例的影響,一分就是紥紥實實的一分。專業科目的成績,大家都在伯仲之間而這兩科就成了上榜的關鍵,所以睡覺前我會閱讀歷屆的論文試題範本,還有三民出版社,吳家駒注釋藍皮的菜根譚,上次國文申論部分只有28分這次就考了46分,可見有用心就會有進步的。法緒、憲法約考前二個月就要開始多看多做題目,特別是憲法比較有範圍需多背,至於英文,坦白說我是交給老天爺來安排的所以成績就很差了。幸好這次有刑法和犯罪學來提高平均分數而幸運上榜。
五、專業科目平時就要打好基礎
刑法有我們玄文 老師罩著,真的可以很快讓我們門外漢很快的進入狀況,雖無法成為 老師口中所說的解題機器,但對於題目爭點可說一覽無遺,其他的就看你平時背了多少答題的子彈了。犯罪學理論繁雜,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理論體系有些內容更是撲朔迷離,難能辨雌雄,同學們一定要記得理論代表期年代、背景還有其屬於那個學派,再利用元述 老師的秘訣,看個9次以上就會通的。監獄行刑法、考前一定要把相關法條作整理,並在考前一個月內背誦法條。就可拿到基準分了。監獄學除了元述 老師的秘訣,就是要多作想像讓秘訣有畫面,有利背訟,各科的準備就是要掌握80%的考古題,再加強最近比較熱門的比較題多多練習題目,別像我上場一慌,法條千萬條,要抓卻抓不出一條完整的。
六、知此知彼、誠心拜佛
凡事都得先求自助,而後人助,再求神助。補習班同學多,可以多熟識一些舊生,多和他們切磋功課,少打屁聊是非。也要知道別人手上有那些不同的考試資料,截長補短、教學相長。遇到強勁對手,還可以對自己產生激勵,發奮讀書,追上他們的腳步。「獨學無友則孤陋寡聞」,「閉門造車只會讓自己更加徬徨。如果自己心浮氣燥難以專心那就撥個時間,到昌平路二段的文昌帝 君廟和旱溪媽祖廟來祈求開智慧,讀書專心,其中文昌帝 君廟每年都有幾次法會,可以免費幫人開智慧,今年我拜的勤,每月都去拜拜結果就讓我吊車尾幸運上榜,考上後記得要回去還願就好了。
以上便是我這2年讀書的過程以及自己所領會的讀書方法和注意事項希望可提供同學們參考參考。
◎事實上我在加入康德補習班以前,我已加入他班的保證班,當然是經過比較後認為比較便宜,看片子、自我學習也比較方便,但礙於課堂數、老師不能發揮本領,當時的我對於考試的重點答題的方向和應對內容實在無法很清楚的瞭解,幸好在某個因緣際會之下,康德補習班的林 老師,以一種很有自信,不怕我比較的心態,讓我有機會接觸到玄文 老師的刑法,更感受到康德這個溫馨補習班用心和高品質的教學,特別是玄文 老師除了教學精湛之外對學員的耳提面命更是讓我建立起很大的自信,讓我受用無窮。相信自己在此補習的結果,一定會成為最終那20%的幸運兒,所謂由衷的感謝林 老師對我的指引,感謝玄文 老師對我刑法的啟蒙,更感謝康德的教師群,讓我一邊工作在兩年內就考上了,所以考生選擇補習班是一種自我投資,選擇一家用心、認真為考生服務的補習班,才能夠讓你輕鬆準備、事半功倍並且擁有戰勝他人的信心,這也是考生要用力分析的功課。好的補習班不是大、不是廣告多。過來人的經驗告訴你,康德是你第一次的選擇也會是你多一份投資的選擇,選擇康德補習班就是考取公職的最佳保證,最後預祝各位同學:「人生有夢,築夢踏實」希望康德的每位學員很快的都能和我一樣順利考取自己目標,加油!加油!
◎「不經一審寒徹骨,安得梅花撲鼻香」選擇公職,求得一個鐵飯碗,當然必須通過考試這一關。今年我考上了監所管理員以第199名,平均60.3分的成績,幸運的、超幸運的增額錄取,成績不理想,但能上榜,已經大出我意料,真夠開心的,其實一開始,踏進公職考試,就決定一邊工作、一邊準備考試,打算若一年不上、兩年不上、三年一定上的持久戰略。坦白說為了跑補習班、看書及賺錢,真得有些累,雖承如玄
◎雖然說成績不是頂尖,只是吊車尾。但我知道有許多莘莘學子同我一樣為求溫飽,也為自己的志向必須工作,然後利用時間來讀書,所以也希望分享自己讀書的過程與領會,給部分的同學參考,就讓我詳敘如下吧!
