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司法四等-執行員

司法四等-執行員(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執行員考試介紹】
依職系說明書,行政執行的意義,主要包含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執行是一件甚為重要的功能,因為無法實現的權利,只是不切實際的權利,唯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行使強制執行,才能使權利能夠實現,因此行政執行是一種高度公權力的表現,也是實現權利的重要手段。
民國89年1月1日成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國90年1月1日並成立13個行政執行處專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業務。行政執行,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包含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乃是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因此執行員,就是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者。
【執行員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0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測驗題)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法務部成立行政執行處,相當於現今地方法院之財務法庭,負責人民或公司行號欠政府各種相關稅金之催收,執行查封、拍賣…等業務。
2.工作職掌: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3.待遇:約40,000元。
司法特考-行政執行員資格、錄取率

司法四等-執達員

司法四等-執達員(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執達員考試介紹】
依職系說明書,執達的意思,即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由上述得知,執達員係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張貼拍賣公告、整理送達回證,業務算是輔助性質。
【執達員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測驗題)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執達員〕 執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
2.待遇:執達員月薪約40,000元。

司法四等-法警

司法四等-法警(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法警考試介紹】
法警,乃是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法警管理辦法任用,是專職司法警察事務的人員,直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因此法警和警察是不同的工作類型,法警專司法院或檢察署事務,警察則專司治安維持或社會秩序維護工作,另外就任用法源、隸屬機關、身分、任務都是不同的。
【法警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測驗題)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行政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刑事訴訟法概要
4.法院組織法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法警自九十五年度起不分男、女名額,男生身高須高於155公分,女生身高須高於150公分,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須大於18或小於31者。
【法院法警】 辦理送達、解送人犯、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及值勤等業務。
【檢察署法警】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它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2.待遇:法警月薪約40,000元。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

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監所管理員考試介紹】
監所管理員,屬於矯正職系,此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犯罪矯正之知能,對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與戒治所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矯正教育等工作。
【監所管理員考試資格及考試科目】
考試資格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測驗題)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監獄學概要
2.刑法概要
3.犯罪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男生身高須高於155公分,女生身高須高於150公分,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須大於18或小於31者。
2.收容人之戒護、機關之戒備事項、門戶鎖錀管理事項、武器戒具、消防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及其化臨時交辦等事項。
3.待遇:月薪約48,000元。
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資格,錄取率

司法三等-監獄官

司法三等-監獄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監獄官考試介紹】
監獄官,顧名思義就是負責監所事務的公務人員。大體來說,主要從事於監獄受刑人的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工作。詳細而言,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受刑人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管教事項。因此監獄官的工作和受矯治者息息相關。
【監獄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測驗題)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監獄學
2.刑法
3.心理測驗
4.監獄行刑法
5.諮商與輔導
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待遇:月薪約60,000~70,000元。
2.協助處理戒護管理受刑人之勤務或負責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負負戒護管理人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勤務;受刑人突發事件之處理;對特殊案件受刑人之考核監督管理;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司法特考-監獄官錄取率

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

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法院書記官考試介紹】
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三等書記官55歲以下,四等書記官無年齡上限。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 
(1)四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四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四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或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三等共同科目(測驗題)三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強制執行法
四等共同科目(測驗題)四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法院組織法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訓練期滿前繳交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之合格證書。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裁判及其它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它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檢察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2.待遇: 三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60,000元;四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48,000~52,000元。
司法特考-書記官、法警、執達員錄取率

司法三等-法院書記官

司法三等-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法院書記官考試介紹】
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三等書記官55歲以下,四等書記官無年齡上限。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 
(1)四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四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四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或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三等共同科目(測驗題)三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強制執行法
四等共同科目(測驗題)四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法院組織法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訓練期滿前繳交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之合格證書。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裁判及其它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它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檢察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2.待遇: 三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60,000元;四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48,000~52,000元。
司法特考-書記官、法警、執達員錄取率