一、謹慎選擇考試類別
考生一定要評估自己的能力與對將來的工作是否有意願或認識工作的內容,而選擇合適的考試類別與等級,千千萬萬不要跳來跳去或只想著高等的類科,在我準備考試的期間,曾經認識幾位朋友,其中一位實力堅強也很用功,但他只想考三等的監獄官而屢嚐敗果。也有朋友通過了檢事官的筆試,欣喜若狂,卻在口試時被狠狠的刷了下來, 從天堂直到地獄,雖然說『人不可以自我設限,一個人的能力,是可以被環境激發出來的。』
這句話對給投身仕海的考生而言可有莫大的鼓舞,然過猶不及、好高騖遠,也是將來水淹船覆之因。落榜事小,如果信心被擊垮可就不妙了。有言道:「進得佛門好修行。」先求有再求好才是真締。司法特考迷人的地方,也在如前所敘,英雄不怕出身低,
二、建立信心、勇往直前
元述曾說過:「80%、20%法則」,考生往往看到錄取率與報名人數內心就有所退怯了,但套用80、20法則一起來分析,今年的監所管理員考試,今年約有5000人報名,但其中有80%的人是第一次考或讀書不認真,抱著嘗試的心情而來陪考的,其他的20%的1000名學生才是有準備的,在這1000名學生中,也只有20%是努力用功有實力勢在必得的,乘除之後剛好這頂尖的20%就是今年錄取的前200名學生,所以考生是和自己競爭而不是報名人數或錄取率的多寡!另外以前老師要學生以一本書主義為教材,避免不同學派而打亂自己所學!但套用「80%20%法則」。80分的題目來自於一本專業書籍,而20%的題目則來自老師要補充內容或新興的學說,考生須完全掌握手上課本的80分,再到書局參考他班教材或補充內容再增加20分的實力,那麼上榜一定指日可待。
三、聽老師的話努力讀書
讀書的方法有很多,最重要的還是要身體力行。就像玄
四、論文、法緒要勤修練
論文、法緒是我最弱的科目總覺得沒有範圍不知從何準備,但去年有位同學,他的專業科目成績皆不高,而國文72、法緒70,結果他就上榜了。我才發現四等考試科目成績沒有比例的影響,一分就是紥紥實實的一分。專業科目的成績,大家都在伯仲之間而這兩科就成了上榜的關鍵,所以睡覺前我會閱讀歷屆的論文試題範本,還有三民出版社,吳家駒注釋藍皮的菜根譚,上次國文申論部分只有28分這次就考了46分,可見有用心就會有進步的。法緒、憲法約考前二個月就要開始多看多做題目,特別是憲法比較有範圍需多背,至於英文,坦白說我是交給老天爺來安排的所以成績就很差了。幸好這次有刑法和犯罪學來提高平均分數而幸運上榜。
五、專業科目平時就要打好基礎
刑法有我們玄
六、知此知彼、誠心拜佛
凡事都得先求自助,而後人助,再求神助。補習班同學多,可以多熟識一些舊生,多和他們切磋功課,少打屁聊是非。也要知道別人手上有那些不同的考試資料,截長補短、教學相長。遇到強勁對手,還可以對自己產生激勵,發奮讀書,追上他們的腳步。「獨學無友則孤陋寡聞」,「閉門造車只會讓自己更加徬徨。如果自己心浮氣燥難以專心那就撥個時間,到昌平路二段的
以上便是我這2年讀書的過程以及自己所領會的讀書方法和注意事項希望可提供同學們參考參考。
◎事實上我在加入康德補習班以前,我已加入他班的保證班,當然是經過比較後認為比較便宜,看片子、自我學習也比較方便,但礙於課堂數、老師不能發揮本領,當時的我對於考試的重點答題的方向和應對內容實在無法很清楚的瞭解,幸好在某個因緣際會之下,康德補習
2011年9月10日 星期六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689 號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7月29日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理由書:
本件係因王煒博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北秩聲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六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其理由略謂:
一、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二)新聞之產生流程,包括採訪行為及其後之編輯、報導行為,新聞自由之保障範圍應及於為蒐集查證資訊來源所必須進行之採訪行為,否則將形同架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旨。
(三)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之新聞,除政治、經濟相關資訊以外,娛樂新聞亦在保障範圍內,故蒐集查證娛樂新聞資訊之採訪行為,亦應受新聞自由所保障。
(四)凡從事新聞工作之每個個人,無論其在新聞產生過程之分工為何,均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主體,又因現代化新聞經營多採企業組織方式為之,該組織亦享有新聞自由之保障。
二、系爭規定所限制者,包括新聞記者之採訪自由及工作權:
(一)新聞記者持續近距離接觸新聞事件之被採訪者,以便觀察、拍攝或訪問,乃新聞採訪所必要之行為,而系爭規定所禁止之跟追他人行為,即對新聞採訪自由形成限制。
(二)系爭規定限制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因而同時涉及新聞從業人員之工作權限制。
三、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一)依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無法具體得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究為他人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於恐懼之自由,其規範目的是否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不無疑問。
(二)系爭規定之行為規範要件包括「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及「無正當理由」,雖以跟追他人為中心,然系爭規定未言明須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勸阻,以及如何情況下始可勸阻,且所謂正當理由之有無,須透過利益衡量判斷,惟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模糊不清,則受規範之一般人民顯然難以預見須受規範處罰之跟追行為為何,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
四、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一)於本件聲請,系爭規定所干預者,至少包括新聞採訪自由。
(二)縱認系爭規定所欲保護者,係被跟追者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或隱私,其所採取手段未將對於新聞採訪自由之干預效果降至最小,例如區分跟追手段是否具備高度攻擊性或侵入性,而限縮處罰要件,形成過度侵害新聞採訪自由,而與比例原則有違。
五、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與外國立法例相較,系爭規定有關裁罰之規定,係循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進行,並將衡量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權益之責全然委諸警察機關判斷,程序保障顯有不足,難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
一、聲請人主張基於新聞採訪之理由而跟追他人,不應受系爭規定所規範云云,係爭執系爭規定於該個案之解釋適用,並非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二、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一)依立法理由可知,系爭規定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之隱私及人格權、行動自由與決定自由權等,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且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私人生活領域有不受他人任意干涉之權利,國家負有積極的保護義務,應提供法律保護,以免個人之私人生活領域遭受不當干涉,是系爭規定之目的殊屬正當。
(二)系爭規定所處罰之跟追,係故意或惡意對被跟追人重複緊追不捨之行為,形成被跟追人恐懼、不安;各國對於惡意跟追行為,若侵犯他人之基本權利,嚴重干擾被跟追人之生活作息,或對身體、生命法益形成威脅者,多以刑罰手段加以制裁,相對而言,系爭規定處以申誡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可認對隱私權之保護密度較為寬鬆,而提供個人隱私權最基本之保障,既符合刑罰謙抑原則,亦未逾越必要性及適當性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無違。
三、系爭規定仍應適用於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並採合憲性解釋方式,而非全面排除適用,以保護他人自由權利:
(一)新聞自由係一制度性基本權利,乃為保障新聞媒體自主獨立,免於政府干預,以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而與為維護人性尊嚴所設之其他人民基本權利有所不同。
(二)新聞媒體雖享有新聞自由,其為蒐集、查證新聞資料而採跟追方式進行採訪,雖在所難免,惟若因此侵害他人權利行使,仍應受必要之限制。
(三)新聞採訪之自由雖以真實報導為目的,但其手段方法仍應合法正當,本於誠信原則為之。系爭規定適用於新聞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僅於以下情形,新聞記者得主張免責:1、被跟追人明示或默示的同意;2、被跟追人於公共場所參與社會公共活動。
(四)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界限之判斷標準,主要應以事件公共性為區分界限,並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因素為基準:1、新聞價值之有無;2、區分公眾人物與公共事務之關聯度,而採寬嚴不同的審查基準,關聯度愈高,隱私權保障愈為限縮;3、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即系爭規定)。依系爭規定之文字及立法過程,可知其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而制定,旨在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此外,系爭規定亦寓有保護個人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及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之自由。
系爭規定所保護者,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個人前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如行使行動自由,逾越合理範圍侵擾他人行動自由時,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在身體權或行動自由受到侵害之情形,該侵害行為固應受限制,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
系爭規定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至跟追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須視跟追者有無合理化跟追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至勸阻不聽之要件,具有確認被跟追人表示不受跟追之意願或警示之功能,若經警察或被跟追人勸阻後行為人仍繼續跟追,始構成經勸阻不聽之不法行為。如欠缺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為跟追行為者,即應受系爭規定處罰。是系爭規定之意義及適用範圍,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均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又系爭規定雖限制跟追人之行動自由,惟其係為保障被跟追者憲法上之重要自由權利,而所限制者為依社會通念不能容忍之跟追行為,對該行為之限制與上開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且該限制經利益衡量後尚屬輕微,難謂過當。況依系爭規定,須先經勸阻,而行為人仍繼續跟追,始予處罰,已使行為人得適時終止跟追行為而避免受處罰。是系爭規定核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至系爭規定對於跟追行為之限制,如影響跟追人行使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其限制是否合憲,自應為進一步之審查。
考徵系爭規定之制定,原非針對新聞採訪行為所為之限制,其對新聞採訪行為所造成之限制,如係追求重要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即與比例原則無違。新聞採訪者縱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如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而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時,即非足以合理化之正當理由,系爭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要不能謂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有違。