司法三等-觀護人

司法三等-觀護人(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觀護人考試介紹】
觀護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法院觀護人職務係針對少年的保護管束,與檢察機關的觀護人主要職掌為對於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有所不同。保護管束的類別,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以及緩刑期內所交付的保護管束。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觀護人室,配置觀護人執行少年事件的調查、觀察及保護管束等工作。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法院應配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以分別取代觀護人的工作。
【觀護人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測驗題)「觀護人」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社會工作概論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4.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諮商與輔導
6.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少年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檢察署觀護人】保護管束案件、緩刑及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司法保護業務。
司法特考-三等書記官、觀護人錄取率

地方特考

前言》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立,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高普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之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地方特考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依據所應考試職系、類科,從事不同內容工作。

公務人員,在歷年來各類機構所舉辦的就業調查中,一直是許多人最想從事的職業。從每年考選部所舉辦的國家考試動輒上萬人報考便可以看得出來,公務人員已經是一項熱門的職業。而公務人員考試之所以競爭激烈,自然是因為其具有一般民間企業所沒有的諸多優點。

公務人員和一般民間企業職員最大的不同便在於工作的穩定性,由於台灣多為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的營運年限大多只有十幾年,因此在就業的保障上便遠不如以政府行政業務為主的公務人員。不管就業景氣的好與壞,「穩定與保障」絕對是公職最大的優勢!

◎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優渥退休金:
(1)退休採「85制」辦理:即任職25年、年滿60歲或任職30年、年滿55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2)85制係規範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起支年齡,故以下人員不受影響:
A.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只需年資滿25年即可,無年齡限制(屆齡退休前)
B.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年資滿15年可擇領月退休金。
C.任職滿25年且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並於退休前5年內曾有考績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即符合前述規定者,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
D.年滿60歲,且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E.10011日修正施行前,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因已符合修法前原擇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故不管日後何時提出退休,都可擇領月退休金,不受85制限制。

◎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薪資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時間充裕,學習更有品質
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可以有計劃安排自己的休閒生活。

【地方特考三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一、成績計算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占總成績20%,專業科目計6科,占總成績80%,以共同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二、考試科目介紹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行政學、◎2.行政法、3.公共管理、4.政治學、5.公共政策、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一般民政        1.行政學、◎2.行政法、3.地方政府與政治、4.政治學、5.公共政策、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社會行政        1.行政法、2.社會學、3.社會工作、4.社會研究法、5.社會福利服務、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人事行政        1.行政法、◎2.行政學、3.心理學(含諮商與輔導)4.現行考銓制度、5.各國人事制度、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法制        1.民法、◎2.行政法、3.刑法、4.商事法、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6.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律政風        1.行政學、◎2.行政法、3.社會學、4.刑法、5.公務員法(含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及財產申報)6.刑事訴訟法

【地方特考/考試時間與資格】

一、考試時間
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12月舉行。
考試別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報名方式
100年地方特考
101年地方特考     100.09.14-09.28
101.09.11-09.20      100.12.24-12.26
101.12.22-12.24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二、應考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備註        1.公職社工師:除具有有地特三等應考資格之一外,須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技術類科:除具有有地特三等或四等,應考資格之一外,須符合各類科所規定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始得報考。