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如侵擾個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其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其行為是否受系爭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而為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非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是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依此解釋意旨,系爭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係經衡酌而並未過當,尚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並無牴觸。又系爭規定所欲維護者屬重要之利益,而限制經勸阻不聽且無正當理由,並依社會通念認屬不能容忍之侵擾行為,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已如上述,是系爭規定縱對以跟追行為作為執行職業方法之執行職業自由有所限制,仍難謂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亦要求立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按個人之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遭受侵擾,依其情形或得依據民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施行)等有關人格權保護及侵害身體、健康或隱私之侵權行為規定,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之救濟(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參照),自不待言。立法者復制定系爭規定以保護個人之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其功能在使被跟追人得請求警察機關及時介入,制止或排除因跟追行為對個人所生之危害或侵擾,並由警察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例如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記錄事實等解決紛爭所必要之調查)。依系爭規定,警察機關就無正當理由之跟追行為,經勸阻而不聽者得予以裁罰,立法者雖未採取直接由法官裁罰之方式,然受裁罰處分者如有不服,尚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於五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為救濟,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尚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惟就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而論,是否符合上述處罰條件,除前述跟追方式已有侵擾被跟追人之身體安全、行動自由之虞之情形外,就其跟追僅涉侵擾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之情形,應須就是否侵害被跟追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跟追行為是否逾越依社會通念所認不能容忍之界限、所採訪之事件是否具一定之公益性等法律問題判斷,並應權衡新聞採訪自由與個人不受侵擾自由之具體內涵,始能決定。鑑於其所涉判斷與權衡之複雜性,並斟酌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專業、功能等之不同,為使國家機關發揮最有效之功能,並確保新聞採訪之自由及維護個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併此敘明。
事實
事實摘要:
緣聲請人為蘋果日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演藝新聞;分別於中華民國97年7月間二度跟追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苗某委託律師二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惟聲請人復於同年9月7日整日跟追苗某夫婦,苗某遂於當日下午報警檢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以聲請人違反系爭規定為由,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不服,依同法第55條規定聲明異議,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秩聲字第16號裁定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爰提本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0年7月29日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理由書:
本件係因王煒博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北秩聲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六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其理由略謂:
一、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二)新聞之產生流程,包括採訪行為及其後之編輯、報導行為,新聞自由之保障範圍應及於為蒐集查證資訊來源所必須進行之採訪行為,否則將形同架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旨。
(三)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之新聞,除政治、經濟相關資訊以外,娛樂新聞亦在保障範圍內,故蒐集查證娛樂新聞資訊之採訪行為,亦應受新聞自由所保障。
(四)凡從事新聞工作之每個個人,無論其在新聞產生過程之分工為何,均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主體,又因現代化新聞經營多採企業組織方式為之,該組織亦享有新聞自由之保障。
二、系爭規定所限制者,包括新聞記者之採訪自由及工作權:
(一)新聞記者持續近距離接觸新聞事件之被採訪者,以便觀察、拍攝或訪問,乃新聞採訪所必要之行為,而系爭規定所禁止之跟追他人行為,即對新聞採訪自由形成限制。
(二)系爭規定限制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因而同時涉及新聞從業人員之工作權限制。
三、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一)依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無法具體得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究為他人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於恐懼之自由,其規範目的是否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不無疑問。
(二)系爭規定之行為規範要件包括「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及「無正當理由」,雖以跟追他人為中心,然系爭規定未言明須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勸阻,以及如何情況下始可勸阻,且所謂正當理由之有無,須透過利益衡量判斷,惟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模糊不清,則受規範之一般人民顯然難以預見須受規範處罰之跟追行為為何,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
四、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一)於本件聲請,系爭規定所干預者,至少包括新聞採訪自由。
(二)縱認系爭規定所欲保護者,係被跟追者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或隱私,其所採取手段未將對於新聞採訪自由之干預效果降至最小,例如區分跟追手段是否具備高度攻擊性或侵入性,而限縮處罰要件,形成過度侵害新聞採訪自由,而與比例原則有違。
五、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與外國立法例相較,系爭規定有關裁罰之規定,係循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進行,並將衡量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權益之責全然委諸警察機關判斷,程序保障顯有不足,難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
一、聲請人主張基於新聞採訪之理由而跟追他人,不應受系爭規定所規範云云,係爭執系爭規定於該個案之解釋適用,並非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二、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一)依立法理由可知,系爭規定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之隱私及人格權、行動自由與決定自由權等,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且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私人生活領域有不受他人任意干涉之權利,國家負有積極的保護義務,應提供法律保護,以免個人之私人生活領域遭受不當干涉,是系爭規定之目的殊屬正當。
(二)系爭規定所處罰之跟追,係故意或惡意對被跟追人重複緊追不捨之行為,形成被跟追人恐懼、不安;各國對於惡意跟追行為,若侵犯他人之基本權利,嚴重干擾被跟追人之生活作息,或對身體、生命法益形成威脅者,多以刑罰手段加以制裁,相對而言,系爭規定處以申誡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可認對隱私權之保護密度較為寬鬆,而提供個人隱私權最基本之保障,既符合刑罰謙抑原則,亦未逾越必要性及適當性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無違。
三、系爭規定仍應適用於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並採合憲性解釋方式,而非全面排除適用,以保護他人自由權利:
(一)新聞自由係一制度性基本權利,乃為保障新聞媒體自主獨立,免於政府干預,以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而與為維護人性尊嚴所設之其他人民基本權利有所不同。
(二)新聞媒體雖享有新聞自由,其為蒐集、查證新聞資料而採跟追方式進行採訪,雖在所難免,惟若因此侵害他人權利行使,仍應受必要之限制。
(三)新聞採訪之自由雖以真實報導為目的,但其手段方法仍應合法正當,本於誠信原則為之。系爭規定適用於新聞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僅於以下情形,新聞記者得主張免責:1、被跟追人明示或默示的同意;2、被跟追人於公共場所參與社會公共活動。
(四)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界限之判斷標準,主要應以事件公共性為區分界限,並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因素為基準:1、新聞價值之有無;2、區分公眾人物與公共事務之關聯度,而採寬嚴不同的審查基準,關聯度愈高,隱私權保障愈為限縮;3、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即系爭規定)。依系爭規定之文字及立法過程,可知其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三十二年九月三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而制定,旨在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盯梢婦女等行為,以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此外,系爭規定亦寓有保護個人身心安全、個人資料自主及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之自由。
系爭規定所保護者,為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個人前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如行使行動自由,逾越合理範圍侵擾他人行動自由時,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在身體權或行動自由受到侵害之情形,該侵害行為固應受限制,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
系爭規定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至跟追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須視跟追者有無合理化跟追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至勸阻不聽之要件,具有確認被跟追人表示不受跟追之意願或警示之功能,若經警察或被跟追人勸阻後行為人仍繼續跟追,始構成經勸阻不聽之不法行為。如欠缺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為跟追行為者,即應受系爭規定處罰。是系爭規定之意義及適用範圍,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均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又系爭規定雖限制跟追人之行動自由,惟其係為保障被跟追者憲法上之重要自由權利,而所限制者為依社會通念不能容忍之跟追行為,對該行為之限制與上開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且該限制經利益衡量後尚屬輕微,難謂過當。況依系爭規定,須先經勸阻,而行為人仍繼續跟追,始予處罰,已使行為人得適時終止跟追行為而避免受處罰。是系爭規定核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至系爭規定對於跟追行為之限制,如影響跟追人行使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其限制是否合憲,自應為進一步之審查。