【地方特考/分發與工作內容】

一、考試地點
考試別    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限制轉調
地方特考
(三等、四等、五等)      1.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共分12個考區及15個錄取分發區)
2.錄取分發區:
(1)台北市區。
(2)新北市區。
(3)台中市區。
(4)台南市區。
(5)高雄市區。
(6)基宜區(基隆市、宜蘭縣)
(7)桃園縣區。
(8)竹苗區(新竹縣市、苗栗縣)
(9)彰投區(彰化縣、南投縣)
(10)雲嘉區(雲林縣、嘉義縣市)
(11)屏東縣區。
(12)花東區(花蓮縣、台東縣)
(13)澎湖縣區。
(14)福建省金門區(金門縣)
(15)福建省連江區(連江縣)
3.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 「考上以後,必須於同一分發區服務6年,前3年不得異動,第4年起如同一分發區內的某縣市有開缺,得爭取於縣市間調動」,也為了要更能留住地方人才,將轉調規定調整為「前3年限制在原單位服務,後3年限制在原縣市」。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一般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商檢局、行政院主計處所屬機關、各縣市鄉鎮區公所、衛生局、環保局、各級學校單位。        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等。
一般民政        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鄉鎮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辦理範圍,例如: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
社會行政        中央健保局、勞保局、勞工局、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就業服務中心、行政院衛生署、職訓中心。        社會團體之申請許可及其會務、財務之輔導、各合作社人員講習、宣導合作教育、社區發展的推行與執行工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等福利業務。
人事行政        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銀行人事室、中央人事處暨各所屬人事機構、考選部等。        辦理考選行政、人事行政、人事管理等相關業務。
客家事務行政        行政院客委會、各縣市政府、藝文園區。        客家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廣規劃執行、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族禮儀等業務。
教育行政        教育部、教育局、學校單位學務處、出納組等。    普考多為學校幹事、高考例如督學,工作內容多為行政工作規劃,如:校地勘查、學區規劃等。
公職社工師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工作服務之執行、特殊危機個案處理及社區相關資源連結等:社會福利中心志願服務人員組訓、管理、輔導等事項;兒童、少年及老人之保護服務、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等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戶政        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行政相關工作、戶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地政        市政府地政處、城鄉發展局、地政事務所。    辦理地政、土地徵收地價、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法制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縣市政府法制局。    受理訴願及國家賠償、法制相關業務業務、辦理法制作業、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解釋及案件調查處理。
勞工行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局。    勞政業務、勞工行政相關工作、辦理有關勞、農保、就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業務。
財經政風        中央政府各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整肅行政風氣、接受民眾申訴、政令宣導、防貪防瀆等,例如法令規定:承包工程每一百萬以上即需要政風人員簽署才可發包。
法律政風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辦理政風業務、政令宣導及肅查貪瀆各項業務。
財稅行政        各區國稅局、縣市政府機關、稅捐處、稅捐稽徵所。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會計        司法院會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各部會所屬會計室、各政府機關及學校會計處。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經建行政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各縣市政府。    辦理經建行政、工商發展登記、工商輔導管理、公用事業管理、觀光行銷等相關業務。
交通行政        交通部所屬各級單位、捷運局、高速鐵路局、高速公路局等。    交通行政相關業務如:公務運輸管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案件控管、交通運輸政策研擬及相關業務之執行。
電子工程        各縣市政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防部軍備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廣播電臺。        AMFM發射系統、成音工程設備保養及維修等相關業務、裝備維修及支援、辦理專利申請案審查、辦理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作業。
電力工程        經濟部能源局、工務局、港務局、捷運工程局、廣播電臺。        辦理電業法、相關子法及促進用電安全方案、機電工程規劃設計、AMFM發射系統、機電工程設備保養辦理電力工程、電纜電路公共工程相關業務。
電信工程        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辦理民防管制中心防情報務業務、負責防情HF無線電報收、發傳遞作業、負責警報系統、有()線電話操作維修故障排除,保持暢通、辦理民防管制中心相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輪值勤務及無線電報通信技術運用。
機械工程        環境保護局、縣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國防部軍備局。    裝備維修支援、系統測試評估、機械工程相關業務、衛生下水道機械工程之施工管理、城市舞台之舞台、燈光、音響各項專業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審計        審計部暨所屬各機關。        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文化行政        全國藝文單位,如文建會、各縣市文化局、文化處等。        舉辦許多的靜態或動態藝文活動、親身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的籌畫、監督等工作。
資訊處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縣市政府各單位。 辦理資訊處理業務、資訊系統維護、維修、架設、網管等相關事項。
統計        行政院主計處、勞工委員會統計處、各縣市政府主計室、會計室。    辦理主計業務、調查數據的整理與分析。