考徵系爭規定之制定,原非針對新聞採訪行為所為之限制,其對新聞採訪行為所造成之限制,如係追求重要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即與比例原則無違。新聞採訪者縱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如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而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時,即非足以合理化之正當理由,系爭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要不能謂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有違。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如侵擾個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其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其行為是否受系爭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而為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非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是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依此解釋意旨,系爭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係經衡酌而並未過當,尚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並無牴觸。又系爭規定所欲維護者屬重要之利益,而限制經勸阻不聽且無正當理由,並依社會通念認屬不能容忍之侵擾行為,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已如上述,是系爭規定縱對以跟追行為作為執行職業方法之執行職業自由有所限制,仍難謂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除要求人民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時,應有使其獲得救濟之機會與制度,亦要求立法者依據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按個人之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遭受侵擾,依其情形或得依據民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施行)等有關人格權保護及侵害身體、健康或隱私之侵權行為規定,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之救濟(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參照),自不待言。立法者復制定系爭規定以保護個人之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其功能在使被跟追人得請求警察機關及時介入,制止或排除因跟追行為對個人所生之危害或侵擾,並由警察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例如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記錄事實等解決紛爭所必要之調查)。依系爭規定,警察機關就無正當理由之跟追行為,經勸阻而不聽者得予以裁罰,立法者雖未採取直接由法官裁罰之方式,然受裁罰處分者如有不服,尚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於五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為救濟,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尚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惟就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而論,是否符合上述處罰條件,除前述跟追方式已有侵擾被跟追人之身體安全、行動自由之虞之情形外,就其跟追僅涉侵擾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之情形,應須就是否侵害被跟追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跟追行為是否逾越依社會通念所認不能容忍之界限、所採訪之事件是否具一定之公益性等法律問題判斷,並應權衡新聞採訪自由與個人不受侵擾自由之具體內涵,始能決定。鑑於其所涉判斷與權衡之複雜性,並斟酌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專業、功能等之不同,為使國家機關發揮最有效之功能,並確保新聞採訪之自由及維護個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併此敘明。
事實
事實摘要:
緣聲請人為蘋果日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演藝新聞;分別於中華民國97年7月間二度跟追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苗某委託律師二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惟聲請人復於同年9月7日整日跟追苗某夫婦,苗某遂於當日下午報警檢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以聲請人違反系爭規定為由,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不服,依同法第55條規定聲明異議,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秩聲字第16號裁定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爰提本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司法官特考出現「恐龍考題」?考生宋小姐向《蘋果》投訴,本周一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 「綜合法學(一)」考科中,有一題描述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房東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考生認為答案是「A房東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但正確答案竟是「C房東未利用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本身也是律師的宋小姐批:「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卻遇到這種恐龍考題!」
依立法理由並沒錯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痛批,題目僵化,等於教未來法官「如何把輕判合理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則說,以立法理由及「罪刑法定主義」來看,「C」確是正確答案,但立法不夠周延,「未來若有法官依此法裁判,一定會被罵『恐龍法官』。」
法界對這題的答案出現兩派見解。法官趙子榮痛批,怎會沒刑責?房東使用工具鑿洞,還利用該洞窺視,就是利用工具窺視,已觸犯妨害祕密罪;他並舉例:「投宿旅社、汽車旅館,老闆難道可以隨便挖洞窺視客房內的隱私活動嗎?」
但台北地院一庭長則表示,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必須利用工具、設備窺探,而鑿洞 使用是否成立「利用工具」,確有討論空間。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心賢說,該法條立法理由列舉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是認為利用的工具會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祕密的危險性大增,未透過工具窺視的行為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像黑心律師詭辯」
律師謝天仁說,法律沒寫清楚的東西就不能處罰,「工具」和「鑿洞」確有落差。宋小姐則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未來要當法官、檢察官,考題應有教育意義,該題答案好像「黑心律師的詭辯」,和民眾感受差太遠。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試題疑義,該科召集人開會後會告知決定。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 唐鎮宇、張欽/ 2011/8/18】
司法官特考出現「恐龍考題」?考生宋小姐向《蘋果》投訴,本周一考完的三等司法官特考 「綜合法學(一)」考科中,有一題描述房東租雅房給女學生,房東在浴室外鑿了小洞偷窺,考生認為答案是「A房東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但正確答案竟是「C房東未利用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本身也是律師的宋小姐批:「我們帶著正義感去考試,卻遇到這種恐龍考題!」
依立法理由並沒錯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痛批,題目僵化,等於教未來法官「如何把輕判合理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則說,以立法理由及「罪刑法定主義」來看,「C」確是正確答案,但立法不夠周延,「未來若有法官依此法裁判,一定會被罵『恐龍法官』。」
法界對這題的答案出現兩派見解。法官趙子榮痛批,怎會沒刑責?房東使用工具鑿洞,還利用該洞窺視,就是利用工具窺視,已觸犯妨害祕密罪;他並舉例:「投宿旅社、汽車旅館,老闆難道可以隨便挖洞窺視客房內的隱私活動嗎?」
但台北地院一庭長則表示,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必須利用工具、設備窺探,而鑿洞 使用是否成立「利用工具」,確有討論空間。曾任法官的律師黃心賢說,該法條立法理由列舉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是認為利用的工具會延展感官能力,使得妨害祕密的危險性大增,未透過工具窺視的行為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
「像黑心律師詭辯」
律師謝天仁說,法律沒寫清楚的東西就不能處罰,「工具」和「鑿洞」確有落差。宋小姐則說,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未來要當法官、檢察官,考題應有教育意義,該題答案好像「黑心律師的詭辯」,和民眾感受差太遠。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司長王俊卿說,應視題意選最正確的答案,考生可在二十日前提出試題疑義,該科召集人開會後會告知決定。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 唐鎮宇、張欽/ 2011/8/18】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申請期限由3天延長至5天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申請期限由3天延長至5天,自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及司法人員考試、100年軍法官考試開始適用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業經考試院於100年8月10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675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及第二條附表本次修正重點與應考人相關者計有:
一、除以書面提起試題疑義申請外,增加線上申請方式,並對於線上申請試題疑義之方式及佐證資料上傳之格式、大小均規範應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
二、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試題疑義申請。
99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考取經驗談(考取心得)-葉冠良
康德學員:葉冠良 99監所管理員
<一> 金榜題名之喜悅
當電話之一端傳來-「葉冠良恭喜你上榜了」,我知道這段時間我的努力是值得的。
當電話之一端傳來-「葉冠良恭喜你上榜了」,我知道這段時間我的努力是值得的。
因去年第一次參加98年基層行政警察就金榜題名且名列前茅,今年就規劃以99年警察特考三等犯罪防治人員考試及99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人員考試,因考好警察特考距離司法特考尚有一個多月,為保握時間所以又參加司法特考之考試。
當今年9月5日 得知自己警察特考金榜題名,自己始終是抱持感謝之心情,而今天(10月18日)司法特考放榜自己又金榜題名,感到是非常之幸運。
但我認為一個人之成功,並非僅靠自己之實力,尚需有許多因素結合,才能開出成功之果實。以我為例,家人之支持(情感,經濟,信心…等)是我考上公職之最大因素。因為考上公職,只有自己和家人是最高興的。媽媽今天笑著說,以後要叫我「三冠王」,爸爸接到補習班之恭喜電話,提及「葉冠良,我知道阿,他不是才剛考上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怎麼又考上司法特考,好厲害喔!」(我見到父親摸頭又開心之笑容,我想這是報答父親這陣子辛勞最佳方式),弟弟舉起雙手高興比起勝利之手勢。
身為家庭一員之我,對於這些喜訊,總抱持「感謝」及「惜福」之精神,握住弟弟之手說,哥哥之任務已達到,再來就看你了,我對你有信心,你只要努力,一定會金榜題名!我挺你!
<二>讀書方式
我以前大學時,曾在康德補習班補習監所管理員,由於師資及設備優良,所以墊定良好之基礎,以下是我讀書方式:
<1>刑法:補習 老師特別重視實例演練與名法條之關聯性,所以在考試時能應付自如,而研究所老師之教學,對我考試技巧之提升,亦有莫大之幫助,感謝羅主任檢察官,蔡檢察官,李檢察官之教導,大學內功教育也非常重要,在此也非常感謝張麗卿 老師之教導。
<2>犯罪學:以今年警察特考為例,今年之考題之「電信詐欺」,即屬熱門考題,因近年來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如:不肖之電信業者與不法人士掛勾,販賣消費者者各人之資料,此已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再由詐騙集團假藉各種名義,如:假扮檢察官,法官,稅務人員,向被害人謊稱洩密或有違法之情事或須補稅等,須監管其帳戶或至ATM匯款等方式。受騙之被害人不乏老師,公務人員,退休人士。故以克拉克之「情境犯罪預防」來防治電信詐欺,即可加強人民之法律常識,緊急應變之方式及被害預防,如:接到詐騙集團謊稱自己之兒女已被綁架,要求給付贖金,比際,應保持冷靜,鎮定,可分撥打一六五反詐騙電話來尋求警方之協助,如此一來,就能減少社會犯罪之發生也能增加犯罪之困難。再如:政府可印製海報宣導犯罪預防,如:ATM僅具提款之功能,不具退稅之功能。
<3>監獄學,監獄行刑法:補習班 老師功不可末,精湛且獨樹一格之教學方式,非常吸引人,我相信只要照著老師之進度走,一定會有考上之水準分數。
<4>國文:此科較難準備,但要把握作文之分數,多背誦佳句,可提升作文之分數。
<5>英文,憲法,法緒:此科範圍較大,只要熟讀補習班 老師之講義即可。
<三>讀書祕訣
首先,對於讀書來說,擁有健康之身心是很重要的。古人常說,健康是人生最大之財富。因此,我每天都會抽出些許之時間來運動,例如:跑步,游泳等,以保持旺盛之鬥志,我認為體力對考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具有較佳之體力,才能夠長期抗戰,也不會看書看沒多久就想睡。
<二>讀書方式
我以前大學時,曾在康德補習班補習監所管理員,由於師資及設備優良,所以墊定良好之基礎,以下是我讀書方式:
<1>刑法:補
<2>犯罪學:以今年警察特考為例,今年之考題之「電信詐欺」,即屬熱門考題,因近年來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如:不肖之電信業者與不法人士掛勾,販賣消費者者各人之資料,此已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再由詐騙集團假藉各種名義,如:假扮檢察官,法官,稅務人員,向被害人謊稱洩密或有違法之情事或須補稅等,須監管其帳戶或至ATM匯款等方式。受騙之被害人不乏老師,公務人員,退休人士。故以克拉克之「情境犯罪預防」來防治電信詐欺,即可加強人民之法律常識,緊急應變之方式及被害預防,如:接到詐騙集團謊稱自己之兒女已被綁架,要求給付贖金,比際,應保持冷靜,鎮定,可分撥打一六五反詐騙電話來尋求警方之協助,如此一來,就能減少社會犯罪之發生也能增加犯罪之困難。再如:政府可印製海報宣導犯罪預防,如:ATM僅具提款之功能,不具退稅之功能。
<3>監獄學,監獄行刑法:補
<4>國文:此科較難準備,但要把握作文之分數,多背誦佳句,可提升作文之分數。
<5>英文,憲法,法緒:此科範圍較大,只要熟讀補
<三>讀書祕訣
首先,對於讀書來說,擁有健康之身心是很重要的。古人常說,健康是人生最大之財富。因此,我每天都會抽出些許之時間來運動,例如:跑步,游泳等,以保持旺盛之鬥志,我認為體力對考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具有較佳之體力,才能夠長期抗戰,也不會看書看沒多久就想睡。
我認為補習班 老師對我的幫助很大,此外,最重要的,莫過於要有計劃,我習慣先計劃一週之進度,再依計劃按步就班去執行。其次,各專業科目都要融會貫通,因為一昧地死記,碰上考題較靈活時,就會被考倒。以今年考題來說,刑法之考題就較靈活,一般之考生,答題往往只限縮於題目之提示方面,以致於答題之篇幅過於簡短,不易得到高分,此際,應發揮小題大作之技巧,來舖陳答案,才能又效提高分數。
就讀書方法而論,我認為廣泛搜集資訊是相當重要的。以國文而言,作文佔了很大之比例,我會研究各種題裁之答題方式,如:論說文重視起、承、轉、合等四種方式,再根據內容去搜集相關資料。論說文最重視認清題目之意思,再開始破題和列出分段大綱,並在考前多閱讀雜誌和背誦補習班講義之佳句如此對提升作文之分數有非常大之幫助。
就讀書方法而論,我認為廣泛搜集資訊是相當重要的。以國文而言,作文佔了很大之比例,我會研究各種題裁之答題方式,如:論說文重視起、承、轉、合等四種方式,再根據內容去搜集相關資料。論說文最重視認清題目之意思,再開始破題和列出分段大綱,並在考前多閱讀雜誌和背誦補習班講義之佳句如此對提升作文之分數有非常大之幫助。
在讀書之過程中,興趣扮演很重要之角色。例如:我對於犯罪學,刑法頗有興趣,當我閱讀其他科目感覺疲憊時,我就會閱讀犯罪學和刑法,來提升士氣。
在考試技巧方面,時間是考生最大之敵人,所以要訓練自己在最短之時間內,答對題目,考上之機會較大。為加強實力,我亦有參加補習班之特訓課程及模擬考,對我的實力提升亦有幫助。
在考試技巧方面,時間是考生最大之敵人,所以要訓練自己在最短之時間內,答對題目,考上之機會較大。為加強實力,我亦有參加補習班之特訓課程及模擬考,對我的實力提升亦有幫助。
在準備考試之過程中,家人之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我的家人在考試之過程中常提供有效之建言,使我獲益良多,更在我低潮時,鼓舞士氣,使我能堅持到底,沒有經濟上之顧慮,在此,我對家人獻上我十二萬分之謝意,並將考試之成功歸功於我的家人及函授資料。
<四>感想
我認為考上公職,只是人生之起點,更是要學會去承受責任。人生四大樂事之一,「金榜題名時」當十月十八日 接到媽媽之電話,告知我考取了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覺的十分高興,更感謝老天和菩薩,祖先之保佑,使我能在眾多之優秀之考生中脫穎而出。因我考取這類科只錄取212名,名額相當少,在放榜之前,父母及弟弟都相當緊張,金榜題名時,大家都為我感到相當開心,與有榮焉。
<四>感想
我認為考上公職,只是人生之起點,更是要學會去承受責任。人生四大樂事之一,「金榜題名時」當
在現今經濟不景氣中,公務人員是人人嚮往之工作,故錄取率都非常低,這次考試能榜上有名,感覺自己相當之幸運,所以我會好好珍惜這份工作,努力,全力以赴,服務社會大眾。
希望以上論述能對準備考試之學員們提供一些幫助,並以「努力不一定會成功,但成功之人一定非常努力」這句話與各位同學共勉之!最後祝各位同學事事如意